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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族理念的建构(摘要)
作者:陈庆德

《民族研究》 2006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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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显现为二重的存在:既是一种对象实体的存在,更重要的又是一种概念的存在。它是在社会事实的动态过程中才得以提升到国家层面,而获得的一个更具总体性的意指范围。正是凭借理论预设,不同的民族理念在彰显民族存在的某种事实的同时,却遮蔽了其他存在的事实。“民族”这一分类概念确实参与了对象实体的真实构造。民族概念的歧义性,反映了不同研究者所具有的不同的理论切入点、视野差异以及作为概念载体的语言对所有研究做出的理论预设这一根本性的事实。
       关键词:民族概念 歧义性 理论建构
       作者陈庆德,云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教授。地址:昆明市,邮编650091。
       一、民族概念的歧义性
       Nation一词,可溯源于罗马时代的Natio,它是由拉丁文“出生”(Nasci)的过去分词Natus转化来的,意指种族、血统、出生物等。在经由古法语向英语的移植演变中,通常表达着:(1)由一般表现为共同语言、宗教、习俗等等的假设的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的人群。(2)具有相同的惯例、习俗和社会同一意识与共同利益感的人群。(3)统一在一个单一的独立政府之下的一国居民之总体,即国家等多重涵义。
       在人类世界性联系建立并逐步加强的现代社会进程中,当原有的共同体力量既不能调和城乡之间、新旧生活之间的矛盾和实现思想融合,又要获得稳定的行政统治与和平安宁的政治环境时,产生了西欧各个“民族”共同体与封建主义,宗主国权威,尤其是教会和教皇的统治权力的长期斗争。而在“一个单一且不可分割的民族”的框架内所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则深刻地影响了民族概念的发育过程,使其同国家这一人类共同体的新形式紧密地联为一体。
       正是在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民族的产生,视为对“部落制度”和“地方局限性”的超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它意味着人类蛮荒状态的结束和国家形式的社会管理组织结构的真正确立。列宁认为:“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列宁:《卡尔·马克思》,《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斯大林也完全追随了列宁的观点:“民族不是普遍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0页。可以说,他们都从民族的现代存在形式出发,注意到了民族概念中的政治涵义。这展现了民族“是一个种族或若干血缘因素在社会动员中递嬗的结果”王逸舟:《民族主义概念的现代思考》,《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3期。的事实。
       “Nation”概念与国家的关联,使它经常不得不与“Nationality”(国籍、民族属性)、“Race”(种族、家系、后裔等)、“Tribe”(部落、种族、朋党、群类等)、“Ethnic group”(人种的、民族群体等)、甚至“People”(人民、国民、民族)等概念相互借用甚至混用。当人们分别以Ethnic group 和Ethnicity 对应于Nation和Nationality时,引发了在“族群理论”标识下的诸多论说,纳日碧力戈曾对此做过系统的梳理;参见纳日碧力戈:《现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构》,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4—86页。而当许多人力图以“Ethnic”来表现出共同心理、语言、文化、宗教及共同血缘或地域等所谓“原生因素”的文化层面的含义,以“Nation”来表达以利益为其组合实质的策略性集团或利益集团的结构性民族意义时,郝时远以一系列的文章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参见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的检讨》,《思想战线》2002年第5期;《当代台湾的“原住民”与民族问题》,《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一:斯大林民族定义及其理论来源》,《世界民族》2003年第4期;《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二: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构建与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再阐释》,《世界民族》2003年第5期。认为Ethnic group意指民族“碎片”,并不涵盖民族(Nation)。