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田野调查与研究]关于吐蕃告身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
作者:陆 离 陆庆夫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本文运用敦煌汉、藏文文书和传世史籍对吐蕃告身制度进行探讨,认为吐蕃告身制度是吐蕃王朝在其自身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对唐朝官员的服饰制度和告身制度进行借鉴模仿而成。吐蕃给平民百姓授予木质写有文字的告身khram,用以辨别身份、区分贵贱。在敦煌汉文文书中,khram被称为牌子。另外,吐蕃王朝还授予中下级官员大藏(gtsang chen)、果藏(sgo gtsang)之位,这两种职位也是告身,它们与藏族传世史籍记载吐蕃授予作战勇士的铁文字告身相类似,有可能就是铁文字(lcags yig)告身。
       关键词:吐蕃告身 牌子 大藏
       作者陆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地址:武汉市,邮编430072。陆庆夫,兰州大学教煌学研究所教授。地址:兰州市,邮编730020。
       关于吐蕃告身制度,山口瑞凤、陈楠、赵心愚先生先后有专文研究,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再做一些探讨,略陈管见。
       一、吐蕃告身制度的渊源
       吐蕃告身制度是吐蕃王朝授予本部及被征服地区各级官吏和平民百姓的写有文字的饰章,有大小玉(瑟瑟)、大小金、大小金间银(颇罗弥)、大小银、大小黄铜、大小红铜、铁等种类,用以标明身份,区分贵贱,而且可以世袭。
       藏族史籍《贤者喜宴》对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告身制度有详细记述,提供了珍贵史料。据该书记载,吐蕃社会各级成员分别被授不同等级的文字告身,其具体情况为:大贡论,大玉文字告身;次贡论、大内相,小玉文字告身;低级贡论、次内相、决断大事等三者,大金文字告身;低级内相、次噶论,小金文字告身;低级噶论,颇罗弥告身;寺院阿阁梨、持咒者及高低级权臣,大银文字告身;保护王臣身体的苯教徒、侍寝官员、管理坐骑人员、堪舆家、保卫边疆哨卡者及守卫宫廷最高处者,小银文字告身;父民六族,青铜告身;东本、如本,铜文字告身;作战勇士,铁文字告身;一般属民,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
       该制度与唐朝告身制度有所不同,唐朝告身是写在纸上的文书,是唐代授官之符,写有受官者的姓名、籍贯、授予的官爵名号等内容,类似于后世吏部所发的补官文凭以及近代所用的委任状,源自南北朝时期。唐朝告身有“官告”、“勋告”之分,二者并无格式上的区别,只有因品级不同而有册授、制授、旨授、敕授之别。唐朝吏部专门还设置了书写告身的急书官用来酬勋授官。藏族史籍《贤者喜宴》则记载,文成公主远嫁吐蕃时,“唐太宗即将一切利益安乐之源——释迦牟尼佛像,众多珍宝仓库、宝库、金玉所制之告身文书……为使吐蕃王感到稀奇,而将上述诸宝赐予文成公主”。陈楠先生认为《贤者喜宴》中提到的“金玉所制之告身文书”应当是指唐朝三品、五品以上官员所佩带的金玉饰物。松赞干布迎文成公主于河源,“见王人,执子婿之礼甚恭。即而叹大国服饰礼仪之美,俯仰有愧沮之色”。在唐蕃频繁交往中,吐蕃人仰慕唐朝官员的服饰,加以借鉴模仿,制定了吐蕃告身制度。
       实际上据敦煌吐蕃历史文书P.T.1287《赞普传记》记载:早在松赞干布之父囊日松赞(gnam rl srong btsan)赞普执政时期,赞普就曾任命尚囊(zhang nang)为论布(blon po)之职,赐于rngul gyi pug bu chung,以为官职标志。王尧、陈践和黄布凡、马德先生都将其译为小银告身。。实际上古藏文“pug”为“洞”之意,“bu”为词缀,“pug bu”即可引申为“环”,rngul gyipug bu chung即为“小银环”之意,与“rngul gyl yi ge chung”(小银告身)的含义不同。所以笔者以为,吐蕃本来就有给官员授予不同规格的金、银等质地的环状饰物为身份标志的做法。
