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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枪舌剑]“经济反腐”再质疑
作者:吴兆民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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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反腐”的高招推行以来,曾遭多人质疑,我今天又来质疑,只能算是再质疑。
       再质疑源于《报刊文摘》 2004年9月1日《江苏警界“经济反腐”见效》那篇报道。报道说,8月11日,江苏省公安厅召开了隆重的机关干部大会,请7名被宣布退休的民警登上主席台,从厅长手中接过“廉洁从警退休金发放证书”和4000~9000元不等的,“廉洁从警退休金”。
       看罢报道,我的心头升起团团疑云。
       疑问之一:对民警来说,“廉洁从警”是高标准还是低标准?众所周知,奖励只能针对那些高于平均道德水准的行为;对于民警来说,不索贿受贿、不徇私枉法,只是最低要求。因为到退休没有被发现有不廉洁的行为,就给以重奖 (最高可达30万元),无疑是预设了一个前提:不廉洁是合乎情理的正常行为。其次,所谓道德是人们在有权决定自己行为的环境里自觉服从共同行为规范的行为,所以高尚道德是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彰显的;在约束、诱导情况下产生的“高尚”不是高尚,更不值得奖励。哈耶克说:“如果社会成员每做一件好事都是别人让他去做的话,他们是没有权利受到赞赏的。”弥尔顿说:“如果一个成年人所做的每一件好事或坏事,都是在薄施小惠、授意和强迫之下做下的,那么美德岂不徒有虚名?善行还值得什么赞美呢?”
       疑问之二:奖励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从相关报道中获知,其来源“一是从厅机关在职民警每月的特岗津贴中提取。300元,作为‘廉洁保证金’;二是从民警奖金、福利费中提取150元,省财政配套 150元”。对这个规定,窃以为有三点不妥。首先,公安部门花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交纳的税金。人民在满足公安部门正常需要之外,再拿出一笔“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对他们的特殊奖励,这无异于在正税之外又加杂税。其次,民警只要不违背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就可以获得仁笔特殊奖励,这无疑是一种特权。工人、农民是纳税主体,如果一辈子都没有腐败行为,是否更该重奖?再说,任何特权,都是对其他人利益的侵犯;一些人的利益增加了,其他人的利益必然减少。减不足以补有余,也有失公允。其三,特岗津贴和奖金、福利费本该就是民警可以合法享有的财产,把它们单独拿出来作长期质押,也是对私有财产的不尊重。
       疑问之三:违纪案件下降与“经济反腐”措施的推行有多大的相关性?报道说,“从今年上半年已实行这一制度的省公安厅和淮安、宿迁两市来看,公安局机关民警中没有发现在廉洁上出问题的,南京市公安局民警廉洁方面违纪违法案件同比下降72%,由此拉动全省公安机关违纪率下降了27%。”我相信这两个统计数据是准确的,但我同时认为违纪案件同比下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去广大民警为了得奖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外,原因至少还有四种:一、其他措施同时也发挥了作用 (江苏省公安系统为了加强警风建设出台了很多措施);二、由于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的改变,本来就不会出现去年那么多的案件;三、由于违纪者反侦察能力不断提高,案件被发现的少了;四、基层为了保护本部门民警的利益,小案不查或是查了也不上报……所以,把案件发生率下降单独算在“经济反腐”措施推行上难以服人。其实,在行贿数额节节盘升的情况下,“廉洁保证金”的吸引力究竟有多大,也令人难以高估。
       除去以上疑问外,还有诸多疑问。比如,一个人廉洁不廉洁怎样判断?只能是没有被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就认定很廉洁。这其实是掩耳盗铃。如果“廉洁从警退休金”领到手以后,却被发现有不廉洁行为怎么办?从理论上说自然是从严处理,已发奖金如数或加倍追回,但也很可能因为腐败数额不大而放松追查。比如因发现某人有1000元的受贿情节,就把数万乃至30万元的奖励追回,多数领导下不了这样的狠心,这样一来,“廉洁保证金”便成了“不廉洁保证金”,这岂不违背了设立“廉洁保证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