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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续金瓶梅》成书年代新考
作者:刘洪强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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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续金瓶梅》的成书年代,当下诸种说法论据均不充分。据文献记载和考证发现,“宁古塔流人”这一历史现象最早发生于1655年,而书中两次出现“宁古塔流人”,由此可断定此书动笔不会早于1655年;第62回已经提到丁耀亢被“罢官”(非辞官),而丁氏在1660年冬天才被“罢官”,“辞官”与“罢官”在丁氏笔下的微妙区别以及其它迹象表明,《续金瓶梅》当成书于1661年。
       [关键词]《续金瓶梅》;成书年代;宁古塔;罢官
       [中图分类号]1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06-05
       一、《续金瓶梅》成书年代的四种说法及分析
       第一种是黄霖先生1988年在《金瓶梅续书三种·前言》中提出的1661年说。主要根据小说第62回中有“三次转世”说,第三次是明末同名同姓的一个丁野鹤,自称紫阳道人,其中有“至六十三岁”、“名姓相同,来此罢官而去”等词语,此为丁耀亢夫子自道,点明此书为作者63岁之作。
       第二种是张清吉先生1990年在《(续金瓶梅)的成书年代》中提出的1654-1658年说。张先生对黄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丁耀亢一生在杭州只有短暂的停留,没有时间来写小说,认为丁氏在容城任教谕时创作了《续金瓶梅》。证据之一是丁氏在容城写《无求》诗有“无求不去缘何事,华表归来有化书”,其中“化书”就是《续金瓶梅》;证据之二是作者在容城作《匏瓜咏并序》中有“叶底得二瓜”,二瓜之一就是《续金瓶梅》。
       第三种是石玲先生1991年在《(续金瓶梅)的作期及其他》提出的1660年说。证据是作者长子丁慎行《乞言小引》中“由容城广文除惠安令,旋以疾致仕。历闽越诸名胜,纵笔成野史,聊消旅况”,再加上书前有“西湖钓史”于“庚子季夏”所作的序,得出“《续金瓶梅》写成于顺治十七年,丁耀亢滞留杭州之时”。
       孙玉明先生1996年在《(续金瓶梅)成书年代考》中,大体同意石玲先生“1660年秋之前”而反驳了张清吉先生的观点。孙先生针对张先生说丁氏在“杭州逗留时间短”而考证出“从正月十五之前直至农历九月底,已有八个多月的时间”,从而有足够的时间来写作《续金瓶梅》。主要理由与石先生相同。
       王谨先生在2003年《试论<续金瓶梅>的创作年代》中反驳了黄霖、张清吉两先生的观点,基本赞同石玲、孙玉明两先生的论点,并引《顺康年间<续金瓶梅>作者丁耀亢受审案》中丁耀亢的供词作为论据,得出成书于1660年。
       第四种是欧阳健先生于2004年《(续金瓶梅)的成书年代》提出在1648-1654年在北京任旗官学时构思动笔,在1654-1658年容城任教谕撰写完成。文章反驳了黄霖、石玲两先生的观点,基本赞同张清吉先生的意见。并把《续金瓶梅》中“洪皓教书”的经历认为是“丁氏自况”从而把构思动笔提前到1648-1654年。文章对“丁耀亢受审案”进行了辨析,认为丁氏之所以说“顺治十七年作”是为了保护作序的人及刻工,避免发生株连事件。
       在以上四种观点中,1660年说与1661年说都有一个“不证自明”的预设:这部42万字的小说是在一年内完成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缺陷。一部42万字的小说在一年内就能完全写好的可能性不大。小说写作速度比较快是事实,但《续金瓶梅》还有许多诗词歌赋,这都是需要花费时间来构思的,而且有的文章写得还相当不错,如小说第53回的《杨贵妃马嵬坡总论》。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可在一年内完成,可是论者拿不出证据,这个“预设”就不能成立。孙玉明和张清吉及欧阳健等先生为丁氏在“杭州住过多长时间”而争论,如欧阳健先生说:“丁耀亢充其量在杭州只住了七个月,他是既无时间也无心绪来写。”如果认为不是一年内撰成的,在杭州住的时间长与短都没有关系了。
       其中1660年说还有一个事实不能自圆其说,小说第62回中有“丁野鹤63岁”及“罢官而去”,1660年丁氏才62岁,而且直到1660年冬天才“罢官”,如果说1660年夏秋之际就写完是不合情理的。论者的解释大都是丁氏久有辞官之意,“丁耀亢在未罢官之前,当有可能将自己的心志写入小说”,但是既然大家都承认丁野鹤是作者自况,年龄却不相符,这样的解释难以服人。
       1648-1658年及1654-1658年也有两个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小说中出现了两次“宁固塔流人”,而据文献记载,历史上首次将犯人流放宁古塔是在1655年,此前汉人不知道宁古塔,或者说宁古塔作为流放地是1655年以后的事(下详),在此以前怎么会出现在小说中?二是早在1658年之前怎么会预料到1660年冬天的“罢官”?难道象孙玉明先生反问的那样,第62回及以后是后加上的吗?
