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研究]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文化转型
作者:杨 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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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国的文化也要相应地发生转型,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应积极推进以自由、平等、和谐为特征的公民文化、法治文化、契约文化以及生态文化的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文化条件和精神支撑。
关键词:和谐社会;文化建设;文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1-0032-06
收稿日期:2007-08-07
作者简介:杨莉(1974-),女,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马列德育部讲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主要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反映和升华,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智力支撑和精神武装。因此,关于和谐文化的研究成为摆在理论界面前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理论界对和谐文化建设的探讨大多集中在和谐文化的内涵、建设和谐文化的意义以及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影响上。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顺的观点,他认为,“和谐”是一种文化境界,全面的、可持续的社会和谐,从总体上讲就是广义的文化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文化;北京大学哲学系郭建宁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显著特征,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借鉴和吸收的重要资源,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华中师范大学张耀灿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弘扬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为推动人与自然共存共生、建造人类世代相承的美好家园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依据。笔者力图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判性分析,并提出随着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国的文化也要相应地发生转型的主张。当代中国文化的转型,就是要在继承传统文化精华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先进文化成分,建构适应现代和谐社会的先进文化。从世界文明的主潮流来看,伴随着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当代中国文化的转型应表现在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型、身份文化向契约文化的转型以及生态文化的建设四个方面。
一、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
(一)公民文化的基本内涵
1956年,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提出政治文化的概念,随后这一概念在中外政治哲学研究中一直备受关注。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公民文化是在政治文化的研究中逐渐形成的。1962年,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合著了《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一书,作者花了五年的时间对美国、英国、墨西哥、意大利、前西德五国居民的基本政治态度进行大规模抽样调查,通过分析得出“公民文化适合于保持一种稳定的和有效的民主政治过程”的结论。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一书中将政治文化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地域型(或村民)政治文化、依附型(或臣民)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或公民)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是参与型复合政治文化,它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复合的、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它既带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带有现代文化的特征;公民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交流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具有一致性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因为,公民文化中除了包含有积极的公民性外,还包含有村民对初级关系的取向、臣民消极的政治取向,从而形成一整套得到处理和平衡的政治取向——存在着政治的积极性,但这种政治的积极性不会高到损害政府的权威;存在着卷入和信仰,但它是有节制的;存在着分歧,但它是受到制约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存在于高度发达的政治社会中,人们积极参与政治、极其自觉地关注其权利和职责,个人不仅取向于政治输入,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取向于输入结构和输出结构的过程。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臣民文化具有独特的含义。臣民文化是一种带有明显奴性特征的文化,臣民文化缩小了甚至根本否定了人的基本权利,无限放大了君王或国家的权力,使中国人在权力的网罗中无可逃脱甚至甘愿成为权势者的奴隶。公民文化的主体是公民,阿尔蒙德把屈从或只是被动地不屈从政府机构的法令和规章的人们定义为“臣民”,把那些准备对掌握政府决策的人施加影响的人们定义为“参与者”(即公民)。与臣民文化相比较,公民文化更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公民的能力和公民的主体性地位等。公民文化强调政治输入程序里的个体参与,这是对高效的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
(二)推进政治文化转型,建构公民文化
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必须是同步的。在现阶段,实现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现代化本身也是一个由人格依附的臣民社会向个性自由的公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实质上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的民主政治的实现。与这一社会转型相对应,政治文化也必然发生相应的转型——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型。
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得以持久存在发展的政治文化基础,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文化是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人们由自在自发的自然状态逐渐成为自由自觉的状态的主体。因此,在价值取向上,它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要求,强调权利本位、主体价值和自由理性精神;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共精神。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D.Putnam)经过20多年的实证研究出版了《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该书通过对意大利各地区的研究,探讨了有关公民生活的一些基本问题。普特南研究发现,意大利北方地区在历史上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城市共和制,这个地区公民性强、制度效绩高;与之相反,南方地区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君主专制,这一地区的公民性弱、制度效绩较低。普特南的研究显示,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重要的,而它们的历史变化又是缓慢和艰难的。
