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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天下)》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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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消除“中国官场三大病”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王东京认为,中国长期存在“官本位观念”,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审批权。
       王东京总结了“官场”上的三个现象,或称“中国官场三大病”,第一个现象是“地方越穷,人越想当官”。北方人想当官的明显地比南方人多,内地人明显比沿海人多,为什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穷地方靠什么?投资办企业没本钱,纷纷转向权力。第二种现象是,发迹越早,实权越大,升迁的可能越小,即“少年得志不易升迁”。为什么?因为审批权越大,掌握的资源越稀缺,越供不应求,很容易开罪于上司。比如20个领导给你写条子,你很可能讨好了一个领导,却让19个领导对你有意见。第三个现象是,“好人不一定就是好官”,任何一个官员都有其职责,做事就一定会得罪人,你做好事就要得罪坏人,你做坏事就要得罪好人,而你要好人坏人都不得罪,就只能什么都不做,这是一个不作为的官,不是一个“好官”。
       他强调,这三种现象都是不正常的,其根源都在行政审批制。要消除“官本位观念”,改变官场的风气,集中到一点,就是要逐步地减少行政审批,真正建立服务型政府。(张曼采写)
       (摘自2007年12月17日《财经》网络版)
       中央放权后谁来约束地方政府
       2007年11月20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文章,称华南虎事件中假如是周正龙与地方政府做假,是因为不合理的制度所致,即中央的财权过大,财政体制不民主,所以地方不得不编制项目去中央套钱,甚至不惜做假。他认为,地方的造假行为是对不合理制度的反抗,是正当的。而网民将“打虎棒指向周正龙和地方政府,有失公正”,“算什么英雄”?
       改革开放的历史,某种程度上就是中央分权、地方扩权的历史。时至今日,关系虽未完全理顺,但地方政府的权力已经得到充分的提高,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尤其是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方面成为主导者,其角色也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转变为能够与中央政府对话的代表地方的利益主体。这种转变从宏观的、长远的角度来看,当然是必要的,但正如何兵先生所言,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化。
       新的问题是,在中央政府的管束相对松弛,地方政府获得充分的自主权之后,地方政府在做好事更加得心应手的同时,在做不好的事情方面也顾忌少了很多。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行政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作为:从消极抵制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到地方保护主义,从乱作为的政绩工程到乱征地、拆迁扰民、侵犯公民权利等,从削减公共开支到政府成本膨胀。面对这种种乱象,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央政府必要地放松了对地方政府的管束后,谁来约束地方政府?谁能解开中央与地方之间“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纠结?其实答案也不复杂,只有公众!地方政府不能没有约束,在中央政府放权后,只有公众对地方公共事务实质性的参与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才能规范。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在制度设计与制度落实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对地方政府约束实属有限。
       回过头再看华南虎事件,尽管何兵先生认为地方从中央 “套钱”是正当的,但在地方政府缺少监督的现实语境中,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套来的钱有多少能够用于国计民生。假如华南虎并不存在,那么中央下拨的华南虎专项保护经费用到哪里去了呢?假如华南虎存在,在经费使用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又有多少能真正用到华南虎身上?
       而恰恰是被何兵先生指为“算什么英雄”的网民,表现出了可贵的参与精神和监督意识。虽然仍然缺乏稳定的参与和监督的途径,但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形成了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压力,看起来会阻止一次我们屡见不鲜的地方政府对纳税人所交税款可能的滥用。这样一个例子生动地告诉我们:中央仍要放权,地方仍要扩权,但是,人民一定要参与、一定要监督!(周云)
       (摘自2007年11月27日《现代快报》,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一章分五瓣”就是民主吗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圭叶村,把审核财务的印章分成五瓣,由5名村民代表各管一瓣,经一致审核同意后合起来盖上,村里花出去的钱才能报销。村支书谭洪勇说,“五合章”制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村民们对村干部财务问题的怀疑和议论,现在没有了。锦屏县纪委已下发文件,在全县农村推行“五合章”理财办法。
       毫无疑问,圭叶村发明的“五合章”,是村民要求制约村主要领导权力、民主管理村务的体现。应该说,这种做法与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政理念有着相当程度的暗合,体现了基层农民的民主智慧。
       然而,我们绝不能高估这种做法的长远效果。在笔者看来,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五合章”制,是一种无奈的、不完全的和缺乏保障的民主。它的出现甚至可以说是民主的悲哀。
       试想,五位村民代表能防止“一把手”在公章和账目之外直接侵占上级的拨款或集体的利益吗?如果圭叶村的“一把手”足够强势,他会不会撤换掉“不听话”的代表?
