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思想着]裸奔的权利
作者:郝卉卉

《青年文摘(彩版)》 2005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1975年,英国橄榄球赛场上,当着英国女王的面,一个酷似耶稣的澳大利亚男子裸奔,大笑的警察用钢盔掩住他下体,将他押解出场。
       1978年,在公共场所裸体尚属违法,美国一裸奔男子在街头被捕。曝光于媒体时,由于警察的制服和钢盔及扭送姿态,反而衬出该裸奔男子天使般的脆弱与无辜。
       2000年,人体摄影家斯宾塞·图尼克打算拍摄场面浩大的街头裸体,力图表现人体与汽车、建筑物的软硬冲撞,美国联邦法院没有援引公共场所裸体的条令否决该计划,从而实现该次艺术行为,在生冷的街道上,获得了柔软而坚韧的生命力量。
       花了25年的时间,世界承认了裸奔的权利。承认了一个人可以在公众面前为自己的身体及其表现力而自豪。承认了即使是公众场合,在不破坏秩序的情况下,人可以放纵自己表达的渴望。承认了人的真实离不开肉身,即使是它曾经沉重。
       (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