公民文化的形成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卢西恩·派伊认为,政治的发展意味着从臣属型文化走向公民文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对平等原则更加敏感,更多的人接受普遍的法律,政治体系的能力不断增强。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没有人类在劳动中创造,就没有政治文化的产生
和发展。公民文化的建设不是仅靠教育来完成的,公民文化需要通过公民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的孕育和培养。在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公民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公民必须祛除臣民意识,树立公民意识,发扬公民精神,并以此来指导政治行为,建立公民文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阿尔蒙德提出了一种思路,他认为:“正规教育不能在时间上完全替代公民文化的其他一些成分的创造。补充正规教育的一种方法,可能是发展政治社会化的其他渠道……同时发展国家的认同感,臣民和参与者能力,社会信任以及公民的合作。”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公民文化的积淀,在中国近代化的过程中,众多仁人志士为培养国人的公民意识进行了尝试。梁启超最先提出了培养“新的公民”的主张,得到了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人的积极回应。但历史因袭的力量是强大的,长期的封建专制使得以“家族本位”、“等级特权”,“忽视个人权力”等为特征的依附性臣民意识在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公民意识在社会现实中始终未能全面形成。在我国现阶段,构建公民文化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就是树立公民意识和培养公民精神。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政治实践的推进必将会促成公民意识自发的、普遍的形成。我们要立足于政治参与的发展要求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政治文化,把公民文化的塑造、公民精神的培养作为政治文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二、从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转型
(一)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的比较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法治基础薄弱而人治基础十分巩固的国家,这是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必然结果。从制度层面上说,人治的本质就是专制。中国的人治文化,反映在制度层面上,就是高度发达的专制政体。在专制政体下,国家治乱的关键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行为,而不是法律。人治是依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来治理国家。国家的命运、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依赖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品质。一个国家一旦出现专制独裁、暴戾、愚昧的统治者时,随之给国家带来的便是动乱与衰败。人治排斥法治,造成法律虚无主义,使法治基础薄弱。人治造就的是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臣民个体,不可能造就具有独立自主精神的公民主体。人治社会在历史上尽管也形成了像“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等兴盛局面,但是人治形成的社会和谐与兴盛局面缺乏持久的动力和坚实的根基。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一再表明,封建社会的盛世随着封建君主的变换而盛衰不定,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发展的周期性动荡。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也未能走出人治思想的阴影,导致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人为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邓小平多次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人治社会孕育的是源远流长的人治文化,它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作为传统人治文化的反动,它是现代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影响、制约、形成与法制相关的一切精神的和形式的因素总和。它为实行依法治国——实现以法治取代人治,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以及规范形式的权威性保障。人文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土壤,人文精神孕育出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又铸成法治制度。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实体,绝不是束缚社会的绳索,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器。它生长于社会肌体,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地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法治文化注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与人治文化相比,法治文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涵。
(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实现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型
中国要实现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扎好法治文化的根基。没有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实现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法治国家是以法治文化为基础的,因此要真正实现以法治取代人治的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全面而彻底的清除人治文化,建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韩国学者在研究儒学与现代化时指出:“为了让人民群众走上政治舞台的前台,必须消除等级社会观念中的封建残余。在等级社会里,君子注定要治人并由人民供养,而人民则注定要侍候君子。在这方面,以君子和百姓分离的等级社会体制为基础的儒家文化正好是现代化的对立面。由于农业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社会的加强,儒学的贵族政治哲学一直抗拒导向民主化的任何内在动力。”康德在1784年发表的《在世界公民意图中的一般历史理念》中提出了他的第五定理:“人类最大的问题是实现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的社会。”康德的普遍法治社会的定理是要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以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康德看到,在公民社会中,其成员越自由,成员之间的对抗性就越彻底,秩序就越难以维持。因此,自由不但强调对一切束缚的超越,而且还需注意到自由的限度。康德在公民自由中强调了对自由的外在限制,这种外在限制就是外在的完善的国家宪法。