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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作者:黄新华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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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制度供给滞后、路径依赖、制度刚性以及制度博弈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当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缺失。在制度缺失存在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制度建设的目标:(1)发挥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推进制度建设;(2)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向,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制度建设;(3)着力于体制内制度创新,通过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建设;(4)强化技术创新激发制度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推进制度建设;(5)构建支持制度创新的意识形态,为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内在动力。
       关键词:和谐社会;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4-0138-10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和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建构的基础。因此,制度安排是社会状态函数的一个关键性变量。《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充分阐明了制度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制度供给滞后、路径依赖、制度刚性以及制度博弈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当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明显缺失。在缺少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难以实现。必须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制度建设的目标。
       一、发挥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推进制度建设
       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国家,其中国家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历次成功的制度创新都可以看到国家在其中的积极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效率所有权结构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的社会里,个人和团体制度创新的较高成本通常会抑制社会自发的创新动力,只有在国家的保护和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成功。改革开放30年的长足进展,已经显示了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成就。如果没有国家的参与,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觉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价。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发挥国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1.国家可以从制度需求方面干预和推动制度创新。首先国家可以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促进制度创新。因为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盈利机会,从而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而引发人们重新缔约、订立制度以获取和分配新利润的努力,因此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变迁。通过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公关,国家可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再次国家可以通过修改宪法促进制度创新。修改宪法,对于普通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是难以做到的。但是国家可以在其职权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宪法。例如1982年,中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结果促进了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不同经济形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并推动了一系列规范这些经济成分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合资企业法、个人和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等的建立。最后国家可以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导制度创新。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使一些与规模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得以创新。针对体制转型时期部门和地方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从而导致市场规模缩小,全国统一市场变成区域性或部门性市场的状况,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克服体制性障碍,打破地区、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和封锁,扩大市场规模,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从而促进制度创新。
       2.国家可以从制度供给方面促进制度创新。首先国家可以通过改变宪法秩序促进制度创新。不同的宪法内容会对制度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在宪法中增加鼓励社会调查和社会实验的条文,保持宽松的研究氛围,推动民主建设,鼓励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加强知识存量的积累增加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增进对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增加制度的供给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也可以通过扩大对外交流学习,集中力量针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加快社会科学知识存量的积累,增加制度的供给能力。再次国家可以利用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制度创新的供给成本。制度供给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规划设计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以及随机成本。这些成本有时会大到使得一般的行为主体难以进行制度创新,而国家则可以发挥其强制性和规模经济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
       3.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必须调整制度变迁方式,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向强制性制度变迁转变,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可以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降低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在全社会推行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制度安排。更进一步说,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还具有其必要性,这是因为:(1)当前的制度创新已从外围进人了核心,从“浅水区”进入了“深水区”,单靠诱致性制度变迁难以突破制度瓶颈。(2)改革已经从单项突破到了整体调整的阶段,必须要由国家对改革作出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否则单兵突进难以有大的作为。(3)改革以来既得利益形成的利益团体势力较大,没有国家的支持和强制推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打破。为了避免搭便车现象,克服既得利益设置的障碍,只有依靠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才能实现制度创新。
       那么,国家有没有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回答是肯定的。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是否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制度市场的失衡,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取决于国家对制度变迁成本和收益的判断。只有当按照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进入国家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边际收益等于预期边际成本时,国家才会主动推进制度创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基本功能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选择强制性制度变迁实现制度创新,满足国家预期边际收益等于预期边际成本的条件,加上有30年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因此,国家完全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制度创新。
       
       二、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向,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无疑是其根本原因。经济计量分析表明,中国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三者的变化可以解释30%的增长率(三者的变化率可以解释64%的增长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量的80%,人均GNP变化的90%。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中国奇迹的主要原因。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看,工业化和国际化都是以市场化制度创新为基础的,国际化是市场化的直接结果和标志,而工业化则是以市场化改革的动力。既然市场化制度创新是确保中国过去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那么可以推论,要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仍然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向。
