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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收获
作者:杨健吾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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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人类学研究逐步深入,现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发展阶段。在人类学的各种分支学科中,法律人类学是融会传统法学和现代人类学研究方法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并已取得迅速的发展。在中国法律人类学领域,徐晓光教授是用力甚勤、成果颇丰的一位学者。2005年7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新著《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笔者认真研读了这部30余万字的著作,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结构合理,描述得当
       该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传统法律编》,下编为《现代转型编》。这一结构说明,作者构思该书时,既要描述和分析苗族传统习惯法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又要阐释处于社会转型期中的苗族习惯法与当代国家法之间的互动。由于时至今日传统习惯法在苗族社会生活中仍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作者以大约三分之二的篇幅描述和探讨了苗族传统习惯法的规范,传统司法审判习惯与制度,以及苗族习惯法的订立、形式及其社会功能。其余篇幅则着重描述和分析苗族习惯法的遗存和时代变迁,探讨对习惯法文化的批判与继承,阐述新型“村规民约”的社会作用,以及探讨苗族地区法律的现代化。书后附有与苗族法文化密切相关的《苗族古歌古词》、《村规民约》和《议榔榔规与地契》,使读者通过这些具体的资料进一步了解和体会苗族习惯法的原始面貌和特点。这一结构显然是作者精心设计的,使读者在阅读该书时,可由远及近,逐步深入,既了解苗族习惯法的历史,又了解习惯法的现状以及转型时期出现的问题。
       作者对苗族习惯法做了全面、细致的描述。例如,在谈及刑事法律规范时,详细介绍了苗族传统习惯法对故意杀人、斗殴伤害、偷盗、强奸、通奸、拐骗人妻、破坏生产、抢劫、放火、窝藏匪盗、窝赃、诬陷诽谤、投敌、虐待父母、虐待妻子、拐骗人口以及拒不执行寨老裁决的各种处罚;在论及财产继承法律规范时,阐述了继承的原则,遗产的范围和种类,家族继承的规则和特点,以及遗嘱继承的特征和习惯法定效力;在描述绝业财产的归属时,介绍了无家族人继承的绝业财产,有家族而无子继承的绝业财产,以及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外出他乡多年且不知去向,几十年杳无音讯者的绝业遗产等情况;在论及林木经营与管理法律规范时,介绍了明清时期的皇木征派与民间林契的出现,林业契约及其法文化价值,传统榔规关于森林保护的习惯法规范,传统乡规民约对森林保护的规定等等。诸如此类,都使读者得以具体地了解苗族的习惯法知识,体会其独特的文化内涵。
       (二)分类合理,阐释深入
       该书将苗族传统习惯法分为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财产继承法律规范以及林木经营与管理法律规范。对于苗族传统的司法审判习惯与制度,则从司法组织及其职能以及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两方面加以描述。此外,该书还涉及苗族习惯法的订立与形式以及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等多方面的内容。
       作者在驾驭这些纷繁复杂的习惯法资料时,考虑颇为周全。作者在各章节的设计上,先是讨论各类习惯法在苗族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对各类现存习惯法进行文化阐释和分析。
       例如,该书设专节探讨苗族“理词”所体现的习惯法本质和特征,将理词分为“佳”理词、立法理词、民事理词、刑事神裁理词、制度伦理理词等五类。认为理词既是苗族人民在生产、生活和阶级斗争中产生的一种口头文学,又是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含有深刻的法理内容,并具有训诫的功能。理词在形式上古朴典雅,为苗族群众喜闻乐见。其中,涉及法律的理词所体现的内容有村寨鼓社等组织和宗教(包括迷信)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规范则只受社会舆论的制约,不是法律理词所承载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谁违反法律理词指示的内容,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所以,作为苗族习惯法重要表现形式的法律理词,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强制性,而且其强制性是非常明显的。理词具有精炼、简洁、生动、形象等特点,体现了苗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即广泛的社会调整功能和明确的社会规范作用(包括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在苗族社会中发挥了加强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民主议事制度,传播民族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参见该书第133—174页)。类似这种新颖、有据的分析在书中不乏其例,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举。
       (三)立足田野,材料翔实
       如所周知,田野调查是人类学研究最为基础的艰苦工作,法律人类学当然不能例外。该书作者早年做羌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时,就不辞辛劳,深入四川羌族地区的村寨,搜集历代遗存的包含习惯法内容的石碑、契约、案例等多种原始材料,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颇有见地的论著。到贵州工作后,他长期调查研究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多年来不畏艰险,深入交通不便、处于高山僻野的苗族村寨,进行扎实、细致的田野调查工作。在目前的苗族中,对习惯法内容比较熟悉的寨老、理师、歌师、鬼师等人,因年事已高,相继去世,作者对此忧心如焚,为抢救、搜集第一手原始资料,多次深入苗、侗村落,和少数民族群众交朋友,虚心求教,获得了不少翔实可靠的珍贵资料。
