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7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1月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