而内森·格莱泽( N. Glazer)和丹尼尔·莫尼汉( D. P. Moynihan)曾提出一个更深刻的问题:“Ethnicity”有什么新的含义吗?或者它只是一种说明旧东西的新方式?它在描述世界时是更精确了,还是仅仅调和争端,从而使模糊的东西更加模糊?它是洞察力的结果还是一种迷惑人的手法?他们指出,在标识民族群体特征或民族群体素质的意义上,“Ethnicity”不仅似乎是一个新词汇,而且其词义变动不定:1933年版的《牛津英语词典》尚未收入该词,戴维·里斯曼(David Riesman)在1953年最早使用了这一词汇;“Ethnicity”在1961年被编进《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第三版)》中,但未被收进1966年兰德姆·豪斯版《英语词典》和1969年版的《美国传统英语词典》中;1972年,《牛津英语词典》的增补部分才首次编进该词,继之1973年收进《美国传统英语词典》中。当人们把Ethnic group定义为“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社会群体,根据其所展示或据信展示的民族综合特征所要求或被给予的特殊地位”参见马戎主编:《西方民族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时,便把处于社会边缘、作为社会少数民族或亚群体的民族研究,扩展到了社会的主要部分。
       这些论说实际上都聚焦于民族概念的适用度或范围问题上。在此层面上,无论持论于民族概念的精确化抑或泛化,不过反映了不同研究者所具有的不同的理论切入点、视野差异以及作为概念载体的语言对所有研究做出的理论预设这一根本性的事实。仅在适用度或范围的层面上,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Nation一词在最初的使用时,也只不过用来划分具有相同出生地的、大于家庭的一个小社群。埃里·凯杜里就列举了在中世纪的巴黎大学存在着四个Nation:“尊敬的法兰西Nation,忠实的庇卡底Nation,尊敬的诺曼底Nation,以及坚定的日耳曼Nation;……法兰西Nation指的是操拉丁语的人们,包括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庇卡底Nation指的是荷兰人,诺曼底Nation指的是来源于东北欧的那些人,日耳曼Nation指的是英国人和严格意义的德意志人。”\[英\]埃里凯杜里著、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因此,民族(Nation)概念也是在社会事实的动态过程中才得以提升到国家层面,而获得了一个更具总体性的意指范围。以一群人集合在一起为民族的定义,是令人困惑的。它使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凭借某种理念把人聚集为一个群体的潜在力量究竟是什么?在20世纪中,不同而强烈的民族忠诚导致一些民族国家的分裂。而在1776年才建立的美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族裔世系,没有一个统一的宗教仪式,没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只有一个大家都参与的反叛行动。这个行动并未制造出一个民族,遑论制造出一个统一的民族。简言之,美国为其民族特性的认同所能提供的历史追溯的资源,是极为贫乏的,但它却构造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认同基础。正是这些使民族概念充满了歧义性。于此,或许应超越适用度或范围的层面而进入一个更具意义的讨论:也就是当我们不再囿于民族学说的理念框架,而把民族视为一种存在现象去探询这一存在事实的社会条件时,什么是“民族”形成的根本性条件以及“民族”存在的根本性涵义究竟何在的问题便得到了凸显。
       
       笔者曾指出,当人们分别以Ethnic group 和Ethnicity 对应于Nation和Nationality,力图通过对民族概念进行文化和政治两个层面的划分,来达到对民族存在的客观阐释时,却没有明白,“文化”与“政治”都是作为民族的社会性发展而存在的,如果我们认识到“文化”、“政治”这类术语后面的经验现实,那么,它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存在,是对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不同认同的一套互动形式的标识。文化与社会是共存的,不能以排除社会的方式来界定文化。惟一的区别或许只在于,后者以利益为其组合实质的策略性集团或利益集团的结构性民族意义所表达的这种社会性,进入了更为具象的现实存在层面。这充分表现出人们对当今民族身份、民族要求、民族冲突等关键问题的关注。笔者曾多次涉及于此,可参见拙著:《人类经济发展中的民族同化与认同》,《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经济人类学》,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78页。这些问题是深寓于人类需求之中,还是深植于新的社会发展中,抑或是衍生于现代国家的特征中?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的更为宽泛的视域而展开的民族研究,表明人们已深感到了一直存在的、但只是到最近才为社会发展所强调的人类需求,并开始逐渐地把民族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现象。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就民族而言,无论是纯粹的政治概念,还是谱系概念,都不适合描述的目的,因为不同民族的兴起和消失,都是‘在文化的流变过程之中’进行的。”\[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二、民族存在事实的模糊性与人为建构
