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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摘要)
作者:郝时远

《民族研究》 2005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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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本文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为出发点,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发展与“两种资源”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同时,针对学术界在观察、思考我国民族问题方面及相关的国际比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个别观点,结合国内外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做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和谐社会 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
       作者郝时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即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其基本要求是: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新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命题,为我们把握住和利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即要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全局观念去全面认识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国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代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而且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需要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客观要求的战略抉择。党中央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因此,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我们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庄严宣示。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这是一个充满发展机遇、多种挑战、社会风险并存的阶段,特别是对我们这个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差距显著,人均资源占有量贫乏的人口大国来说,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各类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缩小地区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在这方面,东西部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最为突出。根据相关研究的统计分析,在一系列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方面,5个自治区和其他几个多民族省在全国比较中总体上都处于发展劣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排名:西藏(31)、贵州(30)、内蒙古(29)、新疆(28)、云南(27)、广西(26)、海南(25)、甘肃(23)、青海(21)、四川(20)、宁夏(18)。区域社会发展水平排名:西藏(31)、青海(30)、贵州(29)、云南(28)、海南(27)、甘肃(26)、宁夏(24)、广西(21)、四川(18)、内蒙古(10)。区域教育能力排名:西藏(31)、青海(30)、贵州(29)、海南(28)、四川(27)、广西(24)、云南(22)、甘肃(21)、宁夏(20)、内蒙古(14)、新疆(8)。区域科技能力排名:西藏(31)、贵州(30)、青海(29)、内蒙古(27)、新疆(26)、海南(25)、广西(24)、宁夏(23)、云南(21)、四川(17)、甘肃(15)。区域管理能力排名:青海(31)、贵州(30)、海南(28)、内蒙古(27)、新疆(26)、四川(25)、甘肃(24)、云南(22)、西藏(18)、宁夏(17)、广西(16)。【参见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0-425页。】
       这些排名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反映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问题中具有特殊性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但是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或阶段性的、或其他社会群体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其复杂性。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是由民族这种共同体在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所具有的独特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多民族国家中的各个民族既是社会机体的组成部分,又与整个社会系统发生多方面联系和相互作用。因此,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受各种社会问题的作用和影响、与各种社会问题相交织。这就决定了民族问题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急于求成地“一劳永逸”解决,也不可能脱离社会总问题的制约、其他社会问题的作用、甚至国际环境的影响去单独加以解决。也正因为如此,相对于人口、贫困、就业等社会问题而言,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很难形成一套独立的指标体系和可预期的时间表,这是包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民族问题的原因,也是我们党把民族问题作为“始终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的立足点。因此,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特点,【对民族问题“五性”的论证参见拙文:《20世纪世界民族问题的消长态势及其对新世纪的影响》,《世界民族》2000年第1期。】是我们把握国内民族问题、观察世界民族问题的着眼点。
