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田野调查与研究]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
作者:罗洪洋

《民族研究》 2007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清代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主要分为卖木又卖地契、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三类。卖木又卖地契与内地绝卖契相类似,但有自己的特点,大量的需要十年、二十年才能获取预期收益的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契的存在,说明了锦屏苗民对契约的信心,也旁证了当年人工林业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清代 苗族 林业契约 卖契
       作者罗洪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地址:武汉市,邮编430074。
       作为历史上著名的人工林业发源地之一,黔东南锦屏民间至今仍保留有大量的林业契约,据当地档案部门估计,在锦屏民间保有的林契可达十万份之多。与内地相比,黔东南锦屏林契收藏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契约收藏量大,品种齐全,且均由百姓家庭自己收存,是从自己先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实际上是其祖辈从事人工林业的见证。据笔者了解,锦屏苗家收藏有上千份祖传契约的人家为数不少,而其收藏的林契彼此之间均有联系,这就为学术界从方方面面分析、研究清代人工林业提供了十分翔实的资料。
       笔者通过研究,将锦屏苗族林契分为卖契、佃契、分契等类别。其中,卖契是锦屏林业契约的最主要部分,为了分析的方便,笔者将这些卖契按所卖标的分为三类,即“卖木又卖地契”、“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
       一、卖木又卖地契——兼与内地绝卖契比较
       卖木又卖地契往往以“立断卖山场杉木字”(或“立断卖杉木山场字”)开头,所卖的标的包含林地本身与林地上所栽的林木,契约中均会注明所卖林地的地界。如:
       契1 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下房姜光模为因要银使用,自愿将到名下山场杉木一块土名皆忧,上凭路与田,下凭孝元田,左凭买主老木,右凭路为界,四至分明,今出卖与上房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银十九两一钱八分正,亲手领回应用,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子孙永远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令欲有凭,立此断契存照。
       凭中:姜绍吕
       代笔:姜光舜
       道光二年正月二十七日
       需要注意的是,卖木又卖地契中所卖林地上的林木,一般均是雇佣栽手所栽,如此就必然涉及对所卖林地中的栽手所占股份的处理问题。
       契2 立断卖杉木契书岩湾寨范正西父子献周、献章为因要银使用,自己将到皆众杉山一块,此山界至上凭田,下凭河成宗之木,左凭冲,右凭文远所共之木。下截之山上凭本人之禾,下凭大河,左凭冲以大岩中间为界,右凭成宗之木地为界,四至分明。请中度到出卖与文堵寨姜绍滔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言定价银叁拾二两正。亲手收用,其山自卖之后,凭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以及外人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此山亲手所栽,连木代地一并出卖
       凭中:姜文成
       亲笔立
       嘉庆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契2卖主所卖的包含林地与林木,但由于林木是卖主亲手所栽,因而不涉及栽手的股份处理问题。
       契3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熙华弟兄二人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分落名下祖遗山场一处地名污晚溪。其山界至上凭岭,下凭溪,左凭通圣之山,右凭嫩本,四至分明,自愿请中出卖与本房姜钟英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二两三钱,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营业,如有不清,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断卖山场杉木是实。
       外批:得买姜蛮三栽手在内。
       凭中:绍牙