       民族概念的歧义性问题,使我们直面于民族存在事实的模糊性。也正是这种事实的模糊性,为民族理念的诸多建构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基础。当人们以“原生论”、“想象论”、“符号丛论”、“边界论”等论说来界定民族时,都可以在民族存在的重叠现象中找到某种“事实”的依据;然而,在对民族存在的诸多理念定义中,其普遍的组成要素又并非具有事实上的确定性。这样,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族理念的建构,虽非全然“主观”,同时却不可忽视的是理论的预设。正是凭借理论预设,不同的民族理念的界说,在彰显民族存在的某种事实的同时,却遮蔽了其他存在的事实。如果说,这些理念的界说建构于归纳的基础上,那么,可以说,归纳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极其有效的方法,但如果把归纳扩展到具有全称判断意义的水平上,归纳不过是一种盲人摸象的认识方法。基于此,由理念建构起的民族组成“要素”,总是显现为悖论的存在。
       1.以“血缘”或“共同祖先”而论。“民族”正是在超越了以血缘为标志的对直接关系的认同,而迈向对间接关系的认同过程中形成的。沃勒斯坦认为:“血缘上的连续性纯属神话”,因为没有一个群体完全是这样行事的。“既然群体以外的人们不断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设法进入群体或被拉入群体,就有了融合问题。而且,既然另外有些人不断设法从群体退出或被赶出,就有了边际化问题。”\[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冯炳昆译:《所知世界的终结——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可见,民族概念是致力于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一种抽象的团结关系,以确立该利益共同体生存的认同基础,它从发轫之时到迄今为止的表现中,都包含着普遍的象征。借助于这种普遍性和抽象性,同一个“民族”的成员尽管相互陌生,而且将来还会继续陌生下去,但他们意识到相互负有一定的责任。说到底,无论其初始的血缘涵义是如何表达了一种自然的关系,但就其以民族的形式形成一定的共同体边界后,这种共同体边界最基本的意义和职能,就是确立了以人的个体的发展代表整体的发展的方式,开始对外执行资源产权的划分功能,对共同体外的其他类成员实施资源共享的排斥。因此,民族在历史的发展中,血缘关系的自然意义变得越来越抽象、越来越具有假设性。
       2.以“语言”而论。语言是人试图对其偶然经历的各种事物和事件表达感情的载体,语言的存在表明了人并非世界的消极观察者,而是世界的积极参与者;人也正是以语言的运用而把每一事物人格化。语言也就成为了各种事物和事件及其在人身上所唤起情感的一种活生生的混合体。赫尔德在《论语言的起源》中说:“当人将每一事物与他自身相联系时,因为每一事物似乎在向他诉说,并真实地代表或违背他,他也支持或反对它,爱或恨它,以一种人的方式,将每一事物都象征他自身,人类天性的所有痕迹必定刻印在最初的种类命名上。”转引自\[英\]埃里·凯杜里著、张明明译:《民族主义》,第57页。
       语言正是以它表达生活的独特性和共同体的独特性的功能,成为人们区别“我性”与“他性”的基本要素。但是,这样做却面临着三种可能的事实:(1)据称某种语言为特定共同体的遗产而加以占有;(2)在不同语言共同体的混合过程中诞生出新的民族;(3)某个民族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语言而融入到别的民族中。厄内斯特·盖尔纳曾指出,斯拉夫语、条顿语和拉丁语之间的差别,和那些在其他地方通常被视为单一语言的各种方言相比实际上并不更大;斯拉夫语系中各种语言之间的关系,可能比声称是同一种语言的阿拉伯语的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更接近;在苏格兰,如果以语言作为划分民族的要素,就会把一些苏格兰人划归爱尔兰民族,而其他人则划归英格兰民族。参见\[英\]厄内斯特·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我们可看到,人们可能操有不同的“母语”,同时却操有相同的日常用语。在瑞士,存在着德语、法语等不同的语言区;在匈牙利的一些地区,也曾存在作为土地贵族的讲德语的马札尔人与作为农民的克罗地亚人和斯洛伐克人的集合;在英语、法语这样的“混合语言”中,有语言的相互交融和影响;在“纯粹的”德语中,也有低地德语和高地德语的分道扬镳;为了实现更大范围相互理解而建立的书面语言,在根本上蕴涵着对不同方言之间差别的忽视,这就是想像的语言民族共同体所要付出的代价——失去了对方言的控制力。如在中国、德国、意大利等等的国家中,方言之间的差异甚至远远大于一些所谓规范化的语言之间的差异与得到确认的民族语言之间的差异,但是,这种语言差异并未因此而转变成一种民族意识;如粤语、闽南语等等的巨大差异,甚至可以“语言不通”,却没有把这些人分隔于汉族之外。另一方面,在“现代保加利亚人所讲的斯拉夫方言中已找不出一个古保加利亚语词”,\[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著、何兆武等译:《人类的家园》,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但并不妨碍保加利亚人作为一个独立民族的存在。再以极端的例子看,“意大利统一之际,讲意大利语的居民只占总数的2.5%。法国大革命时期,居民中不会说法语者远远超过半数”。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社会转型:多文化多民族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而他们正是在“民族”概念的感召下完成了革命和统一。所以,“语言共同体的同质性不是先天就有的”。\[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13页。语言作为符号标识,其聚焦点是关系和结构的特征,然而,仅凭这种关系是不足以说明民族的存在的。
