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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笔谈]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及其理论和制度创新(摘要)
作者:朱 伦

《民族研究》 2001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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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政治文化的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近代民族解放运动以民族主义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追求殖民地人民同宗主国人民一样具有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并由此形成了“国民一国家”(nation—state)的理论。这种理论代表了当时世界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它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文化和后来的世界性民族民主运动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国民一国家理论不能解决一切民族问题,它造成了许多多民族国家长期受民族分离主义和同化主义的困扰,由此导致的民族冲突甚至战争的灾难在世界各地不断发生。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发展了人类社会的民族政治文化,提出了“多民族联邦国家”的理论,并在前苏联首先付诸实践。虽然前苏联最终解体了,但联邦方式在民族政治文化方面则有一定的进步性:它的自由加入和自由退出原则,至少使各加盟共和国后来的独立没有发生残酷的战争;前苏联作为一个无人敢辱的强大国家的70年存在历史,以及各加盟共和国独立后“东倒西歪”的现状,至少向人们说明了民族联合的力量。但是,民族联邦方式并不是构建多民族国家的最佳方式,更不意味着最终代表了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
       中国共产党创造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论为指导,以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宗旨,较之联邦制前进了一步。“统一国家”,意味着否定以民族为政治单位,这就为反对民族分离主义奠定了政治理论基础;“多民族国家”,则意味着承认和保障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平等,这就为防止民族同化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民族政治文化先进与否,有客观的检验标准,这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实现各民族政治上团结平等、经济上合作互助、社会上安定进步、文化上繁荣发展、生活上共同富裕、人格上相互尊重这六个基本目标。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实现这些目标具有巨大的优势和潜力,合乎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的本质要求。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总是以民族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为特征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论就是一种不同于国民一国家理论和多民族联邦国家理论的创新理论,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国民一国家理论有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概念之分,前者指建有独立国家者,一般称为“国民”或国族(nation);后者指居住在某个国民一国家中的没有独立国家者,一般称为“民族”或人民(nationality,people)。这两个概念划分及其依据,意味着民族人格的不平等和隔阂,它时刻伴随着为争取民族人格平等而出现的民族分离主义幽灵,时刻伴随着为消除民族隔阂而进行强制同化的民族同化主义魔影。多民族联邦国家理论虽然在政治上承认各民族平等,但没有从国民层面上界定各民族之间的有机联系,这就使由此建立起来的联盟类似于“土豆一筐”,筐子一破或者一倒,土豆便四散滚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论也可以概括为“多民族国民—国家”理论,它的内涵是56个民族“谁也离不开谁”地共同成为“中华国民”(Chinese nation)的一部分,相互间没有谁是国民谁是民族之分。这种理论的思想外延和实践意义非同小可:它一方面体现了各民族之间政治地位和文化人格平等的先进理念,另一方面则宣告了以民族自决权为理由的民族分离主义已经不合时宜。
       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必然有创新的民族政治制度来体现。当代国家的民族政策模式,有联邦制、地方自治、保留地、文化自治、民族政党化、社团化、多元文化主义等等不下十余种。所有这些民族政策模式,都是在自治与他治之间进行对话的,其基本特征是许诺保证少数民族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相对于他治来说,自治当然进步了许多,但这仍不是实现前述六个目标的可靠途径,因为它既没有对民族分离主义的非理性诉求做出有理有力的回答,也没有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做出全面的认识和保证。
       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不仅是自治权,还应包括对国家管理的参与权。与上述各种民族政策模式不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证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同时,还赋予各民族共同管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权利,并且特别强调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这些原则和理念是自治主义理论和实践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体现的是一种各民族“共和共治”(参见拙文:《民族共治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的思想和制度。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进性所在,它代表了当代多民族国家民族政治的发展方向。
       3.以“三个代表”的有关论述为思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的民族政治理论研究者,都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丰富的内容,都承认它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都试图对它进行理论总结。但由于受“自治”观念和话语的影响,往往不能实事求是地总结它的思想实质和理论精髓。例如,人们对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解释,经常与“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联系起来,并认为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当家作主不单单是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也包括对国家的管理;自治不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特有的,更不是它的核心和基本特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民族领土自治,也不是民族文化自治,更不是联邦制和民族政党政治,何谈它以保证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核心?
       即使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原因的解释,人们也往往囿于从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殊国情”出发进行解释。当今世界各国的民族分布,哪个不是“大杂居、小聚居”?哪个国家不是声称各民族历史地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为什么没有创造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果我们从代表先进的民族政治文化的高度和以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有可能得出高屋建瓴的结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合乎中国国情的,而且是有世界意义的,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所包含的以共和共治为核心内容的先进的民族政治思想,是有待深入发掘和加深认识的一笔可供人类共享的财富。
       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有关“三个代表”的论述,我们应当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进性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提高我们在民族政治理论和民族政治文化方面的国际对话水平。
       (作者朱伦,1953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地址:北京市白石桥路27号,邮编100081)
       [责任编辑 马 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