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调查与研究]古代吐鲁番地区普通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摘要)
作者:刘 戈 燕海雄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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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出土的汉文、回鹘文契约文书说明,在3-14世纪的吐鲁番地区长期存在着无人身自由、可以被随意买卖的女奴,她们的命运很悲惨。在普通的乡村家庭中主妇是有一定地位的,社会认可她们的债务继承权,她们甚至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文书 普通妇女 社会经济生活
作者刘戈,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燕海雄,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助教。地址:西安市,邮编710062。
古代吐鲁番地区普通妇女的社会地位状况如何?这在史籍文献中很难找到详细的记载,但是,在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大量的汉文、回鹘文文书中,特别是买卖、借贷文书中含有这方面的一些材料。
一、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所反映的普通妇女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状况
本节研究古代吐鲁番地区普通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问题,主要利用的是《吐鲁番出土文书》。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10册),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版。这部著作中包含有1800余件文书,其年代一般在3-8世纪末。当然,在研究过程中也参考了俄藏、法藏、英藏以及其他一些近年来出版的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查阅材料的数量虽然有限,但对于了解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来说,它们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一)3-8世纪吐鲁番地区非自由女性的境遇
这里所说的非自由女性,是指契约中涉及的那些没有人身自由,跟牲畜或物品一样可以明码标价被出售的女性。这些妇女的悲惨生活在她们被出售这一行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例1:《北凉 承平八年(公元四五〇年?)翟绍远买婢券》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87页。:
第1行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GFDA1GFDA2从石阿奴
第2行买婢壹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
第3行贾(价)则毕,人即付。若后有何(呵)盗仞(认)名,仰本
第4行主了,不了,部(倍)还本贾(价)。二主先和后券,GFDA4成
第5行之后,各不得返悔,GFDA4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
第6行悔者。民有私要,GFDA4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第7行券唯一支,在绍远边。 倩书道護
例2:《唐 开元十九年(七三一年)唐荣买婢市券》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6-28页。:
(前略)
第6行开元拾玖年贰月 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年拾壹,于
第7行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 金城县人唐荣,得练肆拾疋。其婢及
第8行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问口承贱
第9行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言玄诱
第10行 等色者。勘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
