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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研究]清代北方推广乡约的社会原因探析
作者:段自成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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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清代北方乡约的推广过程实际是一个乡约行政组织化的过程。清代北方内地汉族乡约的普及是以里甲制度走向没落和保甲稽查多无实效为背景的,西北少数民族乡约的推广是为了用乡约改造当地传统的基层社会组织,而东北乡约的推广则是为了解决东北长期封禁造成的官治薄弱问题。尽管北方不同区域推行乡约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其前提和基础都是乡约的行政组织化,这说明清代国家权力的下移和官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
       关键词:清代;乡约;推广原因;基层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4—0097—04
       收稿日期:2007—11—06
       作者简介:段白成(1963—),男,河南唐河人,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清史。
       清代北方各地推行乡约的原因是清代乡约研究的重要课题。研究这一课题,不仅有利于增进我们对清代乡约的认识,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们对清代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史学界普遍认为清代乡约系为教化而设,但北方地区幅员广大,不同地区推行乡约的具体背景不尽相同,因此对各地推行乡约的原因应做具体分析。然而,迄今史学界尚无人研究这一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北方地区推行乡约的原因,说明清代北方推广乡约原因的变化与乡约行政组织化的关系。
       1 明朝中后期,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北方诸省就曾设有乡约。顺治初年,虽然上述各省的一些州县也出现了以教化为主的乡约,但比较少见。顺治九年(1652)以后,清朝皇帝一再命令各地推广乡约、宣讲圣谕,各州县的治城和重要乡镇一般都设置了乡约。后来,北方内地汉族地区各州县的乡约普遍经历了一个由治城和重要乡镇向广大乡村普及的过程。乡约在北方内地的普及与由里甲制的没落和保甲稽查的废弛引发的乡约行政组织化有关。
       里甲制度始于明初,但里甲的编制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必要的改革,随着土地交换和居民迁徙的日益频繁,里甲组织到明中后期逐渐混乱。清初,北方内地汉族地区各州县仍沿袭这一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摊丁入地后里甲编审的不受重视并最终停止,使里甲组织更加混乱。这种混乱易于造成赋役不均,也给里甲首事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威胁到国家税源的稳定。山东省的里甲催科之弊就很典型。新城县原来“庄村杂乱……每一里人户又散居各约。其共约者,多不共里,里差不能画一。共里者多不共约,催粮奔走艰难”,且有“里甲不均之弊”、“强弱不平之弊”、“比较不公之弊”、“花费民财之弊”、“侵欺国课之弊”,致使“每至奏期,钱粮拖欠,在官不免有赔垫之艰,在民不免有敲扑之苦”[1](P13—17)。济阳县清初里甲编制混乱,导致“催科无章,人苦其累,至以地亩送人不受”[2](P7)。淄川县“各里生耗不一,势不得不并一。并而图乱,大里或逾万金,小者不及十一”[3](P1),赋役严重不均。“寿光征粮之法,设六乡、一百零五社、十隅。日久弊生,往往粮单出,不能指花户主名”[4](P22)。山东省的例子是清代北方内地各省真实情况的一个缩影,它表明里甲僵化的编制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土地交换和居民迁徙频繁的社会现实,难以有效控制花户,无法确保国家税源的稳定。而乡约与保甲一样,是按照烟户的居住地进行编制的,因而以乡约承办催科,可以克服里甲僵化的编制方式所带来的弊端,保证赋役征派的顺利进行。这里也以山东的情况证之。济阳县原来里甲催粮办差弊端重重,及至康熙年间,该县“令里约自催,民始获地土之利”[2](P7)。康熙年间,高苑县知县张士尧鉴于里长征收钱粮害民严重,“易社为四十约,行滚单法,积弊清焉,民称大便”[5](P11)。寿光县因“户人棋布星散,滚催亦属不便,是以有顺庄之制”[6](P18)。其“顺庄法,使某户隶某庄,某庄隶某约,某约隶某乡。皎若列眉,丝毫不紊”[4](P22)。乡约催科能够弥补里甲催科的不足,甚至克服里甲催科的弊端,因而催科型乡约一经出现,便很快在北方内地汉族地区普遍推行[7]。
