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新思路
作者:胡光志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拓展经济法研究的新思路(笔谈)
       编者按:足可以光耀史册的改革开放,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与无限的生机,也为中国法治与法学的兴起开辟了光明而广阔的前景。最富挑战性也备受挑战的经济法学在近30年的发展中虽饱经风霜,却赢得了自己的辉煌——在经受了传统法学的种种责难后,经济法学伴随着经济立法的盎然勃发而闪耀着青春。然而,就一门新兴而略带几分稚嫩的学科来说,回顾、总结、继承与反思既往的研究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思路与突破,仍然是经济法学者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今天,本刊约请了部分在经济法研究中已有影响或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就如何拓展经济法研究的新思路各抒己见。既包括经济法研究的又一种新思路——经济法的人性解读,也包括经济法研究中的“本土性”与“回应性”、“共时性”与“共谋性”,还包括“法经济学方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研究及划分部门法标准之反思等。既为己见,不必求同求全,惟期予人启迪,催人奋进,为经济法研究取得新的突破献出一块引玉之砖。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4—0050—13
       收稿日期:2008—04—20
       作者简介:胡光志(1961一),男,四川都江堰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代富(1965—),男,四川乐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刘少军(1963—),男,辽宁朝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程宝山(1949—),男,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郑少华(1969—),男,福建浦城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蒋悟真(1974—),男,湖南长沙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学近30年的历程是充满艰辛与富有成就的。我们在守住历史遗产的同时还应当有所创新与建树。面对经济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遇到的种种挑战与困境,我们更应当奋起搏击。从人性角度审视经济法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其深刻的理论支撑、变革经济法理论体系,并不是一种异想天开,只是需要更多学者的关注与努力。
       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近30年的学术史,大体经历了两个重要的阶段:1993年以前以计划经济思想为主导的研究阶段和1993年以后以市场经济思想为立足点的研究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学术背景是完全不同的:前一阶段主要以社会主义的经济法理论为支撑;后一阶段则开始注重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在后一阶段中有过两个颇具学术意义的现象:首先是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大量引入与广泛运用,其次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给经济法研究带来的活力。其中,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它使得经济法一度充满了活力并催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法经济学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毕竟只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而不是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真理本身;同时,正如人们在评价法经济学的功效时指出的那样,法经济学也有其天生的不足:在法经济学那里,一切法律制度仅仅成了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难怪在热闹一阵之后人们并没有发现法经济学为经济法提供了多少理论支撑而开始出现了对它的冷淡。至于可持续发展理论,虽然它的确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经济法的存在,但由于其侧重于人与自然的协调而不能全面解释经济法现象和全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最终意义逐渐被集聚于生态与环境法领域。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学复兴以来,质疑经济法的观点继20世纪80年代足可载人中国法制史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之后仍然此起彼伏。信奉经济法并为之而奔走呼号的学者们在长达近30年的苦心经营中虽然为经济法争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地位而功不可没,但却又因并没有找到经济法最独到、最深刻、比较成熟和令人信服的“经济法理论”而又显得后劲不足,以致经济法理论在传统公、私法相对成熟而富有特色的理论面前还是显得较为幼稚而时常弱不禁风。学者们对此早有认识,只是诸多的尝试(如尝试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等角度研究经济法)并没有能够改变这种格局,相反有时会给人以徒添经济法研究的混乱之感。
       作为中国法学史上一个年轻的部门法学科,30年历程,30年风雨,过去的探索充满艰辛,未来的研究疑虑重重。经济法学还要不要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到底还有无新的突破口?人们还能否找到经济法学新的研究路径和新的研究领域?经济法最深刻的理论解释究竟深藏在哪里?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了目前困扰经济法学者的难解之迷,也是当前经济法研究面临的最大瓶颈。个别性急而深感沮丧的学者干脆发出了“当下的经济法学是否应当多研究点‘问题’,而少谈点‘主义’”的呐喊[1]。
       2 科学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2]西方古典人文和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3]
       法律作为一种典型的文化现象,其与人性及人性运动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甚至可以说就是因与果的联系。“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4](1785)正因为如此,在具有丰富法律思想的西方文明中,人性与法的关系几乎成了所有法学流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曾这样描述过法律: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法律实在是完成这种性质的东西。西塞罗则将法律看成是并非基于人的意见之上,而是基于本性上的一种现象。曾经在漫长的西方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的自然法思想,正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解读法律现象并阐明自己的法律思想的。尤其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更是从研究人性出发而将自然法思想推向了极致——他们所提出的许多法学主张,至今仍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不可动摇的理论基石。但是,现代法学者们基于法学内部分工的细化及自己在这种细化分工中的位阶,往往将先哲们的研究思路和诸多主张看成是法哲学或法理学的专属研究领域,似乎人性法律思想与部门法学的研究并无多大关涉。此外,由于文化、法律传统等原因,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并不注重概念法学,因而在这些国家还没有“经济法”这样的术语,当然我们也就不可能奢望有人从人性的角度去研究我们观念中的“经济法”了。
       
