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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历史原因
作者:许 彬 谢 忠

《民族研究》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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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认为,中共二大提出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决主张,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来自当时国际与国内、主观和客观诸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合力”。
       关键词:中共二大 民族政策 民族自决 联邦制
       作者许彬,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地址:兰州市,邮编730020。谢忠,女,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邮编411201。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同时也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共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对外“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对内“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116页。)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的是“自治”,而不是“自决”。因此,学术界对中共二大是否提出了“民族自决”至今仍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已经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注:参见任一飞、周竞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史》,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何龙群:《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易清:《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的历史轨迹新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田烨、徐连栋:《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也有的人认为,中共二大只是提出了“民族自治”与“自由联邦制”,直到1923年7月,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发\]生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41-142页。原文此句遗漏“发”字,加方括号补上。参见时光等选编:《“二大”和“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二、三次代表大会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才第一次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注:参见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史》,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张尔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张文淼:《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盖世金:《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新疆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但是双方都没有对各自的观点进行具体的论证。
       笔者认为,中共二大提出的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至少也包含着“实行自决”的涵义。这是因为:第一,从当时的话语环境来看,民族自决成为世界潮流。这个潮流进入中国后,人们对“自决”和“自治”的理解虽然有所侧重,但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分,“自治”也包含着自由分离权,而不像现在一样,是剥离了自由分离权的“自我治理”之义。在中共早期文献中,不乏二者并提连用或交叉替换的实例。(注:如毛泽东在1920年12月1日致蔡和森等人的信中提出要“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这是一种并提连用。再如,1922年11月,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针对蒙古问题指出:“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倒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独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22页]显然,这里先后出现的“自决”和“自治”意义都是指蒙古等民族享有自由分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属于一种典型的替换用法。)中共二大《宣言》中提出的“实行自治”,实际上就是“实行自决”的一种替换用语。(注:当代意义上的“自治”,最早出自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5页]在这里,民族自决权首次被赋予了“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之外的第三层含义——“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虽然这一新思想是在民族自决的基本政策框架内提出的,但是,正如郝时远先生指出,它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中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给予的符合中国实际的新解释。”(郝时远:《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完善,对民族自决权的这一“新解释”逐渐发展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新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第二,从前后内容的一致性来看,中共二大《宣言》在开头部分已经揭露了帝国主义民族自决口号的虚伪性,明确表达了对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自决的赞同和追求,(注:中共二大《宣言》在第一部分指出:“帝国主义者们还口口声声唱什么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人类平等等好听的名词……但是中国人民受了这九十年被压迫的经验,却最易了解帝国主义者所宣称的平等和自决是什么意义。而且也容易了解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07页])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地提出实行“自决”,而不会是当代意义上的“自治”。第三,从实行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来看,实行“自决”是蒙古、西藏、“回疆”三部成为“民主自治邦”的前提和基础。第四,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中共早期精英在二大召开之前已经接受了民族自决的主张,而且中共在二大上做出了加入共产国际的决定,同共产国际推行民族自决的指示保持一致,是中共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因此,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总之,对中共二大民族纲领的理解,要联系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话语环境,结合联邦政体的一般程序以及《宣言》内在的逻辑联系,抓住实质,不能死抠字眼。事实上,中共二大《宣言》的民族自决主张已经非常明确,只不过使用了“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实行自治”等不同表述,但它们的含义同“实行民族自决”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包含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中华民族对国际帝国主义的自决和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对军阀统治的自决,而后者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中共二大的民族自决纲领像一部“三部曲”:实行民族自决是前提和基础,它作为核心理念,始终贯穿于其他两个环节;自由联邦制是各民主自治邦加入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中介环节和基本形式;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是中共提出民族自决纲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实行自由联邦制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都是中共二大民族自决纲领的重要内容。
       
