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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调查与研究]试论舜从妻居形态与虞、妫两族财产争夺案(摘要)
作者:王 晖

《民族研究》 2005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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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等古文献中所说舜之父瞽叟和舜弟象合谋害舜的传说故事,实际上反映了从母系氏族向对偶家庭发展过程中,男子的角色在从抚养和监护弟与外甥到抚养自己亲生子女的转变中出现的矛盾。舜从妻居并建立了对偶家庭,与固有的男子在母系氏族社会组织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生了冲突,并因财产争夺而引起了矛盾斗争。虞舜与其父其弟矛盾斗争的传说故事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为研究尧舜传说时代社会组织形态的进化提供了范例。
       关键词: 舜 从妻居婚姻 母系制 对偶家庭
       作者王晖,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地址:西安市,邮编710062。
       在舜的传说中,舜的父亲和弟弟残酷迫害舜的故事是充满了传奇色彩的,也成了后来各种传奇小说和话本的素材。但这些传说故事的原因和结局常常让人费解,所以从清代以来就有不少学者怀疑这些传说故事的可信性。但是,舜父及舜弟象害舜是以占有舜的财产及妻室为目的的斗争,这种历史背景显然不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所能编造出来的。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看,舜父及舜弟象害舜,而舜不失其孝的情况,反映了母系氏族向母系对偶家庭转变时代的历史背景,折射了母系亲族与对偶家庭之间的财产争夺。认真分析这些来源甚早而书写于春秋战国时的“口碑史料”,可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虞舜所处的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阶段。
       一、《孟子》有关舜家族矛盾斗争的资料来源及成文时代
       虞舜与其父瞽叟、其弟象的故事传说,以《孟子·万章》上下篇记述最详最多,其次为《史记·五帝本纪》、《新序·杂事一》、《论衡·吉验篇》、《帝王世纪》等,另外《尚书·尧典》、《楚辞·天问》等书篇也有一些记述。有关舜家族的矛盾斗争,《尚书·尧典》只有“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嚚,象傲。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的简单记载,而《史记·五帝本纪》、《新序·杂事一》、《论衡·吉验篇》、《帝王世纪》等书篇的记述主要是继承了《孟子》的叙述。所以,只要对《孟子·万章》上下篇来源和价值做一些讨论,就可解决这一问题。
       《孟子·万章上》叙述孟子的学生万章向孟子提问前,引用了一段故事,这则故事讲述了舜父母及弟联手谋害舜,并准备瓜分舜的所有财产及妻室:
       万章曰:“父母使舜完廪,捐阶,瞽瞍焚廪。使浚井,出,从而揜之。象曰:‘谟盖都君咸我绩。牛羊,父母;仓廪,父母;干戈,朕;琴,朕;弤,朕;二嫂使治朕栖。’象往入舜宫,舜在床琴。象曰:‘郁陶思君尔!’忸怩。舜曰:‘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不识舜不知象之将杀己与?”
       从“父母使舜完廪”到“汝其于予治”这79字,清人阎若璩认为是古《舜典》之文,参见(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见四部要籍注疏丛刊《尚书》,中华书局1998年影印本,第1115页。今人刘起纡先生也认为这一段“似战国时《舜典》佚句原文”。刘起纡:《尚书学史》,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4页。尽管有学者反对此说,参见(清)梁玉绳:《史记志疑》第1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页。但笔者认为此说是对的。其证有四:(1)《孟子》一书中虚词特别是语气词很多,但这一段几乎没有。这种现象却与《尚书》中《尧典》、《舜典》、《皋陶谟》等篇中的用词现象相同。(2)《尧典》、《皋陶谟》等篇中计谋之“谋”用“谟”,谋、谟古今韵部不同。这段话中计谋之“谋”也用“谟”。西周周厉王簋铭文有“宪导宇慕远猷”,“慕”通“谟”,可见“谟”的用法比较早。而《孟子》中其他地方表示计谋、谋划之义的全用“谋”,引用《尚书》全用“谟”。《孟子·梁惠王上》:“诸侯将谋救燕。宣王曰:‘诸侯多谋伐寡人者,何以待之?’”《孟子·公孙丑下》:“欲有谋焉,则就之。”而用“谟”表“谋”有2处:一即上引文,另一处为《滕文公下》:“《》曰:‘丕显哉,文王谟!’”皆为引用《尚书》之文。(3)“汝其于予治”中用“于”作连词表“与”之义,从商周古文字中看,这种用法在春秋之前。如《甲骨文合集》36511:“余其从多田(甸)于多伯征盂方伯炎?”毛公鼎铭:“小子师氏虎臣于朕亵事。”(4)这段话所描述的父母与幼子联合起来谋害长子并谋划瓜分其财产与妻室的现象,不合春秋战国时期的家庭模式。这一点下面再做分析。从上分析可知,这段话除最后一句是万章的话,其余皆是暗引古《尚书》原文。