       例如,作者在书中介绍的“猴子搬桩”的刑罚,就是他在贵州修文县高仓村采访苗族老人时了解到的。又如,作者在描述苗族习惯法的遗存与时代性变化时,曾谈到他2001年11月在雷山县甘皎村进行田野调查时搜集的一条珍贵材料,也是该村村民讲述的。据村民说,当地若有男女通奸之事,女的要交家里去打,男的则要请全村吃饭。前几年,某村寨发生了一起男女通奸的事件,村民便到那男人家里,要他出钱请大家吃饭,该人拒不照办,村民们便将其房屋拆毁。每遇通奸事件,如果男方拒不交纳罚款,人们往往就会从他家里拿来羊、猪、米、酒等,然后聚众会餐,这种做法还得到一些村规民约的确认(参见该书第187页)。此类翔实、具体的田野调查材料,无疑为研究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提供了鲜活的个案。
       (四)视野开阔,并提出新的见解
       作者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曾受到名师的指点,接受了中国法制史和法学研究的系统训练;长期科研工作的锻炼、积累和多次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又使他不断接触到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动态,开阔了学术视野。作者有良好的日文基础,日本学者缜密、细致的人类学研究对他的学术生涯产生了一定的启发和影响。在该书中,除了田野调查材料的具体、细致、周密之外,更难能可贵的就是,他很好地消化了这些材料,对苗族习惯法文化做了深入的理论思考,并提出一些新的学术见解。
       该书指出,我国汉族和苗族所共有的追求和谐、耻于诉讼的观念,虽然反映了一种美好的理想,但同时也牺牲了个人的权利,压制了社会和家庭中的弱者对其权利的伸张,导致了家庭和社会对个体的不合理束缚。苗族重农轻商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避免人际关系的恶化,保持朴实、自然的民风,但却导致社会经济的长期落后;苗族中扶贫济弱、互助协作的精神,不失为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但很可能滋生人们“不思进取”的心理。然而和任何法律文化一样,苗族习惯法文化体现的传统是不能被割断的。因此,在苗族地区建设现代化法制,创造新型现代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不应也不能割断苗族的法律传统(参见该书第236页)。
       
        作者在分析苗族习惯法文化的价值时提出,苗族习惯法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重视,其社会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组织和管理生产,防止和惩处破坏生产的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惩治坏事坏人;维护婚姻自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保护集体和私人财产;协调民族之间的关系。加强苗族地区的现代法制建设,要充分地利用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包括其中一部分表面上看来似乎是落后和有害的,但客观上却包含着合理、有益成分的与宗教信仰有关的内容。如,苗族扫寨活动中虽然有祭祀鬼神的内容,但这在客观上对加强人们的防火意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苗族禁止在“鼓山林”和山神土地上砍伐树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参见该书第249—252页)。
       
        作者指出,要实现国家法与传统习惯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要大力发展苗族地区的经济、教育,用商品经济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现代法律观念对苗族封闭式的生活、思维、逻辑进行渐进的改造,加速他们的思想解放,其中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加快苗族与其他民族的交流。二是要不断研究国家法在苗族地区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深入研究其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例如,苗族传统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时有效,程序简便,省时省钱,群众易于接受;而在贯彻国家法时则存在宣传不够、成本较高、执行困难、司法腐败等问题,这就在司法上给传统习惯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三是要深入村寨,从小的地域开始,花大精力调查习惯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它与国家法律的适应问题,分析、研究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与发展,通过认真的分析、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些与国家法制不矛盾、甚至相适应的部分,要在民族地方法规中及时体现出来,提供给国家立法参考,将其尽可能地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最终实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衔接,形成我国法律新的组成元素,完成苗族地方法制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确立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民族法律体系(参见该书255—256页)。
       总之,笔者认为,这部著作的问世,在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进程中,将会留下可贵的印记,并会在学术界产生积极的影响。愿作者继续努力,为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杨健吾,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地址:成都市文殊院街18号,邮编610017)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