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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摘要)
作者:滕 星 马效义

《民族研究》 2005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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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对目前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优惠政策及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是对中国高等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降低分数段优惠政策的讨论;二是对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的设置、招生与培养政策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三是对高等教育实行并轨收费制度后,面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大学生无力负担大学教育费用的现状,国家教育优惠政策应及时介入问题的讨论。本文结合当前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多样性的现实,运用国内外关于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及教育平等理论进行了阐释和解析。
       关键词:中国高等教育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教育平等
       作者滕星,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民族教育研究所教授;马效义,女,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降低分数段优惠政策所引发的讨论;二是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政策在实践中发生了偏离;三是近年来高等教育实行并轨收费制度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大学生无力负担大学教育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中国高等教育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1.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的政策实施背景和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起点比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许多少数民族还未建立起现代教育制度,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较大的比重,有的少数民族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或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教育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基于这种状况,国家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在高校招生录取时享受降低分数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增加这一群体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从而使他们真正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
       在放宽录取分数标准方面,早在1950年第一次制定的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年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要恢复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同年8月2日,教育部与中央民委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其中有专门规定:(1)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优先录取。此后十多年,一直沿用了与此大致相同的“适当降分”的录取办法。1978年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实行对“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的政策。教育部在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强调:确定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对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见《新时期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措施》,http://www.e56.com.cn/minzu/nation_policy。
       教育部公布的《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2004年同一考生加分投档分值不得累加,最高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2004年各省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各有调整和规定,例如:山东省高考享受降分照顾的范围有所调整, 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投档。参见《山东省公布高考享受降分照顾范围》,http://edu.tom.com,2004年3月11日。陕西省高考降分政策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降分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标准为:少数民族本科预科不低于该校在本省招生录取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少数民族专科预科不低于该校在本省招生录取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该校在本省招生录取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参见陕西招生信息网:http://www.sneac.edu.cn/news/html/2003/04/20030414100612-1.htm。2004年广东高考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的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准提档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参见南方网:www.southcn.com/news/gdnews/nanyuedadi/200402270126.htm。2.关于预科班政策实施的背景及国家对此的特殊规定。解放前我国在一些学校设立过一年制预科,后逐步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学院先后开设了一些民族预科班,在其他的一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也相继举办了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预科班。从1980年到1998年,民族预科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9万人,为高校提供了大批合格的少数民族生源。1998年,共有2 3个部委、16个省、市、自治区所属的94所高校招收了7142名少数民族预科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http://www.wxjy.com.cn/jywz/2000/cedu20/8.htm。2001年,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规模达到13,000人。参见宋太成:《民族预科教育简述》,《民族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预科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使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成为主要为少数民族学生举办的独具特色的办学形式,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对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规定预科阶段的任务是“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采取特殊措施,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提高,为在高等院校本、专科进行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预科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一年,学生汉语文基础较差的,学习时间为二年。预科班学生入高校本、专科进行专业学习,其学制与该校本、专科学制相同。但是,要按照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降分幅度要适当。