       据《册府元龟》卷961《外臣部·土风三》记载:“大略其官章饰有五等:一谓瑟瑟,二谓金,三谓金饰银上,四谓银,五谓熟铜。各以方圆三寸褐上装之,安膊前以别贵贱。”可知吐蕃所颁发的告身具体形状为方圆三寸左右,是可以佩在胳膊上的牌状物,质地按持有者的官位级别分为玉(瑟瑟)、金、金银合金、银、铜等。吐蕃各级告身之上都写有文字,内容当是该告身持有者的姓名、官职等内容,这与唐朝的告身——授官之符——有相同之处。而且在当时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地区,在汉文中就直接将吐蕃的这种制度称为告身,如莫高窟第144窟东壁吐蕃时期供养人题记为“夫人蕃任瓜州都□(督)□仓□曹参军金银问告身大虫皮康公之女修行顿悟优婆姨如祥□(弟)一心供养”。可见吐蕃告身制度与唐朝告身制度还是有相类似之处的。故此笔者以为,吐蕃告身制度应是在其给官员授予不同规格的金、银等质地的环状饰物为身份标志的传统做法的基础上,对唐朝官员的服饰制度和告身制度进行借鉴模仿而成。
       该制度借鉴唐制又有自身特色,是吐蕃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区分社会各阶层贵贱等级,维护其统治秩序有着特殊意义。
       二、关于吐蕃统治下敦煌平民的告身——“牌子”
       前引藏族史籍《贤者喜宴》记载吐蕃社会各级成员分别被授不同等级的文字告身,其中“作战勇士赐以铁文字告身;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授予一般属民。(Gyul dudpav ba la lcags ylg yang tha shing skya chu ris kyi yi ge ni vbangs phal pa rnam la gnangskad)”。
       吐蕃对于一般属民授予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表明吐蕃告身制度并不仅限于在官员和社会上层人士中实施,平民也有告身。山口瑞风先生认为这种告身属于敦煌文书P.T.1071号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记载的大藏(gtsang chen),笔者以为对于这一问题还需深入探讨。大藏(gtsang chen)的性质将在后文论及,它并非是吐蕃政权授予平民的木质告身。吐蕃平民的木质告身在敦煌、西域出土的汉藏文献中多有记载,只是学界目前尚未对此加以充分注意。P.T.1288《大事记年》就称:“及至猪年(公元759年)……孙波如大部授与告身诏令。(Phagi lo la babste……sum ru pal po che ylg gtsang stsal)”当指对吐蕃本部孙波如地区之官员和一般属民授予各级告身。
       据前引《册府元龟》卷961《外臣部·土风三》记载,吐蕃所颁发的玉(瑟瑟)、金、金银合金、银、铜等告身具体形状为接近于方圆三寸,可以佩在胳膊上的牌状物,那么吐蕃授予普通平民的告身也有可能是方圆三寸左右写有文字的木牌。
       关于吐蕃给一般平民颁发木质身份证件的情况,敦煌吐蕃历史文书P.T.1288~大事纪年》也有记载:“及至虎年(武后天授元年,公元690年),夏,赞普驻于跋布川。……定大藏之红证册(Rtsang chen pha(pho)vi khram dmar po btab pha dang)。”
       所谓“红证册”即“khram drear po”,直译为“红色木牌”,并无“册”之意,这实际是指给禁卫
       军士兵的身份证件。《贤者喜宴》记载吐蕃本部乌如、夭如、叶如、如拉四如各有一禁卫军部落。而一般士兵颁发白证(khram skya,白色木牌,skya含意为“墙”、“收成”、“桨”、“橹”,被引申为白色),如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记载:“猴年(玄宗天宝三年,公元744年)夏,赞普出巡北方,复返回……清点各地兵丁之白证(yul yul dmag myl khram kya brtsis)。”