       3.以“边界”或“共同居住地”而论。一个村庄、一个城镇能支撑民族的生存吗?在地球上,几乎没有什么完整的地理区域(如盆地、流域、高原、半岛或次大陆以至人为设定的国家界域等等)呈现这种单一性的构造,也就是说,几乎每一个区域都有语言上或种族上的少数民族。在不同的时间跨度内,任何一个给定的地理空间,都可能会有不同的本地居民和新的移民。简言之,迄今为止,世界上许许多多已得到确认的民族和潜在的民族一直以复杂的模式混居着,而不是居住在严格的领土单位里。在首先以“民族”旗号实现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欧洲,“每一个较大的国家都是由较小的国家或地区性社会构成的,它们都是多文化、多族群,远非通体同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社会转型:多文化多民族社会》,第30页。尽管我们承认,人必须构筑一些重要的空间区域才能形成一个生活世界,这是因为空间是一切思想模式的一种基本框架。而这进一步便揭示了,地理空间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中,以不同方式来看待和评价的。曾对领土性进行过最详尽分析的地理学者萨克,就把领土性视为一种影响或控制策略的社会运用。所谓领土性不过是“个体或群体(X)通过划界和宣称对一块领地的控制,来影响、作用或控制客体、人和各种关系(Y)的企图”。参见\[英\]R ·J ·约翰斯顿著、蔡运龙等译:《哲学与人文地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0页。“边界”要素的提出,是对人类群体的不均衡发展表现为域化形式的一种回应,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族裔疆界与政治疆界的重合。这一要求的假定形成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因此,“边界”要素的真实涵义和本质,只是作为合法性诉求的工具而存在的。
       
       4.以更为宽泛的“文化”表述而论。文化不过是针对反复遭遇的人生基本问题而提供的象征系统,它包含着行为创造、复制与心理的预期。即便是在文化层面上,文化的界线是可渗透的,不同的群体不断地拥有他者的内涵,成为了人类的基本特点。而作为文化特色群体的民族的边界,也是可由个人穿透并划归的。随着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与文化上的相互吸收,沃勒斯坦曾更为明确地说:“文化是人们用来包装其政治—经济利益和动机以便表达它们,掩饰它们,在时空中扩大它们并牢记它们的领域。我们的文化就是我们的生命,我们最主要的内涵,而且也是我们最多的外在表现,我们个体和群体的特性。”\[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庞卓恒等译:《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个人在生存过程中依附于主体间共有的传统,并塑造了认同的共性,使每一个个人的认同与集体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拉兹认为:“获得文化资源的相同路径可以用内在的根据来加以证明,这个内在根据就是捍卫自己的认同,而不是像有些自由主义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储存价值的工具,好让具有私人自主性的决策者偏向更高的秩序。”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马格利特和哈尔伯托(M. Halbertal)也认为:“个人的文化血统权利源于这样一个事实:每个人都高度关心自己的个人认同——在于保护他的生活方式,保护他的特性。”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第86页。
       从“共有文化”角度而展开的“民族”概念的建构,使民族这种社会存在单位获得了一种“自然”性质,隐含着它负有保卫和复兴某种特殊文化或地方性知识乃至某种社会传统的责任。然而,我们所面临的事实却是:这一概念的建构有时利用了先存的文化而创造“民族”,但更为经常的情况是以先存的文化破坏来创造“民族”。20世纪的民族国家进程的实际结果,是更具一致性的工业化的大众社会取代了以地方性知识为内核的乡村社群。这一“民族”概念的建构以宣传和捍卫“多样性”为标识,却以更大的力度推进着社会一体化进程。这样,面对人类历史在当代所出现的一个深刻而具有决定性的断裂,这一“民族”概念的建构实际上是作为某个特定的社会传统为证实自己的价值、延续性和团结所使用的一种理念或仪式的工具。
       三、民族理念建构的社会与知识背景