       熙华亲笔
       道光十五年九月初四日
       契3特地在外批中交代所卖林木包含栽手的股份,因为此前卖主已经得买栽手股份。
       契4 立卖山场杉木契人姜本望、本清兄弟,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己将到皮松山场杉木一块,请中出卖与姜维新先生名下,三面议定价银三十四两,亲手领回应用。其山右凭冲,左凭岭,上凭岭。下凭岩洞,四至分明。倘有山内不清,均在我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其山分为三股,地主占二股,栽手占一股。令将地主二股出卖。
       凭中:姜光舜
       本望亲笔
       道光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契4在外批中交代,其所卖林木是地主所占的二股,不包含栽手所占一股。
       契5 立卖山场杉木契人上寨六房姜通粹、朝魁、开岐等为朱府主委王寨汛官以及府差巡查地方以至所该账费,奈值荒月,我等难以办排。众等情愿将到先年得买姜开庠母范氏卧姑之山场杉木一幅,地名四里塘,其界址上凭买主,下抵河,左凭买主,右凭卖主亦得买之山为界。其山杉木地主栽手分为伍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地主之三股出卖与下寨姜钟英老爷名下承买蓄禁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纹银捌钱正。亲手领足以作众等开销此项。其山自卖之后,凭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众人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存照。
       外批:栽手系姜显父子所栽,先卖与买主。
       凭中:姜本望
       姜开泰笔
       道光二年六月初一日
       契5在正文中交代,其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其所卖林木标的是地主之三股。
       契6 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朝琦、姜连、本元、本秀叔侄为因要银度用,自愿将到祖遗山场一块,土名四里塘,上凭岭,下凭河,左凭举周之木,右凭姜绍雄。又(一块)内边鸟晚,上凭岭,下凭田左凭绍雄,右凭岩湾之木。此二块地主分为十二股,朝琦叔侄占地主一股。又一块(名)党楼,上凭路,下凭绍吕,左凭绍吕,右凭凉亭角,此一块栽(手)地(主)五股均分,栽手占二股,地主之三股,本名占一股,又占栽手(之)二股,今凭中出卖与姜钟英老爷世毫叔侄名下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八两,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兄弟叔侄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卖山场杉木为据。
       凭中:易明喜、姜钟林
       凭中代笔姜本望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八日立
       契6在正文中交代所卖的林木包含五股中的三股——即本人所占的地主三股中的一股和栽手之二股。
       在所有的卖木又卖地契的结尾部分大多有“卖主之子不得异言”、“卖主房族兄弟不得异言”的说法,这里事实上涉及的是一个同房族兄弟的先卖权的问题,就锦屏林区而言,基本上形成了此种惯例:出卖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房兄弟有优先购买权,如本房兄弟不买,再问邻房的兄弟(契约中往往表达为上房、下房等),如邻房的兄弟也不买,才能卖与其他买家。
       契7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寨姜映朝、子酉生等因家下缺少银用,元处得出,自己请中将到分下祖遗彬山一处,土名坐落崇为汝。左凭岭,右凭冲,上至生乔木,下至盘路为界,四至分明,不得错乱。先问房人无人成(承)卖,托中问到中房姜显祖名下承买修理蓄禁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拾二两五钱正亲手收用。其银交清,分厘不欠。自卖之后凭从卖主子孙管业。卖主之子不得翻悔异言。倘有来历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人信难凭,立此断卖山场杉木约永远为凭存照。
       凭中姜官科
       代书姜周隆
       卖主姜映朝
       乾隆五十七年四月十九
       
       契7在文中陈述,“先问房人无人承卖”,即本房无人愿买,才将林地林木卖给了邻房中房。
       契8 立断卖荒坡田契人苗绥寨杨香保、扬龙保代儿关塘剪保父子四人,有小坡冲岭坐落土地名董所九白长冲。右凭老寨井冲董所凭奥大路,九白凭半冲为界,左凭龙金地,下凭溪,四至分明。要行出卖先尽房族,后尽乡邻上下,无人承买,自己请中通到陆贵承买为业,当日言定断卖价银足色纹银二拾五两正,即日一手收足无欠,杨姓亲手领回家应用,其山坡自断卖之后,凭从陆姓栽养杉木开坎耕田,子孙管业,如有未理不明,在于卖主上前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井有扫土复断在内,二家不得悔翻别言,如有一人悔翻,凭从陆姓执约赴官,自干(甘)领罪。今恐人心难凭,立此断卖荒坡子孙永远存照。
