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研究]当前原生态民歌问题研讨述评
作者:陈宗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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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原生态民歌问题引起了音乐界的热烈讨论。在对原生态民歌界定基本认同的前提下,业界对于原生态民歌比赛问题的认识并不相同,尤其是对于比赛能否有效保护原生态民歌,音乐界存在着赞同、肯定与保留、怀疑两种相反意见。围绕原生态民歌保护的理念、方式、手段等,又提出了原生态民歌主体的保护问题。这场研讨也暴露出学界在原生态民歌及相关理论认知上的诸多问题,一是正名工作不够,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二是一些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关键词:音乐;原生态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音乐保护
中图分类号:J64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4—0068—05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中国的民间艺术保护掀起了热潮,其中原生态民歌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十二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首次设立了原生态唱法组,更促发了音乐界与大众传媒对原生态民歌问题的热烈讨论与持续关注,使这一问题成为当前音乐界、文化界讨论的焦点。2006年,被称为“原生态民歌的划时代性界标之年度”。代表性的论者包括田青、乔建中、冯光钰、金兆钧、杨民康、俞人豪、李松、樊祖荫、贾舒颖、黄允箴、崔健等。这次讨论,一方面覆盖范围广、层次多,不仅提出了新的命题,而且从新的视角对很多重要问题作出了较为新鲜的考察,实际上已成为中国文化艺术界对于民间音乐发展问题的又一次重要讨论;另一方面,研讨者大多突破了此前民间音乐的研究模式,更加广泛地应用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文化研究等相关理论成果,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的综合考察,思考较为深入,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对于民间音乐的保护发展实践亦具有积极的意义。
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一时期原生态民歌问题的研讨进行较为集中的考察,对出现的重要理论问题与主要论争做出理论辨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原生态民歌保护发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加以反思,期冀对民间音乐的发展保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原生态民歌的含义
当前对原生态民歌的界定,主要有两种在本质上无多少差异的观点:一种是着重从整体特征角度进行界定,即将原生态民歌等同于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田青认为它是对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金兆钧指出,原生态民歌的本意是指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现在更精确地定义为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原始生存状态的民族民间音乐。黄允箴分析道:“原生态民歌是音乐与生活的复合体,是生成于我国久远的农业社会,与其自然环境相依、与其民俗事象相融,与其各种生活需求相应的传统民间歌曲。”俞人豪则提出原生态音乐是指大致形成于自然经济时期,没有受到外来文化影响的民间音乐。付晓玲将它定义为民间广泛流传的“原汁原味”的民间歌唱形式。另一种侧重从原生态民歌起源与创作、传播的特点角度进行界定,认为原生态民歌是由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在民间口头传唱的歌唱形式。乔建中将原生态民歌直接定义为“以口头方式传播于特定民族、地域、社区、传统习俗生活中的民间歌唱”。李松也认为“原生性民歌是非创作作品,是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用当地方言进行演唱的,靠的是人民生活中的口口相传”。不过当前对原生态民歌内涵的界说,与以往传统民歌的定义相比,较为突出地强调了原生态民歌赖以生存的“原生态”的环境因素,如乔建中就指出原生态民歌的人文含量大于传统民歌,它不仅包括民族语言与地区方言、口头的自然传承方式(家族、村寨、社区等)、特殊的歌唱方法与地域民族风格,同时还特意提出了歌唱环境这个因素,并强调二者之间交融一体的互动状态。
综观当前对原生态民歌问题的探讨,我们会发现一些观念混淆的情况,如经常将舞台表演民歌混同于原生态民歌,这就必然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因此需要对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加以辨析。
