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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现代企业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作者:程秀生 曹 征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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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理论研究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二人也因为首先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而著称于世。他们指出,财产权和有效处理财产的方式是极不相同的两件事。英国舍菲尔德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于1996年发起召开了一次国际性大会,围绕“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讨论了利益相关者民主、利益相关者治理、利益相关者社会、利益相关者道路、利益相关者经济等议题,这些讨论丰富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玛格丽特.M.布莱尔主张应当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公司治理当中去。她认为,“视企业为属于股东的资产的联合体侵害了其他参与者对其投资也应得到保障的期望……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财富的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股东的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之一。但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货商、贷款人、顾客、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着的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货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并且经常是如此)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经营者只对股东负责的传统信条,被利益相关者理论打破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不断发展,这使得我们可以采取一个全新的视角看待公司、看待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应该保证它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应该从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在上世纪,公司的经营传统是对股东负责是董事的主要职责,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绝对拥有者,公司的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公司不单纯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是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寓于其中的组织,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或个体在公司决策时,都拥有发言权。因为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公司职工对公司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公司经营除了要考虑股东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经营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也应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
       二、概念剖析——经济与法律两种角度的比较
       利益相关者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国外学者或组织从其作用、功能、目标或机制的角度出发纷纷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但据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杨瑞龙、周业安、特里克尔等学者的定义,都提出应在维护所有相关者利益的层面上使用“公司治理”的概念。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都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平衡,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遗憾的是,上述定义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显然,以单一的思维模式定义公司治理这一交叉学科的基本范畴似乎并不完善。
       笔者赞成李维安教授对利益相关者治理概念的理解。李维安教授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的监督与制衡,而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则研究如何设计一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如李维安教授所言,从公司治理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公司治理经历了由“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的狭义治理,到“通过一套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广义治理的过程;治理的特点已由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发展为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参与的、通过一系列内外部机制来保障实施的共同治理;治理的理念也已由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分权制衡演变为保证公司科学决策。
       笔者以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各种影响作为依据,将利益相关者治理从法律意义上分为广狭二义:凡公司行为及于自身的,为狭义治理;凡公司行为及于社会或外界影响的,为广义治理。后者是指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概念与经济学上的定义是有显著区别的,表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崇尚公平理念,考虑到公司是一个利益集合体,强调的是利益平衡;经济学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则追求效率原则,认为只有不断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才能使公司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强调的是资源配置。
       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认为公司是一个利益集合体,这种利益集合体的建立有赖于相关契约关系的维系。美国法学家伊恩·麦克内尔对契约关系的深入研究为我们了解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概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他把契约分为三种:(1)古典契约:即契约条件在缔约时能得到明确详尽的界定,并且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都能准确度量;契约各方都不关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只关心违约的惩罚和索赔;当事人的人格化身份不重要,因为交易是一次性的。(2)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它意味着当事人关心契约的持续,并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和日后调整的必要;如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协商解决再诉诸法律。(3)关系性契约:契约的“延续期和复杂性”日益增长使新古典程序被现行管理中针对特殊交易的调整程序所替代。而从法学的观点看,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本质同样是一种契约,而且是一种关系性契约。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经济人的契约当事人,因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加之信息不对称,契约总难完美。如果签订完美的合同,交易费用之高会导致交易落空。所以当事人往往选择签订不完备合同,以减少起草、订立、履行、监督合同的费用,降低合同成本。为此他们往往不对合同具体内容作出预先规定,而是
       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即仅对合同目标、总体原则、遇有不测时的决策程序、决策权的分享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建立关系框架。譬如,他们只对股东的权限和董事的产生条件、程序、职责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具体描述以及该情况发生后股东和董事该如何行事加以规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即是这种关系框架的体现。公司法相当于所有公司的总合同,即通用合同;公司章程相当于某个特定公司的合同,即特殊合同。公司治理则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确定公司决策和利益分享的机制,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在传统的公司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股东负责,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绝对拥有者,公司的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现代公司则不同:公司不单纯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是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寓于其中的组织。在这样的公司里,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或个体在公司决策和确定发展方向时,都拥有发言权。利益相关者原则强调,公司应该在与利益相关者保持长期关系上进行投资,以便让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人员都参与到公司活动中去,并为公司的成功作出贡献。公司经营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也应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
       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契合公司治理价值取向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在经济生活中,要高度重视增加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同时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我们既不能无视社会公平的要求,为了效率而舍弃公平,也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不能把两者中的任何一个绝对化。
       就公司的所有参与者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公司在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或法人,而且需要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种利益相关者,公司就不可能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他们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在公司治理中,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在各自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公司治理机制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公司治理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并使治理主体通过公司法等法律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在公司法的立法与执法中,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并降低公司法律制度本身运行的成本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任务。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其实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对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体现。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连起码的公平都不顾,它就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就无法营造适宜的、长期的发展空间,也就无法获得公司持续的高效率。
       (责任编辑 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