       清代乡约的推广,还与保甲稽查的效果不佳有关。明中后期以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地普遍推行了保甲制度。清王朝一再强调编查保甲,并试图将乡约教化和保甲稽查结合起来。但在单纯教化的乡约因不受地方官的重视而普遍衰落的同时,北方内地汉族地区的保甲制度也普遍出现了衰变,致使保甲稽查多无实效。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就曾说:“弭盗之良规,莫过于严保甲……然地方官有贤、不肖之分,而奉行有善、不善之别。盖同一保甲也,行之不善,造烟户册有费,刻一家牌有费,立保、甲长有费,刑书、皂快亦莫不有费。是保甲未行,而小民已被扰累矣。及至差点时,不过虚应故事。印官勤者自行下乡,惰则委员代点;廉者自备供应,贪者骚扰不堪。查点之后,不过出告示数张,取甘结数纸。虽有保甲之名,终无弭盗贼之策。故往往报行保甲之文与报盗之文相继并至也。”[8](P103)乾隆《同官县志》记载:“编查之法昔人论之甚详,然徒视为具文,不过有名无实。”[9](P14)民国《信阳县志》记载:“雍乾以上,政治清明,收效颇钜。承平既久,庶政废弛,编查保甲寝成具文,遂至伏莽潜滋。”[10](P1)保甲稽查不力,必然造成官府对基层的控制能力弱化。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试图通过设立具有稽查职能的乡约,来解决保甲稽查不力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雍正年问,太原总兵袁立相就奏称:“地方之要务,莫逾靖盗安民。而靖盗之法必在选择乡约、保长,令其稽查奸宄。贰者果得其人,壹乡之中,拾室之内,孰善孰恶,是正是邪,了然闻见于耳目。预作防范,处置得宜,良善无患焉。”[11](P105)嘉庆年间,河南巡抚马慧裕曾说:“保甲一法,本系各省奉行成例,条款章程极为周备。然每有未能尽收实效者,缘保正一役,民间视为在官贱隶,稍知自爱者相戒不肯充当,其承充者均非诚实可靠之人,既不见重于乡党,亦不取信于有司。其治溺于便安,其弊流于徇隐,有名无实。职此之由,应责令地方官出示晓谕城乡村堡,每村堡各举公正信服之士民一二人充为约正,总司保甲事务。”[12]具有稽查职能的乡约,既有教化功能,又能补保甲稽查之不足,因而得到了地方官府的提倡,从而使乡约在北方内地汉族地区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总之,清初北方内地汉族地区初设乡约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宣讲圣谕,因而各州县乡约的推广范围都比较小,主要集中在州县的治城和少数重要乡镇;后来由于里甲制走向没落和保甲稽查多无实效,教化型乡约向行政组织化乡约转化,使乡约在北方内地汉族地区的广大乡村得到普遍推广。
       2 行政组织化乡约在北方内地汉族地区的推广取得成效之后,清廷也将乡约推广到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但由于西北地区情况复杂,西北少数民族推广乡约的原因与内地汉族地区不尽相同。
       与内地汉族地区相同,清代在西北回族地区推行
       乡约也是为了通过乡约教化来加强官府对回民的思想控制。譬如陕西富平人樊清心曾说,“回民犷悍,由于尚勇而不知书,以越货杀人、械斗寻仇为能事”,设乡约“宣讲《圣谕广训》,以开导之,庶几默化潜移,隐戢其桀骜不驯之气”[13](P427)。陈宏谋任陕西巡抚时,也称“各处回回半多顽梗”,因而“颁发条约,责成掌教乡约不时约束”[14](P21—22)。由于西北回民乡约的推广是以新教兴起所引发的新旧教之争和回民起义为背景的,所以清代设置回族乡约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加强对新教的控制,来维护西北地区的稳定。乾隆年间,钦差大臣阿桂曾说:“此次田五订期起事,即系旧教乡约李应得等首先呈告,得以及早擒挐。而各处窜匿余匪,多有经乡约擒送报官者,已有明效。”[15](P3092)从阿桂的话可以看出,清朝在西北回民地区设置乡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旧教控制新教。当然,清廷以打击新教为名,以乡约取代阿訇,也有利于加强对旧教的控制。譬如当时规定:“回民不许称阿浑名目,于回民内拣选老成之人令其充当乡约,随时稽查,互相劝戒。”[16](P252)这一政策既是针对新教的,也是针对旧教的。回民起义被镇压以后,清代又出台了新政策:“回民礼拜日期,止准于本村寺内念经,不许另赴别寺,亦不得多索忏钱。如有婚丧事件,止准延请本寺乡约、头人。别寺之人,不得搀夺。”[17](P1216)这一限制性规定既适用于新教教徒,也适用于旧教教徒。可见,乡约在西北回族地区的推行,不仅是为了教化,也是为了通过对回族基层社会组织的改造,进一步加强官府对陕甘地区所有回族群众的控制。