当前国内舞台表演的民歌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以原生态民歌为基础,从时代审美与价值取向出发进行艺术加工,具有民歌一般特点的舞台歌唱音乐形式,它与原生态民歌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另一种是指脱离了原生的歌唱环境,被搬到舞台上进行表演的原生态民歌,人们往往将其混淆于原生态民歌。在论者看来,只有在原生歌唱环境中的原生态民歌的性质才不会发生改变,而这些舞台表演的所谓原生态民歌从被搬到舞台上的那一刻起,就已脱离了其赖以生长的原生态的歌唱环境,只部分保留了原生态民歌的一些形态上的特征。借用音乐的三要素理论,作为一种文化样式的原生态民歌,构成它的三个要素——形态、观念、行为,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它的性质都会发生改变。被搬到舞台上表演的原生态民歌,由于它的观念、行为两个要素都发生了改变,那么它的性质肯定发生了变化。俞人豪认为,在舞台、晚会上所听到的“原生态”,曲目、演唱方式虽保留了“原生态”,但原生态的情感却没有了,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因而不再是原生态的艺术。冯光钰认为,原生态民歌一经搬上二舞台或电视演播厅表演就不可能保持原生的状态,因为演唱环境不再是原生的生活环境。王磊指出,原生态民歌是依附特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风俗活动而存在的,如离开这些条件要素,它就不再是纯粹的原生态了。杨民康针对南北民歌大赛和西部民歌大奖赛指出,这些比赛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原生态音乐”比赛,因为它们的表演环境已不再是“原生态”的环境,因此其中的民歌表演只是部分地保留了“原形态”,已非“原生态”。并且明确提出,只有那种从艺术形态到表演环境都呈民间自然面貌的“活态”音乐文化类型,才能算是真正的原生态音乐。在他们看来,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也有一些研究者混同这两种概念,主要表现在,他们虽承认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却认为这种区别不是本质性的功能、价值、意义等的根本性变化,仅是一些局部形态上的改变,如认为它们之间最重要的差异在于语言、旋律、调式、发声等风格特征。田青回应对舞台原生态民歌演出质疑的意见时,借用“西餐在中国吃就不是西餐了”的比喻,直接表达了自己的明确态度,即只要原生态民歌的形态等形式特征不变,其本质就不会发生改变,舞台卜的原生态民歌仍然是原生态。
二、关于原生态民歌比赛问题的讨论
迄今为多数研究者基本认可的原生态民歌比赛主要有:三届“中国南北民歌擂台赛”、“云南印象”、“原声黄河——十大乡土歌王歌后民歌演唱会”、“天籁之音”中国原生态民歌演唱会,而真正使原生态民歌问题引起广泛讨论的赛事,却是央视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一经播出,便很快引发了较大规模的讨论,这些讨论主要可归纳为两种相反的意见:
一种观点是对原生态民歌比赛的作用与价值持赞同、肯定的意见。他们认为比赛有利于原生态民歌的
传承、保护,以及艺术等级的跃升与地位的提高,因此对比赛表示肯定,目前这种意见占据明显优势。田青等从有利于传承的角度肯定比赛,如田青认为比赛对原生态唱法的传承有积极的意义。陈泓茹认为比赛对民族音乐的传播、发展有着积极意。张振涛、冯光钰等从有利于原生态民歌保护的角度肯定比赛,如张振涛认为原生态民歌比赛上央视,对展示弘扬中国优秀的民间音乐具有积极意义。冯光钰指出大赛将民间歌手从民族唱法歌手中剥离出来,对原生态民歌的独立呈现与展示大有好处。乔建中则认为比赛是当前保护民歌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樊祖荫等认为,比赛有利于原生态民歌艺术等级抬升与地位提高,原生态民歌能够登上舞台,对民族文化的发展是有意义的。毕海燕认为比赛为各民族音乐文化的平等交流搭建了平台。付晓玲甚至乐观地认为,大赛表明原生态唱法已经得到声乐界的普遍关注与认可。
与之相对的还有一种意见,即对当前各类原生态民歌比赛的作用,持一种较为怀疑的保留态度。崔健认为如何正面地宣扬原生态,需要极为慎重的考虑,因此应该重新审视这个问题。韩皓月认为原生态民歌不是流行音乐,盲目的追捧只会加快它世俗化的进程,在冷清中反而更有利于其成长。由于这些论者缺乏对原生态民歌理论问题的深层探析,因而其对于比赛式保护方式的作用质疑或否定理论支持不足,同时他们也未能提出明确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可操作的保护建议,因而往往被视为不切实际的保护观,其声音也经常被前一种意见所淹没。
笔者较为认同后一种的意见,因为前一方在肯定比赛有利于原生态民歌保护发展作用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在一片热闹红火的景象背后,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舞台化改造、商业化开发,从而迅速“异化”的倾向,原生态民歌的文化内核可能正随着这些愈加红火的赛事加速消亡。即使退回一步说,这种舞台化的比赛有可能会对原生态民歌保护起到一定作用,那也仍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及对其后效应的长期调查研究,不能妄下断论,更不能以赛事过程中的所谓社会影响指数、观众的收看反应程度等来轻易判断。事实上,欲以比赛方式对原生态民歌加以保护,只能是一种纯粹理想化的理论构想,从一些天然未凿的民间歌手如龙仙娥、阿幼朵、李怀秀姐弟等在多次参加比赛后的显著变化中,不难看到自感优越的“现代文明”对略显异类的民间文化系统的损伤与扭曲,李松在对一些赛出歌手评价时表达出矛盾的心情,“这些歌手既是我们想要的,又不是我们想要的”,应该说,这是一种悲剧性的悖论,它完全暴露出这种保护方式的设计存在着严重问题。
对于原生态民歌比赛是否可行问题的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其实已经较为明确地蕴含了学界与评论界对于原生态民歌问题的基本态度与判断,体现出了对于原生态民歌问题思考的重大理论差别。
