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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见与争鸣]改土归流后的昭通屯垦(摘要)
作者:周 琼

《民族研究》 2001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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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泰在滇东北实行的武力改流将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推向了最高潮,却使清王朝在这些地区的统治陷入了危机:频繁的变乱和对变乱的血腥屠杀,使改土归流的成果面临流产。在此危急关头,高其倬再任云贵总督,在改土归流地区推行善后措施,巩固了改土归流的成果,其中一个成功范例就是昭通地区进行的移民屯垦。他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昭通的社会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得到了迅速恢复,彻底改变了昭通的社会面貌,为这一地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雍正朝成功巩固改土归流成果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改土归流 高其倬 屯垦
       作者周琼,女,1968年生,云南大学历史系中国民族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地址:昆明市,邮编650091。
       提到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人们多会联想到鄂尔泰的武力改流(尤其是在滇东北)及其影响,较少注意这场最深刻社会变革的前、后阶段,即改土归流的前期准备阶段及善后收尾工作在成功道路上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其中,云南历史上的这两个重要阶段正与另一位历来被研究者忽视的名臣、被雍正帝称为“肱股之臣”的高其倬的名字密切联系在一起。高其倬(1676—1738),字章之,号芙沼(又号种筠),奉天铁岭人,康熙六十一年(1722)二月至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雍正九年(1731)八月至十一年(1733)五月两次出任云贵总督。在他首次任云贵总督期间,采取了一系列适应地方社会实际的发展措施,为雍正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铺平了道路。
       而高其倬再任云贵总督的任务主要是收拾鄂尔泰武力改流的残局。此间最为突出、最有成效的工作,就是在百废待兴的昭通成功地进行了屯垦,迅速恢复了濒临崩溃的社会经济,使滇东北的社会生产迅速走上正轨,稳定了新建立的流官政权的统治,缓解了清王朝地方统治危机。本文对此过程给予详尽阐述,同时也以此为切入点,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成果的巩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敬乞方家指正。
       一、滇东北改土归流后的残局
       雍正改土归流以鄂尔泰在云贵的实践最具代表性,其中又以滇东北的武力改流最为残酷,影响也最为深远。滇东北是彝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因位于滇、川、黔三省交界处,政治局势错综复杂:“乌撒、东川、乌蒙、镇雄诸府地界,复相错于川、滇、黔、楚之间,统辖既分,事权不一,往往轶出为诸边害。故封疆大吏陈情,冀安边隅,而中枢之臣动诿勘报,弥年经月,卒无成画,以致疆事日坏”。隶属于四川的东川、乌蒙、芒布等地“皆去川远,去滇黔近……滇黔有可制之势而无其权,四川有可制之权而无其势”。