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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哲学论坛]论人权、人权的层级结构与人权发展水平
作者:黄晓辉 薛惠桑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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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人权内部存在着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这两个基本性和提高性的层级结构。人权内部的层级结构,预示着人权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从低层级向高层级逐步发展的。人权发展的不同层级,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反映出人权发展的不同水平。正如人们通常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把国家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人权发展的不同水平,把国家分为维护生存权的国家和追求幸福权的国家。
       关键词:人权;人权层级结构;人权发展水平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5—0117—05
       关于人权的定义和分类,历来就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站在不同的立场,可以给人权下不同的定义;根据不同的需要,以不同的标准,也可以给人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这众多的人权定义和分类中,各有他们的依据,其优劣得失姑且不予评论。在这里,笔者只是考虑:在经济学领域,有一个经济发展水平问题;在人权学领域,是否也有一个人权发展水平问题?从这一角度考虑,从这一需要出发,笔者就人权的定义和分类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
       综观众多的人权定义,笔者认为,若以人权的属性为标准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六类:一是资产阶级特权说。即认为,人权口号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而公诸于世的,人权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人权实质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资产阶级剥削的特权。二是基本权利说。即认为,人权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或者说,“屈指可数的主要的权利”。三是人的权利说。即认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这里的“人”是指一切人,不仅指公民,而且包括非公民;不仅指个人,也包含作为人的群体,即国内的集体与国际的民族集体。这里的“权利”是指人的一切权利,不仅指基本权利,而且包括非基本权利。四是自然权利说(人性固有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即认为,人权是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俱有的、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按其本性或本质不可割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五是社会权利说。即认为,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的保障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六是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统一说。即认为,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故人权是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人权是指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发生不同的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和人的社会权利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在上述的六类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于同意第六类观点。下面仅就此做进一步的阐述。
       笔者认为,人权,顾名思义,即人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具有两重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因此,人权也必然是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
       首先,作为自然人,人应该享有其自然权利,即人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比如,人的生命存在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这些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这些权利,是每一个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渊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身或其他身分等,都必须平等地享有的。如果它们遭到割让或剥夺,人就不成其为人。人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
       其次,作为社会人,人应该享有其社会权利,即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与他人相关联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受教育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这些权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条件相关联;与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身份以及年龄、性别等相关联。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状况,人们所追求的或享有的人权内容不同。比如,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时期,首先强调的是政治上的平等权和自由权;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首先追求的是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的权利;贫穷落后国家的人民,首先解决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同的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年龄、性别等的不同,其所享有的人权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妇女和儿童具有得到特殊保护和照料的权利;只有达到规定的年龄、具备规定的条件的人,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人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权的特殊性。
       正是基于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所以,《中国人权百科全书》指出,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正是由于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以,中西方在追求人权的基本理想、目标、价值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性,但在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对人权的理解、实现方式上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也正是由于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权既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容,又处在发展变化中。随着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的发展,人们对人权的追求也在发展,人权的内涵在逐步深化,外延在不断扩展。人权,作为一个权利群,是随着社会历史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是处在“发展中”的权利。“三代人权”,即从公民权、政治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到国际集体人权的发展历程即证明了这一点。
       二、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是人权的基本层级结构
       人权定义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权分类的多样性。正是由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总是在变化着、扩展着,再加上由于社会条件、政治立场、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人权的内部结构划分也不一样。比如,根据义务相对人的行为方式,可分为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根据是否要求国家积极干预,可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根据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可分为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根据是否由宪法确认,可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根据人权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关于个人人权,李步云教授又把它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知情权、信息权等;三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等。