竞争和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在法律保障下实现自由竞争,这便是康德所说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专制思想十分浓厚,它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严重的制约因素。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一直存在着对法治的追求,但并没有培育和形成真正的法治文化。战国时期,就有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分,但“法治”的主张者所主张的“法治”不仅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之“法治”相去甚远,而且与“王权政治”的个人集权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为之服务,其法治主张体现在相关的规范上仍是人治。这种法治的主张在秦统一中国后所建立的是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的人治国家,一切由皇帝个人说了算,这种封建专制一直延续了数千年。在近代,与宪政民主相联系的法治文化,虽然与马克思主义和其他进步文化一起传人中国,但并没有深入人心,更没有在国人的思想中扎根。法治文化对中国的人治文化虽然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人治文化的根基。这就导致近代中国对法治文化的建设准备不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只能采取与人治文化相适应的道路、形式和手段,使人治文化在革命实践中得以延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但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仍然相去甚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才步入了健康发展的新轨道。
法治的本质是“民治”,法治的主体是最广大的社会民众。因此,现代法治必然会对广大民众的法律素
质提出较高的要求。现代法治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中国民众现实的法律素质同现代法治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法制观念淡薄、法治信仰不坚定、法治技能低下是中国民众法律素质与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差距。一个现代公民,应该尊重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公民必须恪守法律,公民只有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建立。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发展的方向,它对培育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法治来实现和谐社会的。邓小平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条件下,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只能是法治社会。因此,无论在国家政治事务治理层面,还是在社会治理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其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法治。只有将法治的原则和机制引入公共治理,才能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这一切都依赖于中国法治文化环境的生成。
三、传统信任文化的转型形态——契约文化
(一)契约文化的基本内涵和社会功能
契约文化就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文化,由于契约具有平等、诚实、守信的特征,因此契约文化本质上是平等、诚实、守信的文化。人们作为彼此独立和相互平等的个人,一旦确立了契约关系,也就意味着双方不仅作了一项自由选择,而且都知道这种选择的意义,了解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及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中国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为了适应这一转变,中国社会还要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按照最一般的定义,契约乃是一种基于自由合意产生的关系。身份则相反,在《古代法》一书中,这个概念是指一种与合的意义无关的“人格状态”。在有些社会里,这种常驻不变的“人格状态”成为确定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而在另一些社会中,构成社会基本联系的是充满选择和交易的契约关系。在契约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依靠契约关系来调节,这一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本身就具有法治化的自觉性、非人格性和规约性的特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实质上就是从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化。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意味着社会关系及其调节模式的根本变革。契约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生产生活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都由家长行使,家庭的血缘亲情纽带维系着家长的权威,维系着家长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契约自由”,也就是说需要商品交易的各方能自由支配其意志,决定是否交易、与谁交易、交易多少。因此,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及其法治文化存在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应把契约原则纳入到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将其作为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中国最初意义上的身份社会与梅因所论述的身份社会基本一致,都是一种基于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身份社会。到20世纪中叶,这种“伦理身份”被一种更严密更广泛的体制上的“计划身份”所取代。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干部和群众等不同的身份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新型的“身份”隶属关系,使个人对家族的依附转向对国家和各个企事业单位的依附,这种依附同样是有碍契约社会发展的。当前,社会个体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身份从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契约文化本质上是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是法治社会赖以实现的思想文化保障。它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它是对传统社会身份文化的彻底反叛,使市场经济的主体获得了自由、平等的地位;其次,契约文化所蕴涵的契约精神和契约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社会诚信危机的文化基础。
(二)契约文化是和谐社会的诚信基础
信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基础。美国学者弗郎西斯·福山提出,一个国家的福利及其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该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他主张以积极的道德资源建构社会的文化环境。他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指出:“一个繁荣昌盛的文明社会依靠人们的习俗和道德——这些属性只能通过有意识的政治行为间接地形成,并且在对文化的不断关注和尊重的过程中得到滋养。”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以诚信为主体的传统文化却正遭受“实用主义”的侵蚀。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利益的过分追求导致了道德的滑坡。一个被视为在特定群体中具有强信任关系的社会,却面临着诚信危机,整个社会呈现出信用严重不足的状态,转型期的社会诚信问题突出地成为社会和谐的制约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信任文化发生了断裂,并最终将社会的信任纽带撕成碎片。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血缘经济,缺少开放性。传统诚信文化建立在人治的社会基础上,缺少法治要求,它基本上把诚信作为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传统社会中的失信行为缺乏法律的监督制约和外在的惩罚机制。传统社会中的诚信发生的依据是人的主观情感,交往关系建立在感性认知基础上的人情和关系网络。这种诚信是脆弱的和不稳定的,这是其最大的缺陷。传统诚信观局限于熟人范围,难以适应整个社会。