       1.以创新产权为核心变革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前提,也是计划经济的主体,市场化改革以来,作为国有经济体现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并不显著,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回避了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即企业产权问题。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向,必须以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对国有企业进行根本性变革,建立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客观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1)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政府机构的职责、权力,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政企分开的目标:“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2)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的内部配置和监督管理关系,落实各个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解决产权边界不清的弊病。要按照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内在要求,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实现形式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赋予企业独立于出资人的地位,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委托董事会经营;要按照市场规则认定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及个人产权内涵,使国有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得到有效的激励和利用。(3)为使国有独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必须改革其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企业治理的独立性。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有独资企业的现有组织机构中,让一个机构主要代表出资人国家对企业监督和控制,而另一个机构主要代表企业治理的独立性的要求,并使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由于国有独资企业没有股东会,经理只是一个执行者,代表出资人国家对企业监督和控制同代表企业治理独立性的机构只能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因此必须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中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出资人对企业进行监管,但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董事会则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独立性。(4)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则应适当缩小国有股东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比例,调整国有资本股权结构,实现国有企业出资多元化,以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和高效的经营机制。尤其是要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权分立、内部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建构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企业治理结构中不同权利主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和治理行为。
       2.继续发展生产要素市场。与快速发展的消费品市场相比,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相对落后,市场对要素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方向,必须继续发展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要素市场,使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打破城乡分割就业制度,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为此必须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门槛,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限制性政策和歧视性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使用权内容。为此,必须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快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通过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节约土地,提高资源运用效率。(3)按照效率和竞争原则,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创新。为此,一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通过产权交易完成闲置金融资产或低效配置资产的收购,充分利用资本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二要大力扶持各类中介服务企业,规范服务中介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培育多元化资本市场服务中介,满足各类经济部门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三要改变单一资本市场结构,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四要培育金融市场主体,建立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化利率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五要建立资本市场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风险规避和转移,减少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强化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清除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流通体系,是坚持市场化制度创新,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1)推进商品流通市场化。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市场网络,建构商品流通的中介机构,提高市场的能力与效率;建立有效的市场管理、监督机构,促进市场流通的规范化;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形成与市场规模和结构相适应的流通渠道;健全市场流通法律法规,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2)进一步打破部门垄断,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扩大市场流通空间,完善经营环境,形成以物流企业为主体,其他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得到充分发展的市场流通格局,建构高效的市场服务网络。(3)市场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科技竞争,必须借助科学技术,实现市场流通组织、设施、手段、营销的现代化。(4)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互动与竞争促进了生产要素和商品流动,必须搞活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实现商品流通国际化,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着力于体制内制度创新,通过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建设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改革的重心是放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外”,即主要是在国有经济之外进行改革,这就是说,当国有经济改不动时,“绕过它,到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这一块去寻找新的增长点。”体制外改革使非国有经济的能量得到充分释放,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外部和边缘发生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涌现出一批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的主力军。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体制外改革的经济绩效出现了边际递减趋势,继续依赖体制外改革的制度创新,难以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通
       过体制内的制度创新,在经济、政治体制领域进行深入的改革,实现制度创新重点的转换,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1.深化企业改革,构造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必须增强企业活力,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人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局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2.深化财政金融改革,实施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节约的财政金融政策。在财政领域,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支出的重点,确保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稳定投人;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改造技术的支持,扩大对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要通过预算内直接投资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鼓励循环经济,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示范作用;要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对资源回收、资源补偿、生态恢复等进行有效调控。在金融领域,应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施产业间的差别利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同时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型企业上市融资,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3.深化税制改革,促进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形成。税收作为政府政策的主要工具,通过调整不同行业税负和优化税种,可以引导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消费方式的转变。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应当是:对不可再生能源征收强制性税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体而言,一要实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税收政策,减少原生资源使用,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以及购买再生资源加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及其间接产品加征税收,通过增设新鲜材料税、生态税、碳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和个人少用原生资源物品。二要用税收杠杆抑制高能耗品的生产与消费,将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引导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和家庭使用节能产品。三要针对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只是一种级差资源税,仅对资源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势和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人进行调节,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的资源节约功能,应通过税制改革建立资源税体系,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增加水资源、土地、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税目,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额。四要制定鼓励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能力。
