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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摘要)
作者:刘 泓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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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试图从民族学的视角探讨阿富汗重建问题。通过考察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所依存的历史与社会背景、表现形式和内涵、两者间的悖逆关系与产生动因及其影响,分析了阿富汗重建可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阐释了相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民族主义是决定民族国家行为的源动力,国家利益是民族主义的动因;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利益的建构作用通过各民族应对共同的非安全因素而组建的联盟或联合得以释放。
       关键词:民族主义 国家利益 国家重建 
       作者刘泓,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副研究员。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探求阿富汗实现和平重建的有效途径,从其经久不休的纷争中吸取教训,对于多民族国家,尤其是对阿富汗周边的多民族国家的和平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学者曾从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对阿富汗重建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资料,但他们对从民族学角度研究阿富汗重建尚未予以深入分析。如有人将阿富汗战火常燃的原因仅仅视为阿富汗冲突各方领导人私欲膨胀的结果;有人则单纯强调阶级矛盾对阿富汗动荡局势的影响。国内的世界民族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阿富汗进行了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开拓性的成果。但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特别是从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关系的角度研究阿富汗重建的著述还不多见。
       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国家是民族的最高代理人,是维护民族属性和实现民族目标的基本载体。民族主义因此在界定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它能够“使公民的或族裔的民族成为国家的模子和尺度,使国家服从于、并且表达民族的意愿”。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民族学的视野出发,分析阿富汗重建可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阐释相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所依存的历史与社会背景
       只有了解阿富汗相关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并对其表现形式和内涵进行分析,才能客观认识与把握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现实关系及其动因。
       (一)长期为兵家必争之地
       阿富汗长期以来一直是强权势力争夺的地区。塔利班“驻联合国大使”哈希米的有关见解堪称精辟:“由于我们地处亚洲的咽喉要地,所以我们承受着苦难,18世纪如此,19世纪如此,现在依旧如此。我们没有攻击过英国人和俄国人,但他们都侵略了阿富汗,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从阿富汗各族冲突中得益的往往是那些“友邦”。美、欧、日在阿富汗投下巨资,实际看重的是中亚和里海的油气资源。为维护自己在阿拉伯世界中的地位,以 “阿拉伯盟主”自称的沙特已由支持塔利班政权转而支持临时政府。为与沙特争夺对阿富汗的影响力,伊朗曾表示向阿富汗提供上亿美元的援助。为扩大自己在南亚地区的声威,巴基斯坦通过延长“巴阿过境贸易协定”等措施,极力扩大在阿富汗经济重建中的份额。
       
       (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族际冲突旷日持久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阿富汗主体民族普什图人长期操纵政权。为维护自身利益,普什图族各届领导人一向依赖国外力量,实行带有取悦大国、脱离国情倾向的政策。他们制定的发展和改革计划通常是权宜之计,不仅有悖于广大非主体民族的利益和要求,也刺伤了普什图族中下层的感情,为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和族际冲突旷日持久局面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1.阿曼努拉时期:从西方引进的税收体制导致了各族群众生活的普遍下降。
