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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女性主体意识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陈 新 陈祖英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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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在当今的廉政文化建设中,女性主体意识可说是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智力支持和重要支柱。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中国传统观念、西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女性自我认知不足,缺乏正确的选择意识;自我定位不高,缺乏应有的竞争意识;政治意识淡薄,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为此,文章指出,须从提高女性自我认识入手,促进主体意识的内在觉醒;参与社会活动,保持经济独立;强化权利意识,培养社会使命感。
       关键词:家庭廉政文化建设;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主体意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败文化的基础资源。从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不同的家庭环境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良好的家庭环境往往是公职人员反腐倡廉的一道牢固的防线,是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助推器”;而腐化的家庭环境则是一些公职人员腐败堕落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其变质的“润滑剂”。可见,通过家庭成员的自觉努力来预防和抵制腐败,既关系到家庭的安定,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妇联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立足家庭,发挥家庭和女性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廉政文化的建设中,笔者觉得对女性主体意识的强调不够突出,本文旨在提出女性主体意识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引起重视。
       一
       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具体地说,就是女性能够自觉地意识并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又清醒地知道自身的特点,并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对自然与社会的改造,肯定和实现自己的需要和价值的意识。从本质上说,女性主体意识与人的主体意识以及男性的主体意识是相同的。因为,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与文化传统中,女性在整体层面上表现为主体意识的缺失。女性主体意识的提出,将“人”和“女人”统一起来,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女性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体,具有人的共性,并按照人的全面需要自觉地构建自己的生活;认识到女性的自身特质,塑造与自身生理、心理相协调的真正的女性气质;能够认识并自觉地承担女性各种角色;能够正确认识男性并与男性和谐发展,坚持“男女平等”。明确的女性主体意识是其能动性和自主性的基础,是创造性和开拓性的来源,是女性对自身价值认可与追求的理性起点和支撑力量。
       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主体意识,人们对女性的评价还是以传统文化中的“德”、“贤”等为标准。古人云:妻贤夫祸少,妻廉夫得益。所谓贤,就是有德有才有仁爱;所谓廉,就是既清又正又公平。能把二者聚一身者,是不平凡的人。现在各地涌现的一大批“廉内助”,可说就是这种不平凡的人。说平凡,因为她们也是普通的职业女性和家庭女性,说不平凡,是因为她们处在特殊显要的地位,站在公职人员的身后,守着公职人员的“门庭”,具备一般人无法替代又无法做到的特殊作用。在商品经济大潮中,公职人员难免要和各种各样的人交往,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会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拉拢腐蚀执掌一定权力的人,这就需要他们的夫人们保持高度警觉,营造清廉纯朴的家风,帮助丈夫抵御糖衣炮弹的侵袭。可近年来“贪内助”的名单依然在加长,原因之一归结到公职人员女性家属的主体意识没能真正确立。虽然我国女性早在建国伊始就在法律上确立了主体地位,但由于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消极影响,女性总体的主体意识发展不尽如人意。许多女性观念封闭,依附心理严重,独立意识淡薄,自主能力弱,自信心不足,自我评价低,成就动机差,在许多方面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和需要。为此,在当今的廉政文化建设中,女性主体意识的作用不容低估。
       1、女性主体意识是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廉政问题是当代中国全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廉政主体,即廉政活动的从事者,是廉政建设任务的承担者,它囊括所有的个人和组织。身为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是廉政主体之一,也是家庭助廉活动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仅对丈夫来说,妻子既是生活上的伴侣、学习上的益友、工作上的知音,更是廉洁从政的监督员、拒腐防变的安全员、家庭助廉的管理员。因此作为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中,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能够处理好“内助”与“涉政”、“私事”与“公事”的关系。可在具体操作上,社会并没有为“内廉”角色规定一整套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不清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公职人员的内助。要想内助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她们真正具备主体意识,能够自觉意识到自己对廉政客体的驾驭作用。