       凭中王雨晓、龙玉所、昊桥保、谢粱桥捆四人一两
       代笔王贵楚二千半
       康熙伍拾八年二十六日立
       卖主杨香保、龙保
       契8则交代“要行出卖先尽房族,后尽乡邻上下”,显然是由于房族和乡邻都无人承买,才卖给了其他人。事实上,锦屏林契特别是文斗林契中,卖木又卖地的相当一部分卖主与买主本身均是同房族或邻房族的兄弟。
       契9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姜记三为因家中缺少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杉木山场一块地名干什么,其山界至上凭凹岭,下凭河,左凭冲翻岭至河有栽岩为界,右凭冲,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本房姜映祥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三拾二两正,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子孙管业。卖主房族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山场契为照。
       凭中代笔姜绍牙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卖主亲立
       契9的买主即是“本房姜映祥兄弟”,类似的情形如契3的买主是“本房姜钟英兄弟”,契1的买主是“上房姜绍滔”等。
       锦屏苗族的卖木又卖地契,往往以“立断卖”开头,与内地汉族地契中的绝卖契类似(事实上,汉语中“断”和“绝”在语义上本身就是十分相近的),其所卖的标的物都是土地,都是“绝”(“断”)卖,但“卖”后的情形却很不同,试对比如下。
       清代汉族地区,绝卖契订立后,乡间仍然存在多次找价的民间惯例,形成所谓的绝卖不绝的情形。清代官方认为此为恶俗,《大清律例》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帖,字样者,概不准帖赎。……倘已经卖绝,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及执产劝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索勒,希图短价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官方法律企图以此杜绝找价的恶习,但效果并不明显。杨国桢认为,江苏一地,即使在清政府严禁找帖后,其原有找帖四次以上的习俗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契约文书有所简化而已。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有的地方惯例又在绝卖的基础上附加其他文字,以防止找价或反悔的情况。如福建漳平县习俗,绝卖不动产,契约须写明一卖百休、断肠洗绝、永不许异言找赎等字样,否则,卖主得主张以厚价回赎,或另议增洗(找价),甚至有增洗三四次者,每增一次,即加价一次,立增洗契一纸。
       而文斗契约以至整个锦屏地区的卖契则未见此种情形,其断卖契订立之后,绝少发生类似内地反悔、找赎的的情况(在笔者所采集和见过的契约中,未发现一例),试分析其原因如下:
       文斗等锦屏苗族林区,均地处偏僻,应是马克斯·韦伯所指的“城墙之外的地区”,和“国家法不入之地”。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和行为观念的是苗族习惯法。而苗族是以质朴和重信守诺而著称的,比如苗族习惯法规定:“卖田卖地,不准反悔。”文斗的断卖契主要是在家族内部进行的,大家都长期受同样的习惯法和集体意识的潜移默化,随便反悔甚至闹到官府去处理是大家都不耻的事情,苗族有关山林方面的纠纷是由寨老、理老(苗族头人)等来裁判的,要成为理老的首要条件就是断事公正,“若当头人不正直,若当寨老不正大,要头人与盗同罪,要寨老与贼同刑”。而对于白纸黑字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得清清楚楚的契约来说,一方想要反悔或找价的要求是很难得到寨老、理老的支持的。
       而对于长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内地而言,一旦发生找价纠纷,地方司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能保证自己所治理的地方社会的稳定,因而,较少从纯粹法律的角度出发,依照相应法律来理清是非曲直,而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以道德标准作为断明是非的尺子,所谓人情、天理、国法,国家法律只是排列第三的标准。对此,日本学者滋贺修三指出:清代民事审判,无论是官府的还是民间的,并不依成文法来进行,而是根据每一案件的特殊性,以合乎“情理”为最终的解决。