当地彝族土司势力极为强大,在统治区域内拥有全权,下对土民有生杀予夺之权,上对中央王朝也有独自擅权、不听调遣的现象发生,其内部的相互纷争和仇杀自元明以来就不绝于史,还常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朝廷为此头痛不已。清初,一些土司的势力已成尾大不掉之势,如任其继续蔓延发展,大有与曲靖和武定等地的彝族统治区连结为一体,对中央集权的统治构成更大威胁的可能,对其进行改土归流已成为必然。明王朝就在这个地区进行过改土归流,但对象多是势力及影响较小的土司。清初,吴三桂将水西和乌撒等地的彝族土司改为流官,但对势力较大的乌蒙和镇雄等地的彝族土司依然一筹莫展,虽有改土归流之心却苦于没有良策。
       雍正帝对这块喉中之鲠早有必欲去之而后快之心,认为乌蒙、镇雄土司“尤为强横不法,其为地方之患,乃天下共知”,臣僚纷纷奏请改土归流,如提出:“倘土司暴虐太甚,或其民有行凶杀夺,俱将该土司照汉官事例参罚处分……土司无俸可罚,无级可降,革职则子孙承袭,仍旧为太土司,得以暴虐其民,愚以为惟有削土之一法,可令土司畏惧。请题定削土则例。”高其倬在一任云贵总督期间就非常明白君臣的这种心理和改土归流的大势,但他更了解乌蒙、镇雄土司的专横和强暴,加之行事必求万全的谨慎风格,使他虽对其他土司大挥改土归流的利剑,却迟迟未将这柄剑劈向滇东北土司。
       鄂尔泰继任云贵总督后,以“滇黔大患,莫甚于苗倮;苗倮大患,实由于土司”,“不改土归流,终非远计”和“改土归流,为惩一儆百之计”,“按例比拟,尽法惩治,将所有地方悉改土归流。庶渠魁既除,而群小各知儆惕”等方略,对滇东北等地进行残酷的武力改流,以成千上万的彝族、苗族人民的生命为代价,达到了剪除彝族土司的目的。
       但也由此带来了整个统治集团预料不到的严重后果。乌蒙、镇雄改土归流后的4年之内,就因改流方式和委任流官不当,未及时采取恢复生产的措施,出现了米贴之变、阿驴之变、乌蒙之变、镇沅之变等几次大的变乱。鄂尔泰对这些变乱进行了残酷镇压和清洗:镇压米贴之变时,共杀害米贴“夷众”1000余名,其余坠江、坠崖、滚箐、扑水而死者无数;在阿驴之变中,“夷众”被枪炮打死、刀箭射杀和枭首示众的也达到千余人,扑岩、滚箐死者不计其数。鄂尔泰还令官兵“分路穷搜,务获渠魁,尽屠丑类”,致使清军对叛乱地区的民众和俘虏也采取斩首悬示、割耳计数的方式进行镇压,滇东北处于一片腥风血雨之中。
       鄂尔泰直言不讳地说:“禄酋祖姓务应尽戮,逆目恶党务应尽除,所有家口自应赏给兵丁……其胁从附和之人虽不可胜诛,但有证据,俱未可宽纵,或起家口使之完聚,俱迁徙宁古塔;或剁去右手,割去脚筋,仍复其故居。……至于扼要关隘及深密林箐,固不得不焚毁以防埋伏,即室庐房舍,于正当搜擒时,或需用火攻,或恐其复聚,不得不焚毁者。”“统计逆首逆党及附从凶倮,前后临阵杀伤并滚崖投江自杀、自尽者已万余人,擒获搜获讯明枭示及剁去右手者已数千人,其余生擒贼首、贼目并应质审要犯家口,现已数百人押解到省,收监发审”。更有甚者,鄂尔泰还令哈元生将已“悔罪投营”的数百阿底地方的“夷众”“尽数擒拿枭首,沿途悬示,以除后患,以儆群夷”。
       连续不断的屠杀,“把整个纵横数百里的地面,弄得暗无天日”,造成了社会的巨大动荡,也给滇东北的社会生产造成了巨大破坏,昭通(乌蒙)地区出现了“四野荒莽,城郭毁尽,军无所资”的严峻局面。滇东北改土归流在一定程度上已处于失败境地,改流成果即将全面流产。急剧恶化的局势使清王朝在滇东北的统治势成骑虎,并面临丧失对改流地区实际统治的严重危机。
       鄂尔泰的残暴使他大失民心,不得不“引咎自劾,并请解任督师”。危急的局势迫使清王朝必须选出一个既熟悉云贵情况,又为民众接受,且具有较强能力的总督来处理云贵事务,尤其是滇东北改土归流的善后事宜,以完成改土归流后社会历史的平稳过渡。
       前总督高其倬在首任云贵总督期间,采取了整顿土流吏治,减轻农民负担,举贤任能等措施,并有常代属吏受过的品行,其惠及于官、民、军等阶层;被改土归流的土司也因有把柄被他抓住而心服口服(如对丽江木氏土司和姚安高氏土司,就是以土民对木氏和高氏残酷剥削的控告为由,借对案件的审理将其一举改流),在云贵地区获得了上自官吏、土司,下至普通民众的支持。因此,高其倬在此时再次出任总督,承担重任,适应了鄂尔泰武力改流后的局势及最高统治者和民众的心理需要,可谓正得其人。他上任后抚绥改流地区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昭
       通置办垦务。