       为获得西方盟友的支持,1919年独立后,阿富汗政府力图根据西欧模式完成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为此,从西方引进了一套新的税收体系,以求通过提高国内税收使中央政府有效地控制国家的财力。随着政府新税法及其相应机构的出台,“税收官几乎多于纳税人”,普什图族上层普遍得利,百姓纳税额骤然增加,不满情绪在民众中蔓延开来。他们认为此税制诅咒了穆斯林关于高利贷和利润的教诲。阿富汗曼努拉政府于1929年被不满新税制的人们推翻。
       2.查希尔时期:实行向普什图族人倾斜的土地改革政策。
       阿富汗政府在20世纪上半期将素有“阿富汗的纽约”之称的纳迪•阿里区作为“土地发展计划”中首批建成的农业实验区,许多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将之看作“新大陆”。试验区建成后,政府不顾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将众多普什图族人安置到该地区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移居者在20年内向国家交付160美元便可在当地分得土地。为使更多的普什图族人得到土地,政府还将他们迁移到乌兹别克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强迫当地少数民族土著居民离开家园,剥夺其土地所有权。政府的这些举措引起广大少数民族对普什图族的强烈不满。
       3.亲苏时期:“土地改革计划”和“社会改革政策”加剧了社会的分化和对抗。
       1975年,达乌德政府颁布了 “土改通告”。规定每户拥有良田和瘠地的限额,超出部分由国家收回,25年后偿还并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所有者也可以同样方式直接将应上缴的土地售给无地农民。此举事实上并未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多少变化。一是政府有关人员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纷纷利用职权中饱私囊,将行贿地主的土地以低于限额的数入册;二是大地主利用其社会影响,设法以他人姓名登记其财产,使在册上土地数低于官方限额。
       塔拉基政府于1978年开始推行的土改计划亦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一是可用作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记录十分有限,而能找到的数据并非真实(地主通常以儿孙名登记土地,使在册土地数量低于限额);二是部分得到地契的农民仍需依靠地主进行生产;三是部分“虔诚的穆斯林”认为无偿占有他人财产是对教义的背叛,焚烧了土地所有权证明。
       人民民主党为巩固自身统治,对持不同政见者实行了法西斯式统治。据“大赦国际”披露:仅1979年就有1.2万名政治犯死于喀布尔监狱,其中800名儿童的唯一罪行是其亲属为政治犯。同时对主要大城市实行恐怖管理,秘密警察可随时对“可疑分子”及其家人和住宅进行袭击与搜查,妇女受辱事件时有发生。
       4.塔利班时期:伊斯兰教法与教义的推行使阿富汗纷争进一步加剧。
       塔利班每占一地便迅速推行极端严格的伊斯兰教法与教义。如命令男人留胡须并佩戴穆斯林头巾,禁止妇女从事除医生外的任何职业,规定妇女必须戴面纱,婚丧嫁娶必须按伊斯兰教义行事,等等。其领导人公开宣称,只要“不以伊斯兰教义及教法为行为准则,就不属于人类”。塔利班上台预示着阿富汗难以实现民族和解,民族对抗难以避免。
       5.临时政府时期:未能彻底铲除极端主义赖以生存的根基。
       卡尔扎伊虽强调绝不向极端主义势力妥协,但相关行为则表现出让步姿态。据俄罗斯外交部官方网站公布,2005年以来,包括塔利班在内的极端势力频繁制造恐怖活动,企图阻挠阿富汗议会选举,有上千人因大选临近在各种袭击中死亡。同时,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等势力千方百计想进入阿富汗权力机构,“前塔利班政权部分高官已成为议会选举候选人”。
       (三) 民族构成复杂,跨界民族问题凸显
        民族构成、民族问题及其特点是构建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表现形式和内涵的重要条件,二者密不可分,了解前者是深入研讨后者的必要前提。
       1.民族构成复杂 。
       阿富汗是民族众多、民族构成复杂的国家。国外有些学者认为阿富汗境内的2300多万居民(包括250万游牧民)分属于50个民族,其中人口较多的有普什图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土库曼族、俾路支族、努里斯坦族和布拉灰族等,其他少数民族还有哈扎拉族和艾马克族等。从语言方面看,阿富汗国语为普什图语和波斯语,其中波斯语是塔吉克族、艾马克族、哈扎拉族等部分居民使用的语言。同时,少数民族始终没有放弃使用自己的语言,比如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和聚居在南部的俾路支族。在社会关系方面,普什图族仍保持部落结构,而其他民族大多是非部落的宗法式社会。在人种方面,普什图族、俾路支族属欧罗巴人种印度地中海类型;塔吉克族人属欧罗巴人种印度帕米尔类型;乌兹别克族、土库曼族属蒙古人种和欧罗巴人种的混合类型。
       