       我国对于人性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可谓源远流长。在极为丰富的中国古代文化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的儒、法、道等流派的思想中都不同程度地蕴含着人文法律思想。有学者就曾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看成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表述[5]。然而,如同西方法学界对待自然法思想一样,当代中国法学界基于法学的分工也仅仅将这些东西看成是专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的研究领域,研究部门法学的人往往“敬而远之”。这一点完全可以从当代中国大多研究部门法学的人不太喜好从人性、从哲学角度思考部门法制度而沉溺于就事论事的研究方法这一普遍现象中得到印证。
       可喜的是,近年来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人性与部门法的关系而将人性研究融入到具体的部门法之中。如,有学者近年出版了《民法与人性》,从人性的角度对民法进行了全面的讨论,真正开启了部门法的寻根,即找回民法存在与演化的最深刻的人性本源[6]。又如,有学者在出版的《经济法理性论纲》一书中,辟专节讨论了经济法的人性基础[7]。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李永成博士出版了《经济法人本主义论》,首次从人本主义角度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与人本主义的关联、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基础以及经济法中人本主义的体现等[8]。
       在十多年的经济法教学与研究中,笔者有过较多面对质疑、遇到疑问、自我困惑及痛苦思考的经历。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现象,一直追索到法律部门、法律现象,再追索到造法、守法、用法之“人”,笔者发现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现象,如果离开人自身而“孤立”地就法论法地进行研究,不仅可能在方法论上有舍本求末之嫌,而且在实质上无法揭示其深刻的本质和真正的存在价值。因此,如何在现有经济法理论的框架外从法与人性的关系中找到经济法的新的理论支撑或新的论证方法,也就成了笔者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2007年,拙文《经济法的人性本质》和《通向人性的和谐与复兴——民法、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相继发表。其实,笔者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想要表明自己思考的心得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更重要的还在于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经济法与人性的关联以及这种关联可能给经济法研究带来的广阔前景。尽管目前的研究还是局部的、分散的和初步的,但它毕竟是经济法研究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对于中国经济法学30年来就部门法研究部门法的僵化局面而言,无疑是继法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之后再度吹起的一缕新风。
       3 研究方法的变革、研究视野的转换或者研究领域的拓展,都可能带来某一门学科的革命性变革。在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诸部门法学中,学者们囿于自己学科的固有范畴与思维习惯,常常未能注意法哲学或法理学对于部门法理论的更高层次的提炼与抽象,特别是未能更好地利用法哲学来指导我们的部门法研究。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法哲学理论的陈旧、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隔阂等),我们不能认为这就是一个缺陷从而对之作过多的指责,但是我们却完全有可能跳出传统的部门法理论框架而对该部门法作全新的解释。
       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说:“我一直主张要运用多学科、多维度的认知视角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如果说‘法之理在法外’的话,那么,对经济法理论的探寻,更离不开多学科、多维度的思考,也唯有采取多学科、多维度的认知视角,才有可能丰富和深入对经济法的认知。本书作者就是从人本主义视角来认知经济法的。应当说,人本主义是一个很好的认知视角,因为从‘人’出发,才能捉住问题的根本,也才能更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9]从人性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对于经济法理论而言,也就是一种略显大胆的突破性尝试。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寻求经济法新的更深刻的理论支撑。不论我国学界曾经有过多种所谓不同的经济法学说,大抵都不过是“国家干预理论”的不同表达而已。因此,国家干预理论事实上构成了统治我国经济法学的核心。而支撑这一核心理论的两大支柱则是“市场失灵”理论以及晚近兴起的“政府失灵”(也称“政府有限理性”)理论。然而从人性角度观之,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在本质上都是人性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的一种表现而已。也就是说,人性发展与演化的规律又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更为深刻的原因。特别是当我们将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与人性发展的规律相联系,将行政法、民商法与经济法跟人性的互动与法律的分工相联系时,我们也许会发现经济法产生的人性基础以及经济法不同于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独特价值。如果这样,不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升华,而且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野也会得到更加彻底的厘清。
       其次,对经济法理论作全新的解读。把法与人性相联系,人们并不会存在过多的疑虑,但对于一些学者来说,要把经济法与人性问题联系起来,似乎就不可思议了。然而按一般的逻辑,既然法与人性能够联系起来,经济法也就能够与人性联系起来。笔者认为,国家乃是人性冲突与人性保护需求的产物,法在本质上是规范人性张扬与调适人性冲突的准则或尺度。在这一命题之下,任何部门法与人性之间的联系也就不容置疑了。事实上,借人性理论重新检视经济法理论,不仅可为人们提供一种经济法的全新认知和分析路径,而且可以对经济法及其所包含的法律制度作出一种迄今为止还没有过的全新解释。如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在于人性,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平衡人性发展中的失衡(如强与弱、贫与富等),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人的共生共存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精神在于人性和谐,等等。
