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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美日助学贷款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田志龙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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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高等教育个人融资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一工程在我国开展较晚,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比较研究美日两国助学贷款的实践,无疑对我国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美日助学贷款;高等教育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l一8204(2008)04—0077—03
       收稿日期:2008—03—15
       作者简介:田志龙.男,吉林省财政厅。
       ①贷款管理启动费占贷款额的5%,银行也会在放贷时提取本金的0—3%作为保险费。
       同家助学贷款作为高等教育个人融资的重要手段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成为我同高等院校教育资助体系中最重要的方式,它对于高等教育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然而,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我同的助学贷款工程起步较晚,经验的不足和制度的缺陷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综观国外,美国和日本是其中两个助学贷款实践较早,制度设计较为完善的国家,考察其运行模式,对其合理成分加以借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助学贷款的发展。
       一、美日助学贷款的基本经验
       1.美国的助学贷款模式
       美国的高校助学贷款采用专项补助金的模式,即联邦政府对州和高校的助学贷款项目有专项拨款,并且专款专用、用途特定,如联邦帕金斯贷款和联邦斯坦福贷款。专项补助金有助于扩大学生选择贷款项目的范围,提高了对学生贷款的有效需求。同时,给银行以及非银行贷款机构造成压力,使其进行质量竞争和提高服务品质,促进了助学贷款市场竞争的发育和完善,也使人们能确定助学贷款项目多种服务的实际成本,为其他非政府资助型助学贷款的定价提供参考标准。专项补助金也问接促使高校把学费提高到接近全部教学费用,按全部成本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服务的价格,却不会减少大学毕业生的供给。在提高学费和教学服务价格后,联邦政府的公共资助可以更多地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以保证具有特殊技能人才的供求平衡。
       在申贷程序上,美国产校没有专门的学生资助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前提是校方经过联邦政府认可具有参与联邦贷款的资格。学生可以通过办公室领取、填写资助申请表,然后递交学校资助办公室甚至教育部。学校依据表中信息和数据,计算出该生就读本校时其家庭内部所能承载费用,以这个费用与本校培养该生所需成本相减,即得出该生的经济需求。依据这个需求量,资助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的联邦助学金、州政府提供的资助以及学校的各种资助相叠加,如果总额仍然不能达到学生的经济需求,那么剩下的就是该生能够借贷的额度,并直至借贷上限。申请资格一经校方确认,有关信息将转给银行,学生在签署了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书之后,银行把发放助学贷款的支票直接寄给学校用于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其余部分转给借贷学生用于生活费用。学生一旦离校后过了宽限期便开始还贷,另有申请延期者除外。还款期一般为10年,每月最低还款额为50美元。
       高校助学贷款在美国一般由私人金融机构提供,政府给予补贴,以此作为对银行贷款低利率的补偿。同时,政府负担起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贴息联邦助学贷款”利息。作为回报,贷款启动费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作为政府管理费用①。助学贷款的回收由商业银行负责,如果学生因意外情形未能及时还款,银行须尽到职责,如通过电话和信件等方式催促还款。若经努力270天以后仍未能成功回收贷款,银行可把欠款转给政府的担保机构并从该机构得到补偿。此外,美国各州都设立了担保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回收银行转来的被拖欠贷款。如能成功收回,担保机构可抽取回收额的:30%,如果拖欠之日起270天后仍不能回收,担保机构可向教育部申请补偿,政府将履行最后的担保责任。担保机构最后的拖欠率如果低于5%,政府将给予全部补偿,拖欠率若高于5%,担保机构也能得到部分补偿。
       2.日本的助学贷款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向大学生提供财政资助的国家之一。如设立于1944年的“育英奖学金”,它不仅授予少数学习优异且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也具有普遍性和无偿性。该奖学金是一种间接资助,可分为无息助学贷款和有息助学贷款两种。前者贷款期限为20年,一般于毕业后的第6个月开始还款,失业者可酌情拖延,利息由政府承担;后者平均还款期限为11年,利率远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承担,毕业后学生负担的利率仅为3%,其他部分由政府承担。
       日本助学贷款的立法较为完善,如《日本育英会法》《日本育英会法施行令》中都规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育英奖学金”的经费比率。即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地方政府依法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编入预算。育英奖学金作为中央的本级支出是在指定用途的条件下对地方政府的资金转移,因而对其监管中央和地方都具有职责。中央政府的监管类似于其他中央财政支出,主要由大藏省监督、指导,由会计检查院进行审计。监管内容涉及:(1)专款专用,即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一经发现则可收回资金或进行其他处理;(2)资金使用效益,即通过对申报内容、资料真实性以及支出进展、贷款收回等进行调查,保证中央财政支出的奖学金被有效使用。其中,对于地方政府虚报材料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将进行严厉处罚,必要时暂停对其支付中央所承担的比例。
       由于中央财政的支持,日本助学贷款充分发挥了合理配置有限教育资源的功能。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日本提供的资助总额为106万美元,同期英国提供了401万美元。这两组数字的意义不在于其绝对值的多少,而在于这笔资金在日本仅占高等教育经费的1/10弱,而英国却占了1/5强,而且这一比例一直维持到80年代末英国实施助学贷款的改革。更为重要的是,日本的资助经费用在占适龄人口30%以上的大学生中,而英国仅用在占适龄人口不足14%的大学生身上,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日本政府通过“育英奖学金”形式,以较少的公共开支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助学贷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需要。
       综上所述,美日助学贷款的经验可表现为: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出台了助学贷款专门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同时推出多种贷学金计划,其提供期限较长,偿还方式也灵活多样,最后建立了高效的助学贷款回收系统。
       二、我国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国家助学贷款供需缺口依然存在,贷款覆盖面偏低。在助学贷款的现实中,需求旺盛与贷款供给不足是一对突出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申请助学贷款的总数约占全部学生的30%,而相对于20%的贫困生比例而言,目前平均10%的获贷比率也仅仅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平均满足率达到50%。可见银行审批的人数及金额与市场需求相去甚远,市场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目前的贷款规模远远满足不
