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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试论群众公认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作者:林学启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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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七大把群众公认原则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准则之一,是因为群众公认原则首先建立在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上,同时也汲取了西方文明的一些思想,特别是肥沃的民主思想。人民主体性是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根本依据;集体决策理论是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合理内核;政治参与是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群众公认;人民主体性;集体决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262.3;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3-0033-03
       所谓群众公认。就是多数人认可、拥护和支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就是在干部工作中选拔任用那些得到大多数群众拥护和赞成的干部,它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引导、支持人民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代言人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体现在人民大众的认可在干部配置中是起基础性的作用,而不是由少数人的意志在起基础性的作用;体现在干部选任中是以人民的主权为本位。而不是以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力为本位。因此,如果说党管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原则,那么群众公认是解决干部由谁评价的问题,也就是说,群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评价主体。党的十七大把群众公认原则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准则之一,是因为群众公认原则首先建立在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上,同时也吸取了西方文明的一些思想,特别是肥沃的民主思想。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扩大民主、发扬民主提供了可资吸收的养分。
       一、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根本依据:人民主体性
       主权在民是人民主权的习惯称法,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石,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观点,它揭示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原则,认为只有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人民在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提供了根本依据。
       1、“主权在民”中的人民主体性思想。
       在中国传统的话语中,“主权”意味着君王的统治权。周初以降所形成的“天命”观,可以看成一种“主权在天”思想,即君王的权力来自“天命”。古代欧洲承认君权神授。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中国的君权神授的重点却在君。君是天的儿子。他的权力直接受之于天。由此,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文化,始终把“主权”当作“私家”的权力,而不是公共的权力。其实,任何有皇权世袭制传统的国家。“主权”都是一种“私家”之权,而不是一种公共权力,所以英语中的sovereignty也同样与君权相关联。而社会历史的进步必然要求政治权力的公共化。
       政治权力公共化在逻辑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主权在民”,即获取政治权力的合法渠道是直接获得民意认可,或者说政治权力行使的唯一合法性依据就是民意。主权在民理论是针对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授说提出的。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卢梭提出了以“人民主权论”为特征的国家观念。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所以,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从资产阶级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主权在民”意味着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应该是既不为资产阶级所独有,也不为某一部分人所垄断。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因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也就决定了它同时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
       2、“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人民主体性地位得到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吸取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学说的精华的同时,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明确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马克思主义承认人民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其根源在于承认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指能够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其主体和稳定部分是广大的劳动群众。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历来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持有。毛泽东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说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创造历史的主体。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但却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宪法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人民拥有国家的全部权力,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只能对人民负责。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中国共产党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表明了共产党人权力观中的人民主体性思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权力的所有权和归宿来看,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权力应该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并由人民来掌握和行使。领导干部手中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只不过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运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造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要求,它渗透在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人民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意见表达,就是人民作为权力主体的有力佐证。因为,共产党人既然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那就理所当然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评价主体,自己来选择“公仆”。群众公认原则确立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力主体的本质要求。群众对选拔任用的干部参与认可的过程,也就是群众作为评价主体授予领导干部权力的过程。