       乾隆皇帝平准、平回以后,乡约开始向新疆地区发展,但当时清王朝实行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无意对缠回(维族)的基层社会组织进行彻底改造,只是在新疆推行伯克制度,因而乡约在新疆长期未能得到推广。新疆乡约设置范围的扩大是以左宗棠率军收复新疆为契机的。光绪十一年(1885),刘锦棠要求南疆各地裁伯克、设乡约。经过这次推广,新疆各州县基本上都设置了乡约。清廷决定废伯克置乡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尽管清朝已经对伯克制度进行了几次改革,但伯克制度的积弊并未完全根除,晚清时期各级伯克已经成为剥削和压迫当地缠回(维族)的腐朽势力。《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以伯克之横暴毒民也,因裁改乡约之名,以夺其权而杀其势。”[18](P8984)《新疆图志》也记载:“伯克恣睢虐民,残伤其类者,无所不至。故前巡抚刘公锦棠奏改行省,裁伯克之权,一统于州县,所以救其弊也。”[19](P1728)刘锦棠自己也说,“该回目等往往倚权藉势,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毫无顾忌”,“非裁去回官,实无以苏民困而言治理”[20](P1244—1246)。其次,伯克制度不适应新疆改置州县的需要。新疆收复之后,推广州县制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左宗棠、刘锦棠一再强调:“新疆当久乱积罢之后,今昔情形判若霄壤。所有边疆一切事宜,无论拘泥成法于时势多不相宜,且承平年间旧制乱后荡然无存,万难再图规复。欲为一劳永逸之计,固舍增设郡县别无良策。”[19](P3705)若改设州县,州县官仅为七品,而“阿奇木等承充伯克,多系三品、四品,州县官阶尚居其下。乡愚无知,恐启玩狎之渐。而与州县俨然并立,于体制亦不相宜。”只有裁伯克设乡约,才能收强干弱枝之效。另外,设乡约可为伯克解决出路问题,从而减少废除伯克制度的阻力。新疆普遍推广乡约时,“即于裁缺之回目选令承充”[20](P1245—1246),“是撤其职而留其衔,以慰其虚荣之心。复另委之以事,给之以俸,以赡其生活之计”[21](P364)。刘锦棠也说,伯克制度“相沿已久,未可骤加曲抑。拟请仍留顶戴,略如各省州、县之所辖绅士,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既可收其把持之权,又可藉为公家之用,似属两有裨益”[19](P3738—3739)。当然,从根本上说,废伯克设乡约,是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新疆“土地开辟,户口日繁,而原设一州县所辖或千余里、数百里,抚字催科远难亲到,不得不分派司事,并用乡约回目以助之”[19](P3908—3909)。所有这些,决定了新疆伯克制度最终要被乡约制度所取代。
       另外,青海的藏族地区早在雍正三年(1725)也设置了乡约。当时,清朝刚刚平定罗布藏丹津叛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青海地区蒙藏各族的统治,清廷决定采纳岳钟琪的建议,“执行抚番抑蒙政策,把原隶属于青海蒙古的藏族一律由清廷直接管理”[22](P209),并“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23](.P49)。清朝的番族乡约都是在“熟番”中设置的。乾隆五十六年(1791),有一军机大臣奏称:“熟番内向设有千户、百户、乡约管辖,而生番并无头目。”[24](P610)由此看来,清廷在番族中设置乡约,旨在通过对“熟番”旧的基层社会组织的改造,贯彻其对西北少数民族分而治之的传统统治政策。
       尽管清朝在西北几个主要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乡约的具体背景不尽相同,但通过乡约来改造少数民族传统的基层社会组织,加强官府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对少数民族的控制,是清朝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乡约的共同目的。
       3 在清代前期,东北的一些新兴垦区已经设置了乡约,但由于清朝实行东北封禁政策,乡约在东北的推行范围是很有限的。咸丰末年,东北正式开禁,乡约在东北很快得到普及。虽然清代东北乡约与新疆乡约一样普及得比较晚,但东北与新疆推行乡约的原因并不相同。
       东北乡约的推广是以增设州县为契机的。在东北开禁以前,就出现增设治城带动乡约推行的现象。长春“嘉庆五年设治伊始……分全县为四乡……乡设乡约”[25](P36)。奉化县“自道光元年始设治,划全境为九社,以乡约、保正专任乡村之公役”[26](P54)。咸丰以后,东北大量增设州县。东三省总督徐世昌说:“近数十年奏设府县百余,化八旗为郡县,东至长白,西至医巫阎,北抵黑龙,南垂渤海,政教所迄,几成中原。”[27](P1127)伴随着州县的大批增设,东北地区掀起了推广乡约的高潮。这一时期不少州县的乡约就是随着州县的增设而开始的。譬如,通化县“设治为光绪三年……是年即到县丈放荒地,勘定城基,设五十三保”[28](P144),每保设乡约、保正。光绪二十八年(1902),“设西安县……设治时先定中央位置,既画东吉、西宁、南康、北寿四保……复就围分为十六社”[29](P8—9),每社设有乡约。安东县同治二年([863)设治时,“因势区划,除县治沙河镇外,分全境为六十四牌,各置乡约、保正一名,司地方小区域之行政”[30](P16)。此外,在原来已经设置乡约的地区,随着新的府、州、县的析出,乡约数量进一步增加。譬如,“五常堡原有5个社,五常厅建立后,又增加6个社,共11个社”[31](P72),每社均设有乡约。绥芬厅设立后,