       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从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当中,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收人差距日益扩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令人注目的程度。由于“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尤其是再分配必须更加注重公平。随着政府收入再分配职能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发展,应“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府组织保障,是推进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为此,一要健全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提高《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二要改革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改变只重经济指标忽略环境效益的政绩评价方法,建立综合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指标体系。三要明确界定政府直接参与建设投资的职能范围和运作方式,抑制政府投资冲动和直接投资权限,避免“首长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并减少政府项目审批权,强化政府投资问责制。四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和渠道,改变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使政府机构的职权、办事结果、办事程序、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民所知,抑制政府行政过程的行政机会主义和寻租行为,避免暗箱操作和腐败,增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
       6.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改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民主权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此,一要改革选举制度,进一步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公民同国家政治生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对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又主要体现在选举权上。公民的选举权能否有效正确地发挥,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选举办法,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行使选举权(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二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积极探索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规范,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依照法律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改变目前政府部门立法的现象,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使立法真正建立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四要拓展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渠道,使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五要强化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探寻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实行监督的有效途径,真正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7.深化党内改革,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一要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二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扩大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三要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四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四、强化技术创新激发制度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推进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制度调整拉动的,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单靠制度调整推动制度创新难有大的作为,必须通过技术创新为制度创新提
       供机会、空间和动力源。因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之间具有明显的互动关系,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有效的技术创新是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必须强化技术创新,从过去片面依赖制度的调整来推动创新向依靠制度变革与技术进步相结合的制度创新转变。
       1.坚持政策引导和激励并重,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能敏锐地感知市场的变化和需要,并通过技术创新和其他行动予以响应。因此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引领方向和组织实施的,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近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一批充满创新活力的企业。但当前我国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大量核心技术和装备依赖从国外引进。在我国2.8万家大中型企业中,71%的企业未能设立技术开发机构,66%的企业没有开展技术开发活动,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39%,高新技术企业也只占6%。国际经验表明,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在1%以下的企业很难长期生存,比例为2%左右的企业可以简单维持,只有比例达到5%的企业才有竞争力。因此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激励并重,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形成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大力促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强化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建立技术创新政策体系。技术创新涉及面广,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技术创新的水平,必须根据技术创新的需要,强化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建立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1)完善科技产业发展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把技术创新政策融合于产业发展之中,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产业政策。(2)增加政府财政对公共研究部门的投入,使技术创新活动公共化,并对私有研究给予适度的财政补助,促进新技术的供给,形成政府技术创新的资助政策。(3)扩大政府采购对新技术的扶持,推动技术创新和扩散,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购买政策。(4)实施对技术创新的优惠贷款政策,设立技术创新风险基金,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金融政策。(5)实施专利保护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技术创新者的权益,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专利政策。(6)深化企业产权制改革,建立企业合理的剩余索取权利制度,使企业技术创新进入分配过程,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政策。(7)扩大教育投资,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综合文化素质,为技术创新培养大量的人才和提供智力保障,形成技术创新的政府教育政策。
       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学和科研院所是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进行基础性的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开展战略技术研究,原始性重大技术创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根本解决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相脱离的问题。企业长期以来满足于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眼前效益和快速回报而与外资企业合作、合资;高校与科研院所侧重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缺乏面向经济主战场的能力。事实上,技术创新是一个包括研究与开发、中间实验、产业化、实现创新成果价值和不断循环反馈的过程。因此,应当大力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针对目前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不足、动力不够的现状,应由政府推动,建立产学研自主创新战略联盟,选择关系产业竞争力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研究与开发。大学和研究机构也要转变思路,改变管理机制,将研究成果能否成功转化为生产力作为衡量研发绩效的重要标准,并将成果转化与科研人员的利益挂钩。同时,政府要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中心,由国家投入前期预研费引导产业发展,转变由国家支持形成的科研成果由研究单位独占的局面,健全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的共享制度。