       中共二大提出的以民族自决为核心理念的民族纲领,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边疆民族问题的初步探索,具有极为可贵的开拓创新精神。但是,由于它不适合中国国情,逐步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探究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的历史原因,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思想来源:世界民族自决浪潮和国内联省自治运动的交互影响
       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有其内在的思想基础。这种思想基础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世界民族自决浪潮和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的国内联省自治运动的交互影响下形成的。
       民族自决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家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国家起源的思想——人们是根据自然权利而且是带着自然权利进入国家状态的,即使人们向国家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仍保留着收回让渡的权利的权利;国家和法律的职能就在于保护自然权利的实现。在18、19世纪欧美民族国家的建构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民族自决思想曾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民族自决权本身也随之得到了充分的宣示和传播,逐步获得了欧美国家的广泛承认。从20世纪初到二战结束之前,民族自决权处于由国际政治原则向国际法律原则转变的过渡阶段,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民族独立权、自由分离权和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注:参见王建廷、莫非:《民族自决权的内涵及其演变》,《社科纵横》2006年第5期。)正如列宁所说:“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注: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9页。)
       对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浪潮的兴起,列宁关于民族自决的理论和实践发挥了主导性、关键性的作用。20世纪初期以来,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给予了热情而持续的关注。早在1902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草案》中就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页。)此后,他撰写了六七十篇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文章,(注:参见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民族和当代民族主义》,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论阐述。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始终坚持民族自决原则,把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建立了统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而且构建了平等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俄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1918年初,列宁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正式宣告:“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注:列宁:《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4页。)随后,这项宣言被载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之中。列宁民族自决理论的成功实践,不仅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而且使它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思想武器。
       在列宁领导苏俄实行民族自决并赢得广泛国际赞誉的同时,美国总统伍德鲁•威尔逊出于瓦解原有殖民体系、按美国意图重建世界秩序的目的,也打出了“民族自决”的旗号。1918年初,他在国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发表题为《世界和平的纲领》的演说,即著名的“十四点计划”,以此作为美国参加巴黎和会谈判的基调。威尔逊从资产阶级民族自决的理论原则出发,强调要尊重“殖民地人民之公意”,“绝对公道”地处置战败国海外殖民地,以及战后欧洲十几个国家的领土纠纷和民族问题。(注:参见王绳祖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第一分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84-385页。)“十四点计划”虽然隐藏着美国企图称霸世界的野心,并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但是,它在客观上推进了世界非殖民化运动,赢得了许多弱小或被压迫民族的拥护。特别是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民族自决权开始从欧美地区走向国际社会,成为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普遍准则。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兴起了一股席卷全球的民族自决浪潮。奥地利、波兰、芬兰、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一批欧洲国家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走向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亚洲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也日益高涨。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以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创始人也接受或形成了民族自决的政治主张。
       1919年2月,李大钊发表《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一文,认为民族自决已成为以“解放”为特征的时代主题之一。他说:“现在的时代是解放的时代,现代的文明是解放的文明。人民对于国家要求解放,地方对于中央要求解放,殖民地对于本国要求解放,弱小民族对于强大民族要求解放”,“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当作那一族的隶属”。(注:李大钊:《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1、623页。)同年3月,陈独秀发表《朝鲜独立运动之感想》一文,对当时爆发的朝鲜独立运动倍加赞赏,对中国民族的萎靡大加感叹。(注:参见陈独秀:《朝鲜独立运动之感想》,《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04-405页。)1920年9月,青年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上撰文,热情讴歌世界民族自决潮流。他充满激情地写道:“世界的大国多半瓦解了,俄国的旗帜变成了红色。波兰独立,捷克独立,犹汰、阿剌伯……全世界风起云涌,‘民族自决’高唱入云。”(注:毛泽东:《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大公报》1920年9月3日。)同年12月,他在信中同蔡和森等人讨论新民学会的方针时指出,“凡是社会主义,都是国际的,都是不应该带有爱国的色彩”,新民学会“固应该有人在中国做事,更应该有人在世界做事。如帮助俄国完成他的社会革命;帮助朝鲜独立;帮助南洋独立;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都是很要紧的”。(注:毛泽东:《致蔡和森等》(1920年12月1日),《毛泽东书信选集》,第2-3页。)可见,青年时代的毛泽东不仅赞成民族自决,而且主张把民族自决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结合起来,作为“改造中国与世界”的基本途径。到中共二大召开前夕,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联络各革新党派,作承认蒙古独立及承认苏维埃俄罗斯的运动”。(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4页。)上述事实说明,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纲领具是有其内在的思想基础的。
       联邦制是同民族自决原则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中国联邦制思潮的兴起始于清末民初,并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几度兴衰。到20世纪20年代初,由于受世界民族自决浪潮的影响,中国产生了一个声势浩大的“联省自治”运动,把清末民初以来的联邦制思潮推向了高潮。所谓的联省自治运动,就是中国的联邦自治运动,主张在各省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联邦制政权。这一运动的产生,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希望实现和平统一、扩大政治参与、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也反映了各地军阀借自治之名行割据之实、对抗北京政府“武力统一”计划的政治策略。正是由于这种自身的历史局限,决定了联省自治运动昙花一现的政治命运。1923年以后,联省自治运动就逐渐从中国政治生活中烟消云散。
       
