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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不反抗”的前提
作者:王得后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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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所居住的“首善之区”,竟出现了“民警告示”或“民警提醒”之类的招贴。起初是一两句大白话,如“看好您的提包”;后来就合辙押韵做起诗来了,如“上好锁,关好门,慎重接待陌生人”。而且制作也“与时俱进”,从纸质到塑料到金属铭牌了。
       日前有一个地方的公安局向居民发出劝告:对付歹徒如入室抢劫之类的,不要反抗,以免激发矛盾,造成更大的伤害,要等待事后报警,由警察来破案、惩罚歹徒云云。真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沸腾了。据说网上更加热闹,但是开骂的居多。最厉害的谴责是“怕死”和“纵恶”。这是必然的。这就是我们悠久的传统文化的教化功效。我们中国的圣人是“道德天下第一”的导师。“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见义勇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雅的,俗的,一套一套,教人对于小偷、强盗、奸臣、国贼不准考虑强弱对比、力量悬殊、形势利害。总之,不管三七二十一,人人动手,奋勇争先地去拼命。死了,封一个“烈士”的尊号,名垂不朽。现在居然有人,特别是警察来宣示“不要反抗”,这还了得。此所谓“冒天下之大不韪”是也。
       然而,余深知欲“安居乐业”,“保全性命于盛世”,必须遵行“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的原则。面对持刀更有持枪的歹徒,你赤手空拳,又没有“白手夺刃”的南拳北腿,您拼命,其实是十有八九“送死”去也。这“合理”吗?要说是“合理”,“理”有“公理”,还有“婆理”,这是哪家的“理”呀?这“合情”吗?“贪生”难听得要死;“惜死”就好一点;“珍爱生命”就漂亮极了。想当年,在“民国以来最黑暗的一天”,面对“残虐险狠”的北洋军阀的屠戮,鲁迅作《死地》,写道:“会觉得死尸的沉重,不愿抱持的民族里,先烈的‘死’是后人的‘生’的惟一的灵药,但倘在不再觉得沉重的民族里,却不过压得一同沦灭的东西。”结末他呼吁:“死地确乎已在前面。为中国计,觉悟的青年应该不肯轻死了罢。”
       事实是,有公安当局,今天发出这样的劝告,也是由来有次,20年来,我们积累了若干改革的成果了。首先,是对付劫机犯。我们的传统是立即和他搏斗,拼个机毁人亡,是英雄;否则,是懦夫、是叛徒。后来,宣布保护乘客的生命第一,可以听从劫机犯的要求,飞到他要去的地方;待到安全降落,再去解决。结果是:劫机犯要么投降;要么被突击队击毙。万事大吉。
       其次是“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学生也必须“见义勇为”,名垂媒体的楷模宣传过几个。后来,发现了“未成年人”,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的守则也改弦更张,删除了相关教条。
       我想,有了上述种种事实,才可能有今天这样“不反抗”的劝告。
       然而,我又想,发出这样的劝告以前,还必须创造两个前提。第一,破案率要高。遭遇抢劫的公民报案之后,至少要绝大多数能够将歹徒逮捕归案,这才能够震慑歹徒。像目前报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的情况,“网漏吞舟之鱼”,歹徒是有“持”无恐的。第二,依法惩办歹徒的“法”,要在歹徒“杀人”与“未杀人”之间,有重大区别。伤人者重罪,杀人者死;而未伤人,未杀人,视抢劫、盗窃财产的数额判刑,不言而喻,要轻得多,犯罪的成本要小得多。这才可以迫使歹徒衡量后果,知道刀枪不是好玩的;不至于轻易伤人乃至于杀人。
       我想,没有这两个前提,劝告公民遭遇歹徒“不反抗”,和“纵容罪犯”与“为虎作伥”是很难区别的。
       当然,“不肯轻死”,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不死。“不反抗”是形势不利,十有八九必死的危急关头,暂时不死;倘若看到机会,可以一搏,当然还是要“就地解决”,制服歹徒的。曾经有一句为人乐道而又广为流传的“名言”:“我是流氓我怕谁!”其实,这也不过是“豪言壮语”而已矣。生活里,无古,无今,无中,无外,流氓还是有两怕的。第一怕,是流氓怕流氓,怕比他还流氓的流氓。此所以流氓中的大流氓,是老大,是教父。第二怕,是流氓怕正义。只要正义之剑掌握在公民手里,剑及履及,流氓就不敢再流氓了。
       是的,我知道,社会的清明,没有无大无小的强盗,没有歹徒,没有小偷,还需要许多条件。这不在所论范围,姑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