       二、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合理内核:集体决策
       从形式上看,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在集体决定时实行多数原则。因为面对时代的进步、多元而瞬息万变的社会,任何一个组织(特别是政党组织)所遇到的问题愈显复杂,解决问题就愈需要发扬民主、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集体决策理论对于解决组织决策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
       1、集体决策理论的合理内核。
       集体决策是一种具有如下特点的政治决策:“(1)最高决策;(2)不留余地;(3)有惩罚能力。最高决策是说它们能推翻其他规定;不留余地,按赫希曼的说法,是因为他们适用于领土疆界之内的全体公民;有惩罚能力是指它们有着合法的暴力垄断权的支持。”这里肯定了集体决策是个人决策所无法替代的。集体决策作为群体成员共同参与作出决定的行为,表现出诸多优势:一是决策的正确性和速度。集体决策有许多成员参加,通过综合多个个体的资源,可以在决策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信息,能够产生较多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又具有校正错误的集体机制,因而集体决策比较正确。但由于集体决策的过程是群体成员一起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比个人决策花费时间多。当决策的正确性比决策速度重要时,集体决策就表现出明显的优越。二是增加了选择的多样性。除了更多的投入以外,集体决策能够给决策过程带来异质性。这就为多种方法和多种方案的讨论提供了机会。三是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许多决策在做出之后,因为不为人们接受而夭折。但是,如果那些受到决策影响的人和将来要执行决策的人能够参与到集体决策过程中去,他们就更愿意接受决策,并鼓励别人也接受决策。这样,决策就能够获得更多支持,执行决策的满意度也会提高。四是增加合法性。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重视民主的方法。集体决策过程与民主理想是一致的,因此,集体决策被认为比个人决策更合理、合法。如果个人决策者在进行决策之前没有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决策者的权力可能会被看成是独断专行。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中,干部的选拔决定权最终掌握在群众手里,这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因此。群众公认是“能推翻其他规定”的“最高决策”。群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评价主体。从整个干部选拔任用的评价机制的科学性要求看,群众公认除具有其本质意义上的规定性外。还具有集体决策的所有优势。群众公认首先强调的是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广泛性,与被选拔任用的候选人相对应,参加干部选拔任用的群众,既有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又有其他社会群众。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少数人参加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正确性。同时,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步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各种建议、观点的博弈过程中,可以形成最优方案,减少了“群众不要党要,下级不要上级要”的干部上台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群众公认的集体决策行为,增加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成分,使少数人独断专行的概率降低,减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2、集体决策反映了民主政治的一般要求——多数原则。
       集体决策总的来看是一种集体选择的行为,反映了民主政治的一般要求——多数统治,遵循的是多数裁定的规则。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从理想的角度看,每一个个体的同意都是必不可少的,政策应该是所有人意见一致的结果。全体一致的原则,要求一项决策必须在决策群体的所有成员都表示同意或者没有一个成员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只要有人投了反对票。方案就被否决。这一决策原则的优点是实现经济学上所说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每一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投票行为获益,至少没有人会因此而利益受损。作为理论上的要求,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在一个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社会里。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大多数人的同意。群众公认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也是民主政治中多数原则的体现,所以,在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只能按照多数群众的意愿选拔干部。因为“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多数人的决定不仅在理想的意见一致和现实决策的必要性之间进行了调和或妥协,而且为民主政治的可操作性提供了制度保证,它使得“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这一抽象的原则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具有了实践意义。
       同时,民主理论相信,社会成员作为整体,其智慧和能力可能会超过少部分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个臭皮匠,赶上一个诸葛亮”。“如果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参与决策过程,所做出的指导性决定比一个或少数人做出的更可能是公正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凡是征求群众意见、群众参与做出的决定。一般都会更合理,这样选出的“人民公仆”反过来更会代表“群众”的利益。
        
       三、群众公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主体的基本要求:政治参与
       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民众的政治参与。《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认为,政治参与是一种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卷》(台湾)认为。政治参与是指人民通过投票、组党、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团等活动,用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西方政治学认为,“就政治参与这个术语来说,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政治参与即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是企图影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上述定义虽然表述形式不一,但都将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且包含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参与途径三个基本要素。其实,马克思主义也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程度作为衡量社会民主化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因为政治参与“在对于民主的分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政治参与的诸多形式中,意见表达是极其重要的方式。因为一个国家中各阶级、阶层的人们,由于自己的特殊利益,总要通过一些体现社会民主的方式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下,人民群众意见表达的过程,就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从而影响政府或政党决策行为。当意见表达是以群体的形式进行时,其意见输出的结果就会形成群体效应,使政府或政党在进行各种决策时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支持意向。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党委(党组)讨论的结果、任职等各个环节,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就是政治参与中的意见表达。这种意见表达的群体效应就是群众公认。群众公认是多个个体意见相互碰撞、妥协、趋同的合力运动过程。从根本上说,群众公认因为和党的利益一致,因此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最终的裁决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