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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调查与研究]国民政府在第三次康藏纠纷中的治藏之策(摘要)
作者:郎维伟

《民族研究》 2005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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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第三次康藏纠纷由国民政府主持调解,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康区和西藏的统属关系。由于康藏纠纷的复杂性,国民政府在处理过程中的措施和原则,实际上是国民政府的治藏政策的综合反映。研究这一历史事件,有助于认识近代中国治理西藏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国民政府康藏纠纷治藏政策
       作者郎维伟,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地址:成都市,邮编610041。
       1930年6月发生在中国西康地区的大金寺与白利土司争夺庙产事件,史称“大白事件”,因藏军介入,导致康、藏两军直接冲突,成为历史上的第三次康藏纠纷。经国民政府主持调解,全案于1940年了结。国民政府在长达十年的调解过程中与康藏双方形成大量的往来文电,这些历史档案现已基本公开,从中可以归纳出国民政府的治藏之策,以及分析这些政策形成的原因。前人对该事件的研究尚未把国民政府主持调解,放在其治藏政策的视角上来。笔者认为,研究这一历史事件中国民政府的应对之策,能够大致反映出国民党中央在大陆统治时期的治藏政策,同时也能帮助人们了解有关国民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的历史事实。
       一、康藏纠纷始末概述
       近代康藏历史上的“大白事件”起因,还得从白利土司家庙雅拉寺一世活佛逝世后说起。雅拉一世转世于智古活佛,智古出生于林葱乡桑多头人家,与相邻的大金寺关系密切。此前,白利土司曾拨15户白利乡民为雅拉寺差民,1927年白利老土司病故,因无子,其女袭职后,与智古活佛不睦,欲收回差民之约。智古转而投靠大金寺,将寺产和15户差民转给大金寺,白利土司表示反对并与大金寺发生矛盾。双方争端起初由驻甘孜官员调解,但迟缓不力。1930年6月18日,大金寺僧兵率先发难,突袭白利辖地,并武力将其据为己有。白利僧俗民众不服,上书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请求制止大金寺以强凌弱占据白利的行为。最初,蒙藏委员会以相距窎远,边情复杂,难以悬揣为由,致函西康政务委员会就近查核办理。同时,白利僧俗还请求甘孜县政府主持公道,收回领地。甘孜县知事韩又琦草率行事,与驻康边防旅长马骕商定,一方面增派部队赴甘孜做后盾,另一方面派驻甘孜营长罗海宽率部赴白利武力处理。大金寺僧见状也采取两手准备,一方面答应调解,愿意赔偿白利土司所受损失;一方面派人入藏,以保护藏地宗教为由,寻求西藏支持。当地士绅曾出面调解,大金寺僧人似有认罪之意,愿向官府和白利土司缴纳罚款,但须有官府凭证为信,方可正式谈判。议和代表请求县府发给谕帖,以资凭证,韩知事不肯给予,民间调解不成。此后,驻康定边军旅部又派朱宪文参议会同甘孜韩又琦知事、瞻化县张楷知事负责调解。当调解尚在进行时,康定商会请求当局代追大金寺债款,遂将大金寺在康定经商的七人关押旅部,大金寺闻之,认为和议破裂,被迫做出武力备战。西藏地方当局为支持大金寺,在拉萨将白利商人货物扣押,并急令藏军赴援大金寺,派琼让代本以调处为名前往昌都。
       1930年8月30日,大金寺僧兵开枪击毙边军排长,致使战端开启。边军攻击大金,夺回白利土司辖地。大金寺僧求救于西藏,达赖致电蒙藏委员会请国民政府速电西康撤兵。国民政府电告刘文辉,要他下令部队停止进攻。蒙藏委员会针对康藏双方对事件各置一词,摩擦不断,依靠冲突双方自己调解势难成功的现状,致电行政院建议由国民政府派员调处。1930年12月17日,蒋介石下令派熟悉康藏情形之人代表国民政府赴康调查处理,自此,国民政府正式开始长达十年之久的“大白事件”调解过程。