       二、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近20年来,在国内外的大学招生中,少数民族学生享受降分优惠政策的社会公平、公正性引发了社会关注和讨论。本文作者之一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民族教育研究所滕星教授对这一问题结合其在中国民族地区田野工作的案例组织了课堂讨论。其案例背景如下:滕星教授在对新疆少数民族考察时,当地生产建设兵团一职工(汉族)反映一情况:他的孩子和邻居孩子(维吾尔族)是同年生,同年一起上的幼儿园、小学、中学,高考时分数一样,但录取时,维吾尔族邻居的孩子享受降分优惠政策,上了北京一所全国重点大学,而他的孩子进了当地地方大学。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并认为,他是随父母来新疆的,他的全家两代人为建设边疆、巩固国防、加强民族团结“献了青春献子孙”,为支援边疆做出了贡献,理应也受到政府照顾。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使他感觉到他的孩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以为有悖于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班里二十余名学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纷纷表示了不同的观点。该班级的同学来自不同地区(城市与乡村)、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阶层,是一个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班集体。经过讨论,有四种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一谓“降分优惠政策歧视论”:来自散杂区和城镇的同学对传统的以民族划分标准对少数民族实行的降分优惠政策,持反对意见,认为该政策本身是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和歧视,认为少数民族学生应该与汉族学生平等竞争,不需要通过照顾获得上大学的机会,并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为耻;二谓“降分优惠政策肯定论”:部分来自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同学赞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认为民族差异是长期存在的,需要一个过程,与汉族相比较,少数民族仍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这项优惠政策,他们就没有能力突破社会阶层和语言文化障碍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三谓“降分优惠政策区域划分论”:认为应以区域划分标准来代替传统的以民族成份划分实施的高等教育招生降分优惠政策,理由是认为从小在大城市长大并已经享有了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学生,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降分的优惠政策,而应该主要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和基础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实施这一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不论学生的民族成份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平等地享有这一优惠降分政策;四谓“降分优惠政策社会阶层划分论”:认为优惠政策应以社会阶层来划分,低社会阶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对高等教育资源的享有和分配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应该关照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关于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问题,在美国和其他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引起社会和学术界关注与争论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推行的“肯定性行动计划”(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s)就是旨在消除少数民族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就业、教育等领域受歧视的多项政策和措施。后逐渐变成一项补偿性政策,在升学、就业和晋升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和妇女照顾和优先,以补偿少数民族和妇女在竞争能力上的不足。参见刘宝存:《“肯定性行动计划”论争与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未来走向》,《西北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其核心思想是补偿少数民族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因歧视而遭受的损失,然而,“肯定性行动计划”自实施以来引发的质疑和争论从未间断过。在高等教育领域,争论的焦点在于少数民族学生是否应该享有优先和照顾的权利。例如,1978年的美国贝克案就是因“肯定性行动计划”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对少数民族照顾和优先而引发的典型案例之一。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政策规定留给少数民族学生6个名额,贝克(Allen Bakke)没有达到依一般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但诉称如果他来自少数民族,他的分数已可以使他获得这预留名额进入医学院深造。因此,这一优惠少数民族学生的政策是基于种族原因对他作为一个白人的“反向种族歧视”,剥夺了宪法给与他的平等权利,违反了平等原则。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近期在美国密歇根大学也出现了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优惠政策的争论,所以关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已成为国际性的热点问题。2.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在实践中发生偏离,高额的高校收费等问题日益显露。由于地方录取名额有限,目前预科制更多的转变为服务于地方官员和社会精英阶层,已成为代表少数民族精英利益群体的竞争目标,存在着一定的走人情、拉关系、收取钱财等不良现象,未能体现预科班设置的初衷。如,近几年,部分民族学院的预科班每名学生年收费3—5万元人民币,甚至于部分学生的收费达到8—10万元人民币不等。如此违背政策的高额收费导致许多应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偏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被永远隔离在高等教育的大门之外,失去了通过高等教育途径提高社会地位、向上流动的公平机会。另外,除了预科班学生外,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高等教育里的本科生学费也由免费制转向了收费制,每年每位少数民族本科生的学费一般在2000元到5000元人民币之间,如果加上每位学生的生活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年将花费8000元到12,000元人民币;艺术类和一些热门专业收费更高。那些从年人均GDP仅15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家庭来的大学生无力负担高等教育的高额费用,众多大学生陷入了上大学的经济困境,这种高额收费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是否体现了公平?