       这些“红证”(khram dmar po,红色木牌)和白证(khram skya,白色木牌)实际上都是吐蕃授予平民的木质告身,吐蕃实行兵民合一,士兵本身即是部落民众,只不过对于禁卫军部落之军士发给红色木质告身,以示区别。黄布凡、马德先生认为木牌分为两片,一片发给士兵,一片由军吏保存,从新疆出土吐蕃简牍来看木牌上有士兵姓名及所属行伍,清点士兵时,需将两片核对,笔者同意他们的观点。据本人统计,在新疆出土的吐着简牍中,有二十余只只写有士兵姓名及所属部落的木简,吐蕃简牍右端一般都开有槽孔,用于捆扎和悬挂,如M.Tagh.c.iv,009号:“乞力塘部落之支·彭列(khri dang gi sde/vbre pan legs/)。”这实际应该就是吐蕃授予平民的木质告身,但其尺寸为14X2厘米,所以吐蕃授予平民的木牌证件尺寸也有不是方圆三寸左右的,与《册府元龟》所记玉(瑟瑟)、金、金银合金、银、铜等告身的尺寸有所不同。
       敦煌汉文文书中出现有“牌子”一词,该词与吐蕃对敦煌的民户户籍进行勘检有关。如s.2729《辰年三月僧尼部落米净辩牒》,内容为报告敦煌僧尼部落所属龙兴、大云、莲台、灵图等十三寺僧尼的情况:“辰年三月五日,算使论悉诺罗接谟勘牌子历:龙兴寺都统石惠捷,辰年三月十三日死;张菩提;张净隐……大云寺翟维明,巳年七月十一日死;吕维寂;李法智;……计尼一百七十一,都计见上牌子僧尼三百一十人,内一百卅九僧,一百七十一尼。牒件状如前,谨牒。辰年三月口日,僧尼部落米净辩牒。造牌子后死.辰年三月十日龙兴寺张净深死,吐蕃赞息检。”
       此外,在巳年、午年、未年、申年均对牌子进行了勘检。具体负责勘检者有三人:吐蕃赞息、杨舍人、萑董罗。文书之辰年藤枝晃考订为788年,该文书正是吐蕃占领敦煌初期的文书,该文书表明吐蕃占领敦煌不久即开始编制部落,清查人口,以便核定赋税标准,征发赋役。
       在S·3287号背《子年(公元九世纪前期)五月左二将百姓汜履倩等户口状》中出现了牌子户口,该文书记载:
       左二将午年擘三部落依牌子口户:汜国弥,死。妻张念念,在。……百年新男,不羡,娶左将索十□女七娘。男住住,(妻)娶下部落王海女十二。……右通午年擘三部落口及已后新生口如前,并皆依实,亦无臆漏不通。如后有人糺告,称有隐漏,请求依法科断。
       该文书的子年系808年,而午年系790年,这是一件吐蕃统治下敦煌民户的户籍手实。s.2729《辰年三月僧尼部落米净辩牒》中的“勘牌子”、“上牌子僧尼”与S.3287号背《子年(公元九世纪前期)五月左二将百姓汜履倩等户口状》中的“依牌子口户”三词都出现有“牌子”,学界有意见认为“牌子”即指户籍册,笔者以为“牌子”实际是指吐蕃授予一般属民的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为方圆三寸左右可以缀在臂膊之上的木牌,木牌上当写有该属民的姓名、年龄等内容,用以标明身份。吐蕃当局通过勘检核对普通部落民户和僧尼的告身木牌来清查人口。“上牌子僧尼”即被授予告身木牌的普通僧尼,“依牌子口户”即被授予告身木牌的普通部落民户,当然普通民户被授予的木质告身——“牌子”——与授予吐蕃各级官员的告身也有所不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引《贤者喜宴》记载吐蕃寺院阿阇梨被授予大银告身,寺院阿阁梨系吐蕃之僧官教授或僧统,为僧侣中的高级阶层,因而所授告身等级较高,而一般的普通僧尼仍和普通属民一样只被授予木质告身。西藏昌都地区察雅县香堆区仁达乡丹玛山崖上的摩崖刻文云:
       猴年,夏,赞普墀德松赞之时,宣布比丘参加大盟会,赐给金告身以下的告身……唐蕃和谈始口,参与和谈者为堪布廓尔·益希央、比丘达洛塔德、甘·南喀娘波;为了赞普之功德与众生之福泽,造此佛像,祈愿。
       据考证,猴年是指藏历阳木猴年,公元804年,这一年墀德松赞与唐德宗开始相互遣使进行和谈,由这件刻文内容可知吐蕃王朝给僧侣按等级授予金告身以下的各级告身。
       英藏敦煌文书Ch,79,x iv号是一份田籍,其中有如下记载:“在北面,与木牌户(khramtsan)赤当·西尼果(Khri—tang—hi na(ni?)一go)的轮休地相接”,“正南面与‘木牌户’地相接”。Ch,79,x lv,5号则记载:“西面直达赤当·土库(Khri—tang Thu…ng)木牌户的桧树地,北面与沙漠相连。…‘桧树地二十……突在……其地界:东面直到娘坎木(nyam—kan—mog)木牌户温(dwen)……直达赤当·波果(Khri—tang Bor go)木牌户的轮休地,西面直达达尼·崩才(Da—myl Bong—tshe)木牌户的桧树地。”。