三、对原生态民歌保护问题的理论思考
关于原生态民歌的保护,当前专家们提出了几种重要观念,这些观念彼此并无冲突,却相互补充。
一种观念着眼于原生态民歌主体的保护问题。一些专家从原生态民歌口传心授的活态传承特征出发,特别强调保护传承人的理念。江明悖指出,真正的音乐本体,大多存在于民间艺人的口头上,能否保存及如何保存要有体制上的保证,认定“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严格的检查制度等。胡小满从民歌曲谱本身存在的不足方面,强调保存擅唱者的重要性。俞人豪建议把民间艺人请进高等院校进行教学。关于传承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传承人的培养,对此一些专家提出要与学院派保持距离,如樊祖荫从保护发声技法的原声性角度出发,认为原生态歌手如要进专业院校学习,不能按照学院的观点改造他们,不能改变他们的发声方法。还有专家提出保护、培养观众,如张隆溪提出“要保存非实物文化,在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审美教育,培养有审美趣味、对传统艺术有认识和修养的观众”。
这种观点强调对主体进行保护,即保护演唱与欣赏原生态民歌的人,不过由于原生态民歌是一种复杂的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在考虑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主体所处的整体生存环境的综合保护。
第二种观念强调了原生态民歌保护与原生态的生存环境间的联系。田青指出,原生态民歌靠的是“活态”传承,让它在原生的环境中传承更好。崔健则用一个比喻阐明了自己的保护观:“越想把他捧到宫廷里来就越在摧毁他,不能把他放到温室里去。”李松建议让原生态民歌在发展的同时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向文则明确提出原生态音乐保护绝不能与它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分开,对原生态音乐应做整体的保护,不能忽略对“活态”的文化环境的保护。这种保护观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原生态民歌纯粹性的理论诉求。
虽然他们已经认识到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但尚未看到,原生态民歌实际上是与其生存场域融为一体而存在的,因此对它的保护,要将对其形态的保护,与对其赖以生存的整体自然、文化、社会、制度环境等的保护结合在一起,形成整体性的保护。
另外,关于具体的保护手段、保护措施,除了通过组织比赛进行保护,也有一些专家从其他角度进行过专门研讨,例如一些研究者对大众传媒与现代科技手段在原生态民歌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曾雪飞提到应重视当下大众传媒对原生态民歌保护的正面作用,韩宝强则认为对原生态音乐的保护,应“以声音为本”,谨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这柄双刃剑在保存民间音乐中的作用。杨民康在谈到具体的保护措施时说:“在一种理性的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里,对于每一个文化变迁的印迹,都必须采取具体的措施,对它们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和存立档案。”
与上述观念不同的是,也有学者认为原生态民歌根本没有保护的意义与价值,如黄允箴完全从进化论的观点看待原生态民歌的未来去向,提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原生态民歌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终将随贫穷一起逝去。我们说这种优胜劣汰的观念显然是不符合艺术发展规律的,而且进化论理论也早已被证明对艺术的发展并不适用。实际上,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人类对精神家园的守护,对心灵慰藉的渴求,是永远不会消逝的,只要文化之根不断,民族精神尚存,原生态民歌就会永远传承下去。
四、原生态民歌问题讨论的意义与影响
原生态民歌问题讨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社会各界提高对我国当代民间音乐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扭转性的意义。长期以来在国内音乐界,以“科学性”、“现代性”自我标榜的学院派,其艺术认识与评价系统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并贯穿于各种音乐活动与音乐教育体制、教育方式当中,影响巨大,民间音乐一直是被学院派当作原始、落后、野蛮时代的文化遗留来对待,即便在意识形态化的语境中被抬高,但在实践中,民间音乐也长期处在边缘状态,学院派取我所需,仅将其作为材料库,而不是独立完整的音乐存在系统。因此,樊祖荫曾说,在国内民族民间音乐长期
