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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走向永久的和平
作者:关 颖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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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的欧洲被数不清的战争充斥着,普鲁士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它与战争的联系十分密切,虽然“巴塞尔和约使普鲁士和法国之间的战争停止了,但是还保持着极易引起新冲突的敌对状态”。1795年,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便在这种环境中应运而生。
       《永久和平论》体现了康德的战争观与和平观,比较客观地分析了战争的两重性。一方面,康德反对战争,他认为“文明民族所承担的最大灾难就是被卷入战争”。不仅如此,战争还是“一切美好事物的破坏者”,它会摧毁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一切法律体系,而且也违背道德,“是一切罪恶和道德的边缘”。另一方面,康德又认为战争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战争具有进步意义。战争使人类觉醒,推动文明向前发展,同时又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必要手段。康德的和平观是以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为出发点,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彼此间的冲突和争执,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状态是“被建立起来的”,而国家产生的目的是保障和平。因此,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提出了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
       关于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先决条款,康德提出了六项原则。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索取。3.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4.任何国债均不得因为国家的对外争端被强加。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采取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为:例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条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在康德看来,一场灭绝性的战争,对于任何国家和人来讲都意味着人类物种的灭绝,只有到了人类坟场上时,才能发现永久和平。因此,第1、5、6条“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而第2、3、4条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上权限比较宽松,但它们也都是属于禁令性的法律。
       但是康德认为:“人与人生活于相互间的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那倒更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就是说,纵使不永远是敌对行为的爆发,也是不断受到它的威胁。”所以,制定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非常必要。康德提出的永久和平正式条款包括: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2.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3.世界公民权利应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
       康德认为,共和制是在“自由”、“所有人对于立法的依赖”、“平等”三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惟一体制,是永久和平的最基本的保证。如果一国的公民决定参与一场战争,那么,他们将不得不承担战争带来的一切艰难困苦,包括“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最后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就连和平也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清的国债重担”。“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则是共和制国家为确保自身安全而必然走向的一种各民族的联盟,是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延伸。“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的紧密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受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未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做出的一项必要补充。惟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康德的永久和平正式条款的三个内容是紧密相连、具有逻辑关系的。
       在阐述永久和平正式条款后,康德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人类社会根绝战争从而实现永久和平的保证、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而前进等问题。
       康德认为从永久和平角度讲,政治与道德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如果这两者不可能共处于一项诫命之中,那么政治和道德就确实有争论的;但是如果这两者完全可以结合,那么这一对立的概念就是荒唐的,而如何解决这一争端的问题也就根本不可能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但是“仅只以脱离战争为目标的各个国家的联盟状态,才是惟一可以与它们的自由相结合的权利状态。因此政治与道德的一致就只有在一种联盟的结合中(它是由权利原则所先天给定的并且是必然的)才有可能”。在康德看来,在客观上(在理论上),道德与政治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争论。如果没有自由和以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法则的存在,而一切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事情都仅仅只是大自然的机械作用;那么政治就完全是实践的智慧,而权利概念就是一种空洞的想法了。但是假如还发现绝对有必要把权利概念和政治结合起来,甚至还得把它提高为政治的限定条件,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二者的可结合性。“如果实现公共权利状态乃是义务,尽管是只存在于一种无限进步着的接近过程中,同时又如果它是一种很有根据的希望;那么永久和平——它迄今为止只是虚假地随着所谓缔结和平条约(本来无非是休战)而来——就不是一个空洞的观念,而是一项逐步地解决并且(因为同样的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可望越来越短)在不断朝着它的鹄的接近的任务了。”
       康德把人类社会(整体)的历史演变看成是道德史的发展过程,并以其独特的“人类社会的非社会性”和“善”与“恶”的统一对此作了说明。他指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发展都是在矛盾、冲突中而达到的。朝着改善前进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收获。“所带来的并不是道德数量在心灵中的不断增长,而是它那合法性的产品在合义务的行为之中的增多,无论它可能是由于什么动机所促成的。”朝着改善前进,来自强权方面的暴力行为将会减少,遵守法律的行为将会增多。在共同体内部会有更多的良好行为,更少的诉讼纠纷,更多的信用可靠等等,这终于会扩展到各民族相互之间的外部关系上,直至走向世界公民社会。