       笔者以为,文书中的木牌户(khram tsan)即被授予木质告身的吐蕃属民,“khram”为“木牌”、“木简”之意,这里特指授予吐蕃普通属民的木质告身,“tsan”为“单位、编制”之意,引申为户口,“khram tsan”一词与汉文文书中的“依牌子户口”正好相对应。
       Ch,73,viii,5号文书由英国学者托马斯(F.W.Thomas)先生做了译解和说明,其中有如下内容:
       文书由一系列这样形式的段落组成:
       “范大什(Bam Stag zigs)的牌子历(Khram—tshan)(托氏原注,此类句子皆用红笔书写。Khram—tshan,有牌子所记帐目之义,故译言取汉文“木牌历”。——译者。):噶丹穷乃寺(Dgav—ldan—vbyung—gnas—gyl—gtsug—lag—khang)的布施人范大(Bam Stag)的粮食;噶丹乃协耶(Dgav—ldan—gnas—gyi—gzhad—yas—pavi—gtsug—lag—khang)的布施人令狐十郎(Leng—ho Sivu—lang)的粮食。”
       由此可以看出:此文书也是一份简要但系统排列的关于寺庙收入的帐册,其所列为接受某些农尸的粮食,及农田所有者或租种者的姓名,这些人被称作Yon bdag(梵文Dano—pati:“捐献人”或“布施人”)。
       另外在该文书中还出现有:“路北街官员塞全来(Klu—sbevi—bsgyevu—qe—gye—se—vpyan—legs)之将(tshan)张大来(Cang Lha—legs)之牌子历(khram—tshan)”,“张士佳(Cang Si—ka)之牌子历”,“李十郎(Li Sevi lang)之牌子历”,“令狐松松(Leng—ho Zun—zun)之牌子历”,“王达古(Wang Stagu)之牌子历”,“张家佐(Cang Ka—dzo)之牌子历”,“张盼
       桌(Cang Vphan—legs)之牌子历”等内容,各“牌子历(Khram tshan)”之下都列有民户姓名及其所布施粮食的寺院名称,托马斯先生对此又说道:“如上所见,这些寺庙名称显示出部分雷同。它们的构成大部分与著名的佛教徒或印度词汇有关。”“对出现过数次的tshan,如何翻译尚需进一步证明。现在是将其译为‘帐目’,并因此译短语Khram tshan为‘牌子历”’。
       “Khram—tshan”托马斯先生译为“牌子历”。笔者认为吐蕃文“tshan”即汉文文书中的“将”,系吐蕃统治敦煌部落之下的基层组织,这一点已为学界所公认,在藏文词典中也查不到“tshan”有“帐目”的含义,而“Khram”为“木简、木牌、牌子”之意,即指吐蕃政权授予属民的木质告身,“Khram—tshan”即可对译为“木牌之将”,即由被授予木牌告身民户所组成的将。“路北街官员塞全来(Klu—sbevl—bsgyevu—rje—gye—se—vpyan—legs)之将(tshan)张大来之牌子历(khTam—tshan)”这句话中的“路北街官员塞全来(Klu—sbevl—bsgyevu—rje—gye—se—vpyan—legs)”这一部分,其确切含义尚不太明了,对其中某些吐蕃文字的释读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但由这句话后半部分的内容可知张大来系吐蕃将头,他负责管理一个将(tshan)的普通民户。文书中还出现有“张家佐(Cang Ka dzo)之牌子历(khram—tshan)”,张家佐(Cang Ka dzo,dzo亦作dzovi)出现于ch,80,V,1号文书,该文书记载此人为阿骨萨部落之将头,张大来、张家佐各自分别负责管理的将中的民户都被吐蕃政权授予木质告身“牌子”,所以他们所负责管理的将又可以被称为“木牌(之)将(khram—tshan)”。因此笔者认为上面列举的ch,73,vjii,5号文书当系吐蕃敦煌部落所属各将中的民户向寺院布施粮食的帐目,这些将在文书中被称为“木牌(之)将(khram—tshan)”,这也是吐蕃统治敦煌基层组织将(tshan)的另一种名称。