被边缘化,学院派的“科学性”孤立了民族民间唱法。以对原生态唱法的态度为例,学院派从所谓“科学唱法”的立场,总体上将其视为一种未经打磨、正规训练的原始声音而加以贬斥,仅吸收一些能够对科学唱法有所补充的技法,当然通过他们阐释,那些技法的真实意义早已被掩盖,他们所取并非这些技法本身,而是他们自己的想象。对于民间音乐的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与定位,一直就有民族音乐学者、艺术家发出各种质疑的声音。当前随着文化多元观念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的进一步引入,为民间音乐争权益者,从仅仅为了给民间音乐在原有的主流音乐的系统内争得一席之地而努力,发展到要肯定原生态唱法独立存在的意义与价值,许多专家从对“学院派”与“科学唱法”的反思切入,要求扭转以“科学唱法”标准“规训”原生态唱法的传统理念与做法。田青指出,学院派的“民族唱法”是把西洋歌剧的唱法当作楷模,当作“科学唱法”的唯一代表,而且他认为现在的“民族唱法”仍然是以西洋美声唱法的美学观和教学方法为基础的,但由于声乐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它更多需要的是个体的领悟与体验,不能用是否“科学”来评价各种不同的唱法。吴凡认为,原生态唱法与“民族唱法”是截然不同的唱法。李松则提出应突出原生态唱法自身体系的独立价值。应该说,这些新观念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重视,尽管当前这种认识仍然较为模糊,但是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也正在创造之中。
其次,回应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吁,极大地推动了原生态民歌的保护工作,并掀起了又一轮的民问音乐保护热潮。近代以来历次民歌保护运动,大多都偏重于对民歌形态的静态保存,如乔建中曾撰文指出,从五四歌谣运动直至《中国民歌集成》的整理工程,对民歌资源的静态保存都有着积极意义。不过现在看来这种单纯的静态保存方式带有极大的片面性,难以达到对民歌全面、完整的保护,并促进其有效发展,因为正如人类学家喀萨纳达尔所指出的那样,“文化有一种不断演变的性质,无法在某时某刻将之固定下来”,因此这种保存方式有阻断民间音乐的传播路径的危险。当然这是由以前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理论的局限性所造成的,这些理论模式在西方早已受到了严重批判。而原生态民歌讨论的发生,其理论背景之一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引入,这种保护理论正是在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的新的理论背景下产生的,与静态的文化保存观相比,这一理论从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惟”特征以及整体保护理念出发,强调动态、立体、完整的保护方式,具体到民歌,就是在对民歌进行普查、记录、整理的同时,展开“活态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承人、受众、民歌的自然人文社会环境等进行综合保护。在这一理论观念的指导下,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推动下,国家文化政策向民间文化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倾斜,同时通过大讨论,各界对原生态民歌的认识逐渐深入,并积极投入到民间音乐的保护发展活动中,在这一上下合力的共同作用下,掀起了又一轮的民间音乐保护热潮。
再次,原生态民歌理论的提倡与阐释,在一定程度上开拓了民间音乐理论研究的新领域,促进了民间音乐的理论发展。中国自现代以来对于民间音乐的态度,人多是将其视为艺术品次较低的艺术样式,或直接当作音乐文化的活化石。对于民间音乐的研究,也主要单纯集中于对其形态及技法的研究考察,以便为现代音乐的发展提供参照,并作为素材库,而不是将其视为可与正统文化并重的文化系统的一部分,从整体的文化系统角度进行考察。正是在上述保护理论的观照下,很多专家通过深入研究与讨论,参与进了原生态民歌观念的理论构造,逐渐开始将各地或各民族的音乐文化视为各个独立完整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并从整体的文化系统角度进行考察,例如李松、崔健等人明确建议对原生态民歌进行文化的保护。这标志着研究者们已逐渐摆脱传统人类学、民族学等观念的限制,在新的理论视野下重新审视中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民间音乐,显示出民间音乐研究的新的理论开拓与进展。
另外,这次讨论体现了音乐工作者对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忧患意识与理论自觉。对于这次讨论的意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如乔建中认为从传统民歌到原生态民歌称谓的变化,反映了学界对不同时期民歌所处境况的判定,更反映了人们对传统文化地位下降的一种警觉,本身含有干预文化生态的主动性、前瞻性及价值认知的自觉性;金兆钧指出。“原生态”与“学院派”的争论启发了人们对许多问题的思考,这不仅促进了音乐实践的进展,而且也体现了音乐界对民族声乐发展方向的主动选择;王磊则认为,原生态民歌的崛起,唤醒了保护民间音乐的意识。可以看到,这次讨论及其成果显示出了学术界对民族文化与民族声乐的危机意识与发展的热望,而且这种追求已逐渐趋向建立在愈加自觉的文化意识、本土意识与民间意识,以及更为广阔的文化、理论视野,更加理性、科学的考察与探讨之上,这些都有助于民族文化与民族声乐良性发展空间的初步形成。
五、关于原生态民歌问题讨论的理论反思