第11行 练主
第12行 用西州都督府印 婢主兴胡米禄山
第13行 婢失满儿年拾贰
第14行 保人高昌县石曹主年GFDA3六
第15行 保人同县曹娑堪年GFDA3八
第16行 保人同县康薄鼻年五十五
第17行 同元保人寄住康萨登年五十九
第18行 保人高昌县罗易没年五十九
第19行 史
第20行 丞上柱国玄亮
第21行 券
第22行 史竹无冬
例3:《唐 开元二十年(七三二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9-30页。:
第1行开元贰拾年捌月日,得田元瑜牒称,今将胡婢绿珠年拾叁岁,
第2行于西州市出卖与女妇薛十五娘,得大练肆拾疋。今保见集,
第3行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状同,问
第4行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五人款,保上件人婢不
第5行是寒良言玄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勘责既同,依给
第6行买人市券。 练主
第7行用州印 婢主田元瑜
第8行胡婢绿珠年十三
第9行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国陈希演年GFDA3二
第10行 保人行客赵九思年卅八
第11行 保人行客许文简年GFDA3二
第12行 保人王义温年廿五
第13行 同元保人行客张义贞年卅二
第14行 史
第15行 丞上柱国玄亮券
第16行 史康登
通过上述三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到如下问题:
其一,上述文书的年代不同,但被卖的妇女均是商品,有明码标价。例1中的女婢之价是“丘慈锦三张半”,例2与例3的人价均是“练肆拾疋”。
其二,所卖女性多为年轻妇女,甚至是幼女。三例中女性的年龄分别为25、11、13岁。
其三,三例文书中被卖者均为女“婢”,其身份与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
其四,高昌地区是个胡汉杂居的地方,在上述文书的表述中,有的人的姓名之前明确标明他们不是汉人,或不是当地人,如例2中的卖主是“兴胡米禄山”,保人中有一位被记录为“寄住康萨登”,“寄住”当然不是当地人。据一些专家对中亚民族史的研究,他们认为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康、石、曹、米、索、史等姓均与中亚地区的居民有关,比如粟特人等。若此,例2的保人行列中不少人系这类姓氏,例1中的卖主石阿奴也是中亚胡姓。姓名前贯有县名,说明不少中亚胡人已久居高昌,成了当地人,如例2中的保人“高昌县石曹主”、“同县曹娑堪”、“同县康薄鼻”、“高昌县罗易没”。当然,这些文书中也有汉姓,如例3中的卖主田元瑜。例3中的保人多见汉姓,如“赵九思”、“许文简”、“王义温”、“张义贞”等。例2中的买方“唐荣”为汉姓,例3中的买方“薛十五娘”为汉姓。从被卖方来看,例1中的“绍女”似是汉式名字,例2中婢名“失满儿”的族属不敢轻下断言,但例3中明言田元瑜出卖的是“胡婢绿珠”。这就是说,在高昌的人口买卖市场上,无论是买卖双方或是保人、证人,他们之中既有汉人,也有胡人,被卖人中也存在着这种情况。
其五,胡婢与汉婢本源自不同的民族,来自不同的地方,操着不同的语言,有着各自独特的信仰和与此相关的风俗习惯。不管上述文书中的胡婢、汉婢是刚刚到达高昌,还是已经在这里居住了一段时期,她们的名字前的“胡”字与姓氏,都清楚地打着她们原属民族的烙印。胡婢被卖到汉人家庭就得汉化,她必须服从主人的意旨,迅速适应并接受她以前完全不熟悉的生活。同样,汉婢被卖到胡人家庭就得胡化,否则她就难以生存下去。高昌地区胡汉杂居,人口买卖是异文化进入当地居民家庭,并促使多种文化融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上述被卖的胡汉婢女来说,其身份是低贱的,其所步入的新环境对她们来说是完全陌生而深不可测的,并且还存在着语言不通、信仰与风俗习惯不同给她们带来各种不便和威胁的可能性。她们的命运是悲苦的,也是不同民族文化融合最具体的体现。
(二)3-8世纪吐鲁番地区普通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1.妻子或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是借贷关系中的连带债务人。与非自由女性相比,在3-8世纪的吐鲁番社会里,普通女性在家庭中是有一定的地位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借贷文书反映出当地的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比较普遍。