       三、“大藏”(gtsang chen)及其有关问题
       在敦煌吐蕃文P.T.1071号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记载吐蕃告身有玉、金、颇罗弥、银、黄铜、红铜六种,在红铜告身下还有一种大藏(gtsang chen)之职,王尧、陈践先生的译文如下:“‘大藏’(gtsang chen)和与之命价相同之一切武士(rgod),被大尚论以下之人因狩猎射中,视其身亡与否处置之律例:‘大藏’本人和红铜告身者子孙以外,父系家族以内无告身诸人和继母、儿媳、妾媵、未婚之妹及王室家臣之一切武士、尚论和百姓之耕奴、岸本之助手等男女,被狩猎者射中,赔偿命价相同。”王尧、陈践先生还对大藏一词专门作了注释:“大藏:似为管理粮食与农事的基层工作人员。”
       由文书内容可知大藏(gtsang chen)是一种官位或官阶,低于红铜告身,与吐蕃武士地位相近,命价相同。吐蕃武士(rgod)即吐蕃充当军队作战主力的高级属民,吐蕃属民一般被授予木质告身,前引《贤者喜宴》所记授予作战勇士的铁告身当是授予作战勇敢,立有战功的吐著武士(rgod)和低级官员。
       王尧、陈践先生认为大藏似为管理粮食与农事的基层工作人员。但在敦煌吐蕃文文书中记载的有关内容却与之有相矛盾之处,如P.T.1089《大蕃官吏申请状》中有如下记载:“在沙州,以前由吐蕃方面任命的千户长(stong pon)之职位,仅有一人持大藏巴(gtsang chen pa)之位。”“统率边鄙部族千户的万户长(khri pon)、千户长(stong pon)和小千户长(stong cung)虽持有玉石告身及金告身之位阶,但据说多不及大藏位(gtsang ehen pa)的[吐蕃方面的]大将校(dmag pon ched po),而在持果藏巴(sgo gtsang pavi)之位的小将校之下。”文书又记载在公元820年敦煌汉人二军事部落成立时,“任命查洛·帕索(tshar lo spa sho)为小千户长(stongeung),赐予红铜告身。……任命阎本(yem pheng)为副千户长(stong zlar),虽然[其位阶]与小黄铜告身相当,但因从前已领有小黄铜告身,圣上明鉴,褒扬年功,授予大黄铜告身。……任命索播公(sag pho sngon)为普通大收税官(spyivi khral pon chen po),因其昔日都督门第,圣上明鉴于此,[参照以上作法],授予相当大藏(gtsang chen)之位,予以褒美。……任命李布华(li pu hwar)为普通大营田官(spyivi zhing pon chen po),虽已有大藏(gtsang then)之位,圣上明鉴,赐予相当大藏之褒美。”
       该文书内容表明在公元820年以前,敦煌地区由吐蕃人担任的千户长仅有一人被授予大藏巴(gtsang chen pa)之位。在公元820年成立阿骨萨、悉董萨二汉人军部落时,情况有所变化,担任小千户长的吐蕃人被授予小红铜告身,担任副千户长的汉人被授予大黄铜告身,与《贤者喜宴》所记东本(千户长)授予铜告身相合。其下属官员中,担任普通大收税官、普通大营田官的汉人都被授予大藏(gtsang chen)之位。在其他地区,持大藏巴(gtsang then pa)之位的吐蕃大将校(dmag pon chen po)和持果藏巴(sgo gtsang pa)之位的小将校(dmag pon chungu)的实际地位在边鄙部族的万户长、千户长和小千户长之上,而这些万户长、千户长和小千户长都被授予玉石告身或金告身,所授告身品级相当高。
       由此可知吐蕃的大藏(gtsang chen,有时写为gtsang chen pa,即大藏巴,意为大藏持有者)之位曾广泛授予吐蕃统治下河陇地区的千户长、大将校与收税官、营田官等官员,并不仅局限于管理粮食与农事的基层工作人员。此外还存在有果藏(sgo gtsang)之位,授予小将校(dmag pon chungu),sgo意为门、办法、方式、枷,果藏(sgo gtsang)级别当低于大藏(gtsang chen)。值得注意的是上引史料中被授予大藏(gtsang chen)和果藏(sgo gtsang)之位的吐番官员并没有同时被授予其他各级告身,而且吐蕃官员还将他们与授予玉石、金等告身的边鄙部族的万户长、千户长和小千户长进行比较,这就表明大藏(gtsang chen)和果藏(sgo gtsang)应该是吐蕃告身等级中的某两种等级。日本学者山口瑞凤先生也认为大藏(gtsang chen)是吐蕃的一种告身,有可能是《贤者喜宴》中记载的铁告身和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前面论证灰白色硬木并画以水纹的文字告身只授予一般民户,而被授予大藏(gtsang chen)者地位要高于一般民户,故而大藏(gtsang chen)不可能是木质告身。
       
