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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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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召开“北极会议”
       在丹麦政府的倡议下,丹麦外交大臣默勒、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美国副国务卿内格罗蓬特、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长伦恩以及挪威外交大臣斯特勒5位北极地区周边国家代表于5月28日至29日在格陵兰岛举行会议,商讨了有关北极地区领土归属、气候变化影响、海上救援等问题。
       会议中,有一“实”一“虚”两个“成果”值得关注。“实”的是,五国在格陵兰岛达成协议,决定在联合国现行框架内、以文明方式解决北极领土和自然资源归属的纠纷。其途径是俄、美、加、挪和丹五个国家有权利对大陆架进行勘探,并以勘探结果为基础向联合国负责监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的部门提交领土要求的申请。“虚”的成果表现在,“五国声明”强调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持北冰洋地区的脆弱生态环境,同时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一起努力,强化现有措施,制定新政策来提高海上航行安全,降低船只对北冰洋造成的污染。之所以称该成果为“虚”,是因为“北极五国”此举不过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行善之名”,意图掩盖瓜分北极资源、抢夺北极地区控制权的“趋利之实”。
       五国参加的“格陵兰会议”标志着新一轮讨价还价行动的开始。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冰洋沿岸国家拥有3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在瓜分北极地区中赢得有利地位,与北冰洋接壤国都在千方百计证明本国大陆架伸向北极深处。
       舆论认为,五国今后将纷纷利用各自经济、科技潜力,为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求有利于己的解决方案找证据。北冰洋正逐渐演变成风云际会的争夺热点。
       6月2日,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在莫斯科表示,北冰洋沿岸五国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挪威和丹麦一致同意,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解决大陆架延伸问题。
       (据6月2日《光明日报》和6月4日《人民日报》)
       爱尔兰会议达成协议草案,111国承诺禁用集束炸弹
       来自111个国家的代表5月28日就禁用集束炸弹达成一致,承诺8年内销毁库存集束炸弹。集束炸弹主要制造、使用国美国没有参加会议。
       会议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举行,与会代表经过10多天谈判最终通过一项草案。
       草案规定,禁止条约签署国“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集束炸弹”,“禁止研发、生产、储存、直接或间接转让”集束炸弹。草案呼吁为集束炸弹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尽快清除一些国家或地区未爆炸的集束炸弹。
       美国在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中大量使用集束炸弹。2006年,以色列在与黎巴嫩的边境冲突中也使用过集束炸弹。
       草案获得通过后,美国反应冷淡。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汤姆·凯西说,美国将继续参与联合国主导的禁用集束炸弹谈判,同时寻求达成自愿遵守的集束炸弹使用规则。他暗示,草案不会影响美国继续使用集束炸弹。
       分析家说,草案虽然获得通过,但是本身存在明显纰漏。德新社援引不愿公开姓名的外交官的话说,美国和其他一些北约成员国在幕后向大会施加压力,将一条“例外规则”“塞进”条约草案文本。这条规则规定,条约签署国可以与美国等使用集束炸弹的国家继续军事合作,包括共同开展军事行动。
       同时,草案文本对集束炸弹的定义也为研发新一代集束炸弹打开方便之门。草案规定,如果集束炸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继续使用。这些条件包括:每个“母炸弹”包含的“子炸弹”不超过10个;子炸弹重量超过4公斤,子炸弹可自行确定单个攻击目标;子炸弹内装备有自毁系统。
       (据5月30日《文汇报》)
       【本栏责任编辑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