借贷对家庭来说属于比较大的家政事情,具有一定的风险,而许多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中的户主——丈夫——难以承担全部风险,所以,在不少文书中,债主一方是一人,债务人一方是一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妻子与丈夫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在名分上夫在前,妻在后,夫妻之间没有债务份额的分配,双方共同承担还贷义务,并且,在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下,妻子要作为连带债务人的首位来负责还贷以及承担后果,妻子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独挡一面的地位都明明白白地记录在借贷契约的具体条例之中。
例4:《唐 大历十七年(公元七八二年)闰正月行官霍昕悦便粟契》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4-545页;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64页。:
在此件文书中债主的名字残缺,债务人的名字是“霍昕悦”,但是,从本文书中的第8-9行中可以进一步看到借贷人一方并非霍昕悦一人,还有他的妻子马三娘、女儿霍大娘。妻子、女儿与霍昕悦之间为连带债务关系。“同便人”三字说明马三娘在此次借贷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丈夫完全相同,而女儿的地位仅次于母亲,她也是连带债务人,所以,她也在文书中被记录在案。
这件文书中第1行残缺严重,在张传玺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编者对这行字有所弥补,连同第2行的三个字记作:“大历十七年闰正[月]……[行官]霍昕悦为无粮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357页。这句话表述的是霍昕悦借贷的原因。在这件文书的第4—5行有“如违限□□,一任僧虔英牵掣霍昕悦家资牛畜,将充粟直”。文书中的这些条文与言辞表明:这个家庭不富裕,夫妇与子女风雨同舟,到了借贷期限还不了债的时候,整个家庭将四壁空空。
例5:《唐 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414-415页。:
第1行 麟德二年十一月廿四日,前庭府卫士张海欢于左憧
第2行 憙边贷取银钱肆拾捌文,限至西州十日内还本
第3行 钱使了。如违限不偿钱,月别拾钱後生利钱壹
第4行 文入左。若延引注托不还钱,任左牵掣张家资
第5行 杂物口分田桃(萄)用充钱直取。若张身东西没洛(落)者,一
第6行 仰妻儿及收後保人替偿。两和立契,画指为信。
第7行 同日,白怀洛贷取银钱贰拾肆文,还日别部依
第8行 上券同。钱主 左
第9行 贷钱人张海欢
第10行 贷钱人白怀洛
第11行 保人张欢相
第12行 保人张欢德
海欢母替男酬练,若不上,依月生利。大女李台明
保人海欢妻郭如连
第13行 保人阴欢德
在这件文书中记载着两次借贷活动,其债主都是左憧憙。其中张海欢的借贷活动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的全体成员。这些成员包括户主张海欢、张妻郭如连,张妻的连带债务人身份表现在文书的第5—6行:“若张身东西没洛(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後保人替偿。”在第12-13行有两位保人名字。一是“保人海欢妻郭如连”,另一是“保人阴欢德”,那就是说郭氏在此项借贷活动中有双重身份,既是债务人之妻,若丈夫“身东西无”(套语,意思约为“不在”),她将要作为家庭代表来出面解决债务问题;另外,她还有保人的身份,她是具有还贷能力的。第6行中的“妻儿”一词说明连带债务人的成员除了妻子,还有他们的子女。在该文书中的第12-13行之间还有一行文字:“海欢母替男酬练,若不上,依月生利。大女李台明。”此“大女李台明”应是张海欢的亲戚。若是他的姐妹或亲生女儿的话,替张海欢母画押的李台明不应是李姓。文书中的这些文字表明张海欢的母亲及同住的亲戚均系连带债务人,他们得共同承担责任,应酬还贷。
2.买卖、典当文书中妇女独立的社会经济活动。妇女在家庭经济活动中能独立做主的地位还表现在一些买卖、典当文书中,由于种种原因,她们独立从事一些社会经济活动。
例6:《西晋泰始九年(二七三年)高昌翟姜女买棺约》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第83页。:
第1行 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
(简面)
第2行 买棺一口,贾(价)练廿匹。练即毕,棺即过。若有人名棺
第3行 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旁人马男,共知本约。
(简背)
在一般的情况下,家中若有成年男子的话,家里死了人一定不会让妇女出面办理买棺材之类的事情,想必也是万般无奈,生活所迫翟姜女被推到了操持葬事的位置。
