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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学]《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颁布施行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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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并于2006年12月27日正式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三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注,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多次入出大陆。
       第四条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台湾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签注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可以凭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北京奥运会记者服务指南由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李维一12月27日在国台办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规定》依照奥林匹克运动会惯例,为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台湾新闻机构可以通过被授权的大陆劳动服务机构聘用大陆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简化了台湾记者携带采访所需器材入境手续。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来大陆采访,可在办理大陆入境手续时,由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开具器材确认函,持确认函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有效签注办理器材入、出境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可凭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目前由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地台办出具保函的作法届时停止。
       李维一说,《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颁布实施后,2002年颁布的《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依然有效。两个“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为准;未涉及内容,仍按2002年颁布的《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执行。
       (据2006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