       1931年2月,正当蒙藏委员会决定派唐柯三赴康调解大白案时,藏军从后方调来援军,以两个代本(藏军500人为一个代本)的兵力于9日夜突袭康军阵地,在藏军的大举进攻下,康军节节溃退至炉霍一线。藏军乘势占领甘孜、朱倭,又分兵攻占瞻化,并长驱直入,占领理化县境的穹坝和霞坝。1931年4月3日唐柯三从南京起程,7月8日抵达西康炉霍县城,其间藏军已占有上述地段,造成既成事实。唐柯三赴康后一直坚持最初所定调解原则即藏军退回原防,方可谈判调解。藏方有意周旋,并称甘、瞻属藏境,不应退兵。为此一再延宕,调解无法进行。这时,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东北,国民政府无力西顾,蒙藏委员会决定先将大白案迅速了结,息争御侮。唐柯三颇感为难:放弃藏军退兵之原则,必遭康人责骂;一味坚持让藏军撤退,则无法迅速了结事端。而藏方此时也主动释放攻瞻时拘押的张楷知事等30余人,调解似有转机,于是唐柯三与琼让拟定解决大白案条件8款。消息传出,尤使川康民众不能接受的是允许藏军暂驻守甘、瞻,将此另案办理。在川康人士的大力反对下,蒙藏委员会急电唐柯三“暂勿签字”,调解再陷僵局,1932年初,国民政府下令唐柯三著即回京,西康事件交刘文辉负责处理。
       刘文辉作为川康地方军阀,力主武力收复失地。达赖则认为刘文辉办理康案,汉番和好恐难就绪。正巧,1932年2月中旬,驻康定部队士兵哗变,旅长马骕被戕,刘文辉急调余松琳旅入康平息兵变。由此,驻西康部队实力大增,刘文辉受权处理大白纠纷,武力收复失地的时机成熟。1932年3月30日,刘文辉致电蒙藏委员会称,“藏番大部兵力集中甘瞻后,有向我前哨攻击情势”。并请国民政府指授机宜。实际上,刘部已做好反攻准备,电报发出当日,刘部余松琳旅手下的邓骧团迅速攻占通往朱倭的雄鸡关,旋即收复朱倭,并于4月3日电称“甘瞻旦夕可下”。面对突如其来的攻击,藏军虽有抵抗,但不堪一击。加之,康人自己组织的武装游击骚扰,加速了藏军溃败,“使敌无暇整顿”。
       事后,1932年7月24日西藏驻京办事处贡觉仲尼奉转达赖略述康边起衅经过致电蒙藏委员会称,刘文辉接办康案后,仅派康定茶商姜兴元携书及口头向琼让代本声明,刘部用兵只为驱逐格桑泽仁出境,对藏方并无军事行动,不必疑虑。由此可见,刘文辉以武力收复失地的军事准备是很精心的,在战前麻痹了藏军。
       在战略上藏军极为缺乏军事能力。当刘文辉部在1932年2月急调余松琳旅入康后,加上驻康部队已达两个旅的兵力,显然对藏军已构成军事力量对比上的优势。而此时,藏军仍分出昌都地区部分兵力进攻青海,3月占大小苏莽,4月占囊谦,直迫吉古(玉树)。青海军阀马步芳部死守待援,拖住了藏军兵力。所以说藏军在昌都地区的军事实力,从各方面讲都不足与刘文辉抗衡。
       而且,西藏这样一个剩余产品并不丰裕的地区,供养军队十分困难。西藏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在不断扩充藏军的同时,将一部分军队的供养依赖于东部扩张中对当地民众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这些部队“在康区靠山吃山,依靠当地村庄牧场解决给养”。正如西方作者说,西藏官员以及军队“把驻扎在康区视为致富机会,他们通过无偿地摊派乌拉差役来剥削康巴人”。所以,当刘文辉部发起攻击时,康区土司、头人和民众群起反抗藏军也就不足为奇了。
       1932年4月7日康军收复甘孜,5月攻占瞻对,7月克复德格直抵金沙江边岗拖渡口,早在民国七年(1918年)被藏军占领的邓柯、石渠、白玉等县也次第收复。康军还从理化派兵赶赴巴安接防,驱走了格桑泽仁。8月马步芳部收复了大小苏莽、囊谦,并称青海已无藏兵踪迹,川青拟商克期会攻昌都。这时,军阀刘湘与刘文辉部为争夺利益在川开战,康军放弃了进攻昌都的打算。另外,据刘文辉部下邓骧在1933年的分析,若攻昌都,可能迫使藏方倒向英人,所以这样的决策,非与中央政府切实商筹办法,不能轻动。刘文辉部收复失地后,1932年10月8日,康藏双方达成停战协议,史称“岗拖停战协议”。至此,康藏两军的大规模冲突结束。但双方均未对引发纠纷的“大白事件”做出处理,显然仍留有隐患。由于大金寺被毁,许多僧人逃避昌都,康藏虽已议和,前方仍时有摩擦,且多系大金寺喇嘛从中引发。为安定康藏局势,1934年初国民政府拟具恢复大金寺善后办法,再经康藏反复协商,直到1935年初达成安置良善大金僧规约八条,并得到国民政府认可。1936年初大金寺代表抵京向中央政府陈述其请求,获国民政府补助修复大金寺庙资金二万元。1938年12月康藏双方达成安置良善大金僧规约详细办法,大金寺派代表签字,保证与对方弃嫌修好,永不滋事,如有违犯,愿受地方官府依法治罪。此案另一方由孔撒、骨老隆、甘孜寺、麻子、阿都、白利、朱倭、邓柯阿都等派代表为具切结,做出相同保证。
       