       1.人类的类整体存在的社会性本质与人类分离性的发展方式的矛盾。人类的发展,不仅包含着自身统一性的本质要求,同时也包含着实际实现这种统一性的趋向。在从“person”的个体实存向“human”渴望的转换中,当人的不再无声的合类性,从血缘共同体扩展到地缘共同体,即人对自己类本质的认识超越了直接的血缘认同,而代之以一种更为广泛的、对间接关系的认同时,也就为民族、国家等合类性藉以存在的发展方式的形成,铺筑了最初的基础。
       不再无声的合类性实现人类统一的一体化要求,开启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极不平衡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以充满矛盾并制造对立的方式来实现发展的:人类的发展最终指向了类本质的实现,而又以民族共同体的形式构筑起了现实发展的框架。在此发展条件下,尽管社会实践已大大扩展了人们对其类本质认同的范围,但又没有完全停止把处在这种客体化以外的人排除于人类之外。人一直以不同规模的群体为实际单位,产生着不同的规则,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塑造着他们的世界观;甚至到今天以“民族”或“国家”等形式而出现的群体形式,这些类群体的成员依然只是全球人类的一个特例,而这些成员也总是要把“我们”与“他者”区别开来。整体的这种不可置疑的进步性的表现方式,就这样客观地在不同层面上与整体处于一种完全相对立的关系之中。
       在这种实现统一性发展的本质要求与现实分离性的发展方式的矛盾对立中,当代已得到高度发展的世界市场的经济一体化,仍然无法构成自己更高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它使人的类整体的发展与个体的发展,形成了不相一致的对抗性关系。这种对抗,使得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给定的诸多具体的个别形态中体现出来,而不能在这些个别形态的统一体中获得存在。人类社会迄今所取得的一切发展和进步,既是作为人的类本质要求实现一致性发展的具体结果而存在的,又在不断地产生出普遍的人的合类性最终真正实现的障碍。可见,人类现实的和特定的发展条件,使民族关系问题必然上升为社会经济中的根本性问题。
       人的类本质实现的要求,带来了社会经济中民族“相遇”的过程,并获得了“民族同化”的历史表达。而这一历史表达的核心,并非是指某一民族的片面消亡,而是指具有不同民族传统的个人或群体,融入特定地域占社会支配地位的经济文化体系的过程和结果。值得强调的是,民族同化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通常只表现出,处于从属地位的弱势民族群体为居社会支配地位的强势民族群体所吸纳的内容。尽管在此过程中,非主体民族自身原有的经济文化特点或许会有更多的丧失,但接受新文化基因决非某一民族的单向行为,而是参与同化的各民族集团相互选择和融合的行为。以所谓“先进”与“落后”的区分法来看待民族同化,实际上只是种族中心主义的翻版。在此过程中,这些人或作为相对独立的少数民族集团,或作为移民群体同当地的主导性经济文化体系接触,并参与到由此形成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合力创造融各方特点为一体的新文明形态。
       迄今为止,人类是在各种各样的地区—民族文明类型中成长起来的,而民族交往又在追寻一致性的努力和冲突中,不断地以各种方式形成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融合为一个总的合力。它的最终结果并非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吞食,亦非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消灭,而是既包含各种意志,又是谁也没有希望过的结局:即新的民族复合体和新的经济—文化体系的诞生。在此过程中,众多的民族已以其在经济文化上高度统一,而融合为一个密不可分的共同体。就在这种共同体的存在中,有一些民族仍顽强保持着其族称;也有一些民族已丧失其族称;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民族聚合中心的各大民族,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体了,而是兼收并蓄了众多民族的经济文化基因,重新塑造出来的一个新的、统一的民族共同体。
       2.人类发展中的群体认同。由人的类本质的统一性要求所赋予的这种核心性质表明,每一个民族文化体都是作为人类整体的一个部分而存在的,它一旦产生,就必然对后来发生的历史事件发挥持续的影响,甚至该文化原来的民族载体已经消失,其影响仍通过民族同化的传导,延伸到新的经济文化体系中发生作用。同时,这一客观进程又总是不可分割地同源于民族意识、并反映这种意识的认同行为纠缠在一起,它使人们跨越直接的自然血缘关系,而立足于更为广泛的地缘关系基础,通过对间接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的认同,来构筑共同体及其制度的社会性存在,从而,也开启了人类的民族形成过程。这种认同,既标志着人们开始从自身的社会性存在中,来理解和认识其类本质统一性的要求,推动了规模更为庞大、范围更加广泛、多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认同,进而推动了民族同化的进程;同时,它又始终被置于一个极为有限的框架内。由于人类的任何社会性制度,最终都落脚于特定共同体的利益基点,不同共同体利益差别的制度化,便在根本上规定了人们之间的认同行为,不可能是完全的或普遍的,而只能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一种局限性的主观选择。这样,向着人类统一的一体化方向的民族发展,只能在有限认同这种充满矛盾并制造对立的方式中实现,它把不平衡性赋予了民族发展过程。
       