       阿富汗境内几个人口较多的民族大都是跨界民族。独特的地理位置为其成为中亚跨界民族聚居区创造了重要条件。其跨界民族人口比例之高、民族之多、分布范围之广以及面貌(从边界地理性质、被分离程度和政治地位等方面体现的特征)之多彩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实为罕见。主体民族普什图族约占阿富汗总人口的65%,在巴基斯坦也有普什图族。从被分割程度看,属两国跨界民族;从政治地位看,属在一国为主体民族,在他国为非主体民族的跨界民族。塔吉克族约占阿富汗总人口的20%,主要分布在东北部,另有部分人口居住在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伊朗、巴基斯坦和中国。从被分割程度上看,属两国以上跨界民族;从政治地位来看,属至少在一国为主体民族,在其他国家为非主体民族的跨界民族。乌兹别克族约占阿富汗总人口的8.6%,除阿富汗外,在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伊朗和中国也有乌兹别克族。土库曼族约占阿富汗总人口的2%,主要分布在阿富汗与土库曼斯坦接壤区,是与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类型相同的跨界民族。俾路支族约占阿富汗总人口的0.9%,分布极广(东起巴基斯坦俾路支斯坦和信德省,西至伊朗,北抵赫尔曼德河以南,南到阿拉伯海)。从地理分布范围看,属跨陆海跨界民族;从被分隔状况看,属两国以上跨界民族;从政治地位看,属在所有国家均为非主体民族的跨界民族。
       2.跨界民族问题凸显。
       阿富汗民族问题的发生,大都与跨界民族联系在一起,具有通常所谓“跨界民族问题”的特性,至少从“影响面”上说是如此,这也是阿富汗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事实上,传统的权力政治仍然主导阿富汗族际之间的关系,以宗教冲突、分裂叛乱、地方与中央的分庭抗礼、本民族意识的刻意强调等面貌出现的阿富汗民族问题,往往成为其国内权力冲突、与他国之间关系恶化的导火索,也深刻地影响着其周边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阿富汗民族问题很多都关系到领土主权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国际化倾向。阿富汗、巴基斯坦之间的“普什图斯坦问题”便比较典型。近百年来,阿富汗民族问题始终未能销声匿迹过,突出体现为:一方面,各族对自己族体的忠诚超过了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另一方面,与一般国家的跨界民族相比,阿富汗跨界民族背离所在国的可能性更大。
       二、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悖逆的表现及其动因
       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通常说来,在国际关系语境下,前者是建构后者的文化符号和政治思想,后者是前者存在和发展的衡量物。那么,阿富汗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呈现怎样一种状态?其动因是什么?
       (一)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与国家利益的界定
       从理论上讲,民族是一种“对他而自觉为我”的社会分群形式,也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是被想象成范围有限、享有主权的共同体。作为民族的信条,民族主义强调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本质是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或国家的基本属性,内涵主要包括从本族利益出发的社会和政治运动、属于本族的情感或意识、本族的语言和符号体系以及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等。国家是民族的代表,国家利益是民族意志的体现。民族主义的内涵是国家属性,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往往以国家的面目出现。
       事实上,阿富汗自重建以来,其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既与宗教、语言、历史传统和领土纠纷等密切相关,也深受外部势力对其渗透和争夺左右。
       1.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
       学术界对于民族主义这一术语的界定,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可基本认同的是,因各国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形形色色,其特征也不尽相同。 阿富汗的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
       第一,大民族主义:主要指在主体民族普什图族人中存在的强调本族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念与实践。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权力和资源的分配中,通常以忽视或无视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为代价,强调普什图族成员在法律方面的平等、共同的公民文化与意识形态等。普什图族虽长期控制阿富汗政权,但始终没能制定和实施一套可以使各族人民安康幸福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阿富汗政坛中的“海归派”、塔利班“温和派”与卡尔扎伊政府,阿富汗主要政党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普什图人政党,比如伊斯兰促进会、塔利班等,但它们只代表自身利益。
