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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哪一家的“组织性、纪律性”?
作者:谢 云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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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连续剧《黑洞》中有这样一个情节:身为天都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聂大海,为了保护自己作为大款兼黑道大头目的儿子聂明宇,与副市长陆某某狼狈为奸;陷害坚决与聂明宇进行斗争的市公安局刑侦队队长刘振汉。他们指使市检察院制造伪证,非法逮捕刘振汉并提起公诉,又要求法院领导给刘判重刑。法庭审判刘振汉时,因公诉方举证破绽百出,审判员显然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良知未泯,没有遵命当庭对刘做出有罪判决,便宣布休庭。聂大海知道后,大发雷霆,责问法院领导的“组织性、纪律性”哪里去了?在如此高压下,法庭只好连夜在看守所草率宣判,判处刘振汉重刑。
       “组织性、纪律性”(包括“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是党性的一种表现,无组织无纪律是违犯党章井要受到党纪处分的。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又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天职,作为执法人员,尤其要尊重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枉法是不能允许的犯罪行为。现在,天都市的检察官和法官便面临着两种强大而相互对抗的力量:神圣的“法律”与庄严的“组织性、纪律性”,他们必须作出选择:究竟服从谁?
       这种选择无疑是十分艰难,却又是不可回避的。检察院的领导选择了“组织性、纪律性”,而法院的领导则进行了两次选择,第一次选择了“法律” (尽管不够坚决),而后一次则放弃了“法律”,改选了“组织性、纪律性”(显然出于无奈)。
       应该说,《黑洞》所表现的司法人员的这种两难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随手举一个实例:原河南省舞钢市市委书记李长河为了报复敢于抵制他的错误的吕净一,授意司法机关把吕“关个两年三年”。在庭审中,法官面对公诉人无力的证据甚至伪证,不断嘟囔:“这咋办?这咋办?”最后只好休庭。但后来还是“在没有公开审判,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判了吕净一有期徒刑一年(见《南方周末》 2002年1月17日)。
       人们常常指责司法腐败,在司法队伍中确有一些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败类。但有些明显的错判、瞎判、乱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却是在强大的“组织”压力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良知,牺牲法律的尊严做出的。司法人员看起来威严得很,似乎可以“一槌定音”,而实际上的处境有时却很尴尬。
       其实,如果认真研究一下,聂大海、李长河们用以压人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过是纸糊的棍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写上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但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又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无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者就《中国共产党章程》说,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都无权干预法院和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起诉、审理工作,更不用说下令给公民强行判刑了。司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和电视片中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实质上不过是某些地方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严重违反宪法、严重违反党章造成的。聂大海厉声责问法院领导的“组织性、纪律性”哪里去了?其实,真正理当受到这种责问的,恰恰应该是聂大海、李长河们。不但应该责问他们的“组织性、纪律性”哪里去了,还应该:责问他们:你们干了那种违犯宪法和法律、违犯党章,包庇坏人、陷害好人的罪恶行径,还要求别人服从你们的旨意,你们所讲的“组织性、纪律性”,到底是哪一家的“组织性、纪律性”?我想这无论如何不是共产党所要求的“组织性、纪律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司法人员却很少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且在遇到那种两难局面的时候,往往屈服于“组织性、纪律性”而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也许有多种,但主要恐怕还是因为他们头上的乌纱、手里的饭票,都掌握在那些有权拿了“组织性、纪律性”来对他们施压的人们的手里。
       我们倡言依法治国已经不少年了,而神圣崇高的宪法和法律却常常敌不过不知是谁家的“组织性、纪律性”,实在是咄咄怪事。能不能设想: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的乌纱帽和饭票,彻底与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脱钩呢?这至少有助于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