       道光末年,山东博平县七十多岁的老寡妇高姜氏,以前曾将三亩地以四十五千文的典价出典给小叔子高书行及其子高东岱、高东山,后又提出要其小叔子每亩再加五十千文将土地买断,高书行对此要求断然拒绝,同时,周围也没有肯出高姜氏所要的价格来购买其土地的人。于是,高姜氏捏称高书行既不肯买断其土地,还妨害自己将土地卖给他人,将高书行控到官府。知县胡学醇接案后,认为高姜氏无理是一目了然的,但考虑到老寡妇贫困无依的境况,胡知县的判决是这样的:“骨肉为重,钱财为轻。高姜氏即无三亩田,典给于尔。向尔通缓急,尔们亦不能不应。倘伊无力自存,尔等将弃之不养乎。本县今有公断。高姜氏之地,既已当给于尔。自应向你找价。一所言一亩五十千之数,原不可凭。但值十当五,俗有定例。高姜氏已用过当价四十五千文。高书行再找给卖价四十五千。至平至允,两无异议。”胡知县还对高书行说,如果与两个儿子分摊,上述找价是可以承受的,结果当事双方均接受了判决。该知县作出这个判决,还有一个动机就是尽快结束诉讼,以恢复地方的稳定局面,因为高姜氏“竟恃老迈,抵死向高书行硬找田价若干。高书行恃理直,丝毫不拔,官司打到何时才了”。
       此外,民间对卖地者还有一种天然的同情,这也是内地普遍存在找价的原因之一。对于农民来说,土地除了其经济价值之外,还对农民有一种安全保障的效应。“地就在那里摆着。你可以天天看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一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卖地者,民间在看不起其人的同时(这类人被民间称为“败家子”),也保留了些许的同情之念。
       二、卖木不卖地契
       该种契约其他条款与卖木又卖地契约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卖的标的只是土地上的林木,而不包括土地本身,即“卖术又卖地契”的交易是不动产交易,而“卖木不卖地契”的交易则是动产交易。“卖木又卖地契”往往以“立卖山场杉木约……”开头,而“卖木不卖地契”则以“立断卖杉木字人……”开头,同时,有的“卖木不卖地契”还在契约中注明“日后木植发卖,地归原主”之类的文字。如:
       契10 立断卖杉木约人姜显祖,子开池、开泗为因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先年得买姜晴泰之山座落土名该也细如,界限上凭田,下凭田,左凭岭,右凭田角,四至分明,请中出卖与姜映辉公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
       议定价银三两二钱五分整,亲手领回家中应用,其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卖杉木永远存照。
       凭中:姜宏章
       遭光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姜开池亲笔立
       契10即是一份典型的“卖木不卖地契”,其以“立断卖杉木约人”开头,结合契约正文内容完全可以断定,其所卖对象只是“木”,而不包含“地”。
       契11 立断卖杉木约人姜出渭,令圆缺少银用无出,情愿将到坐落土名江晚杉一块,其山界至上凭文斗寨姜宗义,下凭岩板,左凭朱卓廷,右凭范德华,四至分明。先年付与岩湾寨张子美佃栽,言定五股均分,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将本名三股,凭中出卖与姚白宾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二两一钱正,其银亲手收回费(应)用。其木自卖之后,凭冯姚姓修理蓄禁管业。恐后无凭,立此断卖文契存照。
       凭中:姜文成
       道光元年七月十二日亲笔立
       契11在契约正文中则进一步交代其所卖的标的是本名所占的地主(林木)三股。
       契12 立卖杉木契约人岩湾范成宗、成秀、雏远、绍培、绍斋等为因缺少银用,情愿将到杉木一块,地名冉楼,其山界限上凭岭,下凭溪,左凭冲,右之山上截凭岭,下截凭冲,四至分明,此木二股均分,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一股,地主之一股又分为四股,文进占一股,绍榜占一股,文祥、成奉共占一股,金乔占一股,金乔之一股分为两股,绍祖占一股,十九家占一股,今将十九家之一股凭中出卖与文斗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议定价银十两零一钱五分,亲收回应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管业,而卖主弟兄以及外人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外批:十九家花户开列于后(内有地主合同,张绍榜存,姜截渭存栽手一张):成宗、成秀(卖与十九家)、德萃、德声、德魁、维远、文进、文烂、文玉、成方、文勒、文藻、有才(德萃占半股)、绍奇、正西、文达、绍源、绍仁、文开。十九家共卖是实,日后发(伐)卖,地归原主。
       凭中:姜映发、李科连、范承竟
       代笔:范绍源
       道光元年五月二十日立
       契12在契约正文中交代所卖标的是卖主所占的“十九家之一股”林木,并在外批中明确交代,“日后(木植)伐卖,地归原主”。