       康德认为,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在各国间确立永久和平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他竭力反对侵略性的掠夺战争,反对任何战争准备,认为战争是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难。永久和平的实现不能是弱肉强食,而只能是各国平等携手建立起国家联盟。康德说,“一部与人类的自然权力符合一致的宪法这种观念”,它奠定了一切国家形式的基础。这种宪法观念就是: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订法律的人,“并且它会排除一切战争的”。它表明,调节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规范是不容更改的,也就是说,这些规范要一直生效下去,直到法律和平主义实现了世界公民的理想,彻底地消灭战争。
       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功绩在于,它不仅将和平问题置于哲学的中心,更重要的是,和平不再是一个美丽的理想或者是遥远的政治乌托邦或行动的最后目的,而是被确认为惟一可以接受和切实可行的道路。
       
       首先,康德的永久和平既不寄希望于上帝的拯救,也不寄托于世外桃源,而是仅仅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康德通过对法国革命及其影响的冷静客观的思考,认为理性和社会契约可以被用于现实的国内政治中。在康德看来,实现永久和平不但是人的法律——道德上的义务,而且也是自然本身不能根除的目的。康德在两个层次上完成了此目的论的证明,第一,康德证明了大自然为其自身的目的(在人类社会实现权利的规定)所做的准备性的安排,包括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法律关系;第二,康德证明了大自然如何通过强制保证人类将走向永久和平,实现人类的基本权利。康德认为共和体制是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惟一体制,同时结合各民族的最有效的手段——商业往来,通过人类自利的倾向,商业精神将支配每一个民族,使各民族友好地往来。康德认为利用人类自然的互相对抗着的自私倾向,永久和平终将实现——大自然用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机制就是如此。
       其次,永久和平不但合乎大自然的“意图”,而且也深深地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康德认为,权利概念涉及的乃是人们在彼此外在关系上的自由,其作用在于使人与人之间得以协调共存。实现权利乃是大自然的内在目的,而永久和平正是权利状态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种自由权“就其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而能与所有人的自由权共存而言,是惟一的、本源的、且由于每个人的人性而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就限定在“应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而友好(好客)就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康德认为这种权利是人人都有的,人类终将走向一种世界公民体制。所以,康德的建立在世界公民体制上的永久和平是一个理性的调整性原理,它确立了人们努力的方向,使实现永久和平不但是理性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衡量人类尊严与幸福的尺度。同时,也把这种理想深深地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惟有把永久和平作为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纽带,人类才可以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
       再次,永久和平的实现,既要求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实现自由、平等与独立,又需要自由国家建立起普遍有效的和平联盟,并在最普遍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实现世界大同,从而真正使整个人类脱离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由此就成为判断和衡量人类实际的道德进步和现实幸福状况的最高的客观尺度。康德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像个人一样,为了自身安全,再加上人性中对权利概念的怀有的那种忠诚,国家也因此有对国际权利的忠诚,但国际权利却不能像国内权利那样适应于各个国家,然而,共和制国家中人民的理性与之结合可以使我们能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即各民族的联盟,也就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的权利,进而实现永久和平。
       最后,康德指出了实现永久和平的正确道路:只有致力于全面的正义事业,才能使一切的冲突与战争寿终正寝。我们看到,康德并不是绝对地要废除常备军,因为战争有保卫战争与侵略战争之分。他主张要以国民军替代常备军,因为以战争制止战争,只能带来没有尽头的军备竞赛,并积累着将和平建立在坟场上的危险。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发表二百多年来,西方思想理论界围绕其“和平”观念的讨论从未间断过,一些学者认为,康德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以哲学家的逻辑思维展现了人类对永久和平的渴望;还有的学者认为,康德的永久和平太形式化,是一个典型的乌托邦。但更多的学者则是发展了康德的学说。
       费希特在《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中,遵循了康德的思路,发展了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思想。费希特认为世界公民法是“当一个既不是由未入盟的国家委派的,也不是由入盟国家缔结的条约认可的陌生人进入国家领土时”应适用的法律。世界公民权利指的是“自由地周游列国,到处申请参加合法结社的权利”。费希特认为这项权利是一项约定的权利,要以契约为根据。
       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的发展进入新的时期,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恐怖主义把民族矛盾、领土纠纷和“文明冲突”演变成无序的武装冲突。这一切都再一次印证了康德对世界和平的忧虑:“人性表现得最不值得尊敬的地方,莫过于在整个民族彼此之间的关系这方面了。任何时刻都没有一个国家在自己的独立或自己的财产方面,是有安全保障的。”而当代的“民主和平论”和“新干涉主义”等理论的产生,无一不与康德的和平理论有关。
       面对这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并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推动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哈马贝斯发表了《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认为康德的和平思想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第三种权利“世界公民权利”的提出,是权利理论的一场革命。哈贝马斯根据国家主权的活动空间受到限制、国际关系的性质发生的变化、非政府国际组织越来越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等新的时代特点,指出仅仅着眼于国内的体制来建构和平已经远远不够了,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将世界公民权利制度化,并使之对所有政府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罗尔斯在发表的《万民法》中则坦言,他关于万民法的原则思考完全是遵循康德的“和平联盟”理念而产生和展开的。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人民不同于国家,前者将自己的基本利益限制在合理性要求的范围之内,他们不但保障自己公民与其他民族的合理的正义与安全,还能够与其他同样坚持正义的人民和平共存。所以,罗尔斯的万民法是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观念向“人民社会”的扩展。
       尽管经过二百多年的世界风云变幻,康德当年的许多提法已经变得不适应我们今天的历史经验了,必须作出修正与拓展。但是,康德的和平思想丝毫也没有因此而丧失生命力,因为它向世人证明,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永久和平的规划不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完全行得通的。
       (责任编辑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