       第三,宗教民族主义:主要是指一些宗教或教派突出强调本教或本派的优势、排斥和打击其他教派的狂热信念和行为。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宗教性的世界秩序,在这个秩序框架内,所谓的异教徒或改变信仰,或被消灭。塔利班时代的结束,使阿富汗宗教民族主义势力随之受到重击,但至今仍未销声匿迹。事实上,在塔利班政权被推翻后,只经过大半年时间的喘息,其残余已经在阿富汗南部生存下来,并形成了以乌鲁兹甘和扎布尔省为中心的根据地。
       需要指出的是,阿富汗民族主义的三种表现形式在现实政治中并非总是截然分开的,比如,大民族主义有时又与宗教民族主义和民族权利主义相纠结,宗教问题与民族独立、自治、叛乱等现象纠缠不清。
       2.国家利益的界定。
       国家利益是一个难以给出明确界定的概念。它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构成要素不具有可操作性。就其界定和实施途径而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东西。但其内涵所含指的内容则是公认的——涉及国家存亡的因素通常都应属于它所包含的范畴。
       从理念上讲,尽快恢复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应是阿富汗国家利益的重中之重。然而,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内容对国家利益的内涵具有相当的规范作用。阿富汗民族主义特有的表现形式,界定了不同民族主义在国家重建中的具体目标指向,以及作为多民族国家内部的不同民族集团的利益疆界。在当今的阿富汗社会,理念上的国家利益的内涵与现实社会中各民族对国家利益的认知存有相当差距。对阿富汗各民族而言,作为各民族利益迭合的国家利益还是一个模糊的、不确定的概念,一种尚未被全体人民所认同的思想理念。各民族往往将对本族利益的获得与保护放在首位,而将国家利益束之高阁。
       (二) 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的悖逆
       国家获取合法性的基础是,它作为政治经济组织存在的实质体现为,服务于国家中的每个人为其提供不可划分的、普遍的利益。而民族主义的目标在于,促使国家必须体现民族意志,促进民族利益。在民族与国家的相互建构中,国家获得了统治人民的合法性,民族集团获得了可以代表他们利益的归宿。那么,阿富汗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事实上,长期以来,阿富汗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始终没有摆脱悖逆状态,主要表现如下:
       1.民族主义成为分离国家主权的重要理念。
       随着普什图大民族主义的盛行,民族权利主义理念和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并形成一定规模。一些少数民族开始认为,只有主权才能使其免受主体民族的压迫并张扬其民族文化。他们关注术语“阿富汗国家”的兴趣在逐渐丧失,主张通过建立本民族控制的政府来寻求能够充分体现自身价值和利用的最理想的管理形式。同民族主义其他表现形式相比,具有跨界属性的少数民族所主张的民族权利主义使国家分裂的倾向似乎更强。由于各民族之间差距的存在,他们易于把边界另一边的族人当作精神和特质的后盾,并随时准备以此为自己谋求利益,并向世人昭示本族与众不同的优势和力量;他们还会以被分裂民族的身份出现,以民族统一、建立自己的国家为目标。
       2.民族主义为国家利益的实现设置了重重障碍。
       个人与民族融为一体的民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强大的民族方能建立强大的国家。这一点对于阿富汗各民族而言,无疑是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所应树立和追寻的信念与理想。在阿富汗民族主义框架下,人民并未成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他们可以为本民族利益流血牺牲,但难以将国家视为本族和个人的意志及命运的精神体现。维系各族集团成员个人与国家间心理纽带的羸弱,致使国家失去了稳定的结构和力量基础。
       
       这种状况长期存在的结果是,任何民族集团都难以独立承担起结束阿富汗冲突的责任。事实上,在塔利班崛起之前,普人集团已显得相当衰落,他们在内战中所表现出的“中立”,既非出于国家统一的考虑,也非意在制定内聚性政策,实属无奈之举。塔利班的突然出现超出了许多人的意外,但稍加思考便知它不过是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力量想利用的一杆枪罢了。力量日益强大的塔吉克人无心亦无力制止内战,事实上,他们即使“有心”亦是“无力”。普、塔两族难以做到的事,让其他民族来完成则是不现实的。
       3.民族主义未能为国家取得合法性提供有效力量。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要求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这既是国家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国家力量和效率的体现。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它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利益的能力。