       民族问题虽然有上述特性,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又有不同的主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面临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是在这一主要矛盾作用下产生或与此相关的,民族问题也不例外。因此,我国的民族问题虽然表现复杂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说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这是我国民族问题的主题。这一主题,决定了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牢把握这一工作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参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日报》2005年2月26日。】实现这样的社会目标,需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建立诚实守信、互助互利的社会风尚;需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需要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环境。这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不仅是巩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而且也是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实践的内容。
       
       平等,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基础。各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历史长短、不分先进落后一律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平等,不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全面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实践全面平等的基本途径,其核心是“共同”。对于一个由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发展水平等各不相同的多民族组成的国家来说,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共同”,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齐头并进的发展,当然也不是在一个既定模式下的共同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只能采取有条件快速发展的地区先发展,进而这些地区的发展成就(资金、技术、市场、经验等)通过国家的统筹、协调和地区间的支援、合作,带动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的加快发展。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两个大局”就是对共同发展最深刻的、实事求是的解读。因此,“共同”就是大局,共同发展不是一时一事的“共同”,而是通过阶段性的、策略性的先、后发展来实现共同的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求真务实的态度,是协调各民族、各地区发展愿望和根本利益最有效的方式。我国在东部率先得到一定发展的情况下,跟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除历史遗留的发展差距、缩小现实扩大的发展差距,这是对各民族、各地区共同发展要求的统筹兼顾,也是实现全面平等、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
       团结,是民族关系和谐的保障。各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层面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础,是我国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最重要的指标。团结的基础是平等,团结的前提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即通过共同团结奋斗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包含了各个民族自身发展的特殊利益要求,如因地制宜的特色经济,多样性的文化、语言、宗教和社会生活习俗等,对此不仅需要各民族相互的尊重和理解,也需要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在我国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作为我国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利益群体,在实现其利益要求方面受到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产生和加剧的矛盾是影响民族团结最广泛、最普遍的原因,也是我国民族问题最广泛、最普遍的表现。同时,在我国的民族问题中,也存在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的影响,其重要途径就是利用那些最广泛、最普遍的问题制造舆论、蛊惑人心、煽动不满、挑起事端。因此,抵御这些主要来自外部的影响,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加快发展,解决好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问题。
       互助,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动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通过互助实现的。没有互助,就不可能实现“共同”。互助是民族关系充满活力的表现,其特点是各民族之间互动关系的日益密切和相互依存。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既是中国形成统一多民族格局的历史动因,也是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动力。民族关系,就是指各民族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抗的民族关系,是冲突、分裂、隔绝;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我国各民族之间结成的“三个离不开”关系,既不是历史上的朝贡封赏关系、也不是现实中“等、靠、要”的依赖关系,而是互助关系。互助关系的基础是平等,保障是团结,目的是共同繁荣发展。互助是双向的互动和帮助,对此毛泽东同志曾有过人所熟知的精辟论述。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不仅仅是靠经济数据之类的指标来衡量,而是要从国家统一的全局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资源多样性等方面去认识。多样性的互动交流是激发创造力的源泉,我国民族多样性的结构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重要条件。