       
       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条件下的民族高等教育平等问题
       1.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中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分析和阐释。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中国民族政策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社会正在向现代社会过渡,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型,原来意义上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分配的民族格局面临着重组和再分配的必然趋势。在客观上,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作为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受惠主体的少数民族学生群体内部成员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发生了分化,原来仅以民族成份为划分标准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似乎已经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学生内部的多元化、多层性及整个社会日趋多元化、差异化的现状。在主观上,社会各个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对目前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认识以及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也日益多元化。换言之,各少数民族教育、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发展水平差异,地区差异扩大,导致各少数民族之间和同一少数民族内部出现了差异和分化;同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追求也更为敏感和迫切。上述种种情况使得在现阶段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一以民族划分为标准的优惠政策,并尽量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必须坚持人人有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公平原则。一方面,上述新疆个案的情况,已经与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相矛盾,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该职工反映的情况,即认为“两家孩子上大学的机会不平等”是存在的;另一方面,我国制定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以民族划分为标准,以少数民族群体的教育起点机会均等为基础,邻居维吾尔族孩子上大学享受优惠政策是完全符合政策要求的,是国家优惠政策的受惠群体。问题在于,该汉族职工一家两代为支援国家边疆建设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与维吾尔族人不存在地域差异,经济收入差异,他们的孩子上大学国家也应考虑给予政策补偿,体现教育法中的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和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权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是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给予具有某特定群体身份的学生以一定的优惠条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如何分析和解决上述个案中的冲突呢?应该看到,教育法的实施中提到的平等原则是根据个体平等理论制定的,而中国目前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是在尊重民族差异前提下,以群体平等为基础的。事实上,冲突的焦点在于法律上的个体平等与民族间群体平等的矛盾上,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协调个体平等与群体平等之间的关系。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更注重强调的是个体间的平等,当然也提到群体平等;而在中国,传统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更加注重民族平等,这主要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也符合现阶段实现民族平等、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个体公平竞争,要求个体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那么这一优惠政策是否与个体公平竞争相矛盾?维汉孩子在同等条件下竞争,结果不同,这公平吗?事实上,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是对少数民族身份的学生实施的特殊的招生政策,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社会条件,尊重民族差异存在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民族平等原则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当代学者莱尹(Rae.Douglas)提出了选择平等的原则,人人皆应获得平等的待遇。如果没有充分明显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差别对待。但如果人们存在差别,可以“平等考虑”为基础,对之实行差别对待,即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对象。参见许庆豫:《试论教育平等与教育分流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年第3期。国家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是针对群体平等,目的也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之内通过实现缩小群体间差异达到逐步缩小个体间差异,实现最终的人人平等。这种整体的平等也称之“积极性歧视”或“反向歧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及“教育产业化”的发展,高等教育领域内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内容和涵义也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兼顾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各民族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的理念,努力缩小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领域内的差距,而这一目标只能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民族政策才能最充分的体现。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教育机会均等应包含两层意思: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消除歧视,主要指任何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社会出身、家庭背景等方面有任何区别,在教育上都应该平等对待。消除不均等,指的是要消除存在于地域之间和群体之间的不是因为有意的歧视和偏见而造成的差别对待。参见马和民、许小平:《西方关于教育平等的理论》,www.ep-china.net/article/theory/2004/03/20040314232145.htm。当代著名学者科尔曼(Coleman.James)在《教育机会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即著名的“科尔曼报告”(ColemanReport)中也提出,学生除了享有入学机会平等外,还应享有教学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平等。此外,他还提出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概念。矫正平等的内容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参见许庆豫:《试论教育平等与教育分流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年第3期。我们常强调的教育机会平等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教育入学机会平等(也称教育起点平等),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目前就我国少数民族高考招生优惠政策中主要指的是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教育起点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就现阶段来讲,主要针对的也是实现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这是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无论是针对个体还是民族整体,在理念和实施过程中都追求“绝对性”,而目前在我国,个人之间和民族之间在具体的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事实上”的平等只能是相对性的。