       了困难学生的需求。
       第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不平衡,学生获贷机会不均等。从部委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统计资料分析看,在地区结构上,目前只有华东和华北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满足率达到了80%以上,而西北地区高校的平均满足率只有30%。从高校来看,全国部属高校助学贷款开展情况要好于地方高校。本科生(含研究生)贷得多,专科生(含高职生)贷得少。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特别困难,目前只有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的民办高校学生可以申请。据统计,全国部属高校平均覆盖率为11.02%,地方高校平均覆盖率为5.63%,前者相当于后者的2倍。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申请人获得银行批准的比率分别为67.27%和40.45%,申请金额获得银行批准的比率分别为69.68%和42.08%,前者获贷机会明显高于后者。另外,部委属高校助学贷款也不均衡。分专业来看,部委属艺术类高校申请贷款学生的平均满足率为96.53%,语言类高校为87.68%-,财经、政法类高校为74.89%,而师范、农林和民族高校的平均满足率尚不足50%。由此可见,贫困地区的学生和冷门专业的学生获贷难度相当大,而在冷门专业里贫困生的比例又相对较高,这种现象显然有违贷款资助对象的初衷。
       第三,高校、银行积极性不高,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由于国家助学贷款量多额小、信用贷款、利息率与市场利率持衡的特征决定了其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首先,一笔2万元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成本与办理200万元贷款的开销基本相当,从经济利益考虑,银行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可以想象。其次,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率仅同商业银行利息率相当,这与“收益与风险相当,收益与成本配比”的银行经营原则相悖。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很高,一项对最早开办助学贷款的234所高校的调查显示,按照金融部门现行的不良贷款考核标准,国家助学贷款不良贷款率约为12.88%,这一比例还将随着还款期的到来呈增长趋势。另有资料显示,全国学生平均违约率达20%。因此,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等因素严重影响了银行开展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如果没有政府行政干预或与高校有业务往来等原因,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商业银行将寥寥无几。与此同时,高校与银行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配合意识较差。一方面,高校认为此间借贷关系明晰,仅把贷款工作视为银行与学生之间的事,与校方无关,故参与程度很低。其自身因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收集成本较高等缘故,很难使其完全肩负起对学生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银行则认为政府、高校、学生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唯独银行非但不受益反而承担所有的信贷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也认为自己不是政策性银行不必承担政策性贷款。
       可以看出,在现存问题中,银行缺乏积极性是导致供给不足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究其原因,政府责任与学生诚信的缺失兼而有之,急需对此加以分析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助学贷款的具体建议
       首先,政府要规范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现行制度。由于针对经济贫困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政策性和商业性双重特性,所以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能力承担起协调四方关系,领导、推动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责任,这其中包括,制定一套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系统地对借贷主体、对象、程序、方式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使得贷款行为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保证银行不受损失;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实行助学贷款国家担保政策,缓解银行“惜贷”等。此外,政府还应逐步完善财政贴息政策,变间接贴息为直接贴息,变财政贴息为税收贴息、政策优惠贴息等多种贴息方式,从而形成“学生愿贷,银行愿借”的良好局面,最终让贴息率成为国家助学贷款供求的调节手段、激励机制。
       其次,高校要架起银行与学生间的桥梁。高校首先应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开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这些环节中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通过前期的宣传让广大学生全面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申请、还贷等环节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通过资格审查发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真正需要者,避免机会主义者混入;通过对贷款使用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问题并予以纠正;通过开设信用教育课程,开展信用教育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的美德。
       再次,银行要努力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银行应当积极扩大助学贷款发放的主体和放款范围。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形式、新产品,通过基金或其他方式,代理个人或单位向高校贫困生发放委托助学贷款,银行将不再是助学贷款唯一的发放主体,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下放助学贷款的管理权限,重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支持其推广。同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预测、风险监测、风险处理机制等以此促进银行的管理上一个新台阶,除了在高校配合下加强贷前、贷中风险监管外,银行主要应加强贷后管理。此外,银行还应制定灵活的还款和收息方式,使学生的还款真正与其收入状况衔接从而减轻其还贷的压力和困难程度。
       最后,学生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学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方,要不断强化个人信用意识,培养健全的人格。学生要把贷款上学,当作体验自尊、锻炼自立能力、培养优秀品德、考验个人信用的一个好机会,自觉在各个工作环节中主动向银行学校提供完全而真实的个人信息,以利于银行开展贷款工作。同时学生要本着对国家、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将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到学业生活中,更加努力地学习,掌握更多的本领,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自身人力资源质量,从而为毕业后服务于社会,踏上理想岗位,并为以后还贷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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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