       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的基本内涵,就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这一基本内涵的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一基本内涵的制度保证,就是坚持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民族政策体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载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国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国情,而且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中发挥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互助、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真实作用。因此,邓小平同志指出:“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政治文明建设范畴。正如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一样,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通过自治制度的实践、自治法的实践来不断完善。坚持是前提,完善是与时俱进的发展,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有效的坚持和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中,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这既包括制度本身的完善问题,也包括制度实践的成效问题。例如,邓小平同志在50多年前指出的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年来,在落实方面5个自治区尚未依法出台自治条例;等等。这也正是党和国家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任务的原因,也是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中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原因。
       中国的人权理念,民族平等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人权实现程度不充分、民族平等不全面、制度和法律不完善,是毫不奇怪的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假的”之类的说法可以成立。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博爱、民主、人权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基本信念,渗透在其制度、法律、政策和社会机制中。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了几百年后的今天,有哪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宣称已经充分实现了这些信念?在一些实行少数民族自治的西方多民族国家中,其民族利益诉求、制度安排要求、法律地位争执为什么至今不息?即便是号称“民主”、“自由”、“人权”代表的美国,虽然声称摆脱了“种族冲突和民族主义冲突而享有自由”,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这一自由比我们国家神话所说的自由要少得多”。【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建设的实现程度不可能超越这一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这也正是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发点,目的是充分实现这一制度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切实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作用。
       世界上近200个国家,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民族问题虽然表现不一,但是程度不同地存在则是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中,有族际相对和睦的社会,但也有许多国家面临摩擦不断、冲突难消、分离主义、恐怖主义的种种困扰,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这是民族问题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像美国那样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会因国内各族群缺乏以“共同的认识”为核心的“内在凝聚力”而产生“美国的马赛克式社会就有可能变成各种族群体之间的竞技场”【[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著、王振西主译:《大抉择——美国站在十字路口》,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这样的忧虑。当国内学者认为美国自“民权运动”以来相当成功地协调了种族关系时,【参见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美国的学者却因拉美裔等各色移民人口增长、西班牙语流行而揭示了美国以盎格鲁-撒克逊白人为核心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面临严重挑战的国家危机,进而大肆鼓吹重振以盎格鲁-撒克逊白人为核心的民族主义。【这是塞缪尔·亨廷顿所著《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一书的主题。】因此,无论是观察世界其他各国的民族问题,还是审视中国的民族问题,都必须与其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情相结合;而不能进行简单的比附,或轻率地对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民族政策体系做出并非实事求是的评判。
       
       在坚持和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体的民族政策体系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和吸取世界范围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但绝非照搬、照抄,或妄加推断。从教训来说,前苏联和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失败,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问题是要搞清楚失败的原因。对此,中外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两种见解:一是认为前苏联虽然确立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鼓励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造成了非俄罗斯民族的离心力;二是认为前苏联以“政治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去处理民族问题,不仅强化了国内各民族的地位,甚至在法律中规定了分离的自由,从而培植了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自决”、“民族主义”并导致了分离运动。第二种观点的参照证据是美国以“文化化”导向处理种族问题取得的成功,指向则是中国当代民族问题的突出表现是受到苏联“政治化”解决民族问题“很大影响”的结果。【参见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言下之意,就是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基本上是“苏联模式”的产物,应该以美国“文化化”导向的“新思路”来重新抉择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
