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笔谈]关于武汉市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调研报告(摘要)
作者:武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题调研小组

《民族研究》 2001年 第06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民族散居化日趋明显,城市民族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民族关系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本文以武汉市为个案,对当前城市民族关系的特点、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结合武汉市民族工作实践提出了要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观点,并从加强调控主体、完善调控手段、确立调控效果评估体系等方面对调控机制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武汉市城市民族关系 调控机制
       作者联系地址:武汉市鄱阳街59号,邮编4300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民族散居化日趋明显,城市民族关系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国现有的660余座城市中,居住着8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1/3,并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同时,由于城市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城市少数民族的特点,城市民族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城市民族关系也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正确处理城市杂散居民族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仅对城市发展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各民族的兴旺发达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此,针对武汉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我们进行了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专题调研。我们对1990年以来武汉市民族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回顾;对1995年以来武汉市涉及民族方面的问题和纠纷进行了调查、统计;从不同类型单位、不同民族抽取500人进行了民族关系状况的问卷调查;对回族相对集中居住的二七街以及黄陂区田家湾土家族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分别请少数民族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对其他城市协调民族关系工作的有关资料和全国有关民族关系方面的部分理论、成果进行了学习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城市民族关系的现状和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并从加强调控主体、完善调控手段、确立评估体系三个方面对构建杂散居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城市民族关系状况与特点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特大城市,是中国各民族人口聚散、流徙的中心城市之一,其少数民族构成及民族关系的状况较有代表性。通过调查、剖析,我们认为武汉市城市民族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复杂敏感性
       武汉市少数民族人口绝对数虽然小,但民族成份复杂,其民族成份和少数民族人口都呈增长趋势。武汉市的少数民族成份在1964年有28个,1982年有33个,1990年则达到42个;少数民族人口1964年占全市总人口的0.41%,2000年则占总人口的0.64%。各民族的特点、文化风俗各异,特别是城市少数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较多,他们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有关问题更为关注,一旦发生问题,十分敏感。由民族地区进入城市学习、旅游、经商的少数民族日渐增多,因语言不通、不了解城市的管理规定等原因易产生一系列复杂、敏感问题。城市的中心地位和各项功能也决定了城市民族关系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相当敏感性。
       (二)涉及面的广泛性
       民族关系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涉及面十分广泛。
       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是使城市民族关系可能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而这些差异的表现和影响十分广泛。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上的差距表现在多方面;第二,各民族文化互相交融,互相吸纳,形成城市多元文化,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第三,原来集中居住的民族社区正面临逐步解体和分散的趋势,少数民族由于求学、工作、婚姻等原因在城市中的分布更加分散,从而使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接触更加频繁,联系更为广泛。因此,民族关系的和谐与否同整个社会的良性运作与发展是一致的,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从社会的方方面面入手,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加以调控。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发展进步了,民族关系也将更加和谐。
       (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城市中,民族关系出现问题,有多种类型,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参见下表)。
       根据对1995—1999年武汉市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的事件及纠纷的分析统计,可以看出:第一,近年来发生的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纠纷是多方面的,且数量呈上升趋势;第二,38起问题中,发生在本地少数民族中的有10起,涉及到外来少数民族的有28起;第三,外来少数民族管理问题占据首位,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个人的纠纷居其次;第四,在13起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个人的纠纷中,发生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有11起,发生在少数民族之间的只有2起;第五,涉及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有30起,涉及藏族的有5起,涉及土家族、朝鲜族等其他民族的有3起。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表现为群众上访、串联、聚众闹事等,其表现形式是直接的;由发展差距、产业调整、经济体制变化等经济原因导致的民族问题,如少数民族职工下岗、清真“三食”企业陷入困境、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城市经商受挫等,其表现形式是曲折的。2000年2月,几名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农民在武汉销售葡萄干时,被一位浙江人骗走18.5吨货物,他们打印了100多份《告湖北武汉穆斯林同胞书》,准备集结在武汉的新疆人游行,散发传单,还扬言要制造血案。武汉市民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了此事,为他们追回货款,保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才避免了事态的扩大。这件事,表面上看是属经济纠纷问题,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由少数民族与汉族个人间的经济纠纷转化为少数民族群体对汉族及当地政府的不满,从而把问题导向民族关系方面,后果不堪设想。另外,城市中涉及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方面的问题,则表现得不那么明朗和公开,开始往往表现为一种不满和抵触情绪,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借其他问题爆发出来,从而影响民族关系。认识城市民族关系时,一定要透过曲折多样的现象准确把握其本质。