第7行 钱主
第8行 举人女妇许十四年廿六
第9行 同取人男近金年八岁
第10行 见人
从第9行的“同取人男近金年八岁”一句可以看出,此妇人也是万般无奈才携幼子借贷。
对于贫困家庭的妇女来说,由于生活所迫,他们不得不与丈夫共同维持生计,甚至单枪匹马地出面进行独立的社会活动,这也是上述妇女在家庭中有地位的表现。在一些富有的家庭里,也有一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妇女在社会上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甚至与官府交涉。她们是一些借贷活动中的债主,是买卖活动中的买主或卖主,这也是她们在家庭里有重要地位的表现。如前引例3《唐开元二十年(七三二年)高昌田元瑜卖婢市券》。这件契约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珍贵之处在于它是一张红契,一张经政府盖章的买卖契约。这件文书中的买主是“女妇薛十五娘”。
例8:《唐大历三年(公元七六八年)僧法英佃菜园契》,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第292-293页。这件文书说的是僧人法英租了马寺的园子,第18、19行画押的人是“地主马寺尼净信年GFDA1”、“地主尼上坐法慈年GFDA1四”。在尼寺中当然是女性居多,寺院里的经济自然都由尼姑们经营。这件出租土地文书反映的是尼寺生活中的一个方面。
二、 吐鲁番出土回鹘文文书中所反映的普通妇女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状况
在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宋元时代的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也有很多反映当地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活动的材料。本小节所用资料主要引自日本学者小田寿典等人编辑的山田信夫的著作《回鹘文契约文书集成》。[日]山田信夫著,小田寿典、P.ツィ-メ、梅村坦、森安孝夫编:《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大阪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本文所有回鹘文文书的引文及其编号均引自此书。
(一) 宋元时代吐鲁番地区非自由女性的境遇
宋元时代吐鲁番地区非自由女性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人口买卖文书中。
例9:Sa22:“tonguz ylaltnay yiti yangqa•manga yrp toγrlqa /////// kümü krgk bolup kimzun atlγ biqarabamn • ligstr yarmaq kümük inik toγrutoml d•usatdm……”[猪年六月初七,我伊尔甫•托赫利勒(yrp toγrl)需要……银子,把名叫克姆尊(kimzun)的女奴以五十两的钱银公正合法地趸卖给了伊纳奇(ini)……]。
这件契约的下面部分主要是对当事人双方的收付款情况、买方权利、卖方承诺、当事人违约惩罚以及证人、书写人的署名盖章、画押情况的记录。与这件卖女人文书的内容以及行文格式相类似的契约还有Sa23、Sa25、Sa28、Sa29。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到如下问题:
其一,女性作为商品被买卖都是有价格的,Sa22中人价是“ligstr yarmaq”(五十两钱银)。Sa23、25、28、29中的人价分别是“skizonbz”(八十棉布)、“yüzbz”(一百棉布)、“yüzligbz”(一百五十棉布)、“ligiki bγlqbz”(五十匹棉布)。
其二,Sa23中的被卖人是“iki ygrmi yalγ taq küngad• lγqzqrbam”[我的十二岁的名塔克•坤(taq küng)的女奴隶],其余均未注明年龄。与前代的汉文文书中买卖妇女的情况相比,妇女,特别是幼女仍然是人口市场上重要的买卖对象之一。
其三,就被卖人的身份来说,大部分被卖者是奴隶。前引例9(Sa22)说是“bi qaraba”(女奴隶);Sa23是“qz qrba”(女奴隶); Sa25与Sa29是“küng”(婢即女奴隶); Sa28是“qadun kisi”(妇人),此被卖人的身份上虽未标明qaraba(奴隶),但她们可以被出卖,说明她的身份与奴隶也相差无几。在山田信夫刊布的11件人口买卖契约中,有6件是买卖男子的契约,其中有4件明言买卖对象是奴隶,并且不管是买卖男性或女性,在11件契约中都有“toγru toml d•usatdm”(我公正合法地趸卖了)这样的话,这就说明人口贩卖活动在当时与唐代一样,是完全公开的、合法的。