对于上述新疆个案中的降分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涉及到的是如何处理和协调法律上的个体平等和民族间的群体平等的关系。个案中的汉族职工认为,自己的子女和维吾尔族子女在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时的机会是不平等的,维吾尔族考生作为少数民族群体中的一员享受国家高考照顾政策,但对他们子女的升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没有体现平等的原则,是对他们的“反向歧视”。从个体角度来讲,该项优惠降分政策在法律上或制度上导致了对汉族考生的不公平;从民族角度来讲,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领域内优惠降分政策的实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是兼顾到中国各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在历史、经济、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多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和差距,是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努力缩小民族间差距而实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降分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以民族成份划分为标准,以民族间的群体平等理论为指导基础,旨在平衡各民族之间的利益,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经济的和社会的权利;是对过去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进行补偿,通过让少数民族成员利用优惠政策补偿其在公平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如在以汉族文化为主流文化的环境中,维吾尔族考生在语言、文化等方面与汉族考生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教育的不平等”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目前各民族间及其民族内部教育存在着差异和差距这一不平等现状;其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降分优惠政策是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倾斜,对汉族学生高考入学竞争似乎是不公平的,表象是民族间入学机会是不公平竞争,是不平等的;而事实上,这种“教育不平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教育平等,体现个体的平等,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人人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所谓的“教育平等”是一种理想的教育模式。个案中汉族职工所追求的个体间的教育完全平等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教育中,简单的个人平等极为少见。因为教育无法为每位学生提供完全相同的待遇。”许庆豫:《试论教育平等与教育分流的关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年第3期。就目前阶段来讲,由于少数民族教育目前还比较落后,少数民族降分政策仍有继续存在和实行的意义和必要性。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分数给予适当照顾,不仅增加了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同时对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缩短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忽略的是,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的措施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所引起的反响和评价也有所不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该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社会不同群体缺乏系统的统筹考虑,而逐渐显露了其不完善的方面。因此,国家在高等教育政策方面应该考虑根据地域差异、经济收入差异、阶层差异和享有的基础教育资源程度差异采取相应的补偿政策措施。譬如,在上述个案中,在新疆地区,对支援新疆的汉族职工子女也应制定相应的降分补偿政策,他们的子女也应享受国家制定的高等教育入学倾斜政策或补偿措施,充分体现高等教育领域内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对高等教育领域内优惠政策的补充措施的提出和制定应相当谨慎,避免由于受益群体的变化使得优惠政策的实施对象不明晰。2.关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领域中实施民族预科班出现的问题分析。实践证明,民族预科班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少数民族学生向普通本科教育阶段平稳过渡起到了良好的桥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预科班在实践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是分阶层的,毋庸置疑,资源具有向上流动的特性,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就是一种资源,而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精英群体更容易掌握这部分资源。在许多民族地区,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惠群体逐渐向有一定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的少数民族社会精英阶层的子女转变,使得一些本该更有资格享受这一政策进入大学的来自低收入、低社会阶层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反被拒于高等教育的门槛之外。如果说过去这种状况还是在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下得以实现的,那么近年来这一倾向可以说愈演愈烈并逐渐公开化: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高等教育产业化的日益深入,加上高等教育收费制的实施,民族高等院校为了弥补教育资源的缺乏,在预科班招生和入学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不合理的收费政策,该优惠政策中的受益群体由此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提升少数民族低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转变成了为少数民族中上层精英群体。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实施预科班的初衷,未能体现教育机会均等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薄弱的现实下,应该给予低收入、低社会阶层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教育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地位、向上流动的机会,消除社会分层中的不合理部分,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人才。在高等院校推行民族预科班制度,实施的初衷是考虑到社会分层中的不平衡状态,而预科班的招生正是为了突破社会障碍,保护社会中下层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这也符合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精神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对民族预科班政策的实施应依法加以监督执行,避免由于社会阶层差异引发的受益群体不明晰,从而确保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利益。3.关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大学生无力负担大学教育费用的问题分析。1997年我国高校实行收费制,通过享受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少数民族学生也不例外。