       笔者认为,孟子的《万章上》和《万章下》引用《尚书·舜典》之语的还有以下几处: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何为其号泣也?”……曰:“长息问于公明高曰:‘舜往于田,则吾既得闻命矣;号泣于旻天于父母,则吾不知也。’……”
       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仓廪备,以事舜于畎亩之中。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
       万章曰:“……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是为父不得而子也。”
       万章问曰:“敢问友。” 孟子曰:“……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亦飨舜,迭为宾主。是天子而友匹夫也。……”
       尧之于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百官牛羊仓廪备,以养舜于畎亩之中,后举而加诸上位。故曰:“王公之尊贤者也。”
       除了后二段是引自《万章下》外,其余皆引自《万章上》。笔者认为,上引文中或暗引或明引了古《书·舜典》之语。(1)“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一句,孟子明确说是《尚书》之言。这几句为伪古文《大禹谟》所袭用。(2)万章问孟子“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并未引全,而长息向他的老师公明高所问的两句就引全了。长息说他对“舜往于田”已经领教了,但对“号泣于旻天于父母”一句就不了解,说明这一句也是《尚书》原文。另外“号泣于旻天于父母”也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句法结构,如《尚书·无逸》:“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鄀公敄人簋铭:“用享孝于厥皇祖于厥皇考。”战国之后少见。(3)从“此之谓也”来看,“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亦为《尚书》原文。另外,“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是对“以政接于有庳”的解释,但孟子分析错了,这更可证明此句是有原文本根据的,这一点后面再详加分析。从万章的提问来看,“封之有庳”也应是“不及贡”之前的一句引文。(4)“帝使其子九男二女……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舜尚见帝……迭为宾主”及“尧之于舜也……后举而加诸上位”三段话,文字虽为战国语言句式,但可能是据《舜典》原文翻译的。刘起纡先生也认为前一段“似为孟子与万章问答中据先秦《舜典》内容”。见刘起纡:《尚书学史》,第24页。
       二、舜从妻居的婚姻形态及其族属考
       《孟子》等古文献记载了虞舜仁义孝慈之至,然仍受到父母和其弟的迫害,以致有以焚廪、掩井来害舜的残酷事件。但这些传说故事宋以来学者多有怀疑。除了清人阎若璩、王崧等少数学者肯定《孟子》、《史记》传说外,参见(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阎若璩:《四书释地又续·瞽瞍、象》及《瞽瞍底豫》,乾隆五十二年东浯王氏刻本;(清)王崧:《舜家门之难》,《说纬》卷2,云南丛书本。宋司马光、洪迈、罗泌,清顾栋高、梁玉绳、崔述等皆持否定态度,参见(宋)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卷64《史剡·虞舜》,康熙四十七年木刻本;(宋)洪迈:《容斋三笔》卷5《舜事瞽叟》,光绪二十年洪氏重刊见山草堂版;(宋)罗泌:《路史·发挥》卷5《舜不幸以孝名》,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936年;(清) 顾栋高:《尚书质疑》卷上《尚书有苗论》,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经60-102-103,齐鲁书社1997年版:(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1;(清)崔述:《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有“战国时多好谈上古事,而传闻往往过其实”、(清)崔述:《崔东壁遗书》,第62页。“盖事属子虚”、“疑战国人妄造也”(清)梁玉绳:《史记志疑》第1册,第18、19页。等批评之语。
       