其四,在这5件买卖妇女的契约中,被卖人的价格因年龄等因素各不相同,但这些被卖妇女们的未来命运是相同的。在11件人口买卖契约中的买方权利语中除了人名不同,都有相同的说法,如Sa23:“buqrbaüz mingyl tümn künnük rklig bolzun taplasar zi tutzun taplamasar adnkiikd•kür üsad•s•un”[对此奴隶千年万日艾尼曲克(nük)是所有者。满意的话自己掌握,不满意的话可以转卖他人]。不同契约中相关句子的差异主要是所有者的姓名。Sa25中的女奴是“mnqalmdunngkiitinulam sad•γnalm tulatad•lγ küngüm……”[我喀利姆杜(qalmdu)从别人那永久地买来名叫图拉特(tulat)的奴隶]。这就是说,这个图拉特至少已经被卖过一次了,这次又被喀利姆杜卖掉,今后新主人对她不满意了,还可以再卖她。将这些内容与前代汉文文书中的情况相比,主人任意转卖妇女的权利在文书中的表达比前代明确,被卖妇女的悲惨命运也因此表现得更加清楚。
其五,从被卖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与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中的情况一样,宋元时代的高昌地区依然是个多民族杂居的社会,通用文字是回鹘文,然而不同的人名上闪烁着多种文化的色彩,如Sa29中的被卖人名sn tigin (艾山•特勤),依据原文照片头一个词的转写也可作asan,在书写中a与没有什么区别。若此,asan即冯佳班所推测的系源于伊朗语的穆斯林名字hasan(哈桑)。冯佳班:《高昌回鹘王国的社会生活》,吐鲁番市地方志编辑室编印,1989年,第50页。这个被卖女奴名字的后半部分是“tigin”,此乃操突厥语古代民族的官号“特勤”,公元七八世纪的突厥碑铭中常见此官号。就这个女奴的名字来看,它也是一个文化融合的大杂烩,既有穆斯林风格,又有古突厥的遗风,不管这个女奴原来属于什么民族,她的人名上的多文化色彩将随着她这个活的载体融入新的家庭、新的环境。
(二)宋元时代吐鲁番地区普通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3-8世纪的汉文文书中所表现出的一些普通家庭妇女的情况在宋元时代的回鹘文契约里也有所反映。
1.妻子及家庭中的女性在借贷关系中的连带债务人身份。与前代高昌地区普通家庭中的情况一样,回鹘主妇在家庭中是不能用“她们是丈夫的附属品”这样一句话来轻易概括的。
例10,Lo07: “küskü yltrtün aybir yang qamanga bolm qa as γqakümükrgk bolup qra oγul taaltst rkümüalt mqaay tutsarmnay sayu bir ryarm baqrkümüasγbil kni birürmnbirginyoq bar bolsar mn kiim tüzük kni birzün tanuq borluqtanuq rbua//tamγamn bolmn ngol mnyγnatutungayd•p bitidim.”[鼠年四月初一,我包勒米希(bolm)需要付息的银子,在喀拉•奥胡勒(qra oγul)处拿了六两银子。拿几个月,我月月按1钱半银息如实偿还。偿还之前如有好歹的话,我的妻子图最克(tüzük)如实偿还。证人种葡萄的(borluq),证人艾勒•不花(rbuqa)。(残)印章是我包勒米希的,我伊黑纳•都统(yγna tutung)让(他们说了)写的(这件契约)。]
在这件文书中,债主是喀拉•奥胡勒(qraoγul),债务人是包勒米希(bolm)。包勒米希“偿还之前如有好歹的话,我的妻子图最克(tüzük)如实偿还”的话,说明了他的妻子系连带债务人。
Lo08是同一位借贷人包勒米希向另一位名伊希莱(iira)的人借银两的记录。文书中关于若违期不还妻子图最克抵债的说法与Lo07是相同的。这就是说,丈夫借贷,妻子是第一债务继承人。
例11:在Lo05中债务继承人是借贷人的两个儿子,即“oγlum trdu kün rslanik gük nibirzün”[我的儿子塔尔杜(trdu)、坤•阿尔斯兰(künrslan)两人如实地偿还]。
例12:在Lo14中债务继承人是借贷人的儿子与家里人,即“oγlumtmür buqav’tkilrbilk nibirs•ünlr”[我的儿子铁木尔•不花(tmür buqa)与家里人(v’tkilr)一起如实偿还]。
在例11中,连带债务人中的主要人物是儿子,由此看来,男性成年人在这个家庭中居主导地位。例12中的连带责任人是儿子与家里人一起偿还,说明儿子的力量还不足以承担责任,所以还需要家庭里的其他不同性别的有能力的人共同承担风险。而这个“v’tkilr”(家里的人)就应该包含借贷人的妻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在有些借贷契约中,主要的连带债务人是“我的弟弟”,也有不少契约中的债务继承人既有弟弟,也有“v’tkilr”(家里人)。
例13:Lo10:“inim ozmi toγr lk ni……birs•ün”[我的弟弟奥兹米希•托赫利勒(ozmi toγrl)如实……返还。]
