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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事]59号文件出台前后
作者:李曙光

《人民文摘》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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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破不立。在经过资金制、承包制、扩权等尝试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重心终于转到兼并破产这条道路上来。由于法律的缺位,十多年来,国企的兼并破产是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才得以大规模开展起来,因此,从1994年至今,一直是政策性破产时期。而这一系列文件的发端,便是国发(1994)第59号文件。
       1993年7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找来曹思源先生和我,说要正式推进国企破产了,让我们拿意见。
       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曹先生担任国务院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处长,他是经济学专家,在中国第一部国有企业破产法上做出了很大贡献,起草破产法最早正是由他提出的。
       陈清泰是一位非常开明、开放,很有改革思想的领导,当时在场的还有经贸委企业司蒋黔贵司长。我那时提出,我们对于国企破产关闭的现状不是很了解,能否成立一个专门调研组,到各地进行调研,摸摸状况。国家经贸委接受了我这个建议,并报告了朱镕基总理。总理批钱搞政策调研,据我了解,此前是从来没有过的。
       进程加速
       1993年底,国家经贸委牵头成立了国企破产专题调研组,我是唯一以学者身份参加的人。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跑了数个城市与数十家国有企业,发现国企破产难度主要在两点上,朱总理后来概括为: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
       1994年3月,我们拿出了一个意见,成为后来5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雏形。
       59号文件的第一稿,是我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狄娜执笔的。1994年10月25日,文件正式下发。
       化解两大问题
       当时,曾发生过一件事情,引起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进程的很大波动,就是重庆针织总厂的破产事件。故事是这样的,重庆针织总厂是重庆的一家老牌国有企业,租借了北京东方租赁公司价值1个亿的设备,欠了几千万的租赁费和利息。东方租赁公司就起诉,要求返还租赁费和利息,北京市中院判重庆针织总厂败诉。由于债务是重庆市纺织局做的担保,所以针织总厂和纺织局连夜商议方案,最后决定让针织总厂破产。北京中院得知后,派法官和法警到重庆执行判决,把重庆纺织局局长办公室都给查封了。
       这时重庆针织总厂的工人上街了,反对破产,整整3天,闹得非常厉害。重庆市委书记肖秧亲到现场做解释、安抚,才平息了风波。这件事影响很大,大家觉得虽然搞不好的国有企业还是要破产的,但一定要解决好职工安置的问题。而且,后来也就禁止政府给企业做担保了。
       在起草59号文件的时候,对如何解决破产国企职工问题,我提出一个理论,后来有人概括为“人力资本补偿理论”或“清偿历史劳动债权理论”,即职工在国企工作,一直拿的是低工资,理论上说,一旦他们失业,国家要从拿走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职工或提供社会保障。
       我把职工劳动债权分为“历史的劳动债权”和“即时的劳动债权”,前者是国家对国企职工的历史负债,后者是现今的工资拖欠等负债。国企破产,就要给职工一个“历史的劳动债权”的对价补偿。
       补偿,就要有职工安置费。同时,国企破产后,解决银行负债的窟窿也需要费用。这两笔费用就引起国企破产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是当时国企破产的两大障碍。
       关于职工安置费的来源,我们起草文件时,想到了土地。这是从上海浦东新区开发时批租土地与1992年修宪中得到的启示,即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买卖,土地出售所得可以用来安置职工。
       当时,银行反对国企破产,主要是呆坏账冲销没有资金来源,于是我们想到并提出建立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即从贷款额中提取1%,作为准备金来冲销银行的呆坏帐,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有了这一制度,银行也不反对破产了。59号文件把大家反对破产,变成了都有破产积极性。
       半个破产法
       从1995年起,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的高潮出现了,1995年和1996年,有四五千件国企破产案件都与59号文件的实施有关。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有的地方搞“换壳经营”或“企业分立”,为解决这一问题,1997年,国务院又制定了10号文件,意思就是要求“破产还债,关门走人”,以遏止各地的“恶意破产”现象。
       1996年,全国破产试点城市扩展到56个,1997年达到111个城市,2000年,破产试点基本全面推开。
       从1994年到现在,都是政策性破产时期,也是新破产法立法的准备期。反思政策性破产,应该说在有破产法国有企业都不能破产的情况下,能把它推动起来,是有历史功绩的。
       虽然新破产法已于2006年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了,但是,这一新破产法还只是“半个破产法”,我们还没有个人破产、事业单位破产以及市场其他主体破产的规则,目前我们还在积极推动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我期待中国破产法真正完美的那一天。
       (作者为59号文件的起草参与者之一。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院长)
       (摘自《中华英才》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