       二、昭通垦务之实行
       史料记载:“雍正九年,云贵总督高其倬以昭改土归流,新经绥靖,土旷人稀,设官伊始,兵粮民食俱关重要,始奏请招募习于耕稼之民及原住土民,给田或土,令其垦荒自耕而食,遂开垦之端。”高其倬据昭通“四面环山,兵米自外州县运往,转输不易”以及“本地田亩,颇多旷废,急宜开垦”的情况,以正统封建官吏的重农思想,认为解决兵粮民食乃当务之急,“若本地耕获有资,于军粮甚便,且田畴渐广,则民户日增,可以填实地方,可以移易倮习,事属有益,既不可缓”,同时还能“使兵食有资,且省转输之费”。因春耕转瞬即至,“昭通地方初定,耕作者少,兼之添兵及修城夫役颇多,米价昂贵”,高其倬一面“商同抚臣,酌动银库银,委员赴川买米接济……又拨运各附近米荞先行接济”,一面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迅速督办屯垦事务,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进其善后措施。
       军事上,高其倬认为:“论昭之大要,非仅自防,要必镇以大员,驻以重兵,用威慑服,夫而后边疆固,而地方得安宁矣。”鄂尔泰在雍正六年(1728),就“裁援剿左、右两协,设东蒙威镇总兵官,标下中左右三营,每营游击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共马战兵三百三十名、步战兵一千三百二十名、守兵一千六百五十名。七年,改设外委千把总一十八弁,仍食马战兵饷”。但高其倬认为此驻防兵力远远不够,便又增派驻兵,“添设前营游击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马战兵一百一十名、步战兵四百四十名、守兵五百五十名,添设外委千把总六弁,仍食马战兵饷”,以保障屯垦的顺利进行。
       行政上,高其倬首先挑选和委派专办垦务的廉干官员。以熟悉云南情况却未在昭通担任过官职为标准,他遴选并委派楚雄府知府储之盘带领府州候补官员顾维铸和钱煌、学习进士黄士鉴、试用胡珚等前往昭通,专办垦务,令昭通各府、厅、县“亦行协同办理”。
       其次是广招移民进行垦殖。先据“世宗雍正九年诏”,即“凡避贼、逃亡,或被贼胁从者,赦宥安抚”的旨意安抚本地居民,使改流后逃散的乡民回归田里,将“原垦之田照旧给令耕种”;对无地乡民进行编户后也分给田地垦种,“编籍得万户,给以土田,助之耕牛、谷种,俾使得所”。但在改流及变乱期间,民众或死于战乱,或逃亡,或被官府捕杀,本地人烟稀少,“乡民逃散旋经招抚,而田亩之荒芜者多”。因此,高其倬“除安插夷民外,留兵屯守,并招募农民从事垦殖”,招徕外地移民充实昭通,进行屯垦。因春耕即将开始,高其倬把招徕移民的地点选在滇东北附近地区,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由政府发给迁移费,贷给垦户耕牛、子种,无偿分给田地,“每户拨田二十亩,借发牛种,开垦为业”;“拨运附近各属米、荞到昭,借给倮民垦户即时播种,俾无乏食之虞”;垦种几年后再收取赋税,“各户垦种,按年收谷还本后起科输米”;为垦办的官民辟出经费,“所有赴昭办理数员,臣亦酌量给以日用盘费”,从心理上和行动上稳定了新任流官队伍;移民赴昭路途遥远,气候寒冷,为使其能在春耕时节按时到达,遂拨给盘费,“酌量计其在途之时,每垦户每站大口给银五分,小口给银三分,俾添买柴火食物”。各项费用“约需一万数千两”,在无现成款项情况下,高其倬断然采取措施,“先请于开垦捐纳项内动用,俟垦户按年陆续扣还”。原计划在寻甸招徕1000多户农民,限期赶赴昭通垦种,在屯垦的优惠政策及屯垦官员的努力下,当年就招徕700余户到达指定地区垦种。又“令附近昭通府、州、县招募愿往垦种农民一千户,已据各属申报,陆续起程到昭”。
       在土地使用上,先划分种类,再按类给垦。令储之盘等详查昭通所有田地,据土地肥瘠划分为两类四种。第一类是水田,分为生、熟两种:将位于水道流经处,以往垦种过的田地定为熟水田,“其处水道,田塍俱皆现成,曾经种过稻谷,而现今抛荒者,此种之田用力少而成功速,当年垦种,即可收成”;位于水道流经处,从未耕种过的田地定为生水田,“其地有水可引,宜种稻谷而从未经种者,作为生水田”。第二类是旱田,即只能垦种杂粮,不能开为水田的土地,也分为生、熟两种。将划分好的田地按量分给逃散回归的乡民和先到的垦户,即令其开始垦种。对尚未按期到达的垦户,专门规定:“其余田土,俟新招垦户到昭之时,每人给以田二十亩。”分田办法是先分熟水田,次分生水田,最后分旱田,“先尽熟水田给垦;熟水田给完,再尽生水田给垦;生水田又完,然后以旱田给垦”。还给兵户划分了田地:“其兵户从前已给田,今凡兵户现实有人垦种者,亦令每户给以二十亩,令其种植”。
