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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贝者]“制订”和“制定”的混用例析
作者:伏科俊

《文学教育》 2006年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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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日《中国教育报》公布的《教育部2006年工作要点》中有十处用到“制订”和“制定”两个词,现摘录于下:
       1、完成((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研究制订工作(第1条)。
       2、加强分类指导和分区规划,推动各地制订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第2条)。
       3、制订《班主任工作条例》,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第8条)。
       4、制订《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第9条)。
       5、研究制定新的国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15条)。
       6、研究制定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第16条)。
       7、通过制定标准,整合资源和优化布局,确定能够在深化改革和创新机制方面起导向作用的首批建设院校(第19条)。
       8、研究制订引导和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政策措施(第34条)。
       9、研究制定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政策(第35条)。
       10、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第36条)。
       从这十个例句中,很难看出在“制定”与“制订”两个词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
       张志毅先生编著的《简明同义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试图分辨清楚这两个词的“同”与“异”。“同”:“动词。指规定计划、办法、公约、方案、历法、条件等。”“异”:“[制定]指创制决定。强调动作已完成,常有‘制定妥当’的意思。对象还常是纲领、法令、决议、政策、方针、路线、规程、章程等。[制订]多指协商创制拟定。只指动作本身,不指动作完成,常有‘起草制定’的意思。对象多指计划等(见“同”项),少指法令等。”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出版)也对这两个词进行辨析:“[制定]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制订]创制拟定。”
       从“定”和“订”的意义上来说,这些分辨是有一定道理的。“定”是会意字,原意为安稳不动,很稳定。引申出安定、平定的意义,又引申为镇定、固定、决定(如“定计划”),又引申为已经确定的、不改变的(如“定论”)、规定的(如“定量”)、约定(如“定报”)等。“订”字是形声字,“言”旁表意,本义为评议、评定(如“议定”)。引申为经过协商而确定(如“订立”)、预先约定(如“订报”),又引申为改正(如“订正”)、装订(如“订书机”)等。仔细研究这两个字的义项,我们发现两字在“约定‘这个意义上相互通用,因此,“订单”、“订户”、“订婚”、“订货”、“订阅”等词就可写作“定单”、“定户”、“定婚”、“定货”、“定阅”等,形成了全等异形词,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12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依据通用性原则推荐使用前一个词形。而这两字在“决定”、“确定”意义上则存在细微差别:“定”着重指决定下来,不再改变;“订”着重指通过评议、商议,使事情从不完善到完善——最终确定。“制定”强调这个动作行为的最终结果,已经“决定下来了”,“定出了”。“制订”则是指包含从起草、商量、到决定的整个过程。两个词的着重点是不同的。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制定”为“制订”过程的最后阶段,“制订”的意义包含了“制定”的意义,在不刻意强调结果或过程的时候,就可用“制订”代替“制定”或用“制定”代替“制订”。在实际使用中,这两个词的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了,不管是在强调过程的情况下还是在强调结果的情况下,常见它们互相代替使用,就连在一些官方文件里也常见它们混用在一起。在上面的十个例句中,这两个词的使用我们已经没有办法说清它们的差异了。例句中所说的“纲要”、“规划”“条例”、“标准”、“政策”等都在研究“制订”当中,还未到最终的“制定”阶段,但一会儿用“制定”一会儿用“制订”,显然已经混用这两个词了。
       伏科俊,安徽凤阳师范学校语委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