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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贪官携资外逃与跨国引渡
作者:南 风

《中外书摘》 2006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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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中国贪官逃避惩罚的首选。而出逃的人数、级别、手段,都不断上升。
       选择出逃
       许超凡远遁加拿大,在犯下惊天大案之后,与这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
       此3人所涉嫌的,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在2001年10月12日的自查中,中国银行发现了高达4.83亿美元的账目亏空。许超凡等三人案发后第三天消失,使用假护照越境,案发前已将家属转移出国,人们惊叹于嫌疑犯逃跑计划之周密。
       美国护照:只需1.8万元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让国人办理因私护照变得越来越容易。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县(处)级以上单位的人事公章足矣。
       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官员来说,找个公章自然轻而易举。有关人士认为,这是管理上的一项漏洞。在中国,制作护照和人员出境都归公安部门管理。一个人即使犯了案,但如果公安部门不知情,那么办照也不会受到限制。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则执行“黑名单”制度,可以约束人们出境。一旦你有职务犯罪嫌疑,便被列入“黑名单”,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便会遇到障碍。
       通过香港出逃,是贪官们常用的手段之一。因为香港在回归之前属于英联邦,所以港民前往加拿大等曾同属于英联邦的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手中有香港护照者可直接飞往加国,而把签证手续留在入境时办理。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凭着一本香港护照及这些便利条件,逃入加拿大的。
       据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披露,外逃贪官的去向主要有三类:一是就近避难,潜入中国的邻国——泰国、缅甸、蒙古等地。另一类是处于转型期、或者法制不很健全的国家,如一些非洲、拉美国家。逃往那些地方之后,很多人便过起了隐姓埋名、深居简出的生活。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人来说,以上两种地方是他们不齿的;这些人的目标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这些移民国家很容易接纳一个外来者,”杨诚说,“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国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该国的绿卡。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这也是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何况,生活在发达国家是非常舒适的。”
       “贼不走空”
       贪官出逃引发了多种后遗症,数以亿计的国有资本外流首屈一指。
       曾外逃加拿大11年的宁波贪污犯方家幸,出逃时带走赃款近100万元;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市分行职员艾合买提携赃款230万元逃至俄罗斯;广东省东莞市建设银行职员陈国强等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中行南海分行一案,共约4000万人民币同时流出境外;而在开平一案中,上亿美元资金通过澳门和拉斯维加斯赌场被洗成现钱,存入涉案人在国外的账户。
       关于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认为只能大致估计,不能精确测算,他们倾向于1997~1999年间外逃资本总规模为520亿美元的估计。在巨额的外逃资本当中,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占有一定比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官员披露:很多贪官向国外转移财产时使用化名,或将巨额资产寄存在他人的账户下。这给国家收回资产又增加了难度。
       艰难引渡
       2000年8月22日下午3点,从蒙古乌兰巴托飞至北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机场。在4名中国干警的押解下,犯罪嫌疑人杨彦军走出飞机。至此,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侵占200万巨款后出逃一案告破。
       此次跨国引渡,是1997年8月《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国警方首次赴蒙执行任务。杨彦军成为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中国“面子”。
       作为赖昌星一案的加方专家证人,杨诚披露了赖昌星至今没有被遣返回国的原因。“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而远华案的从犯中,已有14人被中方判处极刑。一旦赖昌星回国,则必死无疑。所以,加方不同意遣返赖昌星,除非中国免他一死。但中方是无法接受这一点的”。
       中西方司法理念的冲突,是导致引渡条约难以签订的重要原因。西方攻击中方的法律难以保障人权,中方则认为西方的法律是在保护罪犯。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上,双方的分歧更大。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在此方面早已废除了死刑,但对于那些涉案金额重大者,中国向来执行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法律。
       对《赃款分割协议》,杨诚解释说:“A国某贪官逃到B国,并携带了1000万元赃款。如果A、B两国之间有这项协议,那么B国协助A国抓获出逃者之后,1000万元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由A、B两国分配。《赃款分割协议》是西方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双边协议。由于利益驱动,对缉捕出逃者能起到很大作用。”
       但中加之间的谈判没有成功。“中方至少有99%的人反对,”杨诚说,“他们认为,出逃的赃款属国有资产,怎么能和外国分割呢?但没有人换个角度考虑:对于外国来说,赃款逃到人家那里,无异于带来了投资,为什么要无偿返还给你?何况,人家办案还需要一笔经费。”
       在2000年上书中国政府领导的文章中,杨诚还提到:尽快将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也是打击出逃者的必要措施。比如,如果你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那么在国外的法庭上,人家不会承认你的证据,出逃者的引渡要求就可能被驳回。
       境外追捕取得进展
       新中国第一走私大案——福建厦门远华案事发之后,有关部门对厦门官员出国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这一办案措施显然起到了封堵贪官外逃之门的作用。
       杨诚认为: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也是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如果有1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对于资金流动的操控者,政府便会保持高度警戒。
       官员出逃业已引起中国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2001年1月18日,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作出部署,要求全国公检机关协同作战,共同开展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此间,全国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境外追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广东、云南、江苏等省长期潜逃在外的多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
       而对于中行贪官许超凡及赖昌星等出逃者来说,在国外的日子也并不好过。2001年10月,许的妹妹、堂兄堂嫂因涉嫌此案先后被捕。此间,中国银行也向加拿大温哥华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加方目前已冻结了许存入该国的600万加元。而据外电报道:今年7月之前,赖昌星申请难民成功与否的结果将出炉,移民及难民局的裁决可能对其非常不利。此前,赖已在尼亚加拉瀑布附近的一个赌场旅馆中,被该国警方逮捕。该国移民局一位官员称:加拿大显然不是罪犯的避难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建明说:我们相信,随着中国对外司法合作的加强,以及国内法制的逐步完善,出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