       另外,在当今的廉政文化建设中,内助在家庭中的作用,对丈夫的影响被充分调动起来,在妇联家庭助廉教育的推动下,似乎又有些过于夸大内助的作用了。虽说大多数贪官背后总站着个“贪内助”,但贪官堕落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他自身。毕竟“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而且女性的家庭助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别。因为内助靠的仍是道德上的自觉,而道德通常奈何不了不受约束的权力。如果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抱着我不受贿,不插手丈夫的工作,对丈夫的腐败行为采取视而不见或偶尔劝诫的态度,那内助的作用是不大或发挥不出来的。要想内助在家庭中积极助廉,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保障。
       2、女性主体意识是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智力支持。我国女性的主体意识相对男性是薄弱的,一方面因为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男性群体较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较少,对外界事务和自身及自身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人生义务难以全面清醒地认识;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对女性的影响巨大,以致有些女性,即使自身有能力成为主体,也甘愿附庸于男性。只要简单分析一下“贪内助”的言行,就可以发现主体意识的薄弱是她们走向腐败的根源之一。因为主体意识薄弱或缺失,会造成女性愚昧、狭隘、依附、顺从的心理状态。如有的“贪内助”认为丈夫的权势是她炫耀的资本,抱着“夫贵妻荣”、“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思想,想干啥就干啥,甘愿把自己放在配角的位置还沾沾自喜;有的“贪内助”吹的枕边风是:“你不替自己想想还不为我和孩子想想,不为这个家想想。”把本应是两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全部扔给丈夫。主体意识的薄弱还容易导致女性失去自己的主见和独立判断,产生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当今很多官员就是在“有钱能使鬼推磨”、“别人都在大把大把地捞,你不捞谁又说你好了”等枕边风的吹送下,开始伸出自己的黑手。
       再细分析,“贪内助”们的那些心理和表现,是由于在女性主体意识缺失的长时期内形成的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使然。性别刻板印象,又称性别定型观念,是关于男女应具备的心理特征和所从事活动的相对固定的看法。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文
       化,形成的性别刻板印象如认为女性是柔弱的、爱哭的、能力低的、需要男性照顾、以家庭为中心的,不需要太多知识和能力的、不需要自己努力奋斗的;认为男性是强壮的、勇敢的、富于竞争性的、以事业为中心、需要知识、需要能力奋斗的等。由于很多人认识不到性别刻板印象中的性别歧视,因此“贪内助”们在“直贪”和“助贪”时意识不到正是她们这种自觉处于男子从属地位的思想,推波助澜地把为官的丈夫推入了犯罪的泥潭,意识不到她们缺少主体意识。可见,树立女性的主体意识,可以给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予智力上的支持。
       3、女性主体意识是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亲情维系、道德养成、文化价值观念传承和每个家庭成员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一道不可或缺的重要关口,把好这个关口,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相互教育、相互勉励、相互监督,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提高预防和抵制腐败的自觉意识,消除滋生腐败的负面因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女性在家庭主要扮演着妻子和母亲双重角色,处在特殊的地位,无论在营造温馨,还是在防腐助廉的家庭舞台上,女性都扮演着第一角色,其影响和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替代的。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从某种程度上说,将直接影响三代人的生活质量,乃至家庭的稳定、健康与幸福。因此,作为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需要有明确的女性主体意识,时刻注意警省自己,严于自律,并以其榜样作用示范家庭,当好“贤内助”。应当看到,虽然有些女性在事实上从事着改造和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活动,如果她们不能自觉意识到自己对廉政客体的驾驭地位,那么其实践活动仍有很大的盲目性,还不能说这些人真正具备了主体意识。因为自然的人并不等同于主体,个人并不天然具备主体意识,只有主体——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人,才具备主体性——人作为主体所特有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等一系列特征,才具备主体意识。∞所以,只有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能够自觉意识到自己对廉政建设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具有独立人格,才是具有了主体意识的自觉主体,才可能始终自觉地常吹廉政风,常清廉政账,常敲廉政钟,杜绝不良习俗,防止腐败入侵,不沾不义之“腥”,不取不明之“利”,不拿不法之“财”,把好“家门”、守好“后院”、正好“家风”;才能保持“知足常乐”,生活低调俭朴,弘扬科学、文明的家庭生活方式,营造温馨、健康的家庭氛围,成为家庭廉政文化建设的顶梁柱。
       二