       契13 立卖杉木字人姜朝瑚父子,为因要银使用,自愿将到祖遗杉山一块,土名党宜,此山界至:上凭田,下凭溪,左凭钟英,右凭钟英,四至分明。其山栽手地主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地主三股分为五股,我父子名下占一股。夸将此一股出卖与本房姜光兆为业,当面议定价纹银一两五钱五分,亲手领回应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候木砍伐,地归原主。欲后有凭,立卖字为据。
       凭中:姜本清
       道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德笔立
       契13在契约正文中明确所卖的标的是“我父子名下所占一股”林木,并在正文中明确约定,“候木砍伐,地归原主”。
       契14 立卖杉木人岩湾寨范宗尧同女梅姑为接父母抚养,将范绍正龙氏福妹所赐杉木一块土名格在桑,上凭绍侨之田为界,下凭桥头大路为界,左凭昭照田角为界,右凭岔小冲以绍乡四角以下至水沟以上为界,四至分明,此木分为八股,梅姑所受一股夸将名分一股出卖与旧公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言定价银二两八分正,亲手收用,其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管业,而卖主父子兄弟以及外人不得异言,如有事情不干买主之事,卖主理落,恐后无凭,立契为据。
       外批:卖木不卖地,(日后木植伐卖)地归原主。
       又批:杂木在内
       父范宗尧笔
       凭中范绍卿、范绍恩
       道光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立
       契14在外批中明确约定“卖木不卖地,(日后木植伐卖)地归原主”。
       如果说契10—14是出卖者本人即是地主——其具有出卖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但其出卖的只是林木而不包括林地的话;还有一种卖木不卖地契的卖主本身并不是该林地的地主,其所取得地主林木股份方式源于得买。如下述情形。
       契15 立断卖杉木约平鳌寨姜文灏、姜烈、杨承祯三人,为因缺少银用无出,合同商议,情愿将先年用价得买姜开雄之杉木,坐落土名庸磉,其杉木界:上凭岭,下凭溪,左凭冲,右凭岭,四至分明。其木五股均分,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此三股地主又分为四股,开雄占一股,此一股又分为五十七股,姜文灏兄弟四人得占七小股,姜烈三兄弟得占七小股,杨承桢占七小股,三人共舍二十一股。今请中出卖与文堵寨姜绍韬先生名下承卖为业,当面凭中三面议定实爱过价银七两整,亲领应用。其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照约管业,卖主不得翻悔异言。令恐人信难凭,立此卖约为据。
       凭中:姜启文、陈魁先
       道光三年四月初九日杨承桢笔立
       契15中,卖主姜文灏等人所卖的标的物是自己先年得买的姜文雄所占的地主林木股份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没有林地的所有权,因而其所卖的标的物当然只能是其所买得的那部分林木股份。
       契16 立断卖杉木约人龙里所姚白玉,为因先年得买文斗寨姜出渭地主之木三股,又得买张老林之栽手二股,共木一块。其山界至:上凭举周、光京之木,下凭岩梁,左凭买主之山,右凭岩湾范朝伟之木,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文斗寨姜维斯先生名下为业,当面议定木价银一十二两整,亲手领回用。自卖之后,任买主修理管业,日后长大伐木下河,地依旧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凭中代笔姜朝干
       道光十年二月十四日立
       与契15类似,契16卖主姚白玉所卖的标的物是其当年所买的文斗寨地主姜出渭地上的地主与栽手的所有林木股份,其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地主姜出渭所有,所以契约正文中明确约定“日后长大伐木下河,地依旧归原主”。
       “在卖木不卖地契”中,还有一类变种——“卖地租”,“地租”是指地主出佃自己的山场而取得的木植股份。该种卖契的特征与“卖木不卖地”契完全一致,只出卖自己的木植股份,其土地则在买主将木植伐卖后由原主收回,“卖地租”往往以“立断卖地租杉木字人”等开头。
       契17 立卖地租杉木契人姜昌连侄朝桥弟兄四人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培拜杉木一山岭出卖与下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三十五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木界至,上凭田,下凭买主映辉,左凭小冲以上凭岭,右凭红路以凭冲,四至分明,此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叔侄三股出卖与姜映辉管业,恐有来路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事后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此买木是实。