       事实上,阿富汗民族主义未能为国家提供取得合法性的有效力量:其一,在阿富汗民族主义框架下,国民对国家的忠诚严重缺失。他们大多认为,国家是抽象的、遥远的,而部落和家族才是具体和最值得效忠的。苏联撤军而导致的共同敌人的丧失,使各族间潜在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各族有限的实力和对诸民族共同利益的淡漠,促使各族群众将反政府的高涨情绪转化为对能够代表其利益政党(而非强大国家)的渴望。其二,阿富汗国家政府保证其国民个人利益的能力一直十分有限。在过去20多年里,阿富汗人始终在饱受战争的煎熬,数以百万的人因此丧命、流离失所,大部分人需靠联合国救济勉强度日。
       (三)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悖逆关系生成的动因:国族建构流于空想
       透过阿富汗动荡不已的历史可以看出,国族建构始终流于空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国族的建构过程,也是民族的国族化过程,是那些无权建立自己国家的民族,把自己合并入统一的“大民族”——国族的过程。其实质是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它意味着各民族和谐关系的产生与维护,对抗与冲突的缓解,有序与稳定的国内环境的营造,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共同利益的重新界定与发展——利益形式和内涵超越民族疆界并纳入“跨族”因素。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多民族国家的独立富强,必须以国族化的实现为基础;民族独立意味着国族获得国家主权,而非国内各民族的分别独立。
       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悖逆归纳起来主要原因大致包括:
       1.维系各民族经济联系的纽带十分脆弱。
       国族化产生需要大量的国内资源。其基本资源是,在国家拥有的疆域内现代化大生产及其形成的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出现。而这一切对阿富汗而言至今还只是“乌托邦”。旷日持久的内战使原本贫穷落后的国家几乎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有数据表明,阿富汗文盲率达70%以上,人均寿命45岁左右,新生儿死亡率达15%以上,国内生产总值一度曾出现了负增长。自独立以来,阿富汗始终是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
       2.建构国族认同的政治基础残缺。
       长期以来,在与“盟友”的关系不断加强的同时,阿富汗跨界少数民族与所在国的关系正在逐步疏远。有人指出,杜斯塔姆领导的乌兹别克族民兵武装实是一支由乌兹别克斯坦武装起来的队伍。在盟友的支持下,杜氏曾明确表示喀布尔政府应由他来领导。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塔吉克斯坦与马苏德领导的政府军的关系也可说明问题。各族实力的有限以及对其共同利益的淡漠,民众反政府情绪的高涨及其对能够代表其利益政党的渴望,为各类政党登台亮相提供了契机。然而,任何“民族党”的涵盖面都是有限的,它无法吸纳本族的全部成员、阻止其他“民族党”的形成及改变与其生俱来的“少数人”的身份,国家利益从而受到巨大危害。有人甚至指出,阿富汗各党领导人“不断膨胀的私欲是阿富汗战火长燃的唯一驱动力”。
       3.各民族离心离德的历史文化陋习长期传承。
       或许屡受侵略的经历塑造了阿富汗人好战的性格,在相对封闭的地域内形成的部族和家族是阿富汗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和联系网络。普什图族人习惯以一种消极的态度面对滚滚硝烟。他们在反对人民民主党统治、前苏联入侵和塔利班政权中的表现,远不如在反英斗争中出色。近20年以来,他们从猖獗于东部和南部的毒品买卖中尝到许多甜头,不少人更加不赞成建立强大的国家而使其丢掉这桩买卖。再如乌兹别克族,他们“似乎由衷地希望任何一个喀布尔政府都尽可能地软弱才好”,因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的出现,显然会威胁到他们与边界另一边同盟们共同的“理想”。“可以为争夺国家统治权而厮杀,但却不愿建立起强有力的政府”,将本族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已成为各族在长期纷争中所坚持的传统。
       4.“大民族”的缺失。
       国族化过程是一个不断地增进权力共管、国家统一、文化同质的过程,其他社会、政治力量的意向难免与之相悖。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民族必须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有实力为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发展主动做出必要的利益让步。阿富汗各民族中一直没有出现一个可以将各民族统一起来的“大民族”。普什图族不是这样的民族:第一,经济发展状况尚不足以决定其“大族”地位。阿富汗国内的纷争与动荡是其经济实力欠缺的突出表现,他们自身发展也不平衡。第二,政治上未出现可以代表各族共同利益的政党。几个主要的普什图族政党亦未达成共识,它们所实行的以保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和措施,表明其尚未完成从对族体忠诚到对国家忠诚的转变。