总的看来,当前关于原生态民歌问题的讨论,也暴露出国内学界在原生态民歌及相关理论认知上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首先,正名工作远远不够,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一方面,有关原生态民歌的诸多概念定位不甚明了,概念理解较为模糊,使用也比较混乱,不乏混淆、误会的现象。以“原生态”与“学院派”的争论为例,金兆钧就曾指出此争论基本不属于学术层面,因为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具有模糊性,而这种模糊造成了目前对话机制的残缺。因此要真正展开原生态民歌的学理探究与实际的保护工作,就必须准确地把握相关重要概念的内涵,避免误读误用。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对既有的、已为人们所公认和接受的概念界定缺乏应有的理论辨析。以核心的“保护”观念为例。“保护”一词,在联合国文件中,对应法文是“sauvegarde/sauvegarder”,英文是“safeguard”,包含拯救、捍卫的意味,比中文“保护”一词包含更多的严重性和力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这一概念被定义为“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认证、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应该说多数论者认同于此种界定,但这一定义却存在着问题:首先,它忽视了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特质,是一种割裂性的保护观,因此未能提出对于相关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其次,它也没有对原生态民歌动态的文化形态特质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这种“保护”观念应该有所矫正。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的理论盲点,关于“保护”观念,需要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其一,保护工作应该是理解的保护,即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要建立在解开各种非
物质文化遗产形态的符号系统、语法系统,把握住其真实意义的基础上,这不仅是因为只有理解的保护才可能是真正的保护,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生存环境不可能静止,而是永远处在变化之中,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其保护就绝不能仅仅停留于保存其表面形态,更重要的是对表面形态之后的意义世界进行保留、维护,这样才能使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真正得以传承。其二,保护工作中,要在保留、维护的同时遵循创新的原则。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不断变化,使其形态也不断地有所改变,因而保护措施也应随这些变化而不断有所创新,另一方面,要促进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健康的发展,使其保持吐故纳新的能力。其三,保护工作要遵循整体性的原则。包括原生态民歌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各种文化形态以及传承人、受众、文化环境等各方面组成一个完整的文化场域,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是整体性的文化形态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其纯粹性、完整性,相反,肢解、分裂式的保护,只能破坏它的整体性的文化形态系统。
其次,一些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对其重要性仍缺乏认知。这里笔者主要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严重偏差的评价标准问题,期望能够借此引发更为深入的讨论。当前,原生态民歌的保护工作在理论讨论的同时,初步的保护实践业已开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这一过程中,评价标准问题却一直处在模糊的状态,充满争议,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了保护工作的成效,并致使保护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偏颇。这实际上折射出了学界对于原生态民歌的观念认识与价值判断上存在的严重问题。评价标准出现的问题主要在原生态民歌的保护实践当中表现突出,而尤以青歌赛表现最为明显,具体而言,青歌赛中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出现问题的主要现象包括:其一,本组比赛仍然采用以往历届大赛的评价体系,以近似的标准,对分属于不同音乐体系的不同地区或不同民族的民歌进行横向评比。其二,青歌赛在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时标准混乱,即存在着用其中的某一种音乐体系或传统为标准去衡量另一种民歌形态,评价的尺度游移不定。通观整个比赛,始终在各种评判标准中摇摆。这种不对等的横向比照,把那些相对“陌生”的原生态民歌的应有价值完全遮蔽了。其三,从评委、专家的议论到媒体的宣扬,可以看到科学唱法中心论、西方中心主义等观念对音乐界的影响。
上述现象折射出音乐界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的模糊认识,毫不夸张地说,目前的很多思考讨论依然是在传统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构建与价值判断内进行的,即是在旧的认知系统内思考新的认知系统内的问题,出现这种结果是在所难免的。所以,评价标准问题应该置入人们的讨论视野之内,借此深刻反省我们对原生态民歌理念及保护观念的理解,回到原点,力争将保护工作建立在真正扎实的理论研究与思考之上。
(责任编辑 郑良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