高等教育并轨制虽然是缓解了教育资金的不足,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接受高等教育具有极大的冲击,尤其是西部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2002年底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表明:中国高收入阶层人口接近4500万,人均可支配收入2万元人民币,占总人口的3.5%左右,人均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15%以下,这些人大部分居住在东部沿海地区或城市;中等收入阶层人口约4.5亿左右,人均可支配收入0.6—0.7万元人民币,占总人口的35%,人均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35%左右,主要居住在城镇和东中部地区;低收入阶层人口有7亿左右,人均可支配收入0.2万元人民币,占总人口的54%,人均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50%左右,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镇低收入阶层,其消费属于温饱有余阶段;还有8000万左右人均收入低于700元人民币的农村人口,人均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60%以上,其中近3000万人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人民币,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主要居住在西部地区;城镇也有近2000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由于中国逾1亿的少数民族人口60%以上居住在贫困的西部农村地区,他们基本属于低收入阶层的7亿人口范畴,另外,在年人均收入分别低于700元人民币和500元人民币的8000万和3000万群体中,少数民族人口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参见滕星:《小康社会与西部偏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2002年薪酬大调查》,http://www.30job.com/hrinf/hr4-7.htm。按目前高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一般年人均交费标准在5000—12,000元人民币(含年住宿费和年均生活费在内)左右。承受此缴费标准,仍有近30%的学生家庭感到比较困难。参见赵庆典:《对高等学校招生体制改革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2年第1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少数民族居民总收入相对较低,而且同样出现城乡收入差异,所以高等教育入学收费制的实施使得生活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陷入了选择接受高等教育而又经济上无力负担的两难困境。我国虽也实行了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初步建立了一种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多种方式的助学体系,但由于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并不完善,它的作用、实施规模和范围是有限的;另外,贫困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比汉族学生面临更多的障碍。目前,在教育产业化和高校扩招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过去比较突出的入学机会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改善,而家庭无力承担高额的高等教育费用的问题却日渐突出。这种消极影响不仅表现为高等教育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下降,还直接造成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中学生的高失(辍)学率。这是因为,高额的高等教育费使得一些家庭“望而却步”,对子女接受学校教育失去信心,使得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下滑。虽然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中有免去民族相关专业学费的规定,但这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继承和保存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只是降低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等教育门槛的标准,但无法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偏远地区贫困家庭的少数民族学生具有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能力,故很难保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有效性。高校实行收费制带来的负面效应对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少数民族大学生相关的资助政策,以保证少数民族在高等教育里获得相应的公平与公正,从而保证我国民族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四、结 论
       1.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在现阶段,仍应继续对少数民族实施倾斜政策。以民族平等为原则的教育平等的实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少数民族实行高考优惠政策,是为了追求真正的平等。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认识到,这种优惠政策只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国家为了平衡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而实施的过渡时期的暂时性政策,一旦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消失或目标达到,则该项政策将不会继续实施。所以对少数民族群体来说,还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真正的平等。
       2.应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定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出现了不足,内容还需要完善和改进。因为受惠群体在价值取向和自身发展上发生变化,民族差异在横向(民族之间)和纵向(单个民族内部)上也发生了变化,社会分层和资源配置面临着重新组合和分配,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体系。
       3.高等教育领域内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分数线优惠政策的实施,应该打破传统的单一的以民族成份划分的标准,兼顾到民族间的地域差异、经济水平差异、文化差异、社会阶层差异以及少数民族受惠群体融入主流社会程度的差异,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察,以“差别对待”的原则来对待差异和多元化。除了民族差异外,由于其他差异造成的弱势群体也应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所以,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少数民族招生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对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资源薄弱的汉族考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事实上,广东等地已开始实施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的政策。再比如,对社会的基层弱势群体和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也应实行优惠政策,如上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个案中的汉族考生应给予适当的降分照顾;但同时必须避免由于受益群体范围的扩大而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4.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政策法规,纠正高等教育领域中民族预科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弊端。一方面,应坚持高等院校预科制度的宗旨,坚决杜绝预科班高收费现象,恢复预科班设定的初衷,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优秀大学生提供平等的上大学的机会,为低收入阶层的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而保证教育的公平、民族的平等和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应加强执法的力度,采取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教育法制、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确保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利益的实现。
       5.关于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收费问题,在现阶段,对于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应实施倾斜照顾政策。正如科尔曼所提出的应采取经济补偿给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越背景的人以达到“矫正平等”一样,应给那些生来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以补偿来实现“补偿平等”。国家应建立、完善相应的高等教育收费的支持系统,在学费标准上,避免平均化和“一刀切”,应考虑到民族差异、经济收入水平差异、地域差异与社会分层差异等因素。
       〔责任编辑 马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