       (四)效应上的互动性
       城市民族关系与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城市中少数民族完全散居的民族关系与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社区民族关系,从效应上呈现互相影响、互相促动的关系。民族地区和民族社区的民族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城市及城市完全散居区的民族关系,城市和城市中完全散居区的民族关系如果发生问题也会波及到民族地区和民族社区,并且可能因这种互动使民族问题扩大、激化和升级。
       我国少数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构成了杂散居民族关系与聚居区民族关系的互动的前提。杂散居城市的少数民族也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态。如武汉市13个区的每个街、乡、镇以及绝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都有少数民族;同时,历史上形成了
       三街二村等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尤其是以二七清真寺、起义门清真寺和民权路清真寺为中心而形成的回族社区,在武汉市城市民族关系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少数民族之间密切的联系、迅捷的信息传递是民族关系形成互动的渠道。我们进行的民族关系状况问卷调查中,227名少数民族被调查者在回答“你与本市其他少数民族有联系吗?”的问题时,未回答者5人,有联系的193人,占85%,其中经常联系的有89人,占39%;在回答“你与外地少数民族有联系吗?”的问题时,未回答者5人,有联系的188人,占83%,其中经常联系的有70人,占31%。这说明无论是本市少数民族之间还是本市少数民族与外地少数民族之间联系都比较密切。
       相对集中于城市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知名人士是形成民族关系互动的“助动器”。城市中这部分少数民族有较强的民族意识,对民族尊严和各项平等权利比较敏感,关心民族整体发展,而且对内对外联系广,影响大,特别是与边疆、偏远地区的本民族成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民族关系状况首先从他们身上折射出来,城市民族关系和谐与否,民族政策的执行效果如何,可通过他们更直接地反映给民族地区,反映给全国,其效果更直观。
       (五)功能上的示范性
       由于城市的中心地位,有着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讯、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人才,因此,城市民族关系对周边地区,对民族地区,甚至对海外都具有很强的辐射作用。城市中和谐的民族关系,对民族地区有着良好的示范性,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威望。
       1998年2月,在武汉发生一起事故,遇难者中有一位青海回族同胞,其亲属担心在这里无法按穆斯林习俗安葬亡人,要求将尸体运回青海。武汉市民委及时出面协调,对武汉市回民殡仪馆(公墓)和有关政策做了一些介绍,并免除了安葬费用。这些少数民族发自内心地说:“没想到武汉这样的南方大城市,修建有这么好的回民殡仪馆和公墓,比我们家乡的条件和服务都好,回去后要告诉亲戚朋友们,他安葬在这儿可以放心了。”据统计,武汉市回民公墓从1992年建成以来,已安葬外地少数民族34人,其中包括台湾的回族和国外穆斯林留学生,特别是对来自新疆、青海等地的流动人员,如在武汉不幸亡故,回民殡仪馆(公墓)在后事处理上都给予了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这类事情的妥善处理,不仅消除了不良影响,还达到了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关怀少数民族的良好效果,从而对民族地区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我国现阶段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态势良好。但是,由于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差异,由于现实社会背景下某些经济利益的影响,也由于民族散居化过程中不同传统文化、心理的碰撞,民族问题会与社会现实问题相交织,容易形成城市民族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根据对武汉市的调查,结合城市民族关系的特点,我们分析归纳出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以下一些主要因素:
       (一)经济体制的转型与民族政策的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城市中关于少数民族的一些优惠政策受到冲击,民族政策的调整相对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少数民族需要,使少数民族在心理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失落感,对民族关系不利。这主要表现于: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存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同汉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与经济政策“一刀切”的矛盾。民族经济基础薄弱,在竞争中的劣势更加明显,少数民族群众对此有意见,心理不平衡。过去少数民族一直得到比较多的优惠照顾,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许多政策被取消或失效,一方面要求人人平等参予市场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不能很快适应,在思想上一时处于迷茫、徘徊状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不可或缺与相关民族企业的困难也存在一定的矛盾。这类民族企业的产品销路窄,企业效益差,几乎难以为继,但又必须维持下去。这些矛盾必须通过制订相关民族政策给予调整和解决,否则,对民族关系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少数民族人口向发达城市流动加剧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流动加剧带来的相关问题,已成为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中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经济带来人口流动是必然的。有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到发达地区的城市,经营具有浓郁民族风味的餐饮业和本民族本地区的土特产品等。据不完全统计,武汉市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每年约有7万人,高峰期甚至达到10万人,其中一部分是在武汉长期居住的经商者,仅经营兰州拉面的就有近200家。
       少数民族进城经商对增进各民族间相互了解,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繁荣城市市场,带动民族地区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和生活习惯上与汉族存在着一定差异,对法律和城市管理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冲突。在我们所做的调查中,武汉市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的纠纷共28件,占总数的73.68%,其中在外来少数民族管理中发生的问题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引发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因此,做好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成为建立城市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
       (三)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
       因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大多发生在城市中,比较突出的是清真食品的供应和在语言、行为、媒体上发生的伤害少数民族民族感情的问题。