       笔者认为,怀疑这些传说为战国时人的妄造是无根据的。前已说过,《孟子》所引的这些虞舜传说应是来自《尚书·舜典》,成文时代应在西周春秋时期。另外,无论是肯定其事为实在与否定其事为虚妄的学者,皆是以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国家结构中君臣与官民关系为根据来进行分析的,并且是以战国以来个体家庭模式为依据来进行讨论的。宋代司马光等学者否定《孟子》之说,认为舜将受禅为天子,其父还想杀之吗?即使想杀也是不可能的,纵使可能也随即被杀,有如此愚蠢吗?参见(宋)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卷64《史剡·虞舜》。肯定其说者有金履祥、王崧等,认为舜的行为无大过,其父不至于要杀害他,大概其父想“废嫡立幼”,其弟想“杀兄夺嫡”才导致杀舜的行为。参见(宋)金履祥:《通鉴前编》;王崧:《舜家门之难》,《说纬》卷2;又见崔述:《崔东壁遗书·附录》,第1054-1057页。这种把四千多年来不断发展的氏族、家族、家庭看做是静止不变的观念,今天看来显然是错误的。 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虞舜与其父、其弟的故事传说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母系氏族社会向对偶婚家庭转变时期——的反映,其间的矛盾也是围绕母系家族与对偶家庭为继承财产的冲突而展开的。用父子相承制的家庭模式和秦汉以来的君臣关系来理解舜与父、母、妻、弟的关系,难得要领。
       (一) 舜从妻居考
       尧嫁女给舜,在《尚书·尧典》中只有简略的记述:“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帝曰:‘我其试哉!’女于时,观厥刑于二女。厘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这里说尧在选接班人时,众臣告诉尧,在民间有一鳏夫叫虞舜。鳏夫在战国以来是指“老而无妻曰鳏”,但在早期可能是指男子年三十该结婚时,却没有结婚的都可称做“鳏”。尧便把两个女儿嫁给舜,并想借此观察舜的能力和行为表现。
       因《尧典》的记述太简单,我们无从了解这是什么样的婚姻形态。但战国时代的人们依据当时的婚礼,便指责尧嫁女、舜娶妻是不合婚姻礼仪的。屈原《楚辞·天问》就说:“尧不姚告,二女何亲?”《孟子·万章上》中万章问孟子说:“《》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屈原与万章的疑问,反映了战国时多数人的看法:尧和舜不告诉其父母而嫁女娶妻是不合礼法的。尽管《万章上》中孟子用“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加以解释,但实际上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尧舜时代距孟子的时代也已有两千年左右的历史了,战国时学者常以其时的婚姻形式和礼仪规定去衡量两千年之前的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好在《孟子》还记载了当时尧为舜所安排的婚姻形式及与之相关的事宜:
       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仓廪备,以事舜于畎亩之中。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孟子·万章上》)
       尧之于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百官牛羊仓廪备,以养舜于畎亩之中,后举而加诸上位。(《孟子·万章下》)
       这两节文字意思大致相同,均是说尧在准备启用舜(不仅像《尧典》所说把两个女儿嫁给舜)之前,让自己的九个儿子事奉舜,并为舜安排了百官、牛羊以及仓库,天下之士投奔舜者甚多,尧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将天下禅让给舜。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容成氏》第12简云:“尧又(有)子九人,不以其子为后,见舜之贤也,而欲以为后。”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可见尧只有九个儿子,都随舜做事,加上尧送舜的“百官”,再加上来投奔的“天下之士”,这不就是尧的整个部族都在舜的治理之下吗?上述表明,舜是从妻而居住在妻方的部族之中,而不是在舜自己的部族之中;且领属尧的九个儿子,牛羊、仓廪府库亦为妻方所有,职司“百官”亦属尧的部族所有,“养舜于畎亩之中”也说明了舜寄居于在尧的部族畎亩之中,并不在舜的原氏族之中。至于《史记·五帝本纪》说“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是说尧二女从夫而居住在舜的部族,并侍奉舜的父母。