例14:Lo12:“inimiz sun sngvdkilr birl kni bir s•ünlr”[我的弟弟奇逊•桑嘎(sun sng)和家里人(v’dkilr)一起如实地偿还] 。
哥哥借了债,弟弟与家里人共同偿还,这种情况在回鹘文借贷契约中比父亲欠债儿子与家里人偿还的情况还要多,这个现象一方面说明了高昌地区的回鹘人兄弟聚族而居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家庭中弟弟的地位比借贷人儿子的地位还要高,承担的责任要大;另一方面说明这种“v’dkilr”(家里人)应该既包括借贷人家里的妻儿,也包括借贷人弟弟家里的妻小。当然,这里面也包含借贷人的哥哥,甚至是长辈叔叔、舅舅等,因为在许多买卖契约的卖方承诺语里,常出现他们的影子。还有一方面就是在宋元时代回鹘人的社会里,在借贷关系方面连带债务人的情况比前代复杂,既包括直系家庭中的成员,还包括旁系家庭中的成员。
例15:Sa01:“inim iim qam qadam aytmazun i z• d•mzun” [我的弟兄、家人、亲戚不得说三道四]。
例16:Sa24:“iim inim tuγmm qadam ygnim tγaym kim kim m rsr am arm qlmazunlar”[我的兄弟、家属、亲戚、嫂(婶)子、叔(舅)谁也不得争执] 。在这些亲属之中有“iim inim”(我的兄弟)、“ygnim”[我的嫂(婶)子]、“tγaym”(我的叔叔或舅舅)。这就是说,对兄弟聚族而居的家庭来说,借贷的风险由全族共同承担,妇女当然是承担者之一。与前代社会相比,男人们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增强了。
2.在部分家庭里妇女的特殊地位。3-8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在家庭中起主导作用的现象在宋元时代的回鹘人的社会里也有延续。
例17:Wp01号文书说的是一位名叫图希克(tüiki)的,他因患重病恐怕自己会有好歹,于是给妻子西朗(slang)留下了遗嘱:“mnta kin rk bgk tgmtin vimi tutup oγlum altm qaya asrap yorzun oγlum qoang ’sn qaya olar gy aamz bizk tgir alrbiz tip almazun qatlmazunlar apam birk alrbiz tipamlasarlar uluγ s u•ük bir altun yastuq oγlan tigi d•lrk birr kümü yastuq igrü aγlqqa bir yastuq igrü aγlqqa bir at birip aγr qynqa tgip szlri yormazun bu bitigni utza kd qya tutung tükl kimtso balap quvraγ tavγa ynga ikii balap bodun qa t•aslarmz ’sn olar üskint birtim”[今后,不要嫁人,掌握我的家,养育我的儿子阿勒特米希(altm)。我的儿子阔相(qoang)、艾山•喀雅(sn qaya)不能说:“继母是属于我们的,我们要拿(娶)”,(也)不能干涉。如果说“我们要拿(娶)”争执的话,就要向(蒙古的)皇帝陛下交1个金锭,向诸王子各交1个银锭,向内库交1锭,向内库交1(匹)马重罚,话不算数。这个契约是在首座凯德•喀雅都统(kd qya tutung)、图凯莱(tükl)、克姆锁(kimtso)为首的僧众、桃花石•央嘎(tavγa ynga)、伊克奇(ikii)为首的村民、我们的亲戚艾山(sn)他们的面前给的。]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下诸问题:
其一,丈夫死了不希望妻子改嫁,并明言由妻子vimni tutup(掌握我的家)。那就是说,从此以后妻子为一家之长,说话算数。
其二,不让妻子改嫁,一方面能从侧面看出妻子是有权改嫁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改嫁的第一对象是丈夫的前妻遗留下来的儿子们。遗嘱的主人声明自己的儿子们不能说“继母是我们的,我们要拿(娶)”。这种状况,应该与古代操突厥语民族妻后母的遗风有关。丈夫临终前给妻儿们留下这样的遗言说明,西迁的回鹘人正在改变着自己旧有的婚俗,但旧有的传统若不以具有法律作用的契约来约束的话,它还是顽强地存在着。法律的约束也表现在违约惩罚的言语中。不可违抗的强大的社会力量是至高无上的蒙古皇帝、诸王子等以及政府的相关机构。这件文书除说明丈夫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他的话具有一言九鼎的作用,也反映出妻子在家中的户主地位一旦确立的话,社会也是认可的。
