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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着]男人是否有权决定女人的生死?
作者:张远山

《青年文摘(彩版)》 2006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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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影视中经常有这样的情节,妻子难产,医生不问妻子,却问丈夫:保母亲还是保婴儿?丈夫通常会犹豫半天,才迟疑地说:还是保母亲吧。我知道,这是真实的生活,并非艺术虚构。
       那么,我要问了,一个男人是否有权决定一个女人的生死?大概所有的现代人都会断然回答:没有。那么,为什么丈夫却有权在妻子难产时决定她的生死?仅仅因为产妇腹中的婴儿带有丈夫的遗传基因吗?但腹中的婴儿同样带有产妇自己的遗传基因,在保母亲还是保婴儿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产妇自己却无权做出决定?是谁剥夺了女人的生死自决权?
       当母婴无法两全时,保母亲或保婴儿的痛苦抉择,在技术层面上是绝对必要的。然而关键在于,一、从技术层面来看,医生应该问丈夫还是问产妇?二、从伦理层面来看,母婴谁应优先享有存活机会?
       在技术层面上,医生询问的对象理应是产妇本人,而非丈夫。夫妇虽是一体,但两者的生命立场不可能完全统一,因此双方的回答未必一致。绝大多数产妇不可能对自己的生命弃权,更不会把生死决定权拱手让渡给任何人。即便个别产妇在特殊情况下愿意把生死决定权让渡给丈夫,然而按照基本人权不可让渡的现代公理,产妇也无权让渡这一决定权。无论产妇如何珍爱腹中婴儿,她都必定倾向于争取自己活下去。因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即便这个婴儿不得不忍痛放弃,她还可以争取下一次机会。即便在特殊情况下产妇愿意不惜任何代价给婴儿争取更多的存活机会,也只有产妇自己才有权做出这一生死攸关的重大决定,丈夫或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产妇做出决定。
       在技术层面找到唯一答案之后,值得在伦理层面上做更深入的探究。母婴哪个更重要,并非每个丈夫都会做出相同的回答。一个深爱妻子的丈夫,也未必会决定保母亲而不保婴儿。如果丈夫尚未超越男尊女卑观念和遗传自私本能,就有可能决定不保母亲。出于对人性光辉的充分承认,不妨相信,决定“保婴儿不保母亲”的大部分丈夫还是希望产妇平安,如果产妇没能保住,丈夫会终生愧悔。然而无论事后的愧悔多么深沉,都无法弥补产妇付出的生命代价。但出于对人性黑暗的足够清醒,同样可能,决定“保婴儿不保母亲”的丈夫,未必一定在产妇因此死去后愧悔,倒有可能坦然甚至窃喜。由丈夫抉择产妇生死的陋习,为少数居心叵测的丈夫提供了合法“谋杀”妻子的机会。
       那么腹中的婴儿是否也有天赋人权?产妇是否有权决定把更多的生存机会留给自己?产妇是否有权牺牲婴儿身上那一半属于丈夫的遗传基因?比如基督教就认为,受孕两周的婴儿就有了灵魂,所以堕胎是不道德的。产妇如果牺牲婴儿,也是“谋杀”了生命。然而基督教的“灵魂”观既没有科学的实证依据,也没有哲学的逻辑力量。反堕胎思想的基本立足点是无视妇女基本人权的男权中心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婴儿身上那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传基因。以男性的过度自私来指责女性的正当“自私”,是一百步对五十步的荒谬指责。
       最后还有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一旦危险出现,也许身处险境的产妇早已神志不清,处在非自主状态,无法清醒地做出理智决定—这也许正是医生不得不问丈夫的一个马后炮式理由。然而以人类文明的高度进步和足够的预见性智慧,如果没有男权偏见下的故意视而不见,那么这一不成理由的理由早该由如下两个办法来加以解决:一、立法。在法律上规定“先尽可能母婴皆保,一旦无法两全,则尽可能保母亲”。二、由产妇本人在临产前的清醒状态下做出决定,并亲自签署一份文件—当然应该与丈夫商量,但产妇无疑具有最终决定权。有了法律依据和产妇本人的理智决定,医生只要尽了力,那么对任何不幸结果都不必负责,也就不必事到临头再多此一问。
       (蒹葭摘自《故事的事故》,上海文化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