第三,从民族意识上看,他们对自身的存在、地位、利益、价值和文化传统的自觉,尚未达成同识。其行为规范、道德准则、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仍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习惯法“帕赫通瓦里”的制约,同时家族法、各种部落惯例等在其社会生活中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阿富汗自1919年独立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争夺国家统治权的斗争,主要是普什图族人之间的较量。第四,文化上并未得到国内其他民族的充分认同。如哈萨克族依然保持蒙古族传统,土库曼族、乌兹别克族和塔吉克族等大多仍沿袭原有的生活方式。
       三、阿富汗国家重建的基石: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
       实现和平重建应是阿富汗国家利益的重中之重,事实上,阿富汗国家重建的过程也是国家利益的重塑过程,而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是重塑国家利益得以完成的必然前提。从这个意义说来,实现阿富汗国家重建的基石在于,各族必须完成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
       (一) 阿富汗人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转变的理论依据
       认同的生成意义在于建构有关“我们是谁”、“我们与他人差异”方面的概念。民族认同是国族认同的基础;国族认同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国家存在和延续的关键。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过程,也是民族的国族化过程。其理论依据如下:
       1.民族认同可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自我调整。
       民族认同虽然具有形成后的惯性和稳定性,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自我调整。民族认同是集体认同的基本对象,但不是终极指向。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难以完全满足其成员的多元化诉求。以国族认同取代民族认同,意味着认同的层次多元化的出现。这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族际关系与国家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族主义可以利用民族利益、民族安危等词句去动员人民服从国族这个集体。
       2.国族认同可通过民族利益进行建构。
       民族利益观念的变化与扩展,可使国族认同的出现成为可能。国族认同是以传统文化符号作工具,通过民族集团的组织和制度化建立起来,可通过民族集团政策加以引导和塑造。国族的形成过程也是国族认同的形成过程。民族间共有观念的形成,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民族国族化及其互动的结果。换言之,国族化是近现代民族促进民族利益的手段,国族认同是民族利益的建构结果,在族际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共同利益观念建构着国族认同。
       
       (二) 阿富汗人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转变的现实意义
       阿富汗人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1.主权国家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在阿富汗作为主权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国族认同赖以生存的基础始终是不完整的,民族的国族化一直难以完成。换言之,主权国家的属性和功能因为民族认同不完整而难以体现与释放。这便是阿富汗社会长期动荡的关键所在。可见,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是阿富汗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属性和谋求生存的必然要求,也是其重建的基石。
       2.阿富汗各族人民从其民族主义自身特性出发所做出的客观选择。
       从阿富汗民族主义与其国家利益的诸多悖逆看,阿富汗民族主义大致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宗教深刻影响人们生活,并成为一些民族自治、独立、恐怖叛乱的主要借口。政治斗争的狂热强化了民族与宗教之间的相互渗透和利用。二是经济停滞、政治腐败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弱势民族不利境地的长期化和合法化,为分离叛乱、外国干涉提供了社会土壤。三是跨界民族往往是国家关系恶化的导火线和外力挑起代理人冲突的重要载体。比如普什图族长期得到巴基斯坦支持,并与俄罗斯支持的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矛盾不断。这种外部势力在背后推动的民族矛盾,加上宗教狂热和部落割据,使得阿富汗成为混乱之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基地。
