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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治本之策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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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化改造:未竟之路
       “公司治理机制不好,外界监管事倍功半;公司治理好了,则事半功倍”
       无论是寿险公司在投资型产品上的狂热,还是财险公司的非理性扩张,都显示了保险公司对于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的偏好以及风险意识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在这一局面下,通过叫停或暂缓相关险种这样简单的对症治疗,显然难以起到效果。对此,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多次强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而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正是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目前中国已有上百家保险公司,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均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不过,吴定富并不满意,“同样是经过改制、上市的公司,有的已经从体制机制上有了很大的变化,有的是‘形似神不似’;行业主体的情况参差不齐,很不平衡。”治理水平的参差不齐,既反映在盲目扩张和管理粗放上,亦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管理层激励过度等制度性问题。
       “我们刚开始辅导中国人寿时,第一印象是它几乎不可能符合到海外上市的条件。”一家境外投资银行的人士如是说。尽管中国人寿在财政部的政策优惠下创造性地解决了上千亿元的利差损问题,尽管时任董事长王宪章的英文路演赢得了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但中国人寿上市后不久即遭到海外投资者的起诉,对其信息披露提出了质疑。
       人保财险稍早于中国人寿在港上市,上市后即发生了更换会计师的闹剧。香港联交所上市科也接到举报信称其“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即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以掩盖亏损。事隔多年,人保财险的一位高管表示,当时是否快速发展车险,在人保财险管理层中确实有很大争议。
       不可否认,这些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之后,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确有很大改观,但深层次的问题并未迎刃而解。
       内部人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现象,在新华人寿的故事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长达八年间,与一些“问题股东”形成强大的阵营控制了董事会,其本人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被免职时尚有26亿元未归还,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2007年5月,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处置的第一案例,至今保险保障基金仍未退出。
       显然,新华人寿违规事件触发了监管者的深入思考。“公司治理机制不好,外界监管事倍功半;公司治理好了,则事半功倍。这是我们几年来的一个深刻体会。”吴定富表示。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再集团均曾在人事任命和薪酬安排上引起过市场非议。
       “由于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吴定富表示,就国有的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不到位始终是个问题;要把国有公司变成真正的股份制公司,首先要明确出资人地位,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寻找合格股东
       有些股东名义上是战略投资者,但从实践结果看来,他们往往是财务投资者
       在出资人已然到位的市场化保险公司中,公司治理遭遇到的则是另一种扭曲,即合格股东的缺失。“保险公司股东需要具有什么样的条件,这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针对保险业的特点,在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之间,我们更多的倾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做保险公司的股东。”吴定富说。
       近年来保险行业出现了一波新公司成立浪潮,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看好保险行业,成为了新公司的股东。2006年,一位业内人士称,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股权一经转让就能升值五六倍且非常抢手。“谁都想控股,赚取短期利益,所以要让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20%很难,大家都在想方设法通过代持来达到控股的目的。”
       但另一方面,多数股东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比如寿险公司实现盈利往往需要七至八年,很多股东根本等不及。
       “名义上这些股东都是战略投资者,但实际上往往是财务投资者,甚至很难说一些国企是否能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一位中小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分析称,中小企业和个人缺乏资金实力,不能满足持续出资的需要;很多大型国企虽然资金实力不容置疑,但由于人事调动频繁,投资保险公司的战略很难长期坚持。
       “我们希望保险公司的股东主体上应该是做战略投资,因为保险期限长,股东要有持续出资的能力;还要能帮助保险公司提升管理能力,包括对保险业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吴定富说。
       自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起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将征求意见稿放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从新旧版本之间差异可以看出,保监会先是把保险公司持股20%以上股东的资格限定在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之内,后来又扩展到经过特批的金融机构。
       吴定富表示,保监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规范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资格仅仅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内控能力都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偿付能力“刚性化”
       前些年如果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业务还是照做;现在则将直接限制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
       与公司治理相对长期的改造相比,监管尺度的重新修正,是保险监管近来最为突出的变化。“偿付能力”取代“投资收益”,成为保险业的最新关键词。
       今年7月10日,吴定富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国外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一是要追加资本金,二是停止新业务,最严重的是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老保单。”一位长期浸淫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在中国展开已有时日,但始终难以贯彻。“以前都怕提偿付能力,好像和做大做强的要求不太合适,怕制约业务发展。”
       对此,吴定富表示,监管始终是保监会的工作重心,只是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切入点。在以往由于存在着全行业性的利差损,“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的规则来监管,这些公司就要关门”。
       吴定富强调,偿付能力逐步变成刚性的,有约束力的指标。前几年,偿付能力不足虽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监管压力,但其业务还是可以照常开展,现在偿付能力不足将直接限制保险公司的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这一政策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馈。
       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理念的同时,保监会也在试图重新梳理其监管线条。
       这一设计,在保监会刚刚获准的“三定”(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得到了体现。其中新设立的稽查局已成为保监会编制最多的部门。此外,除了负责机构监管的七个部门,保监会还新成立了稽查、处罚、偿付能力监管和培训教育等四个委员会,力图解决因机关部门功能分割导致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这四个委员会都是非常设机构,由分管的副主席负责,有关部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和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各个部门包括稽查局都只有检查权,处罚权统一由处罚委员会行使,而培训委员会,主要是对监管机构和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张曼、付涛对此文亦有贡献)
       (《财经》2008年第18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