       外批;与栽手所分之合同卖主存,日后恐有异言古数,卖主不得翻悔。
       凭中:姜国华、龙香岩
       嘉庆四年十一月廿日亲笔
       契17以卖地租杉木字人开头,所卖的标的是卖主叔侄所占的地主股三股。
       契18 立断卖地租人姜启相为因先年得买下文斗姜文彬之山场坐落土名眼强,分为拾叁股,今将出卖与姜士模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五钱正,亲手领回应用,其地租字(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
       卖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永远存照。
       外批:此山场启相得买文彬一股,一概卖尽,并无系分。
       凭中:姜观科
       代笔:姜延瑜
       嘉庆四年三月十三日
       由契18及其外批可知,卖地租人姜启相所卖的标的是其当年得买的文彬地主股十三股中的一股。
       与一般意义上的卖契相区别的是,“卖木不卖地契”所卖的标的是未成材的林木,对于买主而言,其购买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期货,其看中的是林木成材后的市场价值,而幼木是没有多大经济价值的。因而,买主要实现自己的预期利润的周期是很长的,以锦屏林业惯例而言,从杉树苗种下到成材一般需要十八年左右,以此而论,一般“卖木不卖地契”交易完成的时间常常需要十年以上,最长的可达二十年以上,也就是买主要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获取预期中的利益,常常需要10—20年,而“卖木不卖地契”交易行为在文斗是十分普遍和频繁的,同时,就所购买标的物而言,“卖栽手”和“卖木不卖地契”一样,其购的都是林地上未成材的期木。文斗人普遍敢于订立需要十多年至二十年才能获利的“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契”,说明其对自己订立的契约能够发生作用、自己的契约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是有充分的信心的。
       三、卖栽手
       “栽手”(又称“栽主”)一词在“卖栽手”契和“佃契”中都有出现,原意为“佃种别人山场育林的人”(在“佃契”、“分契”中的“栽手”一般是此含义),后又演变为“佃种人因佃种别人山场育林所获得的木植股份”(在“卖栽手”契中一般是此含义),“栽手”与上述“卖地租”契中的“地租”形成一种对应关系。
       “卖栽手”与“佃契”、“分契”在时间上有一种承接关系,佃种人首先是与地主订立“佃契”,种粟栽杉,完成约定义务,即五年后郁闭成林,佃种人才能与地主订立“分契”,约定主佃分成比例;在订立分契之后,栽手就有权将属于自己的栽手股份出卖,即为“卖栽手”,锦屏人又称之为“卖青山”,因为栽手出卖的是未成材的林木。在“卖栽手”中,佃种人将自己“栽手”股份出卖的同时,也将自己对佃栽的整片林地的管业蒿修义务一起出卖与买主,也就是说,买主在购买“栽手”股份时,不但要承担其所购买的“栽手”那部分林的管业蒿修义务(在契约中常常表述为“凭从买主修理为业”),还得承担属于地主的那部分林的管业蒿修义务,这在锦屏人工林业中是约定俗成的,因而,往往不需要在林契中注明。
       “卖栽手”契中一般以“立断卖栽手约人”、“立断卖栽手杉木字”开头,并且交代自己在木植中所占的股份,其他内容与上述二种卖契基本相同,如:
       契19 立断卖栽手约人罗老龙为因先年佃到绍熊弟兄之山地名黄泥,上凭田,下凭沟,左凭绍璜田角以下,右凭引保水田角以下,四至分明。(因银)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先年佃栽手出卖与山主本房姜映辉公名下存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色银陆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栽手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栽手子孙日所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断卖栽手是实。
       凭中代笔姜绍牙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契20 立断卖栽手杉木字人九怀寨、黄闷寨王乔生侄宗兴、龙光星先年二人所佃栽之山地名刚培道杉木地一块,出卖与主家文斗下寨姜钟英、世康伯侄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言定价银二两八钱整,亲手收回应用,其山界限上凭绍宏、又兴、载渭之山,下凭盘路为界,左凭大岭以盘过冲,右凭刚培道为界,四至分明。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将栽手二股出卖,自卖之后凭从买主修理管业,若有不清,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有断卖字为据。
       凭中:易明喜
       代笔:林文进