       高其倬还注意到了民族的发展和变迁情况,并据变迁了的民族特性,酌量分给田地,给以妥善安置。考虑到大部分旱田历来为当地少数民族耕种的情况,先将旱田分给附近安插居住的少数民族,满足其田地需要,剩下的再分给垦户。另外“又有一种土人,类于熟苗,向来昭通保人多不种稻,皆令此种人为其佃户,纳租供食。其人勤于耕种,性甚淳良,今已不属倮户,正可资以力田。在彼既喜于安业,在官又可省多费。臣亦令办垦各员酌量给田令垦,照民纳谷”。
       为避免垦户之间日后发生纠纷,规定:“所给与兵民倮户之田,俱令于分给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兵民所分田地由政府发给执照,永远耕种。为达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的目的,较好完成垦种和安抚任务,高其倬还对垦种情况严加督察:令各垦办官员亲临田间地头勤加查视,并亲自考察督促,他自己“亦不时查察,以考办官之勤惰。务期于来年二月之内,一例开耕,尽力垦种。期于秋成之后,所收谷石即有益于当年之兵食”。针对屯垦中出现的兵丁虐使“夷民”的现象,高其倬立即严行禁止,整肃屯垦吏治。吏治的整顿使垦户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为屯垦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为保障屯垦的顺利和长久,水利的兴修成为必然。昭通“地势平衍,河道纵横,东北水少而常苦旱,西南水多而屡被灾”。高其倬遂广泛兴修水利,“设堰置坝,开河导流”。较典型的是委派总兵徐成贞在“昭郡郭北”修建省耕塘,建成后“灌溉二千四百亩”,对屯垦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农业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浚水开渠,教以稼穑。不数年,得沃野数千亩。石田丰草易为绿野平畴,居者得食,行者得粮,军民乐甚”。民众因多受其惠而为徐成贞立祠。此外,昭通知府徐德裕修建的信泽沟、天梯沟、利济河十八道坝和冷水河坝、月牙塘等水利工程,都为屯垦的顺利进行和后来昭通的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高其倬为稳定统治和恢复昭通社会经济而采取的善后措施,得到了朝廷的实际支持,多次减免昭通地区的赋役,如,“(雍正)九年闰七月,上谕:数年以来,云南各省有用兵西藏及剿抚苗蛮等事……粮饷转输亦有资于民,今藏地苗疆俱已宁谧……特沛恩膏,将庚戌年滇、川、黔、桂、甘五省额征地丁银概行蠲免”;“免云南东川、乌蒙二府属雍正八年分未完银米有差”;“免云南所属乌蒙……等处兵丁借支银两有差”;“免云南昭通、东川二府雍正九年分未完额赋,以八年被兵,疮痍未复”,等等。
       三、昭通屯垦的影响
       
       在高其倬的主持下,经过朝野上下的共同努力,昭通屯垦取得了巨大成功,昭通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影响也颇为深远。
       在政治上,稳定了清王朝在昭通地区的统治,巩固了鄂尔泰改土归流的成果,从而对其他地区改土归流成果的巩固提供了成功的借鉴范例。高其倬通过派驻屯垦官员的形式,使大批流官顺利地进入并接管了昭通地区原来由彝族土司、土目控制的政权。虽然改土归流后昭通地区还保留了数目不少的土目,但这些残留的、代表落后生产关系的土目经过整个屯垦过程的洗礼,已俯首于流官政府的控制之下,并随屯垦后昭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逐渐处于日益增多的封建地主及其势力的包围中,势力日益衰落。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并摆脱了土目的控制。代表新生产力的彝族地主的势力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使昭通地区的政治实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屯垦虽然是一个经济行动,实际上却收到了政治效果,其实质是一次以经济手段达到巩固统治之政治目的的善后行动,其结果是在一片废墟上确立起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高其倬以一种较温和的方式把鄂尔泰改土归流的成果固定下来,从而完成了滇东北武力改流后社会的平稳过渡和整体发展,进而巩固了清王朝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