       参照“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几乎是所有前社会主义国家和现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历过的事实,更何况苏联也一直靠共产国际、强权政治、甚至军事行动对外推行这一模式。实践证明,凡是主动或被迫遵循“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共享”了其包括解决民族问题在内的种种弊端,从而也导致了分裂和演变。而较早地意识到从国情实际出发、甚至敢于顶住压力坚持探索本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多民族国家,则没有“共享”“苏联模式”的恶果,中国就是如此。【至于南斯拉夫,则是为了创造一个不同于“苏联模式”的更优越的“自治社会主义”模式,在批判苏联集权主义的同时走向了纵容地方民族主义的无度放权,导致了与苏联殊途同归的后果。参见拙著:《帝国霸权与巴尔干“火药桶”——从南斯拉夫的历史看科索沃的现实》,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无需赘言,问题的焦点也不在于此。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多民族国家解决内部的民族问题是靠“政治化”的制度安排还是靠“文化化”的民间消解。
       民族问题(national questions)也好、族群问题(ethnic problems)也罢,是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其表现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难以对其做出抽象的“政治化”或“文化化”认定。如果一定要对其做出实质性的判定,从哲学上来说是同一与差异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主导下,虽然有“和而不同”的理念,但是追求“天下混一”始终是社会政治的努力方向;中国封建的统治者在处理族际关系方面也是如此,虽然有“因俗而治”等比较开明的政策,但“教而化之”则是其基本目标。“教化”,就是皈依、归化、同化,它既是国家力量推动的政策,也是一种政治手段,只是表现形式、推行方法比较温和、渐进而已,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差异、个性,实现同一、共性。就普遍意义而言,在处理族际关系方面追求“教而化之”的同一性,是引发族际矛盾的根本原因,更不要说征服、驱赶、围困、屠杀之类暴力手段所造成的后果。这些政策及其实践效果的教训,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可谓俯拾皆是,而成功者却聊胜于无。美国“熔炉”政策也是如此。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共冶一炉”、“合众为一”的“美国信念”(American Creed)可以说是其建国后处理种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然而,上个世纪60年代,格莱泽、莫尼汉的研究得到广泛的认同:“熔炉”理论及其实践被证明是失败的。原因是这个贴着“美国信念”标签的“熔炉”,正是今天亨廷顿所论述的,那些携载着盎格鲁-新教文化建立美国的第一代“定居者”(settlers)所铸造的。亨廷顿所理解的“盎格鲁-新教文化”是一种“人们的语言、宗教信仰、社会和政治价值观,是非观念和好坏观念,以及反映出这些主管因素的客观体制及其行为范式”。【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第27页。】因此,这个“熔炉”是实现“美国信念”的政治工厂,而非隶属文化领域。随后取代“熔炉”理论的多元文化主义兴起和发展,是否意味着美国处理国内种族关系、族群矛盾采取了非“政治化”的选择并取得了“相当成功”?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实践正好相反。
       在对前苏联和美国的民族(种族)问题及其处置方略的比较研究中,“民族身份”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也是一对矛盾的面向,某些研究结论认为应该按照美国的方式强化“公民意识”、“淡化”或“取消”民族身份。从理论来说,前苏联倡导集体主义、各民族人民作为苏联公民的同时还享有民族身份;美国崇尚个人主义,要求“合众为一”,“淡化”族裔意识。从实践来说,前苏联因承认“民族身份”及其相关权利的徒有虚名而引发危机和最终分离;美国则因“共冶一炉”而导致“民权运动”、实行多元文化主义、进行族群识别、【70年代中期,哈佛大学从美国政府的“民族遗产计划”中得到资助,开始编撰《哈佛美国族群百科全书》,并在1980年面市。该书对美国一百多个“族群”(ethnic groups)及其“族群性”(ethnicity)进行了区分和论述。是美国“族群识别”的经典,也是承认“族群身份”的指南。参见Editor. Stephan Thernstrom,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采取了有利于增强族群意识的包括双语教育等在内的“肯定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进而导致美国“各族群的特有意识明显增强,政治参与也随之更为积极”。【[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著、王振西主译:《大抉择——美国站在十字路口》,第214页。】两者虽然表现不同,但实质都是追求“同一”,且最后失败的后果。如果以简单的模式化表示:
       苏联:承认民族身份及其权利——俄罗斯化——失败——导致更高水平的承认;【指当代俄罗斯联邦结构中,前苏联的民族自治共和国升格为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升格为民族自治共和国。】
       美国:美国化——失败——承认族群身份及其权利——重新强调美国化。【即以布热津斯基、亨廷顿等为代表的观点。】
       且不论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是否属于“文化化”导向,就建立在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基础上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而言,它恰恰与美国的个人主义观念相抵牾,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整个美国体制的基石,亦即美国的体制是立基于个人的权利而非族群的权利。”而多元文化主义则是为族群权利及其政治诉求张目。在这种情势下,“美国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社会,在此一塑造的过程中,美国新多元主义正急于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参见[美]哈罗德·伊萨克著、邓伯宸译:《族群》,台湾,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10页。原书名为Idols of the Tribe,作者所讨论的“部落”包括了有关族类共同体的各种类型,如race、nation、nationality、ethnic group、tribe、ethnicity等,这些概念所代表的抽象词语为群体(group),译者将其统一译为台湾最流行的话语之一“族群”。】时隔30年后,亨廷顿提供了一种答案:“多文化论和多样性理论的意识形态出现,损害了美国国民身份和国家特性尚存的中心内容,即文化核心和‘美国信念’的合法地位。”