在一些家庭里,对于出卖土地等项目的大笔经费由妇女出面接收或保存,这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家庭对这位妇女的信任或这位妇女在家庭中居于掌握财权的地位。Mi17表现的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例18:“qoyn ylaram ay onskizk biz in buqa aruγ ikgü……qoo taq taysang borluq balq borluq tat nqa b lük yir ning sa d•aγ altyüz yastuq ao iindin yüz yastuq birip qalγan bi yüz yastuq ao qald bu ao noγul tigin ynggmiz ka yaz küz kim klsr tgürüp birürbiz”[羊年正月十八日,我们因奇•不花(in buqa)、阿鲁赫(aruγ)两人……把位于高昌的太仓葡萄园、城里的葡萄园外的部分地的卖价600锭钱钞中的100锭钞支付了,剩下了500锭钞。这个钞在奥胡勒•特勤(oγul tigin)嫂子处,夏秋谁来的话我们支付。]
WP02也是一个病重男子的遗嘱。文末的证人有“trt maxara tngrilr”(四大天王)与“yiti k bal t•z tngrimlr”(七姊妹神)。这两个神在Em01文书中也出现过。“k”与“baltz”在麻赫默德•喀什噶里的《突厥语大词典》中都有记载,前者作“g 姐姐”,后者作“baldz 小姨子,妻子的妹妹”。马赫默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辞典》卷1,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7、483页。山田信夫将tngrilr 与上述的词连在一起,译作“七姊妹神”。据冯家昇先生考证:“trt maxara tngrilr”与“yiti k baltz tngrim lr”都是佛教世界里边的神。参见冯家昇:《冯家昇论著辑粹》,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55-456页。天上的世界是地上的世界的反映,在神的世界里男性的四大天王与女性的七姊妹神的地位是并列的,该文书的立契者请他们
为证人,也是利用神的力量来加强自己所立契约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可侵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某些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人们是并列的。
三 、 结 论
将吐鲁番地区出土的3-8世纪的汉文文书与宋元时代的回鹘文文书中所反映的部分妇女在家庭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进行比较之后可以获得如下一些认识:
1.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吐鲁番地区古代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借贷、租佃文书涉及到丈夫的债务或遗留问题由妻子负责偿还或处理的现象反映的就是这类家庭的现实。在这类家庭中,妻子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借贷文书中的“同举人”、“同取人”以及作为家庭债务第一继承人的相关条例说明,生计所需把这些家庭中的主妇们推到了家庭舞台的后补主角的位置上。在一些典当、借贷、租佃契约中,女性充当典主、债主、地主,这些材料说明,在某些家庭里这些妇女居于主导地位,她们掌握家庭生活的经济大权,说话算数。
2. 在吐鲁番地区出土的汉文借贷、租佃等契约文书中,出现债务继承问题时多见“仰妇儿偿还”之类的套语。“妇”(妻)在前,“儿”在后,即主妇首当其冲,子女继后。而在回鹘文的某些契约文书中,更常见的连带债务关系的说法是“oγlum……birzun”(我儿某某还)、“inim……birzun”(我弟某某还)、“inim…vdkilr birl kni birzun”(我弟某某与家人一起偿还)。在这样的债务和继承套语里,首当其冲的是男性,妇女则退到后面的位置上去了。这对具体的家庭来说不一定是妇女地位的下降,但说明男性在家庭与社会上的地位普遍地增强了,他们比妇女承担更多的风险。
3.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吐鲁番地区的社会与某些家庭中存在着没有人身自由的女奴隶,特别是宋元时代,买卖妇女的契约比前代多。契约中“公正合法地趸卖”、“满意的话自己掌握,不满意的话可以转卖他人”之类的套语披露出社会最底层女性们的悲惨命运。在多民族杂居的吐鲁番地区,女奴们被卖到这里,卖到那里,她们是不同文化的载体,也是不同民族文化交流中被人们忽略的成分。
〔责任编辑 华祖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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