       认同乃是把权威主义群体中所有成员束缚在一起的一种联系。参见[美]诺尔曼·布朗著、冯川等译:《生与死的对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它们立足于一套为社会成员共有的有关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取向或规范的基础上,构成了集体意识。正是借助于这个集体意识,分离的个人才被社会化,才适应社会生活。而人类不同共同体差别(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制度化,又使得人们对一定既存制度的认同是可选择的、从而也是有限的。人类在进行这种选择时似乎有着无穷的独创性。在社会规范的无穷可能性中,不同的民族群体会做出十分不同的选择。一旦某种规范选择确立后,人们对这种特别强有力的社会事实的认知差异,使个人和民族群体在获得所希望的状况方面,表现出成功程度的差异:人们在某种群体标准下,可能是成功者,而在另一个群体标准下则是失败者。这样,在有一个民族占主导地位的多民族群体混生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群体规范成为普遍的规范,而对这种社会准则遵从的程度差异,则成为民族群体不平等的基本原因。而这种不平等的另一重要作用,又保持了现存社会结构的延续。这样,同化为实现自身一致性的无限扩展与认同有限性的尖锐冲突,产生了两者的相互背离。
       人类共同体最初是以“氏族”、“部落”等等的概念来实现群体认同的。这“当然预设着一些与某血缘群体或这类群体的联合体相关联的观念,而这些观念连同宗教符号象征,在各处都成为群体认同和群体排斥的主要源泉”。[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2页。当人们把各种不同的自然物作为最初的群体标识来加以崇拜时,不过是借助于自然物,来表达人们亲手创造的“社会”存在,并以此为依托而寻求有力的保护力量。它不仅以这种局限性提供了群体认同的基础,而且正是基于这种局限性,使人的发展从来就是在一定的共同体形式中实现的;他的发展权力及其利益的保护,也是依凭于一定的共同体形式而获得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其群体或共同体的看法,与对他群体、他共同体或局外者特性的看法密切关联,使群体认同的感情无论何时何地都表现出排他性。这样,不同共同体之间在道德、信仰、思想、感情上的种种龃龉的相应产生,反映出人类分立性发展所导致的、不同共同体最基本的生存利益的冲突。
       从而,人类历史的发展向我们展示了,民族认同的深层本质是一个制度体系的选择问题,那么,认同选择的必要性则来自于不同民族集团对自身经济权益得到承认、保护和发展支持的要求。当民族同化的客观本质外化为经济推动时,不同民族集团利益基点的差异,以及特定制度体系对这种利益差异的相容性,总是赋予了民族认同最实在的内容。一方面,藉以多种形式而表现的民族认同,总是立足于经济利益的对抗与冲突之中;另一方面,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要求,总是不断地推动着人们跨越经济利益基点差异的障碍,去扩展他们的认同行为。因此,民族同化与认同的分离,以及同化扩展的无限性和认同选择的有限性的冲突交织的差异及其历史合力,贯穿于人类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使人类的经济过程产生极大的差异性,人类经济发展方式和道路也就由此而被赋予了丰富的多样性。由其所促成的人类世界的联结,使以往在相互分离的区域和文化体系中生活的人类命运发生改变时,对不同的民族共同体来说,却同时意味着,这种改变所带来的可能是福祉,也可能是灾难。正是在民族同化与认同的分离和历史合力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显现出两种对立和相反的倾向。人类既要通过客观的民族同化,实现自身社会性本质的一致化要求,又在局限的认同行为中与这种本质相对立;既要作为一个类获得整体的发展,又通过自身个体的相互残杀的方式,来实现发展等等的冲突,第一次鲜明地在全球规模上显示出来。
       当民族属性构成个人或集团获取其生存发展资源的社会保障时,民族的忠诚程度,也就与该民族所从属的集团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这便是民族存在的社会性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民族的社会性发展,这一集团形式的不稳定性不仅充分展现,而且以一种悖论的方式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是一体化的趋势,一方面则是个性化的崛起。民族性作为人类社会性发展可资利用的因素,虽不否定非策略性的民族实体的存在,但也说明了民族集团作为策略性集团存在的事实。在此演变过程中,产生了群体生存能力、生存状态、心理归属、文化调适以及群体的再制度化或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种种变化。无论是强制转变还是自然转变,他们在文化上的异质性和本土化的现实便导致了社区的冲突或一体化趋势。
       民族存在的这种历史复杂性,产生了审视民族关系的不同视角。例如,以“民族性”或“民族特点”来对人类群体间差异的赞颂与坚持,得出了种族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种族主义把这些差异看作不平等竞争者之间冲突的基础,认为和谐的乐曲只能来自于种族净化;文化多元主义则以一种宽厚的眼光看待这种差异,认为这些差异的组合可以演奏出一个共同的旋律。这里给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是:相同的认识起点,并不意味着同样的道路和目标。