其表现在于“各种鼓吹群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的运动”。这些族群利益群体,“要求往美国历史补充各亚民族群体的历史,或以后者取代前者。他们贬低英语在美国生活中的中心地位,鼓吹双语教育和语言多样化。他们主张在法律上承认各群体的权利和种族权利,使之居于‘美国信念’强调的个人权利之上。他们提出多文化主义理论,用以为他们的行动找依据,还鼓吹美国压倒一切的价值观应是多样性,而不是统一一致。凡此种种加在一起,其效果就是要使三百余年逐渐建立起来的美国特性解构,让亚民族特性代之而起”。【[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第16、120页。】假设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属于“文化化”的导向政策,其实践结果却造成了亨廷顿、布热津斯基等人所忧虑的族群政治化后果及其对国家层面民族认同的挑战。因此,用“文化化”来形容美国的族群政策和评价其消融族群意识、民族主义的成功作用,显然是片面和不准确的。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不是处理族际关系的普世原则,也不是淡化“族群意识”的良丹妙药,它是西方后工业国家尤其是移民社会民主化危机的产物,也是“文化导向”转向“承认政治”、“差异政治”和“微观政治”的社会“碎片化”结果。事实上,“只要涉及种族、宗教、起源与文化差异,族群行为在美国与在其他地方并无二致”。【参见[美]哈罗德·伊萨克著、邓伯宸译:《族群》,第282页。】只是美国属于移民社会,移民属于离散群体(diasporas),移民是为了加入而不是分离。但是所谓“有色”群体在谋求平等权利方面的诉求和抗争并没有因为多元文化主义的推行而限于“文化化”或脱离政治,只是在美国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形成了各种利益政治集团而已,它们通过选举、司法诉讼、游说等活动表达政治诉求和其他利益,以至“美国每10人中就有7人归属于至少一个游说政府的集团”。【谭融:《美国利益集团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从族群政治的角度讲,尤以黑人、犹太人、拉美裔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最为显著。这种选举政治所引导的族群政治,不仅使美国形成了各族群精英人物“用选票把族群团结起来,提升族群的政治动能,并藉此达到族群整合一体的目的”,而且适用于美国移民社会的“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及其理论,在全球的扩散性影响也使族群政治在所谓“文化认同”的包装下,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分裂主义势力解构“宏大叙事”的动能;台湾的“四大族群”和“族群政治”即是解构中国历史、中华民族的典型例证。【参见拙文:《台湾的“族群”与“族群政治”析论》,《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对此,李亦园先生推荐伊萨克所著《族群》一书时的一段话发人深省:“至于今天的台湾,同样处于政治变迁的阶段,族群认同已经开始发酵,在政治竞争的催化下隐然形成区隔的标签,埋下分裂的种子。美国学者白鲁恂(Lucian W.pye)为本书所写的《序》,值得我们留意:‘族群意识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以撕裂一个国家。’”【参见李亦园:《读历史,也读预言》;[美]哈罗德·伊萨克著、邓伯宸译:《族群》,第6页。】这些观点,无疑是对“族群”概念“文化化”的一种回答。如果改用了“族群”这一概念就可以消弭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族际冲突和分离主义,这恐怕是现代科学尚无法理解的天方夜谭。
       与此相关的是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之一“民族识别”的种种非议。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开展民族调查和进行民族识别,目的是为了确立各民族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工作延续了30年,确定了我国56个民族的格局。在这方面,中国的民族识别并不同于前苏联的“族类”层级划分。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统一确认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的成员(nationalities),这是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体现,也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条件。当然,中国各民族因历史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各个群体的整合程度差异很大,在进行民族识别的过程中必然会根据历史相关性、语言归属性、文化相似性、习俗类似性等因素加以归类,而不可能将数百个自报称谓确认了事。在这种识别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足。但是,我认为这种识别工作可以说取得了在当时的历史和科学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好结果。虽然目前仍存在未识别人口,也出现了某些民族中的某一部分人要求成为新的民族等诉求,但这都不是民族识别工作的主流,也不代表民族识别工作缺陷的普遍性。然而,在一些国外学者影响下,国内一些学人用“族群”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自我认同标准观察某些群体时,却认为发现了民族识别的种种误区,甚至也出现了效仿某些西方人类学家对已经失去历史记忆的原住民传授习俗那样,对已经自然同化的某些群体启发族群意识。通过对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进行“族群化”的解构,目的是什么?这种所谓“去政治化”民族(nationalities)的取向和“文化化”“族群”(ethnic groups)的识别,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还是为了制造和强化“碎片化”的“族群意识”?其效果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合,还是会造成更多利益群体的分化?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这方面,学人通过“族群发现”、“族群构建”来把民族识别作为批评对象时,郝瑞的一段话值得重视:“欧美的学者在指责中国人在识别ethnic group时犯错误,这实际上是在他们自己从来没有从事过的事业上去指责别人。”【[美]郝瑞著、杨志明译:《论一些人类学专门术语的历史与翻译》,《世界民族》2001年第4期。】美国把讲西班牙语的移民归类为拉美裔/西裔,把来自亚洲的移民归类为亚裔,把所有与非洲有关的黑人归类为非裔,作为人口统计的族别身份,这当然是其国家政策。而这些族别分类除了种族意义外有多少所谓“族群文化”的成分?如果有,就是为了证明这些种族的“族群”还没有认同美国的“核心文化”。
