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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广角]试论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作者:王青山 于亚君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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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治与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和谐社会是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并对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谐社会是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章编号: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6—0088-0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胡锦涛同志所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中,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置于首要地位,这不仅彰显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为和谐社会的其它特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在中国社会转型的今天,法治既是形成稳定、协调、运转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现代法治意识
       法治与和谐社会一样,既是一种理念和价值诉求,也是一种社会秩序,两者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正因为如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也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然,我们不能单纯从制定法的角度去理解法治,从而将法治简约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然这种基于立法角度对法治的理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必要性。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法治已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法律操作与实施,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更是一种文化意识方式和观念的存在。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型的秩序安排,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自身运动的结果。法治本身隐含着深厚的文化意蕴,法治社会的建设还必须有其特定的精神基础——法治意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良好的法治意识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最广泛的法律意识基础和最广泛的思想认识保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意识准备。毫无疑问,正确的法治意识将会影响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发挥。社会和谐离不开人的因素,社会和谐应当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一个社会的民主法治程度、公平正义程度、诚实守信程度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将取决于这个社会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程度。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赖深入人心的法治意识来支撑。有良好的法治意识是和谐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实践证明,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法治意识是公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认识前提,其在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等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全民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弘扬法的时代精神,营造整个社会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建设以社会主体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为妥善处理社会纠纷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为建设一个以法治文明、法治进步、法治保障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日益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一般而言,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法律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以其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必须借助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以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够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严格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继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在依照完善而且合理的法律制度来治理的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和谐。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对于差别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别的基础上实现结构协调与运行互动,从而建立起承认个体、元素互补、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公平公正的司法行为去实现
       法律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好途径,对于转型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加强法治。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公平是法的普遍价值。没有公平公正,就不会有社会和谐。从法治角度看,法律得以良好运行,首先是要有良好的执法和司法。只有有了良好的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正确的法律适用,法律被正确适用了,社会纠纷才能够减少,在矛盾发生以后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诚信友爱的倡导,还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国家机关通过运作公共权力来
       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执法和司法行为得当,就能够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社会矛盾最小最少的社会,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必然是法治化的机制,对于社会和谐来说是恒久而有效的保障。法律是神圣的,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根本要求。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治才能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司法公正与实现社会和谐休戚相关,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彻底抛弃古代的无讼、耻讼观念,继续深化司法改革,谋求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公正的司法最大限度的促进正义的实现。
       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作保障
       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伤人亦可自伤。权力运作得当,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有利于鼓励劳动创造的环境的形成,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因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如果权力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才能切实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鼓励劳动创造的环境的形成,还是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政府以公共财政为基础,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的工具作后盾,通过运作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力去实现。然而,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尤其是一些法律无法明确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容易失去有效的监督而导致权力滥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对此,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就强调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法律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职责的核心是对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国家法治化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法治化的客观反映。和谐社会更要求对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这些监督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法律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尤其是对司法权运行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使司法这道最后防线牢不可破,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此外,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行事,对各地实行的改革进行规范,禁止超越法律的规定自行其是,各自为阵。法律监督只有以社会和谐为追求,才能实现法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协调器的作用。纪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就是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消除,对腐败现象进行整治,对不公正司法进行纠正的过程。为了一时的“平稳”,而不正确履行职责“和稀泥”,绝不是和谐。只有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价值追求,在处理和解决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时,不打“和气牌”、有效避免为求“和为贵”而导致该查处不查处、该抗诉不抗诉、该纠正不纠正等短期行为,才能积极惩治和预防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法治社会并不等同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必须明确的是,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宗教等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党规、政纪、道德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守则、文明公约、乡规民约、职业公约等皆是社会规范。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起辅助作用,主要应依靠其它手段解决。可见,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教育、传统、舆论、环境等广泛的领域,而法治社会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政治、经济领域的内容,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因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的上位概念,具有更宏大、更丰富的内涵,是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
       责任编辑 余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