       在把人作为自然的一个部分而展开的社会化过程中,人们不断地以各种符号象征,为民族范畴添加着神圣意义和世俗内容;通过民族这一社会形式来代表人对意义的追求,寻找着身份感和归属感,为个人的行为制定着规范。它反映了人为寻求自身类本质的实现、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一个真正家园的努力;也显示出“民族”概念是在一种新形式上的、与众不同的认同范畴。民族概念从发轫之时到迄今为止的表现中,都包含着普遍的象征。它空前地突出了那些强调人们在一定政治秩序中的共同性的、个人心理上的符号和信仰,成为了人类构建新的共同体形式的基本要素和有力工具,并与这种受政策或结构导向影响的身份利益集团相对应,形成以“民族”为标识的群体的可归属性和调适性。它为群体角色的演变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并相应产生了群体或民族的主流化或边缘化的两种不同的社会流向。
       在人的类整体存在的根本性要求与人的分离性的发展方式的矛盾冲突中,当这些内部结构不同的群体共享同一个经济体系时,每个群体都会努力维持各自的政治和经济条件,那些条件至少适合他们在接触前的各自内部存在的社会制度。这些相互交往的群体维持制度的条件可以不同,而且常常相互冲突。在交往过程中,循环的症结必然会涉及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其核心就是资源控制。民族或民族性,之所以成为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利益冲突得以展现的形式,是在主流与从属,中心与边缘不平等的事实及其性质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的有效策略问题;一句话,民族理念是对主权的文化感受。立于这一基点,民族概念中文化心理的每一次的发掘,可以说都是为其策略性存在的功能发挥,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当人们为这些群体的冲突贴上“民族”的标签时,实际上是反映了这样一个新的事实和因素:今天的民族群体如同其他由利益构成的群体一样,在实行有效的利益追求,而且其追求在事实上比其他利益集团的追求更加有效。虽然族群间的文化差异,正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而淡化,但具有不同历史的每个民族,同时也被有区别地置于不同的社会位置,结果便使民族群体可能成为追逐群体和个人利益的动员中心。
       3.“民族”理念的核心。在从individual rights 出发,着重强调human rights意义的过程中,表述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理想,来包容社会个人权利和共同体权利的意图。这一人权内核的充分展现,使“民族”理念不仅表现为一种民族的排他性力量,而且也成为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推动力量。这样,“民族”理念从共同体排他意识的初始形态开始,扩展到对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发展目标的渴望,趋向于民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无论是民族主义的发展为建立地区性主权国家的努力,还是在已形成的国家框架上塑造民族主义的精神;也无论是在民族主义的标题下所形成的国际关系问题,还是其所蕴涵的民族分裂内容,无一例外地表明,不同的人类群体在资源博弈中,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和获取,实际上已使“民族”这一具有深厚历史渊源、而又被赋予了丰富现代内容的概念,成为进行广泛社会动员的有效工具。这些复杂的情况表明,民族概念的动员确是一把双刃剑。这个理论构想作为人类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一种尝试性方法,我们无法简单地把它归之为正确或错误,而要依据充分的情境分析,认识到这种方法的限度,并更加积极地寻求更为有效的新方法。
       
       在直观的层面上,“民族”显现为二重的存在:既是一种对象实体的存在,更重要的又是一种概念的存在。“民族”作为我们观察对象的框架,显现出它的分类概念本质。涂尔干和莫斯早在20世纪初的《原始分类》中就指出:“分类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观念是根据社会所提供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分类不仅仅是进行归类,而且还意味着依据特定的关系对这些类别加以安排。”而“最初的逻辑范畴就是社会范畴,最初的事物分类就是人的分类”,“逻辑等级就是社会等级的另一侧面,而知识的统一性也不过就是扩展到了宇宙的集体的统一性而已。”\[法\]爱弥尔·涂尔干、马塞尔·莫斯著,汲喆译:《原始分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89—90页。所以,“民族”无非是人类看待和理解自身与社会的产物。说得更简单一点,当我们在列举汉族、藏族、中国人、希腊人、日尔曼人等等的“民族”类型时,并不要求在这些具体群体的个体身上找到一个完全吻合的对照形象,而是产生于认识需要的一种理念构思,通过这种民族的概念形态,把这些群体成员的单纯总和所具有的情绪和行为方式,投射到一种理想的一般现象上,这种概念体现着这些不同种类的典型“人”,而且正好只有一个。