       事实上,在对民族识别进行批评的某些观点中包含了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非议性隐喻。然而,如果说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套民族政策是“政治化”地解决民族问题,那么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政治化”已经逐渐形成多民族国家的主流选择。国际社会处理所有基于种族、民族、宗教、领土、语言等引发的冲突和战争,都以“政治解决”作为化解冲突的规范。而对少数民族、原住民自治权利的承认,则通过联邦制、自治区、民族议会、地方议会等模式在一些西方国家成为现实的制度安排,如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时、英国、瑞典、挪威、芬兰等。“这些安排可以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民族自治以及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或者采取条约权利或土地要求、或者法律豁免的形式。所有这些少数群体权利都可以限制或改善国家式民族国家建构对少数群体造成的冲击。”【[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群体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与公民权》,台北左岸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在一些民族冲突激烈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如斯里兰卡泰米尔问题的谈判基础是成立自治区,菲律宾对棉兰老穆斯林运动的化解也定位在自治区等。这些非“文化化”的“政治解决”制度安排,所要化解的正是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事实上,把民族问题“文化化”的观点并不是新思路,不过是西方学界自由进化论的遗风而已。其基本观点是将“民族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然后把它放回到产生它的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域里,好像这样恶魔就能再次被封存在有名的上帝之瓶里”。对这类观点,安东尼·D·史密斯认为是对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两者毫不相关的假定,是对民族主义本质的曲解。因此,“认为可以把民族主义‘放回’到任何领域,即使是文化领域的想法,都不仅是天真的,而且是根本错误的”。【[英]安东尼·D·史密斯著,龚惟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不是靠社会场域的归类、概念和话语的转换就可以消弭,而在于民族平等政策的真实性。如果不能够全面地认识作为比较借鉴对象国的国情,就难免使良好的立意为片面的论证所自我否定。
       毫无疑问,在处理和解决民族(种族、族群)问题方面,多民族国家都在探索中,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法律规范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任何制度的确立、任何政策的推行,并不能立竿见影,在实践与成效之间都会存在长短不一的过程。目前针对我国社会基本矛盾、民族问题主题所确定的发展任务,主要是为了实现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国家政治制度优越性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这是发展、完善的前提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说明了上层建筑的构建、发展、完善离不开经济基础。一个具有先进理念的制度模式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这个制度已经充分实现了它应有的优越性。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各民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就、实现全面平等权利的切实保障。那种将前苏联联邦制、区域自治模式及其后果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类同化的比附,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我国155个各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提出分离的要求或培植了分离主义势力,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达赖集团、“东突势力”包括栖居西方的少数人所鼓噪的“南蒙古运动”,哪一个是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产生的?它们无一不在诋毁和攻击这一制度,谋求“高度自治”、“独立建国”,其原因恰恰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约了这些极端势力分裂祖国的图谋。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法律保障,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保证。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两种资源”的保护
       在世界上,除了中国之外,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执政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口走向现代化的重任,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如此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如此大范围的贫困落后地区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繁重任务。因此,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切实加强民族工作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最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之一。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是简单用GDP等指标可以全面衡量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特点和生态条件的特殊性,对实践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有特殊的要求。“发展问题直接遇到了文化、文明问题和生态问题”,【参见[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著,马胜利译:《地球·祖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0页。】这不仅体现在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而且更加突出地表现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文化多样性资源的宝库。多语言、多文化、多宗教、多种生产方式蕴含了很多传统知识和智慧。少数民族的现代化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全面现代化,在文化方面体现为“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的现代化发展要求。【参见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现代化可以产生经济生活的共性水准,可以使人们的生活方式趋同,“但不是通过摧残文化的同质化,而是通过文化多样性的充分肯定和发展”来实现的。【[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著,马胜利译:《地球·祖国》,第53页。】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保护文化多样性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理念。对自然界而言,物种多样性是生态平衡的基础;对人类社会来说,文化多样性也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基础。因此,“在这个世界上,承认那些产生不同文化观点和价值观念的基本前提具有同等合法性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就使得各种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成为可能:这是在一个具有文化多样性的世界上保持和平和生存下去的基本的先决条件。”【[美]E·拉兹洛著、李吟波等译:《决定命运的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5页。】这是一种面对全人类的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早已提出的观念,既适用于世界范围的国际关系,也适用于国家内部的族际关系。
