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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研究]论高校自主权的司法审查(摘要)
作者:陈 鹏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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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高等学校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法接受司法审查是其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司法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有限审查,不会妨碍高校的学术自由与自主管理,反而有助于高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更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自主权;司法审查;行政主体资格;学术自由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4)01—0106—05
       收稿日期:2003—08—18
       作者简介:陈鹏(1962—),男,陕西富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