       关于《顺康年间<续金瓶梅>作者丁耀亢受审案》作者自己说是“小的于顺治十七年独自撰写,并无他人”,研究者中有人认为是作者自己说的,当为定论。但是第一,考虑到受审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虽然丁氏不一定受到拷打,但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动机总是有的,所以不能完全相信,在这一点上,欧阳健先生的辨析还是很有力的。第二,严格说来,他自己说的“小的于顺治十七年独自撰写,并无他人”,其实是一句模糊话。“顺治十七年”是开始写?还是正在写?还是写完了?还是主要在此年写的?都有可能。
       笔者最近经过考证,推测《续金瓶梅》当动笔于1655年或以后,到1661年才正式完成。
       二、《续金瓶梅》动笔于1655年后
       小说第2回有“休说是士大夫宦海风波不可贪图苟且,就是这些小人,每每犯罪流口外,在宁固塔,那一个衙蠹土豪是漏网的”;第58回有“后来事泄,几番要杀他,只把他递解到冷山地方——即今日说宁固塔一样”。考《续金瓶梅》的各个版本,这两句话均相同,所以可证不存在后人修改的可能。
       按宁固塔,即宁古塔。据《研堂见闻杂记》云:丁酉之役,江南两座主及分房诸公与逮繁举子既讯鞫后,天子不复严问,以为可因缘倬脱,或长系狱中矣。至岁杪,忽降严纶,两座师骈斩西市,十六分房诸公皆绞死于长安街;举子则各决四十,长流宁古塔,而财产皆入官,诸父兄妻子,各随流徙。按宁古塔,在辽东极北,去京七、八千里,其地重冰积雪,非复世界,中国人亦无至其地者。诸流人虽各拟遣,而说者谓至半道,为虎狼所食、猿狖所攫或饥人所啖,无得生也。向来流人俱徙上阳堡,地去京师三千里,犹有屋宇可居,至者尚得活,至此则望上阳如天上矣。这说明宁古塔作为流放地晚于上阳堡。《清会典事例》卷七四四《名例律》载:(顺治)十四年议定,凡卖钱经纪铺户,与
       贩搀和私钱者,流徙尚阳堡。十六年谕,贪官赃至十两者,流徙席北地方,十七年题准,席北系边外之地,以后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宁古塔。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俱流徙宁古塔。这当是清朝政府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流徙宁古塔。据谢国桢先生在《清初流人开发东北史》考证,清初罪人开始流徙尚阳堡等地,后来才改向更荒凉的宁古塔。他说:“大抵清初流徙的罪人,起初不过充军到沈阳,后来由尚阳堡到宁古塔,最后乃发谴到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处。”
       从上面可以看出,流徙宁古塔是从清初才开始的。那么,清初第一起流徙宁古塔案起于何人何时呢?李兴盛先生考证说:先是,清廷流放犯人全部发往辽东铁岭、尚阳堡、开原、沈阳等地,从未有发往宁古塔者,可见陈嘉猷是第一个宁古塔流人。关于这一点,陈嘉猷自己也曾谈到。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他曾对来宁古塔省亲的杨宾道:“我于顺治十二年流宁古塔,尚无汉人。”按,这段话出自清代杨宾《柳边纪略》卷三,当为可信。李兴盛先生描述陈氏流放如下:(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五,刑部奏请王一品论绞,陈嘉猷流徙宁古塔,得到清廷允准。次年,陈嘉猷与妻子,携带一女、三子及三个仆人,在刑部前登年而去。
       从文献看,议定陈嘉猷流徙宁古塔虽然是“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即1654年,但真正流徙自“次年”开始。此后成为定例,宁古塔成为人人谈之色变的人间地狱’。丁耀亢在《椒丘诗》卷二《李龙衮谏抗疏宽东人之禁流徙辽东寄别》自注道:拟谪宁固塔,上自择尚阳堡凹。考此诗作于1655年下半年。因此我们说,丁耀亢得知宁古塔或从陈嘉猷或从李龙衮或从其他地方得来,但总不会早于1655年。从而《续金瓶梅》的成书不会早于1655年。