       这时从康区传来的消息说“大金悬案已告解决,招安逃僧,梵宇重兴”。刘家驹在给蒙藏委员会吴忠信委员长电报中说:“藏官汪钦愿将青柯寺一带藏军陆续撤退,并表示拥护中央一致抗战。”
       随后,国民政府念及康区瘠贫,此案交涉数年,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大金寺无力赔偿甘孜青海商人的费用,以及交涉双方代表的奖励费等均由中央拨发。中央为绥定边情,解决悬案,全力支持,最终于1940年5月全案了结。此后,康藏两地出现了一段相对安宁的时期。
       二、康藏纠纷中的治藏之策
       民国初年,中国社会政治动乱频繁,地方势力割据自保,西藏局势与内地相似,只不过因地处边疆,民族问题被帝国主义势力所利用,滋生了民族分裂势力,使社会政治更加复杂化。在此状况下,国民政府暂时西顾无力,分裂分子获得可乘之机。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境内地方势力各自为政的现象趋于消退,在此背景下解决西藏问题逐步提上日程。1930年产生并历十年之久的康藏纠纷案,国民政府主张以和平方式平息纠纷,政治上团结达赖,并对西藏地方恢复和改善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持积极态度。1932年,刘文辉以武力收复康区,国民政府仍然坚持慎重边务,和平解决纠纷的政策。康藏双方达成停战后,事件隐患并未解除。为此,国民政府制定了安置良善喇嘛,恢复历史古庙,划清康区政教权限,慎重因应突发事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民政府对整个事件的调解直接涉及西藏问题,以及中央政府对西藏政策的取向。国民政府在充当调解角色中表现出了基本的治藏政策特征,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政治上团结达赖的政策
       1930年6月“大白事件”爆发不久,康藏两军在前方发生冲突,达赖急电请求国民政府出面调停,并称“汉番设要调停,非得政府特派通晓汉番情谊之员就近磋商,若再与刘文辉蹉商,势难解决。”十分明显,达赖所指政府就是国民政府,1931年初,他致电表示“蒋主席维持汉番和平,诚如所愿”。中央政府下令刘文辉部停止进攻后,达赖命藏军“务必停止军事行动,退回原防,静候中央派员调处”。
       严格地讲,大金、白利双方因争寺庙财产酿成械斗一案,应属地方司法调解性质,由于康藏军队介入,则事态趋于复杂化。达赖主动致电请中央政府出面调解,表明西藏地方认同这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无疑,这个时期国民政府享有合法的国家主权的行使权,对内主权的显著特征是国民政府对康藏地区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对康藏纠纷有最高的裁决权。所以,由此看出达赖给中央政府的诸多电文是对中央主权行使权的承认,是有积极意义的。正因为如此,蒙藏委员会在办理调解康藏纠纷案时将“西藏对中央应恢复原来密切之关系”作为同时解决西藏问题的方略呈报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对达赖的明智举措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一开始就主张和平解决康藏纠纷,尽管调解并不顺利,但还是充分考虑了十三世达赖在这个时期主动与中央政府保持联系,试图改善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等积极态度,而采取了团结达赖的政策。
