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书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评介
作者:熊坤新 严 庆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中央民族大学宋才发教授及其科研团队整合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汇集近些年来持续研究的成果,撰写出目前国内第一部系统论述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著作——《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以下简称《通论》,由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该书65.5万字,分上、中、下三篇,共29章。
       通读该部著作,可以将《通论》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彰显学术性。
       《通论》以学理研究为基础,反映学术研究前沿成果,致力于学科体系的搭建,是该部著作所体现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该部著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是民族法学与民族经济学跨学科研究的产物,学科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因为学术界对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研究此主题的学者在很多方面还未形成共识。宋才发教授从“西部地区经济法制研究”硕士研究生专业的开设、专业教学和研究入手,结合对国内少数民族经济法的起始性研究成果的总结,对少数民族经济法进行了学科体系的构建性研究,从学理角度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法源,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学科地位、性质、任务、功能、研究方法等皆进行了归纳。在上篇“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总论”中,编撰者们共用了四章的篇幅为读者勾勒出比较全面而又系统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范畴:首先从对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宏观介绍开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角度对民族地区的形成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了扼要分析,提出民族问题解决的关键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必须靠法律“保驾护航”;接着又具体地阐述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涵义、体系、法律渊源、一般历史形态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而后则更进一步地论述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体制原则以及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原则、适用原则和普遍遵守原则;同时还用六节的篇幅具体地介绍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较为全面而又系统的学科体系表述是《通论》的亮点。它既是对国内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进一步对少数民族经济法开展纵深和拓展研究的基础。
       2.讲求实用性。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服务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刚性保障,是《通论》的一个主要目的。
       少数民族经济法是我国民族地区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我国少数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带有强烈的经济实用性。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实践活动中,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民族自治地方只有依据法律规范从事经济活动,才会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
       一方面,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弱、起步晚、经验少。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又正值加快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因此,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经济法律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其实用价值。编撰者们正是围绕这一现实需要在中篇部分就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主权法律制度展开了论述。
       《通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主权法律制度的阐述是全面而又系统的,法律规范的对象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金融、价格、财政、税收等要素,涉及国家扶助、兄弟省市支援、特色民族产业保护、与国际市场衔接等内容,社会保障涉及对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都显示出《通论》编撰者们视域宽、眼光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3.富于针对性。
       《通论》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出发,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部分列入少数民族经济特殊法律制度保护的内容。
       《通论》有针对性地探讨了为民族地区农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十六章),并强调这是一项基础性的举措。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涉及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第十七、十八章),确保民族地区发挥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后续优势,避免走沿海地区工业、第三产业发展的旧有模式,这当是为民族地区发展创设的一条新兴工业化道路发展的刚性保障。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是民族地区的敏感问题,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和能源的支持。为此,《通论》分别就民族地区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人力资源开发等(第二十一至二十七章),进行了法律制度保障的研究和探讨。第二十五至二十六章,则专门就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进行了论述,体现了编撰者们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倡资源的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后续保护为一体的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要求。《通论》的针对性还体现在将两项国家政策进一步法律化的考虑,故在第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着重阐述了民族地区反贫困法律制度和如何促进民族地区开发的法律制度等。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的针对性紧紧围绕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展开,既强调了要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包括农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又提及到要对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外部支援,提出了将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构想。可见,《通论》所体现的针对性既是具体的,也是全面的。
       4.体现时代性。
       《通论》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并未局限于对民族地区区情和我国国情的把握,强调与世界接轨,与时代同步,是编撰者们在伏案撰文中刻意追求的另一个特点。捧读之余,人们不难发现,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置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时代规则是编撰者们渗透在字里行间的基本主张。如在阐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时,编撰者们就不断强调法律制度保护要与WTO的制度与规则对接。此外,还特意用两章的篇幅(第十九、二十章),对民族地区房地产开发、民族地区知识产权这两个经济领域的“新宠项目”的法律制度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民族地区城市化的进程将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加快,房地产开发必将大跨度发展,因而法律制度先行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轨将有助于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早日纳入法制轨道,确保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标准高,路子正。
       (作者熊坤新,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地址:北京市,邮编100081。严庆,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地址:石家庄市,邮编050091)〔责任编辑 马 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