       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契19以“立断卖栽手约人”开头,契20以“断卖栽手杉木字”开头,其所卖的标的都是自己佃栽所获得的栽手股份。
       卖“栽手”契与卖木不卖地契(卖地租)表面上似乎是一致的——其所卖的标的物都仅是“林木”而不包含林地,实际上还是有重大区别。体现在其一:卖“栽手”所卖的是自己因佃种别人林地而获得的林木股份,而卖木不卖地(卖地租)所卖的则是因出租自己林地所获得的林木股份;其二,更重要的区别是,卖木不卖地契要涉及林木伐卖后林地的归属问题,因而契约中常常有“事后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之类的明确约定,而卖“栽手”所卖的标的只能是自己因佃种而取得的林木股份,而不可能包括林地,因而卖栽手契中一般无需有关土地归属的约定。
       “卖栽手”契中还有一种变种,其契以“立断卖杉木契人”开头,初看给人的感觉是“卖木不卖地契”,但细察契约内容,实际上仍是卖“栽手”。
       契21 立卖杉木约人陈老什,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己情愿将至所栽姜昌举兄弟之山,坐落地名乌至智维,其木五股均分,陈老什占栽手二股,地主占三股,栽手二股出卖与姜文恒名下承买为业,议定价银三两五,亲自收回应用。其山界限:上凭盘路为界,下至溪,右凭老艺为界,左凭冲,四至分明。其山木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杉木契存照。
       凭中:姜仁义
       代笔:姜文光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初十日立
       契21尽管以“立卖杉木约人”开头,初看似乎是一份“卖木不卖地契”,但契文中所卖的标的物“栽手二股”则表明其实是“卖栽手”。
       “卖栽手”契的第三种情形是将自己得买的“栽手股”转卖,与普通的卖栽手相比,其原始取得栽手的原因不是佃种,而是通过买卖取得,但仍可划为“卖栽手”。
       契22 立卖栽手杉木字约人张化寨范学海,为因家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到先年买得姜廷望得买栽手杉木一块,土名眼冉,其山界至,上凭顶,下底溪,左右凭冲。木二大股,地租一股,栽手一股。共价六两四钱三分,学海名下占二两二钱四分,出卖与文斗寨姜映祥、显名、绍玑、老四、老寿五人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六两五钱正,亲手领回应用。其本付与买主修理管业,日后长大伐卖,买照原价分派收价,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约存照。
       外批:木价廷粱占二两六钱一分,学海占二两二钱四分,绍舜一两三钱二分,令关占三钱六分,日后照银均分,土名眼冉。
       凭中:姜廷梁
       嘉庆十六年七月初一日亲笔
       契22卖主范学海等人所卖的栽手股,即来源于其先前得买姜廷望之栽手股份,并非自己因佃种而获得。又如:
       契23 立卖杉木约人姜老科,今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鸟智辉,先年得买姜老生、姜引香二母子之山杉木一块,上抵玉开嫩木为界,下抵溪为界,左凭小冲为界,右凭芝正嫩(木)为界,四至分明,并无三杂。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出卖栽手二股与黄闷寨王福寿,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四钱五分整,其银卖亲领入手应用。以后卖主不明,不关买主之事。令欲有凭,立卖(契)为据。
       内涂三字
       代笔凭中:刘芝正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契23卖主姜老科所卖的栽手股,亦来源于其先前所购买的姜老生、姜引香母子之栽手股。
       
       卖“栽手”契中还涉及地主的先买权和栽手亲属的先买权事项。例如:
       契24 立断卖栽手杉木字人文斗寨姜光照为因要银用度无出,自已将到先年得买姜老方栽手二股,地名风茶山,其木界至上登顶,下凭水沟,左右凭山岭,杉木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请中先问地主亲房叔侄无人承买,自己请中将栽手二股问到蒋日映大爷名下承买为业蓄禁,当日凭中三面议断价纹银四两九十五卜,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凭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外人并不得争论,如有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卖栽手字为据。
       内添二字
       凭中:薛亚元、兄姜光宗
       道光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亲笔立
       契24除具有卖“栽手”的其他要件之外,还专门交代“今请中先问地主亲房叔侄无人承买”,说明对于栽手所拥有的林木股份,如果其要出卖,在同等条件下,地主及其房族兄弟有“先买权”。实际上,文斗卖栽手契中,相当一部份契约的买主就是地主,上述契19、契20均如此。又如:
