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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益伦理问题研究]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研究主题及其面临的挑战
作者:李 彬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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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代中国公益存在的伦理问题主要有诚信问题、民众和有关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问题、公益活动中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以及公益活动中施助者和受助者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问题等。当代中国公益伦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等方面。
       关键词:中国公益伦理;问题;挑战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3-0013-04
       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对当下中国之发展及其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益伦理适应了公益组织发展的需要,适应了公益活动增加的需要,也适应了如何利用公益渠道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公益活动现实中的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澄清,特别是对一些公益行为在道德上存有争议的方面进行研究,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繁荣以及以公益行为带动和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公益伦理应着力研究的主题
       公益伦理是公益活动的价值表达和规范体系,公益活动是社会公益伦理价值的实现方式,是建立有关公益的道德关系的活动。从伦理的视角,围绕公益活动的参与,对公益活动的主动者和受动者的关系、公益资源的分配、社会公众的支持等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公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确保公益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实现公益的价值,解决这些问题又显得非常迫切。
       1.诚信问题
       爱心也需要诚信,这可以保证爱心能够得到充分而真实的显现。诚信不立,道德则虚伪,对于道德的伤害更是直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仁”以“诚”才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益活动的诚信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公益组织的诚信问题。诚信不仅对个体立足社会十分重要,而且对一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至关重要。公益组织在中国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在处理捐赠人、受益人和与政府的关系方面还显得没有经验,机构的运作也没有引入完善的诚信管理,缺乏对自身发展的战略定位。当前,我国各类公益组织可谓形形色色,数量不少但规模较小,从业人数不多但分散性大,流动性大而稳定性较小。这些因素造成社会公众对于其行为特征和实际状况难于了解,也使政府对其监管的难度加大。比如,当前针对公益组织诚信问题的一个比较集中的焦点就是公益组织的财务公开问题:我们捐赠的钱物都去了哪里?缺乏反馈就等于斩断了信任链条。更有甚者。一些公益组织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负责任,不注重服务质量,只顾自身利益,侵蚀客户利益;有的甚至违规违法运作,对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而攫取不义之财,更是给公益组织的信誉带来很大的伤害。公益诚信问题,直接关系到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生活品质、中国公益事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解决公益组织的诚信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公益组织既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也是社会道德的实践的重要主体,这种特点决定了公益组织必须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当然,公益组织的诚信问题单单不是它们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的有关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比如,建立公益组织的信用制度必须和其他信用体系进行有效连结,单靠公益组织自身很难做到保证诚信道德的落实。
       虽然从目前来讲,与公益组织有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但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发展还是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诚信机制不能建立,特别是监督系统薄弱致使其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从个人和集团捐赠的动机看,至少其道德动机是为了救助处于困难和灾害环境下的个人或者群体,由于诚信机制的不完善,个人和集团捐赠的目的物得不到有效使用或者即使使用了也得不到相应的反馈,就会大大降低个人和集团捐赠的积极性--。
       根据美国组织和团队发展咨询公司总裁、著名律师派特·麦克米兰先生的研究,对于公益组织来说,如何管好捐款和保持机构的公信度是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为困难的问题。这里涉及捐助者、公益机构和受助者的关系。该报告指出,公益组织要详细介绍一年来的机构状况、筹款状况、项目活动和基金使用情况。特别是每个公益组织都要有自己的章程,此章程是该组织应该遵循的最起码规则。机构自律为主、政府和社会监管为辅,两者配合协调,是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但机构自律尤其是较高层次的自律更应值得重视,因为这是确立慈善机构公信力的根本。
       (2)施助者的诚信问题。施助者的诚信也构成了公益诚信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实的捐助活动中,不少“施主”仅仅口头承诺,现场许诺,而过后却难以兑现。2008年初,我国南方地区发生大面积冰灾,在湖北举行的一台赈灾晚会上很多举牌捐款的企业事后“耍赖”,当地民政部门和主办方处境尴尬,这其中固然有民政部门缺乏契约意识(签合同)所致,但也显示有少数企业慈善诚信的道德意识不足。对于施助者来说,应该量力而行作出捐赠承诺,而一旦作出承诺应该尽力兑现,不能把支持公益作为口号,更不能仅仅以此承诺作为提高自己美誉度的手段。