       “对管内进行区划,宁古塔地方分为9个甲,三忿口地方分为5个社,穆棱河地方为1个社。每个社选出乡约1人,倡办地方公益事务和应付官家交办事项”[32](P124)。可见,州县的增置,确实带动了东北乡约的推广。
       东北乡约的推广,也是伴随着移民的大批涌人而开始的。顺治年问,清朝曾鼓励汉民出关垦荒,关内人民开始大批移居东北。虽然乾隆时又禁止汉人出关,但闯关东者人数不少。为了防止新的流民涌人,官府在一些移民垦区设置了乡约。比如,双城堡大封堆外垦区“原有乡约三名”,负责协助稽查外来流民,后因垦荒面积增大,“再添设乡约数名,责令分段稽查,不准外来流民携眷潜往”[33](P241)。尽管清廷对流民实行驱逐政策,闯关东的流民还是越来越多。咸丰十年(1860),东北正式开禁。此后,关内汉民潮水般涌入东北。清末每年由山东移居东北人口达十万之众。移民的涌入,促进了垦区的发展,进而带动了乡约的推广。譬如,海龙县的辖区“原隶东丰籍,自前清光绪三十年开辟,始有村屯户口……彼时地方事宜,各归本界,均有乡约”[34](P58)。同治年间,呼兰厅所属地面“按照开垦区域,分为十二段……段设乡约,负责各项事务”[35](P59)。光绪年间,出放札赉特蒙荒,鉴于“开放之初,尚未设有地方官,而民间遇事亦不可略无管束”,即“先验放乡约数人、甲长数人,将地方乡社、牌甲均列齐整”[36](P387)。安东县的辖区原为荒地,“至同治间,山东因捻匪之乱,流民避难潜居于此,逐渐开垦。然皆散处零星,并无村落。光绪元年,东沟贼匪既平,委员丈放地亩,招徕开垦,户口日多”[30](P16),在此基础上设置了乡约。可见,大批流民的涌入,确实也带动了乡约在东北的推广。
       其实,清朝在东北推广乡约的根本原因,在于要解决新兴垦区迅猛发展与官府对基层的控制十分薄弱之间的矛盾。清朝长期实行东北封禁政策,造成东北开发较晚,地广人稀,官治薄弱。开禁后大批流民的涌入,使垦区迅猛发展与官治薄弱之间的矛盾加剧,以致东北地区土匪横行,农民起义也连绵不断。为了加强官府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改变东北社会失控的局面,清朝迫切需要在新兴垦区的移民社会中建立和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组织。而东北地区推行的乡约一开始就是行政组织化乡约。史书上记载:在东北,“乡约……原为组织地方行政而设”[37](P2622—2623),“以为行政机关之辅助”[27](P331)。晚清的东北乡约也都是基层行政管理组织。清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曾说:“今之乡约,勒派地方之财,供应地方之官差,习惯上充地保者也,不得与自治团体同年而语。”这种乡约自然能够适应填补新兴垦区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真空和加强官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因而也就应运而兴。《东三省政略》记载:“咸同以降,汉民私出关外,旗民杂居,民无拘束,而乡约之制又起。”[27](P1121—1126)民国《绥化县志》也记载:“良以地大物博,棼然难举……于是乎乡必有长,而社必有约。”[38](P4)正因为如此,开禁之后,乡约很快在东北各地得到普及。
       通过对清代北方乡约推行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清代北方乡约的推广过程实际是一个乡约行政组织化的过程。北方内地汉族乡约的进一步推广,得益于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的衰落引发的教化型乡约向行政管理型乡约的转变,西北少数民族乡约的推广主要在于清王朝要以乡约来改造这些少数民族传统的基层社会组织,东北乡约的普及则是为了用乡约来填补新兴垦区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真空。其次,清代北方乡约的推广过程实际是国家政权逐渐下移的过程。乡约本是一个乡民自治组织或单纯的教化组织,但由于清代北方各地乡约的推广都是以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为基础的,因而乡约的推广意味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和官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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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