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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马克思要重建什么样的个人所有制?
作者:张兴茂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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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克思要重建的是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相统一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个人所有制”只是它的不同称谓而已。它既不同于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任何形式的公有制,更与任何形式的私有制风马牛不相及。谢韬、辛子陵的《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严重曲解了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科学内涵,极易造成理论和思想混乱,必须予以澄清。
       关键词:个人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1-0074-06
       收稿日期:2007-08-10
       作者简介:张兴茂(1063-),男,河南巩义人,河南大学乌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怎样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中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含义,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讨论日久、歧见颇多的老问题。最近,谢韬、辛子陵两位学者在《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上发表《试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以下简称谢文),对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进行了“试解”。令人惊讶的是,并未见该文对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有认真、深入的解读,即轻率地把股票、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三自一包”、联产承包责任制,甚至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等都称作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断言: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就是社会化,这就是公有制,而不是政府所有制。”(引自谢文。以下引文如未注出处,均来自该文。)依笔者看来,个人所有制当然不等于政府所有制,但后者至少应当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谢文竟然“试解”出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则未免使人瞠目了。难道还存在“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可见,谢文在这里为我们临摹了一个早期的反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杜林先生曾经描绘过的“混沌世界”。所不同的是,杜林只是表示了对“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的不解,而谢文则把本是图像清晰的个人所有制“试解”成了“混混沌沌的杂种”,并言之凿凿地宣称:此世界即是马克思的彼世界。鉴于谢文所言,“重建个人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个行之则一言可以兴邦,违之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使得任何关心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人,都不能对这一问题保持沉默。下面,让我们先来探析一下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究竟何指,再来看看谢文是多么的逻辑混乱、离题万里。
       一、理论界既有观点述评
       为了论述上的方便和读者的对照理解,特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引文如下: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自《资本论》公开出版开始,就存在着争论。在杜林看来,“个人所有制”与“公共所有制”是水火不容的,是无法“辩证”清楚的。杜林的谬论遭到了恩格斯《反杜林论》的痛击。恩格斯在批驳杜林的过程中,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作了说明:“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许多年来,人们都是按照恩格斯的解释来理解马克思的论断的。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展开了长期的热烈讨论,可以说,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理解。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六种观点:
       第一,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其主要理由是,马克思曾经指出过,在未来社会中,“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这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是一致的。而且,正如人所共知的,《反杜林论》实际上是恩格斯和马克思两人共同的著作。《反杜林论》的原稿曾由恩格斯全文念给马克思听过,经过马克思的认可才得以完成的。
       这种传统的观点受到了许多人的反对,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在要求,这个规律的运动过程以什么主体开始,亦应以什么主体结束。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看做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终点。而这一过程的起点则是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否定的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既然起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终点也应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可能是消费资料所有制。而且,从历史上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内,消费品最终总是由个人占有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当然也是如此,所以,自然也就谈不上“重建”的问题。应该说,这种对传统观点的反对是很有说服力的。但仍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恩格斯的解释是经过马克思认可的,反映了马克思的思想。我们当然可以说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思想的理解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地准确,但如果恩格斯的理解是马克思本人也已认同的,则须另当别论。因此,只有对这一无法回避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完全为人所服。
       第二,认为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映的思想来看,在未来社会中,并不存在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恰恰相反,不仅生产资料,而且劳动力也是归社会所有的。因为在未来社会中,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实现了广泛的社会结合,他们的劳动力已经结合为不能分割的社会的劳动力,并由整个社会统一使用。消费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也只是在纯粹的意义上为了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以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再者,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也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不需要重建;而且,这种观点同样违背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在要求。
       第三,认为我国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个体经济,是一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笔者看来,这实在是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极大误
       解。就个体经济来看,它是一种小私有制,是已经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掉了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不可能去重建它。就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来看,其实质无非是重新肯定了农民个人的物质利益,克服了大锅饭的弊端,实际上是向私人利益的让步。当然,这种让步是必要的,因为它更适合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但也正因为如此,就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相去甚远了。因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亦即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从生产关系上看,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个人已经是实现了广泛的直接的社会结合的个人,并且是“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劳动力来使用”的,因而绝不可能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所以,无论从生产力方面还是从生产关系方面,把对向私人利益的让步当做重建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实在是南辕北辙。