       1932年康、青军阀以武力夺回地盘,并有扩大战果之势。一时英帝国主义出面干涉,先以充当调解人为幌子,国民政府回应“康藏战事为中国内政问题,无接受斡旋之必要”。英人遭拒后,继续施压称藏事不属中国内政问题,如康藏纠纷不能和平解决,必然产生严重之结果。英方表面上是替西藏说话,实际上是想在中国实现更大的利益野心,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帝国主义惯用的伎俩。1932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领导人致电达赖称:“汉藏问题纯属内部事务,现为国民政府时期,绝不允许他人插手干涉。”显然,一方面是对英人干涉的回应;另一方面向达赖表明中央政府对西藏问题的原则立场。同时希望达赖“一如既往,热爱祖国,忠贞不渝,团结一致”,电文还强调“内部事务可经内部协商逐步解决”。
       关于国家统一的问题,达赖在1930年会见国民政府文官处书记官刘曼卿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他说:“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之真正和平统一”,他希望转告中央政府,康藏问题“吾随时可以撤回防军,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又说:“英国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由于调解康藏纠纷总免不了与解决西藏问题相提并论,所以马福祥委员长认为解决西藏问题应划定阶段,分段进行,当时的政策原则是“似宜仅注重于领土与主权之完整及实力之回复”。按照国际法准则,国家内部的区域冲突,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出面调解,并拥有最终裁决权,这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民国时期国民党中央对康藏纠纷调解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达不到游刃有余的地步。但是,国民政府对地方政治的统属、主权的行使及领土的不容分割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达赖请中央政府出面调解的前提下,国民政府坚持了主权原则和在政治上团结达赖的政策。纠纷双方为争夺地盘和利益空间而致内战的性质十分明显,因为双方在这一地域的管理权,受清末民初的政治变动而多次更替。但基本的事实是不论由那一方管理,它都属于中国领土,双方冲突无疑是中国内政。至于汉、藏均是中国境内民族,两个民族的关系当属内部事务。国民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表态是与主权原则相一致的,治藏政策中的主权原则是维系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的根基。
       (二)以“五族共和”为基础,实行和平调解纠纷,和平统一西藏的政策
       大金寺与白利土司争夺庙产事件,双方均属康区藏族,尚不构成民族问题。但是,由于藏军介入,康藏军队交火,达赖请求国民政府出面调解,并把事件视为中央与西藏“维持汉番大局和平解决之盛意”的高度,这就涉及到了汉藏民族关系的问题。而这个时期,正是国民政府在南京建立不久,为了实现中国境内的统一,中央政府派员入藏,藏方隆重迎接,欣然输诚,并派代表与中央政府建立了联系。从政治上讲,国民政府与西藏恢复了统属关系,使西藏保持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多民族国家的角度讲,则是恢复汉藏传统的友好关系,汉、藏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康藏战端开启后,双方都服从国民政府派员调解,但由于边情复杂,调解迟迟无果。1931年8月,刘文辉电称用武力解决纠纷,国民政府知其用意后电告刘部,仍坚持派员竭力调解并指示:“中央慎重边务,处理仍取和平”。1931年10月国民政府重申,康藏调解,“仰仍令五族一家之旨,恺切开导,以利交涉而固边围”。1932年国民政府领导人复电达赖驻京代表贡觉仲尼时又强调:“西藏为五族共和之一,无异一家骨肉,中央决不愿用兵力以解决各项问题。”并且强调“汉藏早为一家”的观点,表示希望达赖将中央旨意传达给西藏三大寺僧众,“务使维护祖国统一”。
