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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因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忧心忡忡?
作者:胡晓进

《读书》 2007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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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二○○六年第八期贺海仁先生的《九个人统治的国度》一文,介绍了美国学者马克·列文新作《黑衣人》的基本观点,从否定“马伯里案”(一八○三年)的神圣性入手,提醒人们注意最高法院那些“穿着黑袍的激进分子”的所作所为,既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民主”不符,也“不会受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牵制”,实际上是在摧毁美国。
       可是,贺先生不但会错了意,而且一提笔——“迄今为止,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不到百人的最高法院法官”——就犯了个历史性错误。迄二○○五年止,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产生的大法官(不仅仅是法官)事实上超过了一百人——接任伦奎斯特的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二○○五年)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百零九位大法官,一九七一年进入最高法院的伦奎斯特恰恰就是第一百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一八○三年后几经变换——从最初不固定的六人增加到十人(一八六三年),旋又降至七人(一八六五年以后),直到一八六九年才稳定为九人。
       为什么会有如此波动?这就涉及到贺文的基本观点——“权力制衡发生了严重的倾斜,立法权和行政权非但不能有效制约司法权,反而要无限制地接受司法权的审查。”司法权真的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吗?司法审查真的没边吗?我看未必。最高法院大法官几易其数,皆是源于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控制,乃至操纵。最明显的就是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任上,国会、总统争夺重建控制权,为避免总统利用最高法院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国会“未雨绸缪”,规定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降至七人之前,总统不得提名、任命新的大法官,害得约翰逊总统一次任命大法官的机会都没捞着——约翰逊卸任后,国会又将最高法院的人数恢复到九人,接任的“一介武夫”格兰特总统,尚未就任,就获得两个提名大法官的机会。这是立法权制约、控制最高法院的典型。至于行政权,一九三七年前后,富兰克林·罗斯福希望以“掺沙子”的方式,改变最高法院的人数,以达到顺利推行新政的目的,也是司马昭之心——人所皆知。从宪法的角度讲,国会可以任意更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和对某些问题的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说,一个人的最高法院和一万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都是合宪的。可为什么自一八六九年以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一直稳定不变,以至于很多学者认为大法官就应该是九人呢?原因在于,自一七九○年代草创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摸索,最高法院已经找到自己的花岗石底座——有节制的司法审查,并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转化为对最高法院的尊重与信任。法者,国家之公器,如果民选的国会与总统凭一时之盛名,就可以置独立的司法机构于不顾,那么这个国家将不成其为法治国家。
       在司法审查问题上,沃伦法院确实相当自由而能动,但透过历史的棱镜,这样的法院却是异数。从一八○三年,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首次舞动司法审查的杀手锏,到一八五七年坦尼首席大法官在“斯科特案”中宣布“密苏里妥协”无效,半个多世纪里,最高法院一直尘封着这把自铸的“尚方宝剑”——剑虽锋利,还需善舞,不能伤及自身。两百余年来,最高法院断案无数,但真正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不超过两百起。正是由于最高法院的自我克制,才有后来如日中天的声望。这又怎能说司法审查无限制呢?况且,“一旦最高法院作出有效的裁决,除了它自己可以改变这一裁决之外”,也还有其他的“抢救”措施,至少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之——第十三、十四修正案推翻“斯科特案”判决就是明证。
       一八○三年之后,人们也没有“因为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忧心忡忡”,顶多是担心再冒出个沃伦法院,满世界叫嚷司法审查。但目前保守派执勤,万夫莫开,半个沃伦式的自由分子也甭想混进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