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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观实]谁对佘祥林母亲的死负责?
作者:蔡定剑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5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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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母亲节的日子里,我怎么也难以排解对一位伟大母亲悲惨之死的悲伤!这就是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也许佘祥林的案子会是一个“圆满”的结果,冤案已经平反,赔偿正在进行,有关责任人员也待追究。但是,那位母亲却长眠于地下,看不到这一切,而她就是为了她儿子洗冤而死的!她在被无端关押的9个月中,我们不知她受过何种的折磨?
       媒体是这样描写的:儿子出事后,这个倔强而爱子的农村妇女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之路。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寻找出走的儿媳,因为佘祥林跟她说过“我确实没有杀她”。她穷困潦倒,身无分文,被人接济着四处寻找,终于在离家几十公里远的姚岭村发现儿媳的线索。也许正是这点线索使佘祥林免为枪下冤魂。但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访和申诉被以“包庇犯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抓走。当关押9个月从京山县看守所出来的时候,“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出来后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去世,死时才54岁(见《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我们不太准确地知道当地司法机关是以何种罪名,是否经过审判才对她关押如此长的时间?我们也不知道她受过什么非人的折磨?但这一切都是错的!可是,事情至今没有机关和人员表示对此负责,更没有人反省其中的制度问题。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有人说冤案错杀不仅在中国有,在国外也不可避免。这也许是对的。但是,冤假错案会祸及亲人,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在国外恐怕是少见的。而佘祥林案中,不仅佘家有2人被关,一人致死,而且还有4位无辜而有良心的外村村民因提供曾见过杨五香儿媳的“良心证明”的证据被以作伪证被抓,其中2人因躲避幸免。这里有与佘祥林案同样值得反省的东西。
       我想以上这些“执法”都是“依法”而行。这是怎样一些法律?大概是刑法中“包庇”、“妨碍公务”等罪名。正是这些罪名,加上不良的甚至恶人执法,是常常导致错案和滥刑的重要原因。包庇罪特别是近亲属包庇在古今中外都是很有争议的。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这是一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让自己的父兄、妻子、丈夫大义灭亲,知情不报就以包庇治罪是很不人道,有违人性的。所以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国家不但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也免除了直系亲属作证的义务。这是尊重人性,也是防止一人犯罪祸及全家的制度措施。这有利于维护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这一基本道德。所以我们不应再允许有这样的法律去摧毁人类的道德价值。“妨碍公务罪”因缺乏严格的标准被严重滥用,我们不应该再让它成为一个口袋罪而四处陷人以罪。所以,“包庇罪”应该修改,“妨碍公务罪”应当严格规范。
       这就是我们从佘祥林母亲之死应该做的有关法律制度的反省。然而,反省法律制度的问题和缺陷并不能免除那些陷人以罪者的责任。虽然我们还不能完全证明杨五香之死由谁来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应该有人和机关对杨五香被错误关押负责,对她的身体被摧残负责。她的案件同样应该纠正,并应该得到赔偿!像孙志刚案一样,让死者为生者免除苦难,也就使死者变得有意义。从佘祥林案到他母亲之死案,希望能打动一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良心的官员,为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而做点什么!从而使我们的社会能不断地在教训中前行。
       [洪巧俊荐自《南方都市报》2005年5月15日/丁 聪图《群众怀念包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