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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有关决定、任免名单和公告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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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7月8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11月16日在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和《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a)项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全部非约定权利或者利益无须登记即可优先于已经登记的国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请求权,职工工资,产生于该民用航空器被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的税款,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请求权,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请求权等。
       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1款(b)项声明:《公约》不影响国家或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或者其他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扣留或者扣押标的物,以向此种实体、组织或者提供者支付与使用该标的物或者另一标的物的服务直接有关的欠款的权利。
       对《公约》第三十九条第4款声明: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a)项所作出的声明中所含种类的权利或者利益,优先于批准《议定书》之前已登记的国际利益。
       二、对《公约》第四十条声明:为执行判决债务而获得的附属于债务人设备的利益为可登记的非约定权利或利益。
       三、对《公约》第四十三条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公约》第四十三条,其中适用第1款和第2款第(a)项的条件是当事方选定的缔约国法院为与协议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四、对《公约》第五十条第1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交易。
       五、对《公约》第五十三条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航空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约》所涉及的航空器设备租赁纠纷具有管辖权。
       六、对《公约》第五十四条第1款声明:用于担保的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权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租该标的物。
       对《公约》第五十四条第2款声明:债权人依据《公约》任何条款可以获得但条款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向法院申请的任何救济,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议定书》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议定书》第十条第1、2、3、4、6、7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a)、(b)、(c)项规定的救济,在10天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于《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d)、(e)项规定的救济,在30天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议定书》定义的所有破产程序适用《议定书》第十一条方案A,等待期为60天。
       十、根据《议定书》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权利登记机构为接入点。
       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和《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月30日由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关于接受朱志刚辞职请求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同时接受朱志刚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职名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职名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立文、李彤、周红耕(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免名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陈连福、白泉民、王晋、阎敏才、陈国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唐宝森、徐文珍(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号、第五号)
       第四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罗建平因病去世,罗建平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罗建平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8日
       第五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朱思宜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谢冰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思宜、谢冰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3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讯,10月2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