笔者认为这是司马迁的误解,并不符合《孟子·万章上》所引《舜典》佚文内容。舜从妻居所组成的婚姻家庭形态大概像云南省澜沧县的拉祜族。拉祜族保留着对偶婚和“大家庭”组织,每一个“大家庭”由若干个小家庭组成。“大家庭”的当家人住的大房子(称“底叶”)设有数个火塘、若干床铺,每个铺位之间用木板隔起来,便是小家庭的住所。各个小家庭有自己的生产地段,平时住在自己生产地段上的“邦考”(意为地窝铺),单独进行生产与生活。逢年过节,各个小家庭都回到“底叶”来团聚。男子通常外出结婚,到女家当女婿。有的家庭将长子或幼子留一人在家娶妻,承继家业。也有一些家庭把儿子全部赶出去,只留姑娘在家招赘婿。参见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01页。
       《孟子·万章下》还记载说:“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亦飨舜,迭为宾主。是天子而友匹夫也。”可见尧为舜准备了“贰室”让他居住在其中。据《孟子集注》,“贰室”是“副宫”,以此推尧所居之地则为“主宫”,在这主副二宫中尧舜互为宾主。这也说明舜是从妻居而居于外舅尧的副宫之中。战国楚竹书《羔子》第6简云:“得其社稷百眚(姓)而奉守之。尧见舜之德贤,古(故)让之。”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2册。《羔子》第6简中“得其社稷百姓而奉守之”主语残缺,但从后面的记述来看,其主语应是舜。这反映了尧提拔舜的两个阶段:尧先让舜得到自己的社稷百姓并奉祀社稷、守卫百姓;看到舜品德贤明,然后就把天下也让给舜。
       关于舜从妻居的问题,杨希枚先生过去据《大戴礼记》也曾指出,《尧典》载帝尧妻舜以二女(传说的娥皇和女英),“厘降二女于妫汭”,其传说应是夫从妻居的例证。参见杨希枚:《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253页。
       杨先生论述中除了“帝尧二女原来住在妫汭”及舜为妫姓是从母姓的结果与笔者的看法不同外,妫汭之虞是从唐尧部族分化出来的。至于舜从母姓而得姚姓,舜的后代所从妫姓应是舜父瞽叟之姓。详见下文。其关于舜从妻居的观点与笔者据《孟子·万章上》引古《舜典》的文字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二)从尧与有虞氏的关系看舜从妻居的部族之号
       古文献中常言尧的国号或朝代之名为“唐”或“陶唐”,尧也称为“唐尧”。此国号或朝代之号是因部族之号“陶唐氏”而来的。《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徐广谓尧“号陶唐”。宋翔凤所辑皇甫谧《帝王世纪》卷2说帝尧始封于唐,在晋代的中山唐县;及为天子,都平阳,为唐国。“陶唐氏”之称见《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舜的国号或朝代之名为“虞”,故舜亦称为“虞舜”,“虞舜”之称见之于《尚书·尧典》、《史记·五帝本纪》、《大戴礼记·四代》等书篇,《左传》昭公八年及《礼记·表记》等记载还称舜为“虞帝”。新出的《郭店楚墓竹简·唐虞之道》第10简也有“吴(虞)舜”,第1简的“汤(唐)吴(虞)之道”就是指“尧舜之道”。参见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
       但是,早期儒家文献中也常把尧归于有虞氏之族。《尚书》中的《尧典》就归于“虞书”部分。清人皮锡瑞认为“尧以唐侯嗣位,舜从虞地得达”,以为古代学者把《尧典》归于“虞书”是不合适的,便另设《唐书》以隶属《尧典》。参见(清)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3页。笔者认为皮氏的做法并不妥当。从古文献看来,早期儒家是把尧归于有虞氏时代。《考工记》、《礼记》等古文献中常把有虞氏与夏后、商、周四代对举。如《考工记》云“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礼记·王制》有“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这种四代对举的现象还见于《檀弓下》、《内则》、《祭法》、《祭义》等。《礼记》中还明确地提出“四代”之称,如《明堂位》有“四代之乐器也”、“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郑注云:“四代,虞、夏、殷、周也。”但是早期儒家所谓“有虞氏”并不单指虞舜,而且包括了唐尧,这是把尧舜当一个时代来看而称之为“四代”。这在古文献中有确凿证据:《国语·周语下》云:“其在有虞,有崇伯鮌,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殛之于羽山。”《国语》在此言尧流放共工之事,却归之于“有虞”时代,显然是认为尧为有虞氏时代。《大戴礼记·少闲》述尧、舜、禹、汤、文王的事迹而谓之“四代五王”,也是把尧、舜当作一个时代来看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文献中是把尧当作有虞氏的先祖来看待的。