        实现民族认同向国族认同的转变,是阿富汗作为多民族国家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选择。它意味着非主体民族与主体民族必须寻找到诸民族利益的结合点并以之为行为准绳,以对国家的忠诚代替对民族的忠诚。
       (三)阿富汗人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转变的途径
       实现从民族认同向国族认同的转变是理性化活动。在这一过程中,“狭小和局部的认同要归属于一个更大的认同”。对致力于国家重建的阿富汗人而言,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践上述原则:
       1.在认同层次中纳入“国族”观念,兼顾和协调个人利益、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族认同的形成要求国族属下各族人民改变传统的认同方式,在认同层次中纳入“国族”观念,并视为新型的认同对象,挑战曾作为最高认同对象的“民族”。
       实现民族认同向国族认同的转变过程,是民族集团、主权国家政府协调个人、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过程。集团越大,个体获得集体收益的份额就越小;而获得集体物所要跨越的障碍却要增多。当这些利益抵触时,民族集团、主权国家政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尽可能兼顾和协调三类利益。在确实难以充分兼顾和协调的场合,其应有的轻重缓急次序当依据具体情况而非抽象原则来确定。同时,应较多地关注人类共同体利益,因其尚无足够有力和独立的权威代表,需予以格外的关照。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民族必须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有能力采取向非主体民族倾斜的政策,并为各族共同利益的发展主动做出必要的利益让步,使多民族国家获得生存的基本条件。
       2.改善不同族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建立能够容纳不同民族利益观念的文化体系。
       这需要营造适应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氛围,提高社会“弱势族体”和“边缘人群”的收入,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承认少数民族使用本族语言权利等措施,使少数人群体客观认识和解决自身发展的困难,正确对待现存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以此增加有关群体改善社会地位的机会,消除不同地位集团之间的壁垒。同时,通过保存和发展族裔框架下的体现血缘意义的本土文化,构建公民框架下体现共享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共文化,将族裔共同体与地域政治共同体相融合,在国族领土范围内将公民共同体相联合,并将之融入为各族成员所认同的文化共同体中,使国族理想与结构、主权国家与国族认同的统一因此得到巩固和强化。
       四、结 语
       民族主义是一种建国进程、理论信念、政治运动与共同体认同,是建构国家利益的文化符号和政治思想,与现代主权国家是共生共存。从人们共同体发展进程看,主权国家仍将长期充当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民族主义因此并非全球化所能取代的过时的观念,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不会因其表现形式的变异而丧失。
       国家利益是分析民族主义的关键因素与民族主义的动因。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利益应是各民族利益的迭合,是不同民族集团对国内问题和国际环境享有一致或相近认知的产物。其建构作用通过各民族因应对共同的非安全因素而组建的联盟或联合而得以形成。
       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内容对国家利益的内涵具有相当的规范作用。阿富汗民族主义特有的表现形式,界定了不同民族主义在国家重建中的具体目标指向以及不同民族集团的利益疆界。在当今的阿富汗社会,作为各民族利益迭合的国家利益还是一种尚未被全体人民认同的思想理念,各族对自己族体的忠诚往往超越对多民族国家的忠诚。
       国家利益的重塑已成为阿富汗国家重建的当务之急。民族认同是国族认同的基础,国族认同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主权国家存在和延续的关键。国家利益的重塑和国家的重建将通过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变完成。这既是主权国家的基本属性和必然要求,也是阿富汗各族人民从其民族主义自身特性出发所做出的客观选择。从本质上说,实现这一转变是民族集团、主权国家政府协调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总体利益的过程,其实践活动意味着在认同层次中纳入“国族”观念。
       〔责任编辑 马 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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