       (3)受助者的诚信问题。受助者或者公益活动的受益人的诚信构成了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受助者是假的,即受助者本身并不需要救助,而为了得到更多的钱物欺骗公益组织和捐赠人。弱者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假“弱者”就为人们所不耻。第二,经过救助,原来的弱者逐步走出弱势群体的行列,但仍然隐瞒真相,继续享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第三,捐赠没有“专款专用”、“专物专用”,而是被挪为他用,不是用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却用在了其他非必需的消费。解决此类诚信问题涉及到如下观念,即对于弱势群体和处于灾变中的人群,在形成接受捐助是合乎道德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加强自立、自强和自尊的教育,确保有限的捐赠用在最需要的人群和地区。
       2.民众和有关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道德自觉问题
       在美国,有70%以上的家庭对慈善事业都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个人捐款占到个人收入的1.8%,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养成参加志愿者活动、定期做义工的习惯。捐赠已经成为一种公众的自觉行为。而我国公民和有关企业的自觉意识还有待培养加强。应该加大这方面宣传工作的力度,争取更多的家庭、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变“需要我做”为“我需要做”的自觉。当然,影响我国公民和企业捐赠的因素还有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负担问题,很多人可能都具有这样的善心,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国民性格中的“自保”观念,由于传统家族伦理的影响,很多人更多地是关心家庭和家族的生存和发展,而缺少对他人和群体的关爱,不能小视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为富不仁”的现象。当前,我国富人的捐赠在全部捐赠款项中所占比
       重较低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处理好财富观和人生价值的关系,处理好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的关系,帮助人们认识公益事业对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意义,使之树立自愿和乐意为公益服务的观念。
       公益活动参与的道德自觉往往与行为主体的动机有着关联。如何处理行善及其达到的效果,也是公益活动中的核心伦理问题。中国有句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这是典型的唯动机主义。这种道德评价的传统思维模式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对道德行为的判断。那么,当今社会在公益行为的道德评价上这种思维模式是否还适用呢?其实在具体的公益活动中,各方的动机不是同一的,政府、施助者、受助者和公益组织等可能对具体的公益行为抱有不同的期盼,如何协调这些不同动机之间的关系,对具体的公益行为进行道德价值的定位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公益活动中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
       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这种分配虽然不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但是同样涉及一个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因为公益活动所能支配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成员节俭行为的成果。如何配置这些资源关涉到他们的爱心能否实现,关涉到这些有限的资源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就要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切实进行调查研究,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最需要的人身上。特别是避免对单个社会弱者的过量救助,更反对为了除了公益以外的动机或者目的而针对某一个体的重复救助。这种公平是公益本身的伦理要求,区别于社会一政治的公平,但又和社会一政治公平有着共同的理念。从社会同一性的角度看,公益活动的公平理念不能脱离社会公平道德所达到的水平,因此受到普遍公平价值的节制。所以,社会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的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行为章程的制定和监督,为保障公益活动中公平价值的实现做出贡献。
       4.公益活动中施助者和受助者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问题
       在现代社会,任何个人都是一个权利主体,也是一个义务主体。在相互的关系中。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评价。公益活动虽然是一类特殊的社会活动,但是参与其中的人也不能逃于这种关系。在施助者和受助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呈现为某种相对比较复杂也更有道德意味的特点。比如,施助者享有什么权利,他对受助者的救助行为是道德权利还是道德义务?受助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的权利依据是什么?他在接受救助的时候,应该还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施助者和受助者的权利有什么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施助者和受助者的义务有什么不同,二者的关系如何?从道德的意义上说,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关联?这都是需要伦理学作出回答的问题,也是现实的公益活动中实际存在的道德问题。
       二、当前中国公益伦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近20年来,我国公益事业渐扩及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环境治理、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文娱体育、社会治安、法律咨询等现代公益的各方面,逐步深入社会各领域;民间化、社会化、自治化特色日显;公益事业的网络化支持系统正在形成,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在扩大;国际交流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各公益组织逐步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公益事业合作,并对国际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伦理的理念和规范也正进行着调整,并在此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1.全球化时代中国传统公益伦理面临认同困难