《国语·鲁语上》云:“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礼记·祭法》亦云:“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国语·鲁语上》说有虞氏对尧举行郊祭之礼,《礼记·祭法》说有虞氏把尧视为祖宗并在明堂中举行祭礼。这两篇中均谈到了有虞氏对尧举行祭礼,但关于舜的祭礼则是一篇有一篇却没有,似乎尧的地位还要超过舜。按照夏、商、周的祭祀之礼,虞舜之父瞽叟应作为宗祀或郊祀的对象。但有虞氏的祭礼中没有出现瞽叟却有尧。对这种现象古代学者虽感到奇怪,但只好调和道:“有虞氏宗祀之礼未闻。借使有之,则宗祀瞽瞍以配帝,自与宗尧之庙不相妨。但虞不传子,亦无百世不迁之义耳。”(元)陈澔:《礼记集说·祭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然而,只要从舜从妻居的情况看,就可以完全理解这种情况。之所以要对尧举行宗祀或郊祀的礼仪,是因为有虞氏是从唐尧部落分化出来的部族。
       宋代罗泌曾指出有虞氏的庙堂不祭瞽叟及瞽叟之父的情况,是因为舜的帝业受之于尧,所以“宗尧”,所祭“文祖”为“尧之太祖”,“祖颛顼”也是因继承尧帝位的原因。参见(宋)罗泌:《路史·发挥》卷5《论舜不出黄帝》。此说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与其说舜是因继承尧帝位而以尧及尧之祖作为宗庙祭祀的对象,不如说是因为舜从妻居而以妻方之父祖为宗庙祭祀的对象。
       有虞氏之地是舜及尧之二女、九子在妫水下游新开辟的。《尚书·尧典》云:“女于时,观厥刑于二女。厘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太平御览》卷81引《帝王世纪》:“(舜)都乎咸阳,或营蒲坂、妫汭,嫔于虞,因号有虞氏。”卷819又引《帝王世纪》更明确地说:“然后赐以絺衣、琴瑟,必[为]“必”是“为”的误字。依《路史·后纪》引《帝王世纪》改。筑宫室,封之于虞。”唐代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12《河东道一》河东县下云:“妫汭水,源出县南雷首山。《尚书》曰:‘厘降二女于妫汭。’州城,即蒲坂城也,城中有舜庙,城外有舜宅及二妃坛。……故尧城,在县南二十八里。……舜祠,在州理舜城中。”《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地记》云:“河东县二里故蒲坂城,舜所都也。城中有舜庙,城外有舜宅及二妃坛。”唐代河东县,即汉代蒲坂县,属河东郡,《汉书·地理志上》言蒲反(坂)县“有尧山、首山祠”。
       这说明有虞氏之地是尧封舜之地,就是汉代蒲坂县,唐河东县。有虞之地距尧所居之城也不远,仅二十八里。以此看来,把二女嫁给舜,让九男及百官从属于舜,在妫汭建立有虞氏,正是从唐尧部族中分化出来而且距离不远的虞舜部族。也正是因为舜是从妻居,其有虞氏也是从唐尧部族分化出来的,后来早期儒家把唐尧时期也归属于有虞氏时代,有虞氏也宗祀或郊祀尧就不奇怪了。
       古文献中既说舜为妫姓,又说为姚姓。《左传》哀公元年记述说舜的后代虞思为姚姓,《史记·五帝本纪》索隐引皇甫谧之语也说舜为姚姓;《左传》昭公八年记述说,舜的后人胡公周初被周武王赐妫姓。
       为什么虞舜与其父瞽叟均有姚姓和妫姓的情况?笔者认为“妫”应为舜部族的母系亲族,而“姚”为其部族分化出来分支,是由部分氏族成员构成的母系血亲小集体所居之地命名的分族。笔者之所以说“妫”为母系亲族,是因为此姓不仅与其部族图腾有关,也与其部族成员的名字相关联,甚至与部族之号也都有关系。“妫”字从女“为”声,“为”字在殷墟甲骨文中是从“又”从“象”,是用手役使大象的会意字(如《甲骨文合集》13490片);舜的弟弟名“象”,表明个人之名与部族名称有关。因此徐中舒先生推测有虞氏为中国古代的服象之族。参见徐中舒:《殷人服象及象之南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1930年。据《孟子·万章上》说舜的弟弟象后来封于“有庳”,“有庳”古文献中或作“有鼻”。《后汉纪》卷8《光武皇帝》记述东平王苍上疏云:“昔虞舜克谐,君象有鼻,不及以政。”注云:“象,舜之弟也,封于有鼻为国君也。”“有鼻”显然就是以大象的特征鼻子来命名其部族之号的。《水经·溱水注》言邪阶水“水侧有鼻天子城”,过去学者或以为“鼻天子”指的是象,参见杨守敬:《水经注疏》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2页。但笔者以为可能指的是舜,传说舜因巡守死于湘南,故有“鼻天子”之称。《论衡·书虚篇》引“传书言:舜葬于苍梧,象为之耕。”《太平御览》卷81引《帝王世纪》亦云:“(舜)葬苍梧九疑山之阳。……在今营道县,下有群象为之耕。” 这就是说舜弟象的有鼻氏族的民众均可以“群象”来称呼。舜所出生的氏族之姓妫、部族之号“有庳”(有鼻)、个人之名“象”均与大象有关,这正是原始氏族社会特别是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图腾崇拜的表征。苏联民族学家谢苗诺夫说:“在那些具有母系氏族组织的民族中,血缘关系是以最纯粹的形式出现的。它并不具有某些其他民族所具有的那种亲属关系形式。确定一定的氏族归属并不是由于相信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而是由于相信有一个共同的图腾,也就是说,它同原始两合氏族阶段上被意识到的情形一样。所有属于同一氏族的人,都具有同一图腾。而所有具有同一图腾的人,则都属于同一氏族。一个人一旦出生,就获得了他(她)母亲所具有的同一图腾。这样,他(她)就被包括在他(她)母亲所在的氏族中去了。”参见[苏]Ю·И· 谢苗诺夫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8-189页。