       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强烈的认同感,一旦在汉族人口占多数的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就容易被认为是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侮辱。因此城市中杂散居少数民族对风俗习惯比较敏感,特别是我国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其他民族存在很大差别,对此尤为敏感。总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会直接影响民族关系。据我们调查,在武汉市1995年一1999年的38起纠纷中,涉及清真饮食、殡葬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6起,占15.79%,各类纠纷中涉及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共有30起,占78.95%。
       部分媒体和出版物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编辑不懂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不精通民族知识,又存在猎奇心理,片面追求可读(视)性,导致一些错误的说法、错误的作品发表出来。因媒体和出版物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这类问题一旦在某个城市发生,就很可能在少数民族中造成连锁反应,影响其他城市,甚至波及全国,严重伤害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因此这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谨慎对待的问题。
       
       (四)宗教因素的影响
       城市中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也会对城市民族关系产生影响。因此,研究城市民族关系问题往往也会涉及宗教问题。这不仅因为我国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是信仰宗教
       的,更因为城市中少数民族人口以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居多,其生活、节庆、婚丧等风俗习惯大多是由伊斯兰教的教义演化而来的,其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是相互交织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历史上形成围寺而居的相对集中社区,清真寺是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是他们寻求精神寄托之处,也是交流、议事的中心,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问题虽然多发生在清真寺外,但信息很快就会传到清真寺,矛盾也易在清真寺引发出来,并波及更大范围。
       (五)国际形势的影响
       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世界并不安宁,而世界许多热点地区所发生的局部战争和动乱大多都是由民族、宗教问题引起的。
       西方敌对势力以所谓“民族”、“宗教”、“人权”为借口,加紧对我进行“西化”、“分化”。国际反华势力与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相勾结,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此外,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泛伊斯兰教主义的扩张,也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特别提防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城市中心地位和辐射作用,推波助澜,制造事端。
       上述各种因素引起的矛盾和问题,应该说是当前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各类矛盾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各级领导、民族工作部门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排除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各种因素,避免因民族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城市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关于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探讨
       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呈现对立统一的矛盾性。我们从对民族工作的实践和调研结果的分析中发现,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呈现两方面的趋势:一方面,市场经济打破地区封锁和民族间的壁垒,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经济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强大纽带,各民族的凝聚力日益增强,民族关系日趋和谐;另一方面,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各民族交往扩大,使人们的精神和个性进一步得到解放,民主意识增强,各民族以本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不断增强。据我们统计,近年来武汉市民委办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为:1995年35人,1996年70人,1997年102人,1998年152人,1999年177人,2000年353人。数量明显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的民族意识有所增强。民族意识的增强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关系的敏感性,人们更加注重本民族和其他民族、民族社区与整个城市发展的对比,更加关注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加迫切地要求加快本民族的发展,更加关心本民族形象的维护和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基于民族特点和差距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可能会呈上升趋势,从而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
       在上述两种矛盾性发展趋势中,以前者为主要方面,即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对于后者也要引起高度注意,特别是民族意识的增强,引导得好则是推动民族进步的精神动力,反之,则可能对民族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针对这样的民族关系状态,有必要构建一种科学的综合调控机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有效调控,使民族关系向积极方向发展,始终处于和谐状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通过对多年来武汉市协调民族关系实践的调查,依据社会控制等有关理论,我们认为应从加强调控主体、完善调控手段、确立调控效果评估体系三个方面来着手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的调控机制。
       (一)加强调控主体
       构建民族关系的调控机制,首先要明确和加强调控主体。而民族工作网络就是这个机制的主体,健全这个网络就是加强这个主体。近年来武汉市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调控民族关系的工作网络(见图),为加强城市民族关系调控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党委对政府、党委的统战部门对政府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指导的职能,从而对民族关系起到指导调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就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进行立法,同时监督司法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从而对民族关系起到法律监督调控的作用。
       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吸收了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参加,通过对政府及其部关于武汉市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调研报告门以及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对民族关系起到民主监督调控的作用。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对民族关系起到直接调控作用,其中民族工作部门担负综合协调的职责,起主导作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民族工作的合力。