       4.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才在创新中实现自我价值。技术创新的关键是人才。建立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所在。(1)物质激励。改革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探索向技术创新人员倾斜的分配制度,通过科技奖励对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能。(2)收益分成激励。可以将技术创新成果带来的新增收益的一部分提成奖给科技创新人员,作为对技术创新的直接奖励,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技术创新的步伐。(3)产权激励。科技人才可以技术成果入股,获得企业的股份,企业也可以将一部分增值的股份作为红利奖给技术创新人员,使科技人才的技术创新同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这种产权激励形成了创新者与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关系,是促进技术创新重要的一种激励制度。(4)股票期权激励。所谓股票期权就是指持有者在某一定时期内有按照某一约定的较低的价格买进公司股票的权利。给予科技人才一定的股票期权,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支支出,又把科技人员创新的收益同企业的长远经营业绩捆绑在一起,从而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5)精神文化激励。通过倡导和培养创新的精神文化,形成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文化氛围,给予技术创新者崇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可以激励人们在不断的技术创新中实现自我的价值。
       五、构建支持制度创新的意识形态,为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内在动力
       在任何社会里,在任何文化背景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包含着一系列被该社会成员认同的基本价值。它们被置于高度优先的地位上,是一定社会制度的精神支柱。可以说,意识形态支撑着一定的社会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意识形态是外在制度的基础,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在演变出来的习惯、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互补。如果外在的正式制度不符合人们所认同的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它们就不会建立起来,勉强建立起来也不会被真正贯彻。“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演化的内在制度为基础。有意识制定的、立法通过的规则,以及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制度的整个架构,都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许多与意识形态不一致的新制度名义上被建立起来了,实际上却根本不能发挥作用,人们依然按习惯办事。因此,不能把制度创新仅仅看作是正式的、有法律条文的制度建设,还应当重视包括伦理道德、理想信念、基本价值在内的意识形态建设,或者说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尤其要发挥主导的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以认识、价值、信仰、道德等形式体系出来的利益关系。从纯粹功能的视角看,主导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套与正式制度想类似的规则体系,以激励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所以“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方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
       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
       在一个规模不大的、局部的制度创新中,意识形态的作用往往是隐性的,间接的,但是对于涉及一个社会整体转型的改革来说,意识形态不仅是改革中制度创新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是改革发动和深化的前提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21世纪初人类最重要的、最艰巨的改革之一,它的显著特点是,改革的目标尽管不是剧烈的社会根本制度变革,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否定,但也不是对社会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局部的“修修补补”。改革是带有革命意义的创新,是“创造性的破坏”,是全社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变动。毫无疑问,这种制度创新没有主导意识形态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推进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必须构建支持制度创新的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上确证制度创新的合法性,使人们对制度创新产生高度的认同。因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的力量,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在制度创新中的行动方向和活动空间。主导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制度创新的方向符合主导意识形态的时候,制度创新的活动就会受到鼓励,而意识形态就成为制度创新的先导,新制度的“辩护士”和“催产婆”,并将全社会的力量动员起来,拧成一股绳,从而推动制度创新。(2)当制度创新的方向和主导的意识形态不一致的时候,制度创新的行动就会受到制约,意识形态就可能成为一种保守的力量,成为旧制度的“卫道士”和新制度的“反对派”,加大改革的摩擦成本,从而阻滞制度创新。(3)当制度创新的方向超出主导意识形态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并且引起争论的时候,制度创新的行动就不得不以某种主导意识形态可以接受的方式作出调整,制度创新的方向就变得模糊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尽管没有停顿下来,但改革的力度往往被消弱。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中国的意识形态建设,已经在整体上滞后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不能有效地为制度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没有形成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能够准确反映当代中国社会变迁方向的基本价值判断。因此,如何根据“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核心来思考意识形态整体建设,着眼于全社会成员基本价值的内化,为制度创新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和内在动力,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构建社会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维持现有秩序的稳定性需要意识形态,而且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也必须构造与之相一致的意识形态体系。虽然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核心,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开始变革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着力建立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是,意识形态变革整体上滞后于改革开放的实践却是不争的事实,传统的意识形态仍有深厚的影响,新的意识形态尚未完全确立,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真空状态。社会道德风险大量存在,落后的意识形态压制了创新,助长了搭便车现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由于意识形态被看成上层建筑的灵魂,用于证明现存制度的合法性。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确立促进制度创新的意识形态,必须遵循如下指导思想: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爱国守法、勤俭敬业的伦理道德规范。
       指导思想的确立为建立新型的意识形态指明了方向。但是,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球化中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指导思想的规范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意识形态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才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一致的意识形态,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制度创新。为此,一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二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一致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从而为制度创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三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意识形态变革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四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五要借鉴世界各国意识形态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六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可以预期的是,通过筛选、整合和创新,一旦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将不仅能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内在动力,使社会成员表现出对政治生活的信任感、对集体的忠诚,对社会制度安排的认同,从而减少经济交易中的摩擦,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人们对诚实、信赖、忠诚、良心等的效用评价,最终减少市场运行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建立了与和谐社会相符合的意识形态,可以有效地克服政治、经济领域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如寻租活动、搭便车行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等,从而规范政治、经济主体的行为,改善经济政治活动的环境,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