       笔者认为,尧舜时代一般的婚姻家庭形态仍是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氏族血亲大家族。但尧的两个女儿在尧帮助下,把配偶舜引入自己的氏族居住,他们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尽管还缺乏独占性,也还未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单位,仍依附于尧女的亲族,但舜夫妇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同抚养子女,由丈夫和妻子以及子女组成对偶家庭,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舜从妻居之时,尧为舜安排有副宫;而《孟子·万章下》记载的舜先为宾客、后为主人,也是对这种从妻居家庭形态的描述。
       三、妫、虞两部族财产争夺案的背景及原因
       前面把舜与尧两个女儿的婚姻形式及其有虞氏与唐尧部族的关系搞清楚了,再来看舜与父母及弟弟的矛盾斗争问题就容易理解了。
       (一)舜与父瞽叟、弟象的亲属关系考
       《尚书·尧典》中四岳说舜是盲人之子,父亲顽劣,母亲喧嚣,弟象傲慢无礼,但舜能以孝道使之和谐相处,关系处理得越来越好,使父母和弟弟不至于发展到奸邪的地步。但这仅仅是舜还未离开父母和弟弟时的情况,等到后来尧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嫁给舜的时候,舜与父母的矛盾便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参见前引《孟子·万章上》记载万章之语。
       王充《论衡·吉验篇》记述舜的父母、弟弟联手害舜的时间在舜未见到尧之前,刘向《新序·杂事一》亦记载舜之父、弟害舜之事件,但未明确交待是婚前还是婚后。这种说法曾得到清人梁玉绳的赞赏,参见(清)梁玉绳:《史记志疑》第1册,第18页。其实是不对的。因为《孟子·万章上》所述象说“二嫂使治朕栖”,显然是舜已婚之后,也就是说这一事件应发生在尧、舜会面且舜完婚之后了。
       上引《孟子·万章上》的记载十分尖锐地反映了舜与父母、弟弟的矛盾斗争,这种父母与幼子联合谋害长子的现象在古代家族或家庭中出现,是不奇怪的。但奇怪的是,舜的父母和弟弟以为舜已死后,其弟象所提出的与父母吞占并瓜分舜的财产和妻室的计划方案。
       《孟子·万章上》记载,舜弟象认为谋划把“都君”舜掩埋在井中等全是他的功劳,并提出与父母分配舜所有财产的方案:舜的牛羊、仓廪府库全归父母所有;干戈、琴瑟、有雕饰的弓,归象所有,两位嫂子也归象所有。这说明,不仅舜与父母、弟弟的财产不在一起,其父母与其弟弟的财产也不在一起。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舜与父母、弟象不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而应是同属一个母系家族。
       
       表面看来,《孟子·万章上》、《史记·五帝本纪》等书叙述舜的父母婚姻家庭似乎是父系制的一夫一妻家庭,其实并不尽然。春秋战国以来古文献中说瞽叟是舜的父亲,象是舜的弟弟,且说象的母亲是舜的继母,这些都是就春秋战国以来父系制的核心家庭情况而言的。尧舜时代距战国达二千年左右,如果这时的社会结构与战国时完全不同,则血缘、亲属关系也就不同,所谓“父母”、“兄弟”这些称谓的含义也完全不同。所以要考察舜与父母及弟象的关系,首先需要考察尧舜时代的社会结构和亲属关系情况。
       早期儒家认为尧舜是属于没有家庭观念的“天下为公”的原始氏族部落时代。《礼记·礼运》篇中引孔子之语把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的夏商周三代称为“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而把之前的原始社会称为“天下为公”的“大同”时代。三代的“天下为家”社会,“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而三代之前的“天下为公”时代,“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从社会结构和亲属关系看,夏商周三代的“天下为家”是家庭模式产生的时代,这时有了各自的亲人,有了各自的儿子,才产生了父子、兄弟及夫妇关系。但在三代之前的“天下为公”时代,人们不只是把自己的父母看做父母、把自己的儿女看做儿女,青壮年有所用,老人有养老的条件,幼年有长育的条件,鳏寡孤独残废者也都有供养的地方。很显然,这是原始氏族部落时代的社会。这就是说,“祖述尧舜”、“言必称尧舜”的早期儒家并不认为尧舜是三代以来的“天下为家”的时代,而是三代之前的“天下为公”时代,也就是说尧舜时代是部族酋邦时代,“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没有独自的家庭观念。这样看来,舜与父母及弟弟的关系就应重新审视。