       联省自治运动虽然没有解决长期困扰中国的军阀政治问题,但是,它吸引了中共大部分创始人都投入了关于联邦制的大讨论,并由此达成了在消灭封建军阀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党内共识。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指出:“在第三阶级民主政治的理论上,联省自治自然没有可以非难的地方”,但是,“封建式的军阀不消灭,行中央集权制,便造成袁世凯式的皇帝总统;行地方分权制,便造成一班武人割据的诸候,哪里能够解决时局?” (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9、40页。)这表明,中共在二大召开之前,已经实现了从主张改良的欧美式联邦制到主张革命的苏俄式联邦制的重大转变。通过这种转变,确立了同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原则相适应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外部因素:来自共产国际高度集权体制的严格约束
       中共在一大并没有具体涉及如何处理国内民族问题,而在一年之后的二大,却提出了明确的民族自决纲领。笔者认为,促成这一变化的外部因素是来自共产国际的具体指导。
       中共虽然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成立的,而且一大纲领和决议也都表示“联合第三国际”,“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5、9页。)但当时还不是共产国际的成员。直到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67页。)中共才正式加入共产国际。由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第16、17条分别规定:“每个加入共产国际的党的纲领,都应该由例行的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批准”,“共产国际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一切决定,所有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必须执行”。(注:《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在这种严格的集权体制之下,中共制定的各项纲领,都必须同共产国际的指示保持一致。
       1920年7、8月间,共产国际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主要研究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大会讨论了列宁起草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草案》,通过了《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并大力推行苏俄实行的以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联邦制。该决议第七条指出:“联邦制度是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无论是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的关系中,还是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部,同从前既没有国家生存权,又没有自治权的各民族的关系中,联邦制都已“在实践中表现了其合理性”。(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版,第42-43页。)
       1922年1月,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以张国焘为团长、由30多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大会着重研究中国革命问题。根据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1921年7月的外蒙古独立事件被认为是打破华盛顿会议确立的帝国主义东亚国际秩序的第一个革命事件,中国革命者不应予以反对。因此,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季诺维也夫在做国际形势报告时,严厉指责南方革命政府中公开提出“归还蒙古”的领导人。共产国际在蒙古问题上的这种强硬态度,给出席这次大会的中共代表团留下了极为强烈的印象。此外,共产国际东方部主任萨发洛夫也在会上就中国革命问题发表了演说。他指出,“一切中国的民主主义者必须联合为中华联邦共和国作战”,中国共产党“当前的第一件事便是把中国从外国的羁轭下解放出来,把督军推倒,土地收归国有,创立一个简单联邦式的民主主义共和国……建立一个联邦的统一的共和国”。(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第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283页。)此后,共产国际在给中共中央的指示信中明确指出:“现在在中国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是:(1)消灭督军统治;(2)各省实行自决和在联邦制原则基础上的联合。”(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第1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上述两次会议对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主张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在中共召开二大之前,列宁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已被译成中文,介绍到中国;张国焘、邓恩铭等10多位参加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党团员,也于1922年夏季从莫斯科回到上海,并带回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及许多文件。其中的大多数中共代表参加了随后召开的中共二大。因此,中共二大《宣言》的某些文字表述都与季氏报告“非常相似”。可见,列宁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和共产国际的有关决议、指示,是中共二大制定包括民族纲领在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理论基础。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共产国际的外部影响,而忽视中共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事实上,中共早就具备了一定的提出民族自决的思想基础,并做出了试图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的初步努力。这可以从中共二大民族自决纲领同共产国际关于民族自决的有关决议和指示存在重大差别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如,共产国际强调尊重各民族(包括弱小民族)的自由分离权,主张中国普遍实行联邦制,“创立一个简单联邦式的民主主义共和国”。但是,中共二大则仅仅把民族自决作为解决蒙古、西藏、“回疆”三个边疆民族问题的方案。直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才首次把民族自决权明确赋予“各弱小民族”。(注:参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5页。)再如,二大《宣言》明确界定了“成为民主自治邦”的具体区域——“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并特地指出:“联邦制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可见,中共二大主张的联邦制只是就“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共产国际所推行的那种完全的、普遍的联邦制。总之,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主张,不仅具有自主抉择的思想基础,而且作出了使之中国化的初步努力,并不是“似乎未经任何科学论证就接受了列宁的民族自决以及实行联邦制的理论”。(注:任一飞、周竞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史》,第39页。)如果忽略这一点,而片面强调共产国际的外部影响,便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也违背了历史事实。
       三、历史局限:存在理论准备和国情了解上的双重不足
       中共创始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运用,始于十月革命胜利后,其目的是为了“以俄为师”,指导中国革命。到中共二大召开时,还不足5年时间,仍处在起步阶段,因而还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而且,中共在成立之初,工作重心是领导和开展工人运动,党员人数相对较少,至二大时只有195名党员,主要集中在资本主义有了初步发展的各大城市,基本没有在民族地区开展工作。这就使得当时的中共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缺乏了解。因此,当中共二大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作为哲学基础,来论证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主张的合理性时,表现出明显的教条色彩。