       “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言说社会运动的标志性用语。作为由经济全球化推动的全球化历史浪潮正在席卷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全球化代表了开放,内涵着一种全球共同发展的趋势,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都不得不寻求与全球化的关联。在此背景下的世界文化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显现出前所未有的变化态势。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一方面要进行内部的全面改革以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应对全球化带给我们的影响以融入全球化。以利他价值观为核心的中国传统公益伦理文化也会经受着这股浪潮的冲刷。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的公益价值体系必然被重新整合。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公益伦理价值要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以某种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的,制度化是我国公益伦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对人们出于“爱心”的公益行为会带来深刻的影响。在此过程中的任何社会和个体的公益观可能会遭遇道德的困境。特别是全球化背景下的普世伦理与民族公益价值观的矛盾可能会凸显。一方面,民族固有的落后的公益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因难以融入全球化过程而显得尴尬(如弱势群体的自我尊严问题);另一方面,民族固有的公益伦理文化精华也可能因暂时不被接纳而显得落寞。
       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发展我国传统公益伦理,实现全球化与我国固有的传统公益伦理的合理双向交流是我国当前公益伦理面临的新挑战。
       2.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公益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理念与公益伦理有着内在的关联,公益伦理如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得到落实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这其中,与公益伦理有关的问题,比如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平衡问题、权利的平等享受问题、公益援助与环境保护问题等都对公益活动和公益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之,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域内厘清哪些人群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权益的满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什么积极意义,如何在确定弱势群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调整公益伦理的内涵和实践规范等,如何以和谐社会的伦理观丰富公益伦理内涵,是公益伦理亟需努力的。
       3.当前的公益伦理理念迫切需要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在我国,慈善事业曾经被指为“宗教行为和资本主义的伪善”。最近十年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其中政府的推动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与其他国家公益组织来自民间并发展于民间不同,中国至今还是公募公益基金的一统天下,公益机构的官方色彩非常浓厚。在公益行为还没有蔚然成风的阶段,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基金的募集。在这个意义上说,公益伦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倡导的伦理理念和价值规范。但是,这无疑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即忽视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生
       长和独立发展,忽略了公益伦理的世俗化力量。社会学家卢汉龙认为,公益事业应该做“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第三部门”事情,但在中国,公益事业还是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公益钱物的募集带有明显的行政命令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人群分化的加剧,随着人们物质力量的增强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公益组织成长于民间已属必然。2004年,在多年来各方呼吁、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经验而制定颁布了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纯民间的公益基金会的地位首次得到承认,而且首次把境外基金会包括在内;对基金会的组织、运行、监督和透明度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接近国际通行的标准;明确规定允许基金会进行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增值,使基金会的持续性有所保证;税收优惠待遇表述比以前明确,并把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者都包括在内,等等。《新条例》的颁布促使许多民间公益组织的诞生,如,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复旦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福岛自然灾害救助基金会、吴孟超医学科学与技术基金会以及上海自然与健康基金会,等等。2005年温家宝总理第一次提出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各级政府重视并把公益慈善事业提上日程,纷纷以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动,加快了公益慈善事业民间化、大众化的速度。 但在此局面面前,公益伦理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受助者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认同问题、民间公益组织的价值定位问题等,这些都需要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三、公益伦理构建的视角
       为了应对当代中国公益伦理存在的挑战、解决公益伦理存在的问题,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价值支撑和精神动力,有必要对公益伦理进行重新建构。但是,应如何来构建当代中国的公益伦理呢?这里存在着一个视角问题。在我们看来,当代中国公益伦理构建的视角主要有:
       1.传统视角