       关于人权的分类,依不同的标准自然会不同,只要标准统一都无可非议。但是,在这里笔者要提出的是,按照人权内部的层级结构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早已在最原始的人权文献中就存在着,但是迄今不被人们所重视。实际上,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就
       对人权的内容进行了最初的,也是最为概括的界定和划分。《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几行字对人们的影响至深,乃至今天我们对人权的追求,还走不出这一轨迹。正如在国际贸易领域,比较成本理论至今仍然是世界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样;在世界人权领域,《独立宣言》中提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仍然是今天人们追求人权的基础。有些国家的宪法则是直接沿袭了这一提法,如《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民对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基于《独立宣言》对人权的表述,我们可以对人权进行最原始的划分: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基本性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追求幸福权是次要人权,提高性人权,是人们在满足生存权的前提下,作为区别于动物、能够自由且尊严生活的人,为了满足更多的生活愿望、使生活更加美好所享有的权利。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都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的两个权利群。在最初的时候,生存权直接体现为生命权。1946年,美洲国家国际会议法学委员会在受托起草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时认为,无论从逻辑顺序而言还是从重要程度而言,人类的第一种基本权利无疑应当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人得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没有了生命权,任何一切也只能是空中楼阁的美好幻想。生命权是生存权最初的、原始的自然体现。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生存权决不仅仅停留在能够存活于世上,与他人共呼吸的层面了。生存权所保障的决不是“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而是“健康的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是作为人能够维持最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生存。∞所以,笔者认为,一个人要生存,首先他得存在于世,进而他的人身是自由的,他的人格是有尊严的。在这里,生命的存在、人身的自由、人格的尊严既是人们在人权的追求中,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构成了人权族群中的原始层级,又是今天人们所讲的生存权的不可或缺的整体内容。我们相信,时至今日,没有人会把几百年前奴隶那种没有自由和尊严的“存在”状态称之为真正意义的“生存”。所以笔者认为,从现代观点看问题,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存权。而追求幸福权则具体体现在人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四个方面的满足感。追求幸福权是权利主体的人格完善、个性发展、价值提升,是在保障生存权之后人生进一步的追求,可以“被解释为作为未被宪法所列举的新人权之依据的一般性且概括性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将更加注重、强调和享有能让自己感到幸福的权利;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提高,人们表现在这四个方面的满足感将日益深化。因此,这些满足人们欲望的幸福权将在人们的不懈追求下越来越多。在这众多的追求幸福权中,也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不断提升的层级结构。
       三、人权的层级结构与人权发展水平
       人权内部的层级结构,预示着人权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拾阶而上,从低层级向高层级逐步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权发展处在不同层级上,人们所享有的人权的具体内容不同,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反映出人权发展的水平不同。处在人权发展低层级的国家,一般以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重点,追求幸福权对他们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处在人权发展较高层级的国家,开始把追求幸福权提到议事日程,并且随着发展,其内容不断丰富。因此,我们可以依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享有和追求的人权内容的不同,判断人权发展水平的不同,并以此进行国家的分类。正如人们通常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把国家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人权发展的不同水平,把国家分为维护生存权的国家和追求幸福权的国家。
       以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的国家划分,反映的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以人权发展水平进行的国家划分,反映的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人权发展角度划分的国家类型必然与从经济发展角度划分的国家类型相一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一般处于维护生存权阶段;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一般处于追求幸福权阶段。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说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并不等于说发达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好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人权发展水平与人权保护状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人权发展水平是指人权发展所处的层级结构,反映人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人权保护状况是指特定阶段的人权所得到的保护的好坏,反映人权保护的质量问题。有的国家人权发展水平处在较高的阶段,但其对特定的人权的保护却可能不好;有的国家人权发展水平处在较低的阶段,但其对特定的人权的保护却可能较好。这在现实中是常有的事。比如,在有的发达国家,其人权发展水平不能说不高,但我们却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些国家种族歧视、暴力伤人、大量的穷人无家可归、执法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等现象或事件;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人权发展水平不能说不低,但这些国家内部却能做到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少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人权发展水平高,人权保护状况就好;也不能说人权发展水平低,人权保护状况就坏。正如我们不能认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社会公平状况就好;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社会公平状况就不好一样。
       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人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以同一标准去衡量不同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不能仅从自己国家的立场出发,对别国的人权保护状况说三道四。我们应该尊重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即尊重各国人民根据自己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权利。这本身也是一种人权。
       结论
       归纳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既是最基本的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又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二)在人权这一丰富的权利群中,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逐步提升的层级结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是两个较大的层级,而在生存权和追求幸福权内部,还存在着可以进一步细分的若干个较小的层级。(三)不同的地区或群体,由于受各自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人权发展可能处在不同的层级上,反映了不同的地区或群体的人权发展的不同水平。(四)人权发展水平不等于人权保护状况。人权发展水平高,不等于人权保护状况好;人权发展水平低,不等于人权保护状况坏。(五)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人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以同一标准去衡量不同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应该尊重各国人民根据自己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