       “五合章”式的民主,是“看得见”的民主。这样的民主,我们无疑是需要的,因为民主要有外在的形式,但这明显是最低层级的民主,并不可靠。我们最需要的民主,应当是所有人都能行使权利,并且有制度进行保障的民主。中国古时候有个皇帝设立了“虎符”制,各持一半“虎符”的将领,将其拼成完整图案才能调兵。可皇帝或实际掌握兵权者,却能控制手持“虎符”的人。圭叶村的“五合章”,难道不是同样道理吗?
       在21世纪的今天,管理村级公共财务的真正有效办法,还是完善基层选举制度,赋予农民随时把敢于贪污百姓金钱的官员赶下台的权利。(李清)
       (摘自2007年12月5日《大河报》)
       养猪是一项经济权利
       广东东莞最近规定,从2008年开始,辖区不许养猪,理由是为了“环保”。
       几年前,我曾从赣南开始,从源头顺东江一直走到东莞、深圳,当时的感觉,是东江越往下走污染越严重,在广东河源,东江水还是一泓碧波,到了东莞几乎成了酱油。而赣南和粤北那些欠发达的农村,家家养猪,数量大概比东莞这些发达地区还多。可见主要的污染绝不是猪粪,而是工厂里排出来的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猪粪是有机肥,可以肥田,工业废水废气除了增加居民癌症发病率外,能有什么用?欧洲现在一些城市开始复古,用马车代替汽车。可见“环保”有时候是装点门面的幌子,根子是有关部门觉得养猪不划算,要占用有限的土地,远不如办工厂、开发房地产更赚钱。
       投资者是理性的,一个地方的资源配置自有其规律,如果一个地区工业化程度相当高,土地、人力成本会相应提高,在这个地方办养猪场的成本会高于欠发达地区,那么这类产业自然会逐渐转移出去,用不着政府费老鼻子劲去提倡这个禁止那个。市场经济说了好些年了,但有些地方政府还是一种家长的思维,认为自己的安排是最合理的,为“孩子们”好,为这个家好,和市场经济所必须具有自由、竞争精神背道而驰,这样搞市场经济,只能是橘生淮北的结局。
       对某些地方来说,施政的标准是能给自己带来多少利益,而包裹利益这个内核的外表可以经常变换。因此我们能看到,在并不漫长的时间内,同一地方有截然相反的施政措施。以粮为纲时,把森林破坏,用来种红薯,老虎、豹子这类珍稀动物被猎杀;可现如今要退耕还林保护环境,于是纸老虎横空出世。十几年前,全国农村的墙壁上还到处刷着“要想富,少生孩子多养猪”的标语,可养猪一旦比不上别的产业,就罔顾市场,赶尽杀绝了事。对待“外地人”也是如此。如果涌进当地的外地人太多,那么一定会以各种名义提高门槛,将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人排挤出去;而一旦工厂出现民工荒,又会摆出海纳百川的姿态。
       
       尽管现在猪肉价格一再上涨,但办养猪场来钱慢,太费事,不如房地产等其他产业,如果有一天养猪比其他产业对政府和官员更有利,保不准又有鼓励养猪的红头文件出台。
       有时想想,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也真累,农民放倒地里的秸秆要办证,居民骑电动车他们不乐意要一禁了之……而且每次理由都十分充足。其实何苦来哉,老百姓不需要你教他如何挣钱,如何过日子,你别去随随便便横插一杠子就烧高香了。当我们有一整套保障“利为民所谋”的制度时,一个地方该发展何种产业,禁绝何种交通工具不需要政府劳神费力自作主张,该不该养猪就不成为一个问题,如果某个投资者养猪亏本还要挺下去,那也是他的自由。(十年砍柴)
       (摘自2007年12月7日《东方早报》)
       调整节假日不要忘记宣传和研究节日文化
       近日,徐惟诚、李汉秋、钱逊、甘葆露、李建平、陈瑛、王殿卿等知名专家强调,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传统节日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调整节假日不要忘了大力宣传和深入研究节日文化。
       专家们说,中华传统节日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态,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审美情趣,表达着人们对美好理想、智慧与伦理道德的追求与信念。尤其在当今世界多元文化并存、东西方文化碰撞的大背景下,中华传统节日永远成为炎黄子孙心中不能忘怀的极其鲜明的文化符号和文化记忆,并且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重要纽带。