       少数民族群众团体对民族关系起到自我调控作用。市、区、街和部分大单位的民族联系委员会(组)作为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可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反映群众的呼声,并通过开展联谊活动,化解一些群众间的矛盾纠纷,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
       
       上述几个层次构成城市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综合性主体,在促进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其功能,规范其职责,达到对民族关系有效调控的效果。
       (二)完善调控手段
       调控机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调控手段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完善各种调控手段,使之齐备有力,才能促进调控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对民族关系进行有效调控。
       1.法律调控 在宪法和各项法律的指导下,城市法制化进程加快,民族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法律成为调控民族关系的根本手段。199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后,全国各城市大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快地方立法步伐。1999年,武汉市颁布了《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力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地调控城市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武汉市人大率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市民族工作部门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公示制,对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监督。如2000年武汉市民委依法取消了两家假冒清真牛肉经营点的经营资格,从执法依据到执法程序都十分明确,打击了假冒商家,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使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全市民族关系健康发展。
       2.政策调控 相对于法律法规来说,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少数民族来说,要把鼓励参与市场竞争和适当照顾结合起来,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民族政策,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扶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加快发展。只有少数民族得到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和谐民族关系的问题。
       近年来,武汉市针对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群众切实受益,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保持民族关系的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如1995年,市民委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出台了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进行生活补贴的政策;市教
       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中考加5分、高考加10分的优录政策;市商委、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民族企业、少数民族村组给予扶持照顾的政策,等等。
       3.制度调控相对法律和政策来说,制度更具直接性和时效性,民族关系的制度调控是法律调控和政策调控的必要补充,是及时调控城市民族关系的有效手段。
       根据民族工作实际情况,武汉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民委委员制度、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访制度、外来少数民族联系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有利于及时掌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和消除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针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较多和外来经商少数民族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情况,武汉市民委专门建立了外来少数民族联系制度,在基层民族工作部门和外来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街道、居委会、清真寺、清真餐厅建立联系点,随时掌握情况,为外来少数民族提供帮助,同时配合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加强管理。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密切了外来少数民族与城市政府部门和城市居民的联系,提高了民族工作部门的凝聚力,也提高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协调关系的效率。
       4.舆论宣传调控 城市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种问题之所以容易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隐患,一方面是因为民族关系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因为某些部门和领导对城市民族关系与城市民族工作缺乏深刻认识,以及社会上很多人对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不了解所致,这些环节的问题需要依靠正确的舆论宣传来解决。因此,武汉市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着力改善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社会环境。一是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武汉市政府每4年召开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成就,表彰各行各业的少数民族先进人物和集体,树立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倡导民族团结的社会风气,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成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每年设定一个专题,有计划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有关民族知识的宣传。如在《武汉晚报》上开办了“民族风景线”专栏,与武汉电视台合拍了反映外来少数民族状况的专题片《我在武汉有个家》等。我们进行的民族关系问卷调查显示,有80%的调查对象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有关媒体了解到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三是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市民委编印了《民族政策法规汇编》以及其他资料发送到各级党校、宣传单位、民族企业等,并定期举行干部培训班、少数民族代表学习座谈会、民族知识讲座、民族法制宣传日、民族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活动,提高了各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增强了全社会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共识。利用舆论宣传手段,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民族关系的调控机制良性运作起到了润滑剂作用。