       郝时远曾对中文语境中“民族”、“族群”概念的应用做过详尽的分析,参见郝时远:《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的检讨》,《思想战线》2002年第5期。这一分析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它揭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基本事实:概念与对象实体的不吻合性。当面对不同的民族实体的存在而产生概念的歧义时,我们看到了,“民族”这一分类概念确实参与了对象实体的真实构造。从而,它也扩展了民族身份认同的内容,在人们耳熟能详的“文化认同”外,还存在着诸如“政策认同”等多种不同的认同要求。当面对不同的人可以给同一概念赋予不同涵义的现象时,实际上已面对了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即分类的知识基础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性生存是人类自我认识的先决条件,任何一种认识活动都是主体与对象的某种特殊的生存性关系。那么,可以看到,尽管任何抽象的概念在指涉同类所属的所有现象时都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但它的产生的根本性基础,则是联结性知识。正是这一根本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尽管以“客观性”的标识追寻概念涵义的确定性,但这一目标并不容易实现或完全实现,这种追寻实际上不过是在企求这一概念对那些使用它来阐述和理解相同事物的主体的有效性,而非客观性。联结性知识使人们形成共同体的力量,也赋予各种抽象的分类概念一种独特的、从联结性角度确定下来的意义。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各种处于不同经验性空间的概念不仅各不相同,而且它们所指涉的现象也各不相同。概念产生的这种联结性知识的基础,要求人们从生存性角度与某个特定的“世界”或共同体产生共鸣,通过分享与各种事物的相关经验,并置身于这种共享的“经验性空间”的关系中,才能理解概念的意义。概念正是通过存在于这种空间和参照这种空间,“获得某种联结性的、而不是客观性的有效性”。参见\[德\]卡尔·曼海姆著、刘继同等译:《文化社会学论要》,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正如卡尔·曼海姆所说:“除非人们在理解一个语词的同时实现与这个语词有关的生存性活动,否则,任何一个语词都不会得到理解;除非生活过程所遵循的道路适合于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各种过程,否则,任何一种生活过程都无法得到表达、无法变成可以理解的东西。”\[德\]卡尔·曼海姆著、刘继同等译:《文化社会学论要》,第282页。这就表明,对概念的理解同时也意味着参与一个经验性共同体的生活结构,具有视角主义色彩的经验模式就储存在这些概念中,人们通过它们创造新的生活;以它们的名义产生新的生命;凭借它们的建构为新的到场者传承知识。这也就使得包括“民族”理念在内的任何概念都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相对性的根本特征。
       可见,民族基本上隐喻着一种文化和政治的纽带,它把享有共同神话、追忆、象征和传统的人们联结为一个有声望的共同体。民族被定义为居住在确定地域上的集体,但它迎合的却是安全地寄托于过去的认同欲望,它是在不断追溯特定历史中的“民族”经历而形成的。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同意乔安尼·纳格尔的观点:“民族(性)并不是原初的、因袭的、古老的差别的产物,而是现代世界上众多的国家和新生的政治进程的产物。民族性是世俗的,它并无任何神圣感可言。”王逸舟:《民族概念的现代思考》,《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3期。
       从这一深层视域的基点出发,我们或许才能透过民族范畴中那扑朔迷离的现象,把握住其社会历史范畴的意义。而这种“社会历史范畴”的真正涵义所揭示的根本性问题就是:“民族”不过是以利益为其组合实质的策略性集团或利益集团所获得的一种理念表达,并使民族性的动员成为了资源博弈的工具。正是这些使民族概念充满了歧义性,也表明构成整个人类学研究基石的“民族”是一个理论的构想。因此,人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并非是否要提“民族”理念或提什么“民族”理念的问题,而是最终落脚在对人类整体性发展的全面理解上。“民族”理念作为弱者对不平等抗辩的意义在于:它不仅要求我们在现实的发展框架和发展方式内寻求趋利避害的发展途径,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人类发展方式的反思,探寻人的类本质实现的历史道路。这可以使我们在人类学的研究中深刻地理解到,相互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既不是“同化”,也不是纯粹的“共处”,而是以此启发我们怎样才能建立一种越来越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
       〔责任编辑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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