       专家们指出,现在一些年轻人对我们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缺乏必要的知识,越来越热衷于过西方的节日,如圣诞节、情人节等,而对自己本民族的节日却很冷淡,缺少应有的感情。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将会导致中华民族对自己的文化失去自信与自尊。调整节假日,不仅是在特定的节日时空里唤起人们对往日的共同历史记忆,也不仅是以节日为躯壳搞“元宵大战”、“粽子大战”、“月饼大战”等“节日经济”,重要的是从现代社会和时代的视角揭示我们传统节日的内在价值,发挥、拓展和强化其功能,以唤起人们特别是吸引青少年一代对文化同根的亲和力和对祖国、民族的情感。这就要求深入研究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和具体载体,使传统节日与时俱进,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传统节日、热爱传统节日、弘扬传统节日。(李瑞英)
       (摘自2007年12月16日《光明日报》)
       追问“手术签字制度”
       从2007年11月22日媒体披露“家属拒签手术而致妻儿双亡”事件以来,舆论围绕着拒签当事人肖志军的责任、接诊医院的过错以及手术签字制度的利弊,展开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
       按照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的情形,进行手术是要患者同意加上其家属同意,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于是,第一个问题产生了:如果患者同意而其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怎么办?又或者后者同意而前者不同意怎么办?从规定的字面意思看,似乎是不能进行手术。当然,很多时候,特别是急症病人,患者自己可能无法表达意思,那么根据该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是否进行手术还是取决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那么,第二个问题又产生了:如本案一样,患者陷于昏迷,随时有生命危险,如果其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进行手术?是的,至少从法条的第二句话分析确实如此。有人会说,那本案属于“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形时”,可以对其进行手术。但要注意,这里的“其他特殊情形”究竟如何理解与解释,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附带一个条件,即“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也就是说,是否进行手术的决定权在于负责人是否“批准”。这么看来,无论是患者清醒有能力表示同意、患者无能力表示同意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患者获得手术的决定权都不在患者手上!一个患者根本无权决定自己的生的权利!如果患者的家属或关系人不同意进行手术,如果经治医师没有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如果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不批准,生命垂危的患者是不能立即进行手术的。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结论啊!如果患者不幸遇到一个有意置其于死地的家属,或者遇到一个不负责任的责任人,那么尽管其本人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但生命也可能会如这位孕妇一样被“合法”地剥夺掉!
       一项制度,总是由原则和例外所组成,凡原则必有例外。英美证据法上的传闻规则,因为例外实在太多,原则反而成了“汪洋大海中的一座孤岛”。没有例外的制度,是僵化的教条。注定要走向死亡。而有了例外的制度,也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才能称其为好的制度。制度不是完美的,但好的制度是在特例出现的时候可以救人于水火,而不是置人于死地。(吴丹红)
       (摘自2007年12月9日《法制日报》,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 注:本栏目插图为编辑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