       正如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处于构建民族(Nation)的进程一样,中国也在构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按照西方传统的一国一族理论,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符合条件,如日本、葡萄牙、冰岛、丹麦、朝鲜、韩国等。【这是在忽略这类国家中人口比例很少的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而言的。】绝大部分国家属于安东尼·D·史密斯所说的“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s),【参见[英]安东尼·D·史密斯著,龚惟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3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多民族国家。在西方国家构建民族-国家(nation-states)的历史进程中,几乎毫无例外地采取过这样的政策:“它们鼓励,有时甚至是强迫生活在国家领土上的公民融入到使用一种共同语言的共同公共制度中。西方国家曾使用了各种各样的策略来取得这种语言和制度的融合:国籍和归化法、教育法、语言法、有关公务人员雇佣、兵役制度和国家传播媒体的政策,等等。”而且,“这些政策经常是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群体的”,【[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群体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与公民权》,第1页。】目的是消除文化多样性以实现同化。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即理想化的公民与民族(nation)的一体化。联合国成员国中“大多数国家具有族裔多元性特征,而且许多国家有着界限分明的族裔划分”。因此,将多民族国家中的人民(people)构建、整合为一个民族(nation),按照西方国家传统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公民和族裔(ethnie)双重身份的共生则是一种新思路:“在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都依赖于这种共生关系和这种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力量一个能够控制国家机构,另一个能动员人民的力量,它们的结合在公民的与族裔的两种要素的趋同共存之中反映出来,这时人民既被看作是公民,又被看成是族裔成员。当这种共生关系趋于完美时,当公民与族裔两种成分之间不存在缝隙时,文化和公民权就会彼此相互加强,国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实现。相反,当这种共生关系被削弱或者被拆散……当公民的或者族裔的要素其中一方逐渐占据了优势,国家的团结和权力就会被削弱,就可能导致公民身份与族裔的冲突。”【[英]安东尼·D·史密斯著,龚惟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3、118页。】因此族裔“共同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由内在的、具有相互构成关系的文化——即相互依存的文化——来贯穿,这一点已经变得非常重要” 。【[美]E·拉兹洛著、李吟波译:《决定命运的选择》,第129页。】而调整、维护这种相互依存的文化共生关系并使之和谐,是对多民族国家执政党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能力的考验。
       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是我们国家、中华民族的宝贵资源,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保护、发掘和发展,使之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了对知识的尊重和激发全社会创造力的要求,而“真正的创造性并不导致一致性”。【[美]E·拉兹洛著、李吟波译:《决定命运的选择》,第121页。】我们构建的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有机整合和创新。中华民族的身躯是以汉族为筋骨,少数民族为血肉,56个民族的文化精华为精神的民族(nation)。所谓民族(nation)是“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之说,【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5页。】只是反映了目前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中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完成了这种高度整合、创新的民族构建(national building)过程,但并不意味着人类共同体演进的虚无。对中国来说,56个民族具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同时也有各自的民族身份,这两个身份的共生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联结这种共生关系的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三个离不开”,而实现这种关系和谐的保障则是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政策,调控这种关系保持和谐的能力就是我们党执政能力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体现。解决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综合性的任务,也就是全面平等、充分人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所要求的各方面内容。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目标进程中,它影响并决定着人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人与自然互动关系良性循环等问题的基本状况。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要求来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状况也是令人堪忧的。例如:
       区域生态水平排名:宁夏(31)、甘肃(30)、新疆(29)、青海(28)、内蒙古(26)、四川(21)、西藏(20)、云南(18)、贵州(12)、广西(10)、海南(4)。