       (三)确立调控效果的评估体系
       考察城市民族关系的调控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关键要看其调控效果如何,看运用这个机制是否促进了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是否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是否促进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这既是构建和谐城市民族关系的调控机制的目标指向,又是其根本的落脚点。那么,如何检测这个效果呢?根据城市民族工作的实践和规律,我们认为应该确立一个对这种调控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众对民族关系的了解程度 公众对我国多民族国情的了解程度、对本市多民族文化的认知程度,是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的前提。各民族群众只有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对社会生活中各民族间的关系广泛认同,才能和睦相处,才能使城市中民族平等自觉化、民族团结习惯化,最终形成水乳交融、相互离不开的关系。
       2.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广度 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是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的条件。武汉市在1997年曾开展了一次民族法制宣传日活动,接受宣传的群众达10余万人次;反映民族工作的专题片和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电视讲话在黄金时间播放,使有关民族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其效果是使民族政策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也使少数民族群众善于运用政策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3.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对民族工作加强领导和科学决策,是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的关键。武汉市委、市政府领导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将协调民族关系列入市政府一级目标,将民族关系状况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对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市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协调会,下发有关文件和规定,如1995年下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城市经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的通知》;1996年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各区区委、区政府由主要领导组成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决策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民族工作,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民族工作的参与深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民族工作的参与深度是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一个有力保证。民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武汉市开展为民族团结进步办实事的活动,各民委委员单位以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协同配合,使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赞誉,保证了和谐的民族关系。如市、区教委每年对4所民族中、小学校给予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5000元,市计委拨出资金支持回民公墓的建设和发展,市交委无偿为回民公墓修路,市公安局专门就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发了文件,等等。据统计,2000年全市有25家单位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37件。
       5.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 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是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的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体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政治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落实,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就能让他们满意,就能达到民族关系和谐的标准。
       武汉市有1所回民幼儿园、3所民族小学、1所民族中学及中南民族学院,基本上形成了民族教育体系,并在中、高考录取工作中长期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优录政策,使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了就学机会。近年来,武汉市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历届人大、政协都安排较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1%,政协武汉市第九届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占委员总数的5.3%,都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0.64%的比例。武汉市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全市指定挂牌清真“三食”供应点50多处,并为东来顺饭店、清真民族食品厂等民族企业的建设和改造投入了1500多万元,每年为武汉市牛羊加工厂给予财政补贴140万元,保证了清真肉食的供应。为照顾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武汉市投资374万元,建成了占地9306亩的回民殡仪馆(公墓)。加大对3个少数民族村组的扶持力度,几年来,先后下拨扶贫资金80多万元,兴建了水利工程,开发了板栗基地、精养鱼池等项目,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逐年提高。加强了对口支援西藏乃东县工作。1995—2000年,先后派出了19名援藏干部,拨专款1600余万元,援助建设12个项目,乃东县1999年财政收入达463万元,比1994年增长403%,促进了该县的经济文化发展,增进了民族团结。为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市民委在全市建立了21个少数民族联系点,推出“有困难,找民委”的口号和措施,为保障外来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对武汉市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达90%。
       6.在国际、国内的信度 民族关系和谐,必然给这个城市带来荣誉,提高其在国内外的信度,这是民族关系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武汉市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市民委也因此于1994年、1999年连续两次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称号,这是对武汉市和谐民族关系的充分肯定。在2000年召开的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中期会议上,武汉市的民族工作情况和民族关系的良好状况以强有力的说服力,受到与会者的好评,引起了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的关注。这不仅提高了武汉的知名度,也为中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作出了贡献。
       [责任编辑 马 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