       所谓传统视角,就是指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所谓传统道德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由历史沿袭而来的道德观念、伦理思想的综合体。它具体体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特征、价值观念上,内化、积淀、渗透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心灵深处,构成一个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的重要成分,也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公益伦理思想。如孔子说:仁者,“爱人。”(《论语 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礼记·礼运·大同》中说:“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墨子说:“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多财,财以分贫也。”(《墨子·鲁问》)“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等等。所有这些思想都值得我们在公益伦理的构建中予以吸收和借鉴。当然,我们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而是要所批判,有所继承,坚持批判和继承相统一的原则。否认继承的批判。是民族虚无主义的做法;没有批判的继承,则可能犯传统保守主义的错误。这两者都割裂了批判和继承的统一,都违背了人类文化传承的规律,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公益伦理的建设不能忽视传统的惯性,特别是作为向来注重结果公平的传统分配伦理,公益伦理更要引起重视并吸收改造,把结果公平作为“第三次”分配主要努力方向,也是补充制度分配不足的可行性渠道。
       2.全球视角
       所谓全球视角,是指公益伦理的构建要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公益伦理思想。公益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而且西方的公益事业也相当成熟和发达。如美国约有70多万个大大小小的慈善机构,包括社区邻里机构、宗教团体、基金会、联合集资与募捐组织等。这些慈善机构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之成熟、社会上捐款额之巨大、志愿者队伍之庞大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伴随着公益事业的成熟,西方各国在公益伦理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公益伦理方面的成果也为我们构建公益伦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统。在对待西方公益伦理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大胆地而又科学地借鉴和吸纳其有利于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伦理文化,促进我国的公益伦理建设,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借鉴并不是“照搬照抄”,不是搞“拿来主义”,而是批判基础上的继承。在借鉴西方公益伦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弄清它的实质、功能、内容及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参照它来构建适应当代中国发展的公益伦理体系,同时又要吸取西方公益伦理方面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以避免我们在公益伦理建设中发生失误。
       3.现实视角
       所谓现实视角,是指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以及公益活动本身,把公益伦理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联系起来,使公益组织、公益活动和公益伦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说来,至少要做到两点:
       (1)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严格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可否认,我国当前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需要公益救助的社会弱者,这种现实的存在要求公益伦理必须把落实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首要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还大量存在,在发展机会方面、社会资源占用和享用方面、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等还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主要存在于弱势群体之中,这正是公益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哪些人群需要真正的救助,我们必须明白弱势群体需要什么样的公平正义。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授龚维斌指出,“改善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状况,重要的是保护他们多方面的权益,特别是平等的社会权益,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就业权、公平的劳动报酬权、平等的公共医疗卫生享受权、平等的社会保障享受权等社会权益。”公益活动完全可以把解决这类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补充,不要仅仅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因此公益组织和公益活动大有可为。
       (2)当代中国公益伦理的构建必须反映公益活动本身的基本要求。公益伦理作为调整公益活动内外关系的规范体系,必然同公益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公益伦理作为公益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道德准则和要求,是由公益活动的具体利益和义务及其具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等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特殊的公益活动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公益活动影响着公益行为主体道德心理的特殊倾向。制约着公益伦理调节的特殊方向,所以,公益伦理必须反映公益活动的特殊本质,概括公益活动的特殊要求。通俗地说,概括出来的公益伦理准则和要求,人们一望便知,只能是公益伦理的要求和准则,而不是其他领域伦理的要求和准则。在这个方面,公益伦理应该尽量降低公益活动的政治伦理色彩、增强民间世俗道德色彩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为民间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伦理支持。
       (责任编校: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