       二大《宣言》认为,中国本部各省“经济上绝无根本不同”,“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所以不能采用联邦制的原则;“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仅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聚居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因此,要“依经济不同的原则,……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从这段理论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共二大对国内民族情况的了解是十分有限和肤浅的,其论证也带有生搬硬套的明显痕迹,显得片面和武断。第一,它只看到了蒙古、西藏、“回疆”的民族聚居性特点,而没有看到中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第二,它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绝对化,片面强调蒙古、西藏、“回疆”同中国本部在经济形态上的表面差异,而没有认识到民族关系的发展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注:参见李维汉:《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民族团结》1979年第3期。)第三,它把蒙古、西藏、“回疆”与中国本部在经济上的不同当作它们实行民族自决、成为自治邦的充分条件。这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中国本部各省的经济同样具有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但二大《宣言》却明确指出它们不能采用联邦制。
       
       在对待列宁民族自决理论和苏俄联邦制经验上,中共二大同样存在着教条化、神圣化的倾向。在民族问题上,列宁历来主张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特点来制定民族纲领。1914年,他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的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考虑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它各国的具体特点。”(注:列宁:《论民族自决权》,《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2页。)对于国家结构形式,列宁曾经说过:“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注: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9页。)后来,俄国虽然实行了联邦制,但列宁一直把它看作一个“例外”和“过渡”,认为“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注:列宁:《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8页。)可见,苏俄虽然通过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成功解决了国内的民族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它的经验具有世界普遍意义,更不应该把它移植到大一统思想根深蒂固、单一制政体源远流长的中国来。
       早在夏商周三代,中国就有了大一统观念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它已基本形成。秦汉的大统一使这种观念初步成为现实,并逐渐得到强化,最终升华为“中华整体观念”。(注:参见《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和发展》编写组:《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和发展》,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551-630页。)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一直实行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这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凝聚作用。可见,维护“大一统”一直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重要心理特征和政治传统。然而,中共二大在考虑解决蒙古、西藏和“回疆”三大边疆民族问题时,不仅没有充分认识到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以及苏俄经验的特殊性,而且也没有真正了解中国“大一统”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这种理论准备和国情了解上的双重不足,使得中共二大未能把列宁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理论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未能摒弃其中“民族分离”、“自由联邦”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和形式,只是简单地以苏联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边疆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
       四、战略考虑:把“民族自决”作为反帝反封建的一面旗帜
       一些学者在考察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主观原因时,往往强调其历史局限等消极因素,对其积极因素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是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反帝反封建的战略目标。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二大民族自决纲领必须体现和服务于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纲领。因此,它从一开始就具有反帝反封建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向帝国主义要求“自决”。二大《宣言》不仅分析了国际帝国主义为了资源和市场而在非洲和亚洲进行掠夺的国际形势,阐述了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的过程及其被帝国主义宰割的事实,而且还揭露了帝国主义所宣称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清醒地认识到“只有打倒资本主义以后,才能实现民族平等和自决”。(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07页。)由此可见,“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5页。)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总纲领的重要目标,也是二大民族自决纲领中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二大民族自决纲领主张蒙古、西藏和“回疆”三部实行自决,是为了把它们从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反动统治下解放出来。二大《宣言》揭露了帝国主义列强扶植军阀势力进行割据、混战的阴谋,分析了当时在“统一”呼声之下发生的两种矛盾现象,即“一派军阀假联省自治的名义实行割据,同时他派军阀假统一名义压迫南方的民主革命和蒙古的自治,以增长自己的权威”,并深刻指出,对于蒙古、西藏和“回疆”三部,如果“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总之,二大民族自决纲领的锋芒直指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军阀的反动统治。这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战略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与当时蒙古、西藏和“回疆”的反动民族上层背叛祖国、投靠帝国主义而宣扬的所谓“独立”、“自决”和“自治”则有着本质的不同。
       综上所述,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的历史原因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内在自主性:在世界民族自决潮流与国内联省自治思潮的交互影响下,中共早期精英在二大之前已接受了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主张。二是外部制约性:在共产国际的集权体制下,其推行民族自决的坚决态度,确实对二大民族自决纲领的提出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三是历史局限性:中共二大在其发展史上还处于幼年时期,在理论准备和了解国内民族实际上都有所欠缺,因而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初步尝试中不免表现出一定的教条倾向。四是现实合理性: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为了把蒙古、西藏和新疆从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反动统治下解放出来。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一股“历史合力”,由此使得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主张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责任编辑马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