       契25 立断卖杉木契人李必圣今因家下要银度用无所得出,自愿将到先年所栽白号山之木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将栽主二股出卖与地主姜映辉、晚节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议定价银拾五两捌钱整,亲手领回应用,此山上凭顶,下凭路,左凭岭。右凭冲,四至分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叔侄弟兄日后不得异言,如有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今恐无据,立此断卖字是实。
       凭中姜朝岐、王岩昌
       代笔陆大忠
       嘉庆二十四年七月初十日
       契25的买主即是地主姜映辉和晚节。
       地主购买栽手的情形比较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先买权”的原因之外,还因为在同一块林地上,既有地主的股份,又有栽手的股份,而地主将自己林地上的栽手股份买下,也有利于整块林地的管理,使林木的产权更为简单明析。
       买“栽手”者既有地主,也有本寨人,此外,还有“栽手”中的成员购买其他栽手股份的情形。
       契26 立卖杉木字人李正明、姜连寿二人佃种下房姜连亨子壬午父子之山地名冉卑,大小三块,令议定五股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令正明一股出卖与姜连寿名下承买修理为业。当日购价银一文五分,其杉木凭从连寿修理耕管,正明父子日后不得畀言,今欲有凭,立此卖据存照。
       凭笔:姜绍和
       道光二十年正月初十日
       契26中,佃种人将自己的栽手股卖给自己的合伙栽手,十分少见,在笔者所见过的卖栽手契中,仅发现此一例,这种情形比较少见也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栽手主要是以佃种地主的山地育林为生,其经济实力要用来购买别人的林木股份应该是很难的。
       锦屏的卖栽手契交易的价款大多是以银钱计价的,但也偶有用粮食作为交易媒介的。
       契27 立卖栽手杉木契人岩湾范长寿、富乔二人因粮食不足,自愿将到所栽文斗下寨姜绍齐、绍雄兄弟之山土名南晚,界限上凭田,下凭荒坪,左右凭冲,四界分清,其木分为三股,地主占二股,栽手占一股,此栽手之一股分为三股,绍钦占二股,本名二人占一股,令凭中出卖与地主姜绍齐、绍雄弟兄承买为业,凭中议价当日实受谷一百六十斤,其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蓄禁管业,如有不清,卖主向前理落,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凭中:范锡龄
       代笔:范绍明
       道光二十五年八月初十日立
       上述契27则是将自己的栽手股份用来换取“谷一百六十斤”,其卖因是“粮食不足”(缺粮是锦屏契约陈述的重要卖因之一),实际上,对于整个清水江流域山地苗族地区的大多数农民来说,由于山多田少,种植林木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木换粮”,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而能够以此谋利则是少数经营有道的大户人家的事。
       事实上,“栽手”就是伴随着锦屏人工林业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职业”,其谋生之道是,佃种别人的林地,种粟栽杉,即林粮间种,获取三年左右的粮食收成以养家,五年郁闭成林后,可将自己获得的“栽手”股份在家用急需时出卖,因为“栽手”都是家境较为贫困的农民,出卖“栽手”股份赖以养家糊口往往是其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在自己佃种的一片林地郁闭成林后,将其随时出卖,然后又佃种新的林地,开始进入下一个循环。因而,本契中交易的媒介由货币换成粮食实际上也是十分正常的,事实上,林农们获得银钱后,其主要用途也是用于购买粮食。除了“卖栽手”用于换粮之外,有的“卖木不卖地契”也直接用粮食折价,如:
       契28 立卖杉木字本房李绍璜父子四人为因缺少粮食,自愿将到杉山共二处,一处穷诸了,上上凭盘路,下凭冲口,左凭山水沟,右凭油山;又一处土名从陋贯,上凭油山盘至冲与绍宏杉山为界,左凭钟英油山冲,右凭冲,今出卖与本房姜绍齐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谷一百九十斤,亲手收回,其杉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父子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字存照。(笔者注:由于契约破损的原因,年代已无法识别。)
       契28卖主将自己的二处杉林木出卖的对价是谷“一百九十斤”。
       [责任编辑 华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