       后来王尧、陈践先生在对P.T.1089《大蕃官吏申请状》进行译解和研究时又对大藏(gtsang chen pa)作了如下注释:
       大藏gtsang—chen:见于《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记栽甚众,如:“大事记年”第35,(公元684年)“合并大藏之四岸为二”;第38,(公元687年)“冬,定大藏之地亩赋税……平息大藏首次叛乱”;第41(公元690年)“立大藏之红册”;第44(公元693年)“任命大藏之牧官”;第64(公元713)“努布·墀辗蒙赞身故,其大量主要财物,平民产均转赐给大藏郎官绮力心儿。”第66(公元715)“论大藏郎官绮力心儿集会议盟。”第77(公元720)“派定尚论往大藏征集马料。”第82(公元731)“大藏之仲巴夏昂塘赞被放连,计以森哥蒙布补之。”由此可见这一官名,由地方性专职转化而成普遍性通职。
       王尧、陈践先生所举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出现的大藏(gtsang chen),根据文书上下文内容来看大部分似指吐蕃本部的某一地区,而不是一种官职。至于公元713、715年出现的“大藏郎官绮力心儿khri sum rje rtsang bzher”,黄布凡、马德先生则将其译为人名赤松木杰藏热尔。他们还认为大藏系地名:“最初的藏(gtsang)大致包括拉孜、日喀则、江孜等地区。后扩大到南木林地区,便成了大藏(gtsang chen)。”“(大藏)其范围可能包括藏(gtsang)与香(shangs)在内的大片地区,故称‘大藏’。看来,吐蕃于这一时期内将藏(gtsang)扩展为大藏(gtsang ehen),开始由年楚河流域向雅鲁藏布江以北扩展。”石硕先生则认为大藏是一个独立的和在公元684年前后新近纳入吐蕃统治范围的地域与政权实体,有可能就是被吐蕃征服后的附国。
       笔者以为P.T.1071号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P.T.1089((大蕃官吏申请状》中记载的大藏(gtsang chen)与《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的大藏(gtsang chen)含义并不相同,前者系吐蕃的一种官阶、官位,而后者则指吐蕃某一特定地域。由P.T.1071、P.T.1089号文书有关内容可知,大藏(gtsang chen)与吐蕃玉、金、颇罗弥、银、黄铜、红铜等六种告身并提,并被相互加以比较,而且在敦煌吐蕃文书中被授予大藏(gtsang then)者也并没有获得其他级别的告身,所以它应当也是吐蕃的一种告身,其级别低于红铜告身,而高于授予一般属民的木质告身,授予吐蕃统治下的各族中下级文武官员。而果藏(sgo gtsang)也应是级别在大藏(gtsang chen)之下,木质告身之上的一种告身,授予吐蕃的小将校等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敦煌汉文文书P.4836《大番故敦煌郡莫高窟阴处士修功德记》记载了吐蕃时期敦煌阴嘉政之弟阴嘉义的任职情况:“所管大蕃瓜州节度行军先锋部落上二将告身臧旃矣。”这一句中的“臧”字在文书中书写为该字的俗体简写,在其他敦煌文书中“臧”字也有与之相类似的写法。学界研究者大都将P.4836《大番故敦煌郡莫高窟阴处士修功德记》中这一句中的“臧”认做“减”字,而对“告身减(臧)旃矣”这五字的具体含义笔者也一直未见到有人加以详细解释。笔者认为该字应为“臧”,正是指吐蕃授予低级官吏的告身果藏(臧)(sgogtsang),臧即吐蕃文“gtsang”的音译,“旃”为文言助词,系“之焉”二字的合音。