       不仅如此,《孟子·万章上》所记述的情况也表明舜与“父母”和弟象组成的社会关系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亲族关系,舜与父亲瞽叟的关系是舅父与外甥的关系。舜的弟象及父亲瞽叟把舜掩埋在井中之后,象认为功绩是他的,但所提出的与瞽叟瓜分舜家庭财产的方案是“牛羊,父母;仓廪,父母;干戈,朕;琴,朕;弤,朕;二嫂使治朕栖”。这种把牛羊、仓廪归于父母而把干戈、琴、弤归于自己的财产分配形式,显然不是个体家庭经济模式,因为在个体家庭经济生活中,父母与孩子的财产是合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不是战国以来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制的家庭财产所有制形式,用父系家庭社会子继父业的财产继承关系也很难解释这种现象。舜、象的财产与“父母”的财产不是同一氏族的财产。
       按照象的设想,害死舜后,便可以占有舜的个人财产、两个嫂嫂及其宫室。这就是一些古史学家所说的舜与象可能是对偶婚的现象。既然舜是从妻居而娶的“尧二女”,那么,象若要继承兄长舜而与两位嫂子通婚,也只能是像舜一样从妻居。“父母”占有了“儿子”的财产,两位“儿子”从妻居“出嫁”,这只能说明舜父母的氏族社会只能是母系制,都不能由舜或象的一方来继承财产,而只能是由象与舜的姐妹方面来继承财产。这些证据都表明虞舜与“父母”、“弟弟”所组成的氏族是母系氏族社会。
       笔者认为,按照原始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看,瞽叟称为舜之“父”,实际上只是舜的舅父,舜的母亲与后母也都是瞽叟的姐妹,这样组成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大家族,而不是一个大家庭。《尚书·尧典》、《孟子·万章上》、《史记·五帝本纪》等文献中皆说瞽叟(或作瞽瞍)是舜的父亲,象是舜的弟弟,舜的母亲在《尧典》、《万章上》等早期文献中直称为舜之母,《五帝本纪》等汉以来的文献中说舜的亲生母已死,后母是象的生母。表面上看来,这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其矛盾也是在一夫一妻制下前妻之子与后妻之子为争夺财产而产生的。但据《礼记·礼运》的分析来看,三代之前的尧舜时还不存在父系制的家庭结构,这时是“天下为公”的部族酋邦时代,人们还没有独自的家庭观念。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结构中,因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所以舜称瞽叟为“父”,实际上只是舅父。
       苏联民族学家谢苗诺夫指出,“父亲”这个词语最初“也是作为孩子抚养者的概念产生的”,他还引用俄罗斯语言学家拉夫罗夫斯基的研究成果说:“他令人信服地证明,在所有印度欧罗巴语言中表示父亲一词的原始含意,都不是生育者,而是养育者”。以上均见[苏]Ю·И·谢苗诺夫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238页。在我国永宁纳西族亲属称谓中母系和父系两系称谓交错混杂,尤以父亲这个称谓突出。对父亲的称呼使用最多的是“阿乌”,其次是“阿波”、“阿达”。用“阿乌”则与舅父及姑父、姨父同称,用“阿波”则与伯叔父及公公、岳父同称,而真正使用“阿达”这个正式称谓的人却很少。参见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第222-223页。同样,居住在大兴安岭原始森林中的鄂温克人,母系与父系称谓也无明显的差别。参见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鄂温克族调查报告之二》,铅印本,1958年,第90-92页。这就是说,在父系氏族制的社会中,“父亲”是合生育者与养育者为一身的;但在母系氏族社会中,所谓的“父亲”只是负有养育责任的舅父。从以上分析可知,舜与“父”、弟象之间的关系是母系制条件下的关系,那么,所谓舜之“父”瞽叟也只是一个扮演养育者身份的“舅父”,而不是生育者身份的“父亲”。另外,《史记·五帝本纪》中说舜和象是同“父”异母的关系,实际上舜母与象母应是姐妹关系,而舜母、象母与瞽叟的关系应是兄弟姐妹关系。
       (二)舜与瞽叟、弟象之间的财产争夺战实际上是虞、妫两部族的财产争夺斗争
       舜从妻居后组成的对偶家庭,靠妻族的力量,很快养育牛羊,并备置了仓廪府库、干戈、琴、瑟等财产和工具,这引起了舜母族父与弟的觊觎,大概舜的妻族富有程度超过了自己的母族。表面上看,这是舜与瞽叟及弟象之间的财产争夺战,但实际上这应是虞、妫两部族的财产争夺斗争。