“平等、自由、守信”是和谐社会与契约文化共同遵守的理念。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契约精神。建立在法治和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契约文化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本身就是一种促进交换的社会制度建构,这种制度绝非纯粹的道德软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制度来约束。要在更加广泛的领域推行契约文化,把平等、诚实、守信等符合契约文化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确保道德监督的力度。推行契约文化并非意味着对传统诚信文化的彻底否定,传统的信任文化与现代的契约文化之间并非表现为绝对的对立和排斥,二者之间还应通过继承、扬弃
而共生共存。
四、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基础——生态文化
(一)生态文化的基本内涵
人类以文化的方式生存。工业文明的文化基础是西方自笛卡尔以来确立的以主客二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理性主义。它强调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把自然作为索取资源的仓库,作为排放废弃物的垃圾场。人类以损害自然价值为代价创造和实现文化价值,造成自然的严重破坏,带来生态危机。这种状况促使人类选择新的文化,选择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传统文化走向衰退,逐渐被一种上升的文化所代替,这就是生态文化。生态文化作为一种有利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方式,其广义的理解是以自然价值论为指导的人类新的生存方式,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文化的主要特征是从人类统治自然的文化,走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这种过渡以人类价值观的转变为关键,其核心是生态整体主义。
生态文化致力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化认为,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不能独立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之外,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生命形式相互依存和制约。生态文化是环境意识和环境理念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生态文化的深刻内涵在于它是一种在新时代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指导下的发展观,是对人类当下生存状态的一种改变,更是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深切关怀,是对人类得以美好生存的自然家园与精神家园的一种重建。生态文化可以通过内在机理的方式制约人们的政治,经济活动,从而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挥重大作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Ⅱ向。
生态文化并不否定人类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不否定人在自然界中的重要作用。但人类的生存竞争必须以不危害生态环境、不损害人类的当下和长远利益为前提。所以,人类必须确立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的生存方式。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原则,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优化人类的生存状态。人类的生存状态的质量不在于物质欲望能否得到更大的满足,而在于人的生存质量能否得到较大的提高。所以,人类应当在遵循“人一自然一社会”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上,选择能使自己的生存状态得到优化的存在方式。生态环境经过优化的生存方式既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从根本上满足人们的最大利益,真正提高人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二)以生态文化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生态文化是现代生态文明的基础。自然生态的失衡和社会生态的失衡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只有在生态文化的基础上把拯救两种生态失衡结合起来,才能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最终完成和谐社会的构建。生态文化提供了一种有机的、系统的、整体的、互利性的崭新的思维方式。生态文化所确立的价值观是承认自然价值的,认为世界本质上是生态性的存在。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现实存在的事物必须从关系存在论的本体论的角度,以有机的、系统的、整体的、互利的思想去把握和理解。生态文化否定了以主客二元分离为主要特征的工业文明的自然观,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建立在动态的、一体化的、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生态文化既超越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初级和谐,又超越近代工业文明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力求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生态文化作为一种以和谐为价值观的文化形式,它能够促进人类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而这些转变必然会为人的社会关系的改善提供保障。生态文化不仅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关系的协调和优化,更强调以人的精神文化品格来调整人类内部的生态平衡,尤其是通过人的价值观的调整来促进人与自然生态的平衡,以此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本体论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一种社会结构优化状态,建构和谐社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现代社会多维的有序的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文化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是由生态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决定的。生态文化的根本特征,是在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把社会和谐寓于人与自然的和谐之中,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生态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和生态教育,培育和引导生态导向的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形成提倡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社会价值观念。要把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信念,使公众、企业、决策管理者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全社会树立起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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