       从以上可知,国民政府在对待康藏纠纷上,奉行孙中山所宣布的“五族共和”思想,而且指出汉藏有着长期友好的历史关系,藏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汉藏双方是骨肉关系,中央对纠纷愿取和平调解态度而非武力解决。至于对西藏问题的解决,仍然以“五族共和”思想为基础,实行和平统一政策。1930年蒙藏委员会曾拟具解决西藏问题方案十一条,康藏纠纷产生后,1931年马福祥委员长在致行政院的治藏方略中提出,国民政府允许西藏有自治权,以及“西藏外交及军政重大事项应由国民政府负责办理”的政策建议。这些都应该看作是国民政府与“五族共和”思想相关的治藏政策的体现。
       实际上,1917年的第二次康藏纠纷后期,双方为了谋求休兵息战,十三世达赖主张“按照五族共和之意办理”,1920年,他又对到访的国民政府代表表示:“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达赖对“五族共和”的内容早有所闻,并代表西藏地方僧俗民众接受“五族共和”的统一思想。国民政府一成立,他又派代表直接恢复关系,康藏纠纷案发后,他致电重申“藏方抱定仍前和好宗旨”,主张和平了息事端。
       
       国民政府推行“五族共和”思想,实行和平统一的政策,对团结达赖,争取藏族民众,不能不承认有其积极意义和客观的号召力。所以,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十三世达赖虽已去世,康藏纠纷善后处理阶段,西藏三大寺在1938年致国民政府公呈,1939年致函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均表达支持抗战,“现在要将敌人驱出境外,必须五族同心”并请中央“念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开发西藏,保护西藏,实目前抗战建国迫切需要之事”。这些充分证明,西藏与内地,藏族与国内其他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关系,深厚的感情,已经形成了共存共荣的格局。应该肯定,“五族共和”基础与实行和平统一政策,不论对于解决康藏冲突,还是西藏问题,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团结了藏族,维护了国家统一的全局利益。
       (三)重视处理达赖与班禅关系的政策
       第三次康藏纠纷中,达赖和班禅因历史的嫌隙,表现出明显不和。对国民政府来说,如何处置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微妙和棘手,而且是治藏政策的关键之处。
       大金白利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出面处理责无旁贷,一些知名地方人士和著名宗教人士很关心事件的调解。1930年7月16日班禅驻南京办公处特致电刘文辉请准予派人赴甘孜从中调解,8月班禅又以“就近妥为调停,以期和平了结为要”的公正态度电示下属,并饬驻康定的宫敦扎西为调解代表。应该肯定,因寺庙间启衅,引发械斗,致伤民命,班禅以宗教领袖的身份派员调解,康区民众对此是信赖的。所以,中央政府认为班禅此举,藉宗教关系,清除争端,热心任事,殊堪嘉慰,并嘱将调处情况随时呈报。殊不知,班禅此举一出,立即遭到达赖的反对,他状告蒙藏委员会称:“正在调和之际,谁知班禅方面专遣桑布喇嘛与甘孜驻防汉官处怂恿,偏袒白茹寺(即白利寺,作者注),攻击达结寺(即大金寺,作者注),该寺抵御。”国民政府从团结达赖的政策重心考虑,一方面下令川康前线部队后撤,采取和解的姿态;另一方面要求班禅驻京办公处就达赖来电情形查明具复。后经查,双方冲突,与班禅调解无关,蒙藏委员会电告达赖,请免除误会。蒙藏委员会马福祥委员长又再次致电达赖强调,“此案班禅方面亦主张和平解决”。