       从妻居所组成的对偶家庭,是男子“出嫁”到女方,虽然夫妇共同生产、生活、消费、养育子女,但男子必须依附女方亲族。这样的对偶家庭在经济上还缺乏独立性。因此,瞽叟和舜弟象企图占有舜的财产,其财产中除了干戈、琴、弤等是舜的个人财产外,其余宫室、牛羊、仓廪等是舜妻族的财产,并不是舜个人的财产。这样看来,瞽叟与象想通过害死舜而占有舜的所有财产,实际上是两个部族之间的争夺。因此,舜在这场争夺中表现得不是很气愤,而是显得很无奈。《孟子·万章上》云:“万章曰:‘……象往入舜宫,舜在床琴。象曰:郁陶思君尔!忸怩。舜曰: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不识舜不知象之将杀己与?’曰:‘奚而不知也?象忧而忧,象喜而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无奈呢?这是因为在母系氏族向母系对偶家庭转变的历史时期,从妻居的男子同妻子虽为夫妇,所生子女只能依母系计,属于母家的成员,不属于男子亲族的成员。参见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第146页。对偶婚姻与对偶家庭的基本特征是,夫妻平等地参加生产劳动,并从社会获得一份产品,共同养育子女,对家庭的贡献是平等的,在经济关系上双方也是完全平等的。但另一方面,对偶家庭并不是财产单位。这不仅表现在从夫居的对偶婚姻家庭中,也表现在从妻居的对偶婚姻家庭中。不过在从妻居的夫妻财产分离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在密克罗尼西亚加洛林群岛的比纳佩岛,丈夫和妻子彼此分开单独耕种土地,土地上的收获物也完全由双方各自支配,还各自占有果树。因此,苏联民族学家谢苗诺夫说,“只要对偶家庭还存在,谁都无法充当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因为这种财产是不存在的。对偶家庭并不是财产单位”。[苏]Ю·И·谢苗诺夫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277-278页。
       这样就自然形成一种矛盾,一方面对偶家庭的夫妻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养育子女;另一方面,对偶家庭又不是财产单位,夫妇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支配。由母系亲族向对偶家庭转变的时期,不管是民族学家的记述还是实际情形,亲族关系与家庭关系同等重要。例如密克罗尼西亚的特鲁克群岛,成年男子既在姐妹的土地上劳动;也在妻子和妻子亲属的土地上劳动,既保障外甥们的食物,也保障他自己孩子的食物,从这些方面都难以确定他与这两个集团中的哪一个集团经济关系更为密切。参见[苏]Ю·И·谢苗诺夫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260-261页。这种情况与舜的情形十分相似。舜虽然是从妻居住在妻方,却仍然为“父母”亲族从事生产劳动。《孟子·万章上》、《史记·五帝本纪》所说“父母使舜完廪”、“使浚井”等,就可证舜不仅在为自己的对偶小家庭从事劳动,也同时为自己的血亲家族从事生产劳动。这样一来,亲族和家族之间的财产争夺就不可避免了。
       另一方面,弄清了舜与尧二女的婚姻是从妻居形态,舜所出生的妫族为母系氏族社会, 舜与其“父”瞽叟为甥舅关系,再来看瞽叟与舜弟共同谋害舜并打算瓜分舜的财产的现象,也就容易理解了。在母系亲族向对偶家庭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受氏族习惯法的影响,杀害舜后,舜的所有财产会自然落在母系亲族的手中,而不是落入妻子儿女的手中。一些民族学资料说明母系氏族社会中的亲族继承原则:一个男子在世时,往往是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妻子和子女;但如果这个男子去世了,按照母系亲族继承习惯法,他的所有财产毫无疑问要交给他的舅父及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甚至一些该男子在世时本可以留给自己子女的一些物产——如多布岛上美拉尼西亚人的菜园地上所产水果等产品——在男子去世后也被该男子的外甥所占有。参见[苏]Ю·И·谢苗诺夫著、蔡俊生译:《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240-241页。如果舜活着,舜的宫室、仓廪、干戈、琴瑟、弤等物产,自然会留给舜的子女;其母亲、舅父瞽叟、弟象可能难以得到这些东西。但他们打算瓜分舜的宫室、牛羊及干戈、琴瑟、弤等物产,只好连续设计杀害舜,谋图得到舜的这些财产。因为舜如果死了,按照原来母系亲族财产继承的“老规矩”(习惯法),这些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不是舜的妻子和子女,而是舜的母亲、舅父、弟弟以及外甥。这才是瞽叟与象不断企图杀害舜的真正原因。
       〔责任编辑 贾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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