       又考虑到“宁古塔”是出于小说的第二回,也就是说是小说的开端,从而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续金瓶梅》最早开始写也不会早于1655年。这比成书上限又进了一步。再进一步说,从“就是这些小人,每每犯罪流口外,在宁固塔”这句话看,流徙宁古塔的人已不在少数,应该是流放到宁古塔成为规模之后,小说的开笔至少在1655年末尾或更晚。
       三、《续金瓶梅》成书于1661年
       石玲先生说:“西湖钓史《续金瓶梅集序》写于顺治十七年夏……概括了《续金瓶梅》的主要体例和内容,可见在当时此书书稿已经写成,‘西湖钓史’写序言时已看到过它。因此,我以为,《续金瓶梅》写成于顺治十七年(1660),丁耀亢滞留杭州之时。退一步说,至少该书的绝大部分写于这个时期。”
       孙玉明先生说:“《续金瓶梅集序》作于顺治十七年季夏,《太上感应篇阴阳无字解序》作于同年孟秋。两序的作期相距不远,正在夏末秋初之交。就常理而言,撰书者总应在书成后方请人作序或自撰序文以明心志,那么由此便可证明,起码在顺治十七年的夏末秋初,《续金瓶梅》已然成书了。”
       石玲和孙玉明等先生以书前序的时间而断此书成书于序前,也就是书成于1660年的秋天。但这只是一般而言,以序来说明书在序前有很多的例外。
       《续金瓶梅》乃42万字的大作,书将要结束时请别人作序或序写好而又进行大幅度修改的可能性均很大,书和序写作同时也有可能。由于古代的交通不便,请人作序而又不容易找到人,如果书临近完成又遇到可以作序的人,作者一般也会立即请他作序的。
       历史上有的序就在成书之前。王念孙作《广雅疏证》始于乾隆五十二年戊申(1788),日以疏三字为率,成书于嘉庆元年(1796年)历时八年,成书九卷,段玉裁的序,作于乾隆辛亥,也就是乾隆五十六年(1791)。段玉裁书“乾隆辛亥八月金坛段玉裁序”,王念孙书“嘉庆元年正月高邮王念孙叙”。还有宋欧阳修《归田录》及清王械《秋灯丛话》的序均在书的最后完成之前,前贤今人早已辨析。因此,以序的写作时间来判断成书年代,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更重要的是,在顺治十七年秋天丁耀亢还没有“罢官”,但在《续金瓶梅》中已经写到他被“罢官”。第62回有:留下遗言说:“五百年后又有一人,名丁野鹤,是我后身,来此相访。”后至明末,果有东海一人,名姓相同。来此罢官而去,自称紫阳道人。
       石玲先生也觉察了这个矛盾,她说:“其中的‘罢官而去’和此时丁耀亢尚未罢官(丁耀亢辞官得许是在顺治十七年冬天)似有矛盾之处。”这个矛盾之处她没有详细解释。孙玉明先生说:“丁耀亢在未罢官之前,当有可能将自己的心志写入小说”。
       但是这种解释是不合实际情况的。他们没有发现“辞官”与“罢官”的微妙但巨大的差别。我们知道,“辞官”只有一个意思,就是辞去官职,“罢官”却有两个意思,一是主动解除官职,另一个是被动解除官职。在丁氏作于1659-1660年的诗集《江干草》中,记录了丁氏赴惠安时游历情况及心情感受。有四次使用“辞官”这个词,如:
       劝驾怜我病,辞官惜尔违。
       ——《张子干陈畴范游会稽返过别》
       力疾忧王命,辞官复远游。
       ——《自江干买舟从陈宪台诸子入闽》
       自怜彭泽思归切,万里辞官向惠安。
       ——《清湖店壁见胶西王逸安大行自闽回 朝诗因次韵》
       笑我辞官劝不回,八千岭海向人哀。
       ——《次浦城谢邑宰刘震生留饮》 按,这些诗均作于赴惠安的路上,没有正式“解除官职”之前。在这里,一个“罢官”也没有出现过。在正式解除官职后,丁氏也曾用“弃官”与“休官”:
       弃官湖海一书佣,饥驱能餐列御风。
       ——《投浒墅关榷部李梦沙一绝》
       是我休官日,逢君罢政时。
       ——《清明日沐阳寄米吉士邑宰》
       考丁耀亢的全部作品,只有在1662-1666年的诗集《归山草》(作于罢官后)中有惟一一处使用“罢官”:客榻依廊下,相违已七年。逢君多难后,愧我罢官前。远信今来否,新诗莫妄传。圣朝多雨露,或可到穷边。