如此就可对阴嘉义“所管大蕃瓜州节度行军先锋部落上二将告身臧旃矣”这句话的内容有一准确理解,即阴嘉义管辖着“大蕃瓜州节度行军先锋部落上二将”,系吐蕃瓜州节度使所辖先锋部落之上二将的将头,获得告身为臧,亦即果藏(臧)(sgo gtsang)。由于其所任职位将头的级别应当低于汉人担任的吐蕃沙州普通大收税官(spyivi khal pon chen po)和普通大营田官(spyivi zhing ponthen po),而这两个职官都被授予大藏(gtsang chen)告身,所以阴嘉义就应该获得果藏(臧)(sgo gtsang)告身。由此可知大藏(gtsang chen)和果藏(臧)(sgo gtsang)确系吐蕃之告身,级别在红铜告身之下,高于授予一般属民的木质告身,授予吐蕃统治下的各族官员。
       另外,1992年在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金庄区格子村金沙江边发现了一块古藏文石碑,为吐蕃王朝统治滇西北时期之遗物,其中有如下内容:“(龙拉大)被授赐晋阶之铜告身颇多,进而晋赐金告身。最后,又赐予龙拉大藏坚地方(或大藏官职),年满九十去世。Pho tshodzang mang na gser chen po stsald long la dag gtsang cen stsald pa las 10 dgu bcu lon de gu bviinchar pa。”此句又可译为:“(龙拉大)腹病严重,(论桑吉)赏予金物,(后再)赏赐藏坚药物,而年至九十去世。”
       碑文中的“藏坚”即“大藏”(gtsang cen,即gtsang chen),冯智先生以为该词可作“大江、大河”或吐蕃官名,另外还指古代的一种高级藏药,具体含义尚不能定夺。赵心愚先生认为当译为官名“大藏”。而王尧先生则将其译为将军,认为:“将军:似为《德化碑》中习见的军将,亦为吐蕃封尚名衔。”笔者以为根据碑文内容以及P.T.1071号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P.T.1089《大蕃官吏申请状》以及《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有关记载来看,此碑文中的“大藏(gtsang chen)”当为药名或地名较妥。前面已经论证了“大藏”(gtsang chen)也是吐蕃告身之一种,而非官职,级别在红铜告身之下,龙拉大在获得级别极高的金告身后又被授予级别低微的“大藏”(gtsang chen)告身,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将其译做“将军”亦无确实根据。所以云南省丽江格子村古藏文石碑中的“大藏”(gtsang chen)只能是“大江、大河”之意或是古代的一种藏药。
       在P.T.1071号文书《狩猎伤人赔偿律》中大藏(gtsang chen)与吐蕃武士并提,二者地位相近,命价相同。据《贤者喜宴》记载吐蕃授予作战勇士铁告身,所授对象当是立有战功的吐蕃武士和低级官员,此告身级别同样也在红铜告身之下、木告身之上。铁告身只见于该书记载,一直没有在敦煌文书和其他汉藏史料中出现,而学界认为此告身也应当存在。本文论述的大藏(gtsang chen)与吐蕃铁告身情况极为相似,这令人不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笔者怀疑敦煌吐蕃文文书中的大藏(gtsang chen)以及果藏(sgo gtsang)有可能就是《贤者喜宴》所记载的吐蕃铁告身(lcags yig),但是目前尚无明确证据,所以大藏(gtsang chen)、果藏(sgo gtsang)与吐蕃铁告身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还不能定论,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于今后对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和研究了。
       [责任编辑 华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