       区域环境水平排名:西藏(1)、海南(2)、青海(3)、新疆(4)、甘肃(5)、云南(6)、内蒙古(9)、四川(11)、广西(19)、贵州(22)、宁夏(24)。
       
       从这些排名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以生态脆弱、气候变异、土壤侵蚀指数构成的区域生态水平方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上处于全国的末端。在一系列指标排名中,唯一名列前茅的是以排放强度和大气污染指数为指标的区域环境水平排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的良好,只是显示了工业排放能力低下的现状。同时,在由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指数构成的区域环境抗逆水平排名突出的反映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西藏(31)、贵州(30)、四川(24)、宁夏(22)、云南(21)、甘肃(20)、新疆(19)、青海(17)、广西(15)、海南(9)、内蒙古(4)。【参见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第410-425页。】在这些环境抗逆水平低的地区,如何实现既要通过工业化的加快、又要保证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无疑是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难题。
       如果说,人类初民社会的发展受到“环境决定论”的影响,那么今天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环境决定论的主题已基本上被人与环境模式的出现所取代”。【[美]唐纳德·L.哈迪斯蒂著,郭凡、邹和译:《生态人类学》,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这种模式是一种人与自然互动的关系,而已经和仍在发生的普遍的现象展示了人类干预自然的能力增强和对自然资源需求的增大与自然对人类供给的枯竭和惩罚的正比关系。对这种人与自然非良性互动的关系,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种“技术-经济”主导下的发展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概念仍处在严重的不发达阶段”的表现。【参见[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著,马胜利译:《地球·祖国》,第78页。】而可持续的发展观,则“意味着一方面满足当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损及子孙后代满足他们需要的能力”。【[美]丹尼尔·A·科尔曼著、梅俊杰译:《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因此,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说就是寻求一种人与自然良性互动、循环的发展模式。这对人类来说是一个新的探索,关系到对发展观念、发展模式、发展经验等一系列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再创造。同时,生态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已经不限于评判自然环境的指标,它已经衍生和影响到人的价值观念、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相关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安全“愈来愈涉及水流、耕地、森林、遗传资源、气候和其他军事专家和政治领导人很少考虑的因素”。因生态问题引起的资源争端、环境难民等问题在世界上比比皆是,而利用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达赖集团、“东突”势力制造国际舆论、挑拨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
       我国西部地区土地荒漠化、草原超载沙化等问题的严重性及其生态环境总体上的脆弱性,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观“包括许多文明的既有经验、自然世界的复杂网络、对人类历史的透彻理解,以及众多科学的研究结晶”。【参见[美]诺曼·迈尔斯著、王正平、金辉译:《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西方现代化过程的重要教训之一,即“发展主义的思想以经济学和数量的眼光看待事物,从来无视古老或传统社会的文化财富”,【[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著,马胜利译:《地球·祖国》,第80页。】因此,许多传统智慧在尚未得到科学认识、提炼总结就流失殆尽。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历史地看,人类各种文化往往都能很好地适应,并且有力地促进其周围环境的稳定与活力”。【[美]丹尼尔·A·科尔曼著、梅俊杰译:《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第117页。】就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无论是山地农业、灌溉农业,还是草原畜牧业、林区游猎业,都包含了许多因地制宜的生产经验和维持生态平衡的朴素知识。这在文化多样性的西部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其民族文化中具有深厚的人与自然良性互动的传统智慧。这些传统智慧及其所蕴涵的价值观念,是丰富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不可忽视的知识源泉之一,对这些知识的发掘、整理和升华,不仅是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两种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尊重知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创造性的必要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实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完善、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规模的扩大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的族际互动关系将日益广泛、深入和密切。民族关系的社会化、民间化,将越来越多地与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民族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和影响力也将日益显著。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工作已经不再是专门机构的独有职责,而是全社会的责任。这就需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社会工作机制的健全来加强对民族关系的调节。通过切实加快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平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责任编辑 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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