       再次,重构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经济法本身是从民法与行政法的夹缝中诞生的,在其理论构建过程中难免自觉不自觉地与民法、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发生比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法律关系理论、法律责任理论等成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部门法大体相同的范畴体系。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这些理论往往是从各部门法的“个别法现象”中总结且在各部门法理论的相互影响和借鉴中得出的。这种思维是一种水平面式的比较典型的“比附”、“参照”、“借鉴”型思维模式。而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从法与人性的关系人手,再转而考察部门法在人性功能上的分工与配合,则会跳出传统的水平思维模式,既从超越于部门法的一个认知高度进行纵向思考,又能在水平思维上清晰地把握各部门法的分工、排序与合作。而当我们站在人性的角度既总揽法与人性的关系又把握部门法对人性的不同功能时,我们就有可能从经济法对人性的特殊意义这一视角来建立自己的基本范畴并构建一套全新的理论体系。
       最后,探索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治国方略。评判和谐社会有多种标准,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和谐——即人的共生共存与人的和平友善。民法追求的是人性自由,即个人的独立、自主与自由,行政法追
       求的是人性约束,即人性的公共管制,经济法则是在追求人性自由的基础上,调适人性自由发展中的失衡、异常或偏差,旨在追求人性和谐(特别是发展中的和谐)。因此,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其独特的作用,研究这些作用以及这些作用如何才能充分发挥,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4 从人性角度研究经济法,首先涉及对人性学说的鉴别、归纳、总结等问题。人性学说历史悠久且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一领域的固有文化积淀及学术成果进行清晰的整理,我们要用之来解释经济法显然就会因为工具性欠缺而导致结论的不科学。但是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可能因每个人的资料占有、分析方法、固有立场等的不同,企望学者们对人性研究成果有一个确定而统一的归纳,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二是在对人性研究成果的归纳整理中,能否对人性作自己的解释?在笔者看来,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封闭自己,因此,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者即为真。
       另一个也是较为宏观的问题,即法与人性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学与人学的关联度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哲学那里,特别是自然法学那里,先哲们已经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学术成果,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丰富的养料。当然,还有大量的归纳整理与艰辛的选择运用工作,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精力。
       寻求人性与经济法的联系,是经济法人性解读中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要说明这个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全部法律部门与人性的联系,以及随之而来的各部门法在与人性发生联系时的分工与合作。进而,则需要探讨经济法在什么维度内以及怎样与人性发生联系,包括经济法产生的人性基础、经济法中的人性表达、经济法人性价值与功能与民商法、行政法的人性价值与功能的具体分工与配合等。这一问题是经济法人性解读的关键——其证明过程可能是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因而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勇气并做出不懈的努力。
       再有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从人性角度重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这是我们从人性角度解读经济法的归宿。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明晰的印象,但是像人生存的底线、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区域发展差异、社会公共利益等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关注的最基本问题并成为经济法学中的最基本范畴,人性的和谐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人性的共同与和谐发展可能成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平衡人性的发展则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人性发展的方法或领域则可能成为重新构建经济法体系的新尺度。
       从人性角度解读经济法涉及的问题无疑比上述问题多得多,也复杂得多。即使有的学者愿意在这一方面作出自己的努力,也远非我们这一代人就能够全部解决。不过,只要我们确定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只要我们愿意为之付出努力,我们也就必定或多或少地有所收获。
       参考文献
       [1]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6,(5).
       [2]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J].河北法学,2002,(3).
       [3]曾献文.市民社会、市民人性与中国民法典思考[EB/OL].http://www.privatelaw.com.cn/mew2004,shtml/20041214—144704.htm.2006—03—25.
       [4]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屈振辉.人性与法域的断想[EB/OL].http://www.jorb.com/200802/ca680220.htm.2008—04—12.
       [6]刘云生.民法与人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7]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8]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李昌麒.为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所作之序言[A].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