       第四,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建立“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所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有些社会成员无生产资料的现象。因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并且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他并不反对个人私有。该观点还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作为论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马克思的思想完全背道而驰。首先,此种观点对这里的“个人”作了肤浅的表面化的理解(后文将会详细谈到)。其次,“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作为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存在过。因为这种私有制一经存在,就会按照其自然过程的必然性演变成“部分人的私有制”。历史的经验已经准确无误地证明了这一点。再次,上述《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也不能作为此观点立论的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才存在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所以,这里的“社会产品”肯定不是生产资料。
       第五,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实行的全社会所有制。这种观点认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说法。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基本正确的。但是,这里必须避免一种倾向,即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同现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等量齐观,并把前者作为后者改革的范本。因为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有着一系列的客观物质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关系条件,而由以建立的基础条件不同,其结果也会很不一样。
       第六,认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设想的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理由是马克思不可能对遥远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做出详细安排。这种观点似有简单化的倾向。首先,从上面引述的马克思的整段论述中,看不出任何这样的意思;其次,封建时代的小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都是完备的社会形态中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个人所有制也只有存在于完备形态的更高级的未来社会之中,才有作为否定之否定的意义;再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具有高度科学精神的学者,他们确实对未来社会只做原则预测而拒绝详细描绘,但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仅只提出实行个人所有制,还远远谈不上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详细安排。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应该说反映了马克思的思想,但尚需做出进一步的说明;第二、三、四、六种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第五种观点基本上正确,但要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客观物质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作出准确的理解,才能真正把握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内涵。
       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社会关系条件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上难以达成共识,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准确把握“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客观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条件。如果仅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这里的“个人”,则对个人所有制的认识发生歧义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众所周知,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出发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过渡性质的。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就从客观上要求“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而这就必须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使“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惟其如此,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才可能具备真正的基础。但是,要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就必须消灭旧式分工。因为“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被要求就业于某个特定的工种上,造成人本身的畸形片面的发展,就谈不上由全面发展起来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恩格斯曾讥讽杜林“无须废除旧的分工,社会就可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主张是“幼稚观念”。当然,人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毕竟要受其生理极限的制约,但这里的决定性意义在于,未来社会彻底打破了过去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充分而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限制。而且,由于未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从大自然的奴役下解放出来,三大差别已经消灭,从而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归于消失,使得人们能够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去占有全部生产力的总和。所以,马克思也曾多次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说成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社会的生产资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总之,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旧式分工的废除。三大差别的消灭,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客观物质条件。
       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必然带来人的社会关系的革命性变化。在过去已经存在的一切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得不充分,社会的发展总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为代价来推进的。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自然无自由可言。某个人所以有自由,只是因为他从属于特定的统治阶级,是对于其他被统治阶级的个人毫无自由而言的。而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人们不仅对自然界取得了自由,而且人对自身的社会关系也取得了广泛的自由。由于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类摆脱了自然界的外在必然性制约,人同
       自然界的关系和谐一致了;同时,由于分工和私有制造成的人的活动的异化和劳动产品的异化已经消除,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消亡了,靠牺牲多数人来发展人类才能的状况被克服而与每个人的发展相一致。人们自己社会行动的规律如同过去存在过的异己的统治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被人们自觉地运用起来,为自身的发展服务。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的个体和人“类”的矛盾得到解决:社会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个人是实现了广泛社会结合中的个人。个人的存在就是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亦即个人的存在,个人的规定性与社会的规定性达到了统一。此时,人的劳动不再是片面的和为了谋生而被迫从事的活动,而是成了完善和发展自己才能的第一需要;人的消费也不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的生物本能,而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利已动机不仅是可耻的,而且根本不可能产生,哪里还会有什么“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
       以上我们论述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关系条件,这是我们科学把握个人所有制确切内涵的出发点。而以往之所以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或误解,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脱离了或忽略了马克思立论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关系基础,不了解未来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关系。早年的杜林不理解这一点,从而把个人所有制说成既是公共的又是个人的“混沌世界”;而今人没有理解或忽略了这一点,就要么认为个人所有制和公有制水火不容,要么牵强地把今天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某种具体的公有制形式视为个人所有制,甚至把它理解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三、个人所有制的确切涵义