       在经济上,确立和发展了封建生产关系。屯垦使萧条的昭通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不仅医治了武力改流后的严重创伤,也使这一地区的土地得到了广泛开发。耕地面积不断扩大,由改土之初的“水田共有六万九千四百一十五亩……旱地共有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亩”,到“乾隆四十五年,合计水田旱地已达二十万零一千三百四十二亩”,随之而来的是粮食产量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土著夷民,安居乐业”。封建地主制经济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占据了主导地位,代替了土司和土目统治下较为落后的领主制经济。改土归流后入官的原土司田地,有一部分进入流通领域,如镇雄州就开始“出售入官之土司土地”,“先尽本佃户限半年之内照则缴价,如过半年,尚或延迟未缴者,另觅买主缴价给照,令其永远管业”。土地的买卖使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在昭通地区得以确立。
       屯垦户的大量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耕作技术,新生产工具的广泛使用和各种农作物的大量种植,不仅使昭通的平坝地区,也使大量山区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开发。特别是对云南山区开发起了重要作用的、比较适宜于山区种植的玉米和马铃薯等高产农作物,在屯垦期间及此后的发展中大量传人,适合昭通坝区面积少、山区面积多的地理和自然特点,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玉米和马铃薯传至云南,迅速成为山区的主要农作物,使云南农业经济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这是云南农业经济史上的一次大飞跃”,彻底改变了昭通地区的农业面貌,促进了彝族社会由落后的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其他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以矿冶业的发展最为典型。《清高宗实录》记:乾隆五年(1740)九月,“滇省各厂,惟汤丹最旺,岁产高铜八、九百万及千万斤不等,接近汤丹之多那厂,产铜亦旺。”乾隆六年(1741)九月,威宁州致化里铜矿“开槽硐七十二口,内有十四口已获百万余斤,招厂民二千余名,设炉二十座,采试有效”。乾隆二十年(1755)三月,“滇省产铜,向惟东川府属之汤丹、大水、碌碌三厂最旺”。乾隆三十年(1765)十二月,汤丹、大碌两铜厂“比岁以来,产铜日旺,厂众益增,两厂不下二三万人”。这些记载反映了乾隆年间昭通矿冶业发展的情况。
       在文化上,汉文化得到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传播。作为封建正统官吏的高其倬,有着浓重的“以夏变夷”的传统思想,而清王朝改土归流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土司控制区推广和普及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汉文化,达到对当地民众的“化导”。随着汉族屯垦移民的大量进入,汉文化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昭通地区。