       事实上,达赖对班禅方面的指责,有推测之嫌,因为前方谣传,班禅在成都、打箭炉所驻人员对康区南北两路及野番等地宣传甚力,事件发生后,汉兵进攻大金寺,藏方怀疑此为班禅向西藏进攻的迹象。由于真相难辨,所以藏军借机积极备战。在这种情况下,达赖对国民政府同意班禅在成都、打箭炉等地设立办公处产生不安和猜忌并借事件向国民政府摊牌施压。1931年1月国民政府一度决定撤销班禅在成都和打箭炉的办公处。班禅驻南京办公处上书蒙藏委员会称,即使裁撤蓉、炉两办公处,就是撤销驻各省的办公处也不足以释达赖之疑团。“倘如将来再有人传说班禅逗留内地,达赖之疑团终不能释,则诚心内向之班禅势将并(于)内地亦不可一朝居也”。班禅集团的申述确有一定道理,最终,蒙藏委员会认为,班禅驻蓉、炉人员并无从中挑拨,道路传言未可轻信。国民政府再次下令暂缓撤销班禅在蓉、炉的办公处,同时批准达赖在康区设立办公处的请求,使双方矛盾暂时平息。
       1932年8、9月间,康藏纠纷出现新的动向,康军在得到增援后向藏军反击,很快攻至金沙江西岸,青海军队也与之联络,准备会攻昌都,战事有扩大的态势。此时,西藏上层出现恐慌,传言再起,称班禅方面已武装齐备,在青海设署练兵,联合边吏袭击西藏,并视此为国民政府援助班禅夺取西藏政教权之举措。这时,国民政府又面临如何对待达赖与班禅的抉择,国民政府采纳了蒙藏委员会委员巫明远提出的解决西藏问题方略,继续维护中央政府与西藏日渐恢复的关系,慎重处理康藏纠纷,暂罢班禅青海之行,以示中央政府对达赖和班禅均无偏袒。同时提出再派人员入藏,开展工作,以五族一家,佛教一体的思想,使达赖、班禅弃嫌释怨,实现团结、拥护中央,一致御侮。国民政府领导人对巫明远的见解表示赞赏,电告蒙藏委员会“所陈各节颇有见地,足供中央解决藏事纠纷意见之采择”。
       在处理康藏纠纷或解决西藏问题中都不可能回避怎样对待达赖与班禅的关系,客观上二者均为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领袖,在藏族民众中享有崇高威望,为了团结他们,国民政府的政策把握是:其一,关于达赖、班禅的嫌隙,自应从中调解。其二,关于达赖、班禅的地位,亦应持平处理。所谓持平处理,用蒙藏委员会的治藏十一条解释为:“达赖、班禅在西藏政教上之权利概仍其旧。”不过,在对待具体事件和问题上,国民政府不得不考虑到达赖掌有西藏政教大权的事实,而做出某些让步。正因为如此,十三世达赖既表现出“倾心内向”的一面,又表现出强烈的利益诉求。
       十三世达赖在康藏纠纷中对班禅方面参与调停确有不快,同时也不愿看到国民政府对班禅的扶持和亲近,所以在事件中不时传出一些对班禅不利的谣言,实质上是针对国民政府与班禅关系的密切状况。
       另外,康藏冲突中藏军攻占甘、瞻,中央政府派出的调解员要求藏兵退出甘、瞻,最初藏方有意敷衍,达赖则表示已饬藏军退回原防。在蒙藏委员会屡次催责下,达赖于1931年7月27日公开表态“甘瞻原属藏境,藏军占领,责有攸归”。历史上达赖的确享有过对瞻对的管辖权,1865年川、藏军队“会剿”瞻对,根除了困扰清廷达百年之久的边患,因藏方有功,清廷同意将“瞻对赏藏”,自此由达赖派官驻瞻。1896年瞻民赶走藏官,求其内附,四川总督鹿传霖派兵收瞻,奏请执行改土归流,最终朝廷仍准归藏管理。1911年赵尔丰署理四川总督任内,在川边推行改土归流,迫使驻瞻藏官撤回西藏,甘、瞻等地收归四川管理。此后,1912年和1918年两次康藏纠纷,藏方势力企图东进,但均未得手。第三次康藏纠纷,藏军一举攻占甘、瞻,本想造成既成事实,同时,正是西藏地方以历史为缘由向中央政府表明自己的利益诉求的绝好时机,所以达赖也就不加掩饰的认为,据有甘、瞻是“责有攸归”。达赖代表西藏地方集团的利益可以说是费尽心机,他所处的位置和内外环境使他做出这些举动,这也证明十三世达赖对西藏广大僧俗有谙练的驾驭能力,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具体对待达赖的地位问题上,称他为“西域边陲之主宰”,是对他在西藏拥有的政治、宗教号召力的肯定。当然,在事关国家主权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都有着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决态度,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历史事实。