       ——《赠道子》(时携幼子已十六龄矣即京中生)
       而事实上,丁耀亢也正是被“罢官”的。《顺康年间<续金瓶梅>作者丁耀亢受审案》第一个文件《吏部尚书伊图等为请将逾期不接任知县丁耀亢革职事题本》可知,丁氏是被“罢官”而非被允准“辞官”。文件载:吏部尚书伊图等为请将逾期不接任知县丁耀亢革职事题本顺治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降三级臣觉罗伊图等谨题,为知县借病长期不到任事。福建巡抚徐永祯为前事题,于顺治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具题,十一月二十四日奉旨:着吏部查议题报。钦此。钦遵。于十一月二十五
       日。抄出到部交司,宜复议奏。等因呈部。臣等议得,福建巡抚徐永祯题疏内开,惠安知县丁耀亢早已抵浙,假借患病,并不到任。等语。查十六年七月间,经题补丁耀亢为惠安知县,其领凭内限定于十七年正月二十日到任。该员已逾期半年多,尚未接任。因此之故,拟以照例革职。
       从丁氏的集子中可以看到,他一直想以主动的姿态去“辞官”,但到最后却是“罢官”,结局虽然一样,但性质完全不同。由上面的分析知道丁氏在运用这两个词时是相当谨慎的。在整个1659-1660间作诗用词都用的是“辞官”,若是在“夏秋之际”完成,为何不写“辞官而去”?若说“辞官”与“罢官”没有区别,《江干草》中又为什么全是“辞官”而没有一处“罢官”,而到了小说中成了“罢官”?丁耀亢写“罢官而去”是和事实情况符合的。
       即使丁耀亢可以把自己的心志“辞官”提前写入小说,但他怎么会预料到是“罢官”?又,既然在小说写了“罢官而去”为什么在小说中的《太上感应篇阴阳无字解序》中又署“惠安令琅琊丁耀亢谨序”?一方面已经“罢官”,另一方面又自署“惠安令”,这只能说是序作于书完成以前。需要注意的是,序早于书完成之前,不是说没有书就有了序,只是说书写得差不多了才写的序。
       “1660年成书”论者没有看到“辞官”与“罢官”的区别,而且孙玉明先生对“辞官”的含义理解也有偏。孙玉明先生说:“他在离杭州南行时,曾在《自江干买舟从陈宪台诸子入闽》一诗中强调自己是‘辞官复远游’,其时丁耀亢辞官仍然未蒙获准,但他却说已‘辞官’,以是证之,丁耀亢在未罢官之前,当有可能将自己的心志写入小说。”其实这里的“辞官”只是“辞官”这一行为,却不是“官”已经“辞”掉了。在丁耀亢的集子中,两者泾渭分明。
       所以,《续金瓶梅》至少第62回及其后几回是在被罢官后写的。再进一步说,丁耀亢被“罢官”的官方文件是在“顺治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发的,只差三天就是顺治十八年,当然,丁耀亢未必等到正式文件下发才得知被“罢官”,但应该距“顺治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不远,则《续金瓶梅》写到顺治十八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笔者以为《续金瓶梅》应完成于1661年,这样才和实际情况及“丁野鹤六十三岁”的自况相符。
       《续金瓶梅》成书于1661年,除黄霖先生认同外,其他研究者的一些论断也对此留了余地。比如石玲先生说:“我们也不排除在梓行前作者进行了改动,或是后几回在罢官之后完成的可能。”孙玉明先生说:“《续金瓶梅》的绝大部分内容,创作于丁耀亢赴惠安任途中,亦即顺治十六年(应为十七年,笔者注)初春至夏秋之交滞留杭州期间。”
       1660年与1661年虽然只有一年之差,但是对考证《续金瓶梅》的版本是有帮助的。丁氏从惠安回来就携带一部书板,有些研究者认为是《续金瓶梅》的书板,然均没有示以证据,其实也没有证据。袁世硕先生在《续金瓶梅·前言》说:“此所鬻之书,寄存之书板,当为《续金瓶梅》。”从语气来看,袁先生也是推测。况且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续金瓶梅》的最早刻本是顺治十八年刻本。这和十七年鬻书、书板就不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