封建政府也借此时机大力推广汉文化,通过建立府学、增加学额的措施,使汉文化在昭通地区得到了广泛传播,如:雍正九年(1731),“威宁县以府改州,而读书向学之士不少,请仍准进学二十名,免其减额”;乾隆元年(1736),在昭通添设考棚,府属童生得以就近应考;乾隆九年(1744)议准:“昭通府设学至今,人数已多,每学酌设廪生各八名,于岁科两试优等者序补,俟十二年后府学三年一贡、州县学四年一贡。……东川、昭通二府生童,岁科二次,远赴曲靖考试,山高箐密,跋涉艰难……令学政将东昭二府、镇永四学生童,岁科接连考试。”此外,还采取考试时予以适当照顾,降低录取标准等措施发展当地文化教育。
       这些措施使昭通的民风民情和汉文化程度与改土归流前“人情风俗箕毕异”的情况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公教庶士亦先行谊,而后文章,士无贤不肖,莫不以不率公教为深耻”的局面。对昭通文化史上的这个重大变化,志书有如是记载:“昭自改土后,凡迁移流屯以及官商落籍之人,大抵皆来自礼仪文物之邦。其一切习惯好尚互相濡染,虽以旧时之土俗,久之亦渐开化。观于都市郡野,亦鲜有不良之习焉。”
       在民族构成上,屯垦改变了昭通地区的民族结构,初步奠定了昭通地区近现代民族分布的格局。随着屯垦的进行及垦户的进入,大量汉族人口在昭通地区定居下来。在此前虽有一些汉族移民进人,但因为数尚少而被当地民族“夷化”。据记载,“汉人之莅昭,旧《志》谓:汉初唐蒙开西南夷,设立郡县官与兵吏,悉皆流寓于此,然自唐后禄氏独立,未必不沦为夷族”;元代设立宣慰司后,汉族也有进入,但数量也不多,“调云南四川兵屯田,计有汉民三千余人”。改土归流后,汉族移民进入的数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雍正五年既设流官坐治,而汉人已占多数。九年奏锡:今名筑城填籍,徙云、曲二府军民至昭,其原籍大多出于江南,此昭通汉人之一也;举砖瓦泥木等匠,半皆召自各省,城工既竣,遂相率留籍,而为昭通人”。昭通附近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因屯垦的各种优惠条件进入昭通,改变了原来主要以彝族为主体民族的状况,使昭通的民族成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屯垦分田时,坝区的水田大多分给屯垦户耕种,在改土归流中逃入深山后经招抚的当地彝族群众,分得的田地大多是山区和丘陵地区的旱田。田地划分后,垦户常年耕种,后来登记户籍、交纳赋税时,也就以此为标准。这就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屯垦民族居住在平坝地区,以彝族等当地少数民族居住在山区的格局。这个格局自形成后,至今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同时,屯垦促使昭通人口日渐增殖。改土归流后人少地多的情况得到了彻底改变,“自清雍正五年始设官治民,一时户口尚未清查,复遭八年之乱,人民逃避殆尽,及再平定,经历年抚绥,逐渐生聚。逮乾隆中,休养已久,据昭通旧《志》载:乾隆四十年,汉夷共九千零七户,男二万六千五百三十八丁,女一万九千一十八口,较三十八年前户籍之数,户增四百三十,男增二千二十一,女增九百口。”对此,乾隆初年的云贵总督张允随也有相应的奏述:“窃照滇省昭通一府……自雍正八年乌蒙荡定之后,休养生聚,户口日以繁庶。”人口的增长为昭通地区的各项发展提供了最强大的后备力。
       高其倬进行的昭通屯垦,使残破萧条的昭通逐渐恢复生机,实现了对滇东北少数民族的安抚,为当地民众和屯垦户创造了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官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改土归流后昭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滇东北武力改流后屯垦的成功,为清朝改土归流的善后提供了借鉴,从而在清王朝巩固改土归流成果的过程中也具有了重大而典型的历史性意义。
       [责任编辑 贾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