       (四)其他政策主张
       国民政府在调解康藏纠纷中,还有一些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主张是:
       1.处理涉藏事件要慎重因应。康藏两军的直接冲突在“岗拖停战协议”达成后结束,但大白矛盾仍为悬案,为了化解矛盾,蒙藏委员会奉国民政府旨意提出先行恢复大金寺,康藏双方均表赞成。在办理过程中,1934年7月大金寺喇嘛窜扰途经德格的青海商队,杀人劫货,惊动康、青。藏事再陷危局,国民政府为了不使事端扩大,由蒙藏委员会致电藏方详细查复。同时蒙藏委员会提出“慎重因应,勿惹起其他事变”的对策。国民政府致电青海先行抚慰被害商民,并电示已经抵拉萨的黄慕松专使就近办理。最终,康、青慎重因应,未使事端扩大,到1938年康藏双方在执行安置良善大金僧规约详细办法中,由大金僧对所抢货物、死伤命价、医药费做出赔偿。自民国建立以来,康藏之间多次发生纠纷,除受利益因素驱使外,处置不当也是导致事态扩大的原因。在第三次康藏纠纷的后期,国民政府吸取了这方面的教训,对与藏事有关的地方局部事件,采取“慎重因应”的方针,而不致影响中央政府对整个西藏问题解决的大局。
       2.区分政教权限。1934年康藏双方签订了安置大金僧民办法九条,国民政府参谋本部与蒙藏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逐条研究。其中对政教权限做出区分,大金寺恢复后委任堪布,本属宗教性质的事务,不能由西藏地方政府委任,应按藏传佛教通例,达赖享有委任资格。这一界定,也就明确了康藏属两个地方政权,康区事务,西藏不得干预;同样西藏事务,康区政权不得干预;而教务委任权属于达赖,国民政府肯定了他的宗教领袖地位。
       3.恢复被毁历史古庙,安置良善喇嘛。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在1934年提出恢复大金寺的善后办法,经国民政府同意办理。原本大金寺僧是第三次康藏纠纷的始作俑者,理应受到惩戒,但是为了彻底平息康藏边界之患,对被毁寺庙应予恢复,对能悔过自新的喇嘛准其返回原庙,安守本分,尊崇教规,勿任再启事端。1936年大金寺僧派代表到南京请求中央政府安抚,饱受战火之苦的僧众终于感悟到汉藏和好,方能边地安宁,并且明确了大金应受康区行政管束,教务与西藏保持联系,“二者之间亦自知各有界限”。此后大金寺修复费,大金寺无力赔偿甘商损失费等均得到中央补助。国民政府对藏传佛教的宽容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悬案,稳定边情,最终“藉使中央惠泽得以深入西康僧民之心”。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在处理第三次康藏纠纷中的治藏之策,总体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持了国民政府与西藏的统属关系,使康藏纠纷基本妥善平息,边情恢复安宁。但是,被视为西藏问题症结的康藏划界问题、班禅回藏问题或班禅与达赖的关系问题,以及西藏地方仍处割据状态等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尽管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然而,面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这一动乱频仍的历史时期发生的康藏纠纷,国民政府的具体政策举措还是产生了应有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背景下,有些政策主张是尊重了中国历史的客观事实而形成的,所以它既为那个年代的人所接受,也对后人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责任编辑 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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