       那么,个人所有制的确切涵义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基础层次的涵义;二是在此基础上的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先看第一个方面的涵义。按照马克思的分析逻辑,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未来社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则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从整段论述及其上下文的联系上看,马克思在这里一直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而言的,所以,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正如前文所述,个人的规定性与社会的规定性是统一的,因此,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也就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而已。其实,马克思在许多不同的地方曾用多个相似的说法表述过未来社会公有制这个概念。比如,“直接的社会财产”、“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等等。马克思甚至更为明确地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得到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从而对产品的所有制,因为产品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未来社会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否定的正是谢文声称的“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关于个人所有制第二个方面的含义,实际就是,个人所有制除了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外,是否还包括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回答是肯定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马克思明确反对把分配问题看做事物的本质从而把分析的重点局限在分配问题上,因为“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指生产条件的分配——引者注)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这就是说,如果撇开了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无法准确地把握一个特定社会生产的本质,而弄清了生产条件的分配状况,则产品的分配状况也就容易理解了。那么,个人所有制中的情形又如何呢?按照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个人所有制是个体小私有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复归,那么,前者与后者之间就必然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特征:两者都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都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但前者又决不是后者的简单重复。个人所有制中的劳动者已不再是分散的孤立的个人,而是个人与社会和谐统一中的个人。他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在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它们进行劳动。这样,生产的最终产品也只能既是归社会,也是归个人去占有、分配和消费。所以,在个人所有制的命题中除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含义外,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由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自然决定的。这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并无与马克思的思想相冲突的地方,理所当然地得到了马克思的认同。
       综上所述,马克思要重建的是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一种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相统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个人所有制”只是它的不同称谓而已。它既不同于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任何形式的公有制,更与任何形式的私有制风马牛不相及。
       四、谢文是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科学内涵的严重曲解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谢文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是多么地不着边际。
       谢文认为,股票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众所周知,股份制只是一种经济的组织形式,其本身并没有公有或私有之分,要判断其经济性质,需要看股票的所有者主体的性质。如果其所有者是私人,那它就体现私有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它的社会所有和公有制性质是如何体现的?不错,马克思确实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股份企业给予过积极评价,但马克思只是肯定了它的有限的意义,从来没有把它上升到与个人所有制比肩的高度。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难道过渡形式和完成形式是一回事?稍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人,对马克思这些关于股份制的重要论述,大概都耳熟能详,不知谢文的作者是忘记了,还是有意忽略了。
       谢文不知从马克思的哪些论述中居然“试解”出了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可真是谢文的一大发现。就笔者有限的学识所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经常使用公有制的概念,但从来没有为公有制给出过一个规范的定义。如果这就是马克思的定义,请问典出何处?果真如此,恐怕会让许多受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育的人如坠五里雾中。如果这就是公有制,那还有什么是私有制呢?自从有阶级社会以来,
       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从来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最普遍的形式。也许谢文的意思在于强调“人人有份”,但第一,人人有份当然就是人人都是私有者;第二,截至目前的历史,“人人有份”的社会从来没有过。因为在一部分人的发展要靠牺牲另一部分人为代价的情况下,人人有份的私有制必将按照其自然过程的必然性演变为“某些人的私有制”。俄罗斯在把国有资产人人有份地分到老百姓手中后,不是很快就实现了在部分人手中的集中吗?再者也许谢文的意思是他们的公有制指的是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那倒确实是“人人有份”。但正如笔者上文已经阐述的,马克思的“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是社会的个人,哪里能看到一点儿“自然人”的影子。
       行文至此,笔者不得不对究竟什么是公有制多说几句。尽管这好像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给过一个规范的定义,但作为公有制,至少应该肯定这样两点:第一,财产必须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当然也可以是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占有,这意味着财产是不能被每一个个人所分割的;第二,与第一点相联系,任何个人都不能仅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取经济剩余。如此看来,哪怕是由数以万计的股民持股的股份公司,它仍然是私有财产,因为可以凭借每个人的出资证明——股票——而把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分割到每个人的名下并藉此为所有者带来财产收入。所以,“小小一张股票”是无论如何体现不出公有制的性质来的。
       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谢文还把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说成是和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相一致的。因为两者都是先没收大资产者,再把资产分给无资产者或少资产者。看来,谢文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就是变部分人的大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人人均等的小生产资料私有制。照谢文的逻辑,毛泽东并不比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领袖们高明多少,因为他们也曾提出并或多或少地实施过“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的措施,陈胜、吴广、洪秀全们哪里是农民起义领袖,他们简直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先驱者。谢文还说,从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在革命取得成功后,没有去重建个人所有制,把公有制异化为政府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对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这是前苏联、东欧和改革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失败的理论根源。任何尊重历史的人都不会否认社会主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在前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史上曾经发挥过的重要作用。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制、集体所有制本身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公有制的形式及其实现形式也要不断创新,但这些决不能成为放弃公有制的理由。如果按谢文的逻辑,叶利钦之辈又把国有资产通过“小小的一张股票”均等地分给了俄罗斯人,真正实现了谢文理解的“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莫非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又在俄罗斯实现了浴火重生?
       谢文在论述个人所有制的时候,也多有“共同占有”的字样,但在具体论述时却都着墨在“人人有份”上。这也难怪,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制和共同占有是一致的。而在谢文的理解中,个人所有制就是人人有份,和共同占有是矛盾的。既要人人有份,又如何能共同占有?可见,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在他们眼里,不过“钟馗”而已。他们念念不忘的是建立“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的所有制。但是,这种个人所有制我们万万不能推行,因为用谢文的话说,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苏联、东欧殷鉴不远,我们当引以为训。至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对谢文“我们要高举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马克思主义旗帜胜利前进”的号召,我们在今后相
       [责任编辑 王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