       女性主体意识的内容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地变化充实。如今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女性主体意识较之以前任何时期自觉性更强,觉醒程度更高,同时,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中国传统观念、西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女性主体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也出现了偏失。
       1、自我认知不足,缺乏正确的选择意识。自我认知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洞察和理解,是主观的我对客观的我的认识和评价。自我认知包括:认知自己的价值观、人生方向和目标,认知自己的性格特征,觉察自我的情绪变化及原因等。目前有些女性对“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能做什么”等缺乏正确的认识,凡事喜欢效仿他人或听从他人的安排。如有些女性盲目地跟随潮流去减肥、美容或穿流行服饰,不仅有损自身的形象,有的还为此影响了宝贵的健康,损害了身心。一些女性甚至盲从于社会上新兴起的“女性天赋价值论”的价值观。持这种价值观的女性认为:女性的姿色或色相是女性自身与生俱来的价值,是天赋的。这种价值观在现实中表现为社会上的各种“吃青春饭”现象,如服务业中的三陪现象、婚姻家庭领域的“包二奶”、政治领域的“权色交易”等等。从价值观的角度考察,“吃青春饭”似乎是部分女性为实现自我价值而选择的一种手段,但在我国,自我价值的实现要与社会价值的实现相统一。诸如靠色情服务来满足一些人的私欲从而达到女性个人发财致富的结果,是使色情服务的主体和客体腐化堕落,是女性主体意识的彻底泯灭。可见,女性自我认知的不足,制约和影响着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导致女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正确的选择意识。
       2、自我定位不高,缺乏应有的竞争意识。自我认知是自我定位的基础,女性自我认知低,自然就会影响到其自我定位。自我定位是在很好地认识和了解自己以后,确立自己在社会上所处的位置和大概的行动方向。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主要依照男性的要求设计自我的定位,对自我的学业、工作要求都不高,认为做好丈夫的“后勤部长”、把子女养育好就是自己的人生目标。从目前社会上兴起的“女性家庭价值论”可以看出女性的自我定位:贤妻良母、家庭主妇。持“女性家庭价值论”的女性认为:女人天生不如男人。她们主动放弃社会角色,退回到家庭,相夫教子,操持家务,做一个贤妻良母,向传统家庭角色回归。她们的价值通过他人来完成,即作为人母、人妻来实现。她们甘当“配角”,按照男人设计的女人模型来塑造自己,对社会变革缺乏一定的反应和适应能力,把自己淹没在家庭中不能自拔,不能在自我与非我的区别中能动地建构起自己独特的主体人格和主体意识,缺乏应有的竞争意识。
       3、政治意识淡薄,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应当首先体现在政治参与上,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女性恰恰在这个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上热忱不足,淡漠有余。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政治参与方面给予了女性很大的机会。女性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参政水平不断提高。据《中国人权发展50年》的报告,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的女代表比例为11.9%,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但总体来说,我国女性参政比例偏低。据国际议会联盟的统计,1994年我国人大女代表所占的比例在世界上排名第12位,到2002年我国的这一排名却下降到第28位。而且我国女性参政的职位有三高三少的特点:高层领导少、正职少、国家权力的核心部门少;多数是在基层、副职、传统属于女性活动范围的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等。纵观建国以来我国女性参政模式,更多地体现为“分配性”(从社会角度看)、“服从性”(从参政主体看)特色。即便从中偶有轰轰烈烈之景象,但“权力边缘化”、“参政虚化”是其共性,即多为“配角”。这与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上述列举的在女性主体意识方面的种种问题或角色偏差,绝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偶然现象,它的产生、发展、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渊源。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西方拜金、享乐主义的影响,加之改革带来的女性下岗和就业难等问题,使部分女性价值观发生转向,贪图安逸,追求物质享受,把自己的幸福押在别人身上。同时,转型期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保障功能的减弱,使许多女性在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双重压力下,感到力不从心,不得不放弃一方,保留另一方。
       三
       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一个复杂、渐进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女性活动展开的必由之路和必然趋势,也是女性主体意识赖以生成的客观基础和必然条件。要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增
       强和完善女性主体意识,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经过长期而艰苦的努力才能实现。
       1、提高女性自我认识。确立女性主体意识关键是要其自身的内在觉醒。目前,多数家庭女性没有全方位地认识主体意识。一方面,尽管我国早就以《宪法》规定和全国妇联机构的形式确立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观念的影响,中国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实现完全的两性平等。具体到家庭中,由于女性在抚育孩子、照料老人、操持家务方面的能力,以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价值观念,许多女性或甘愿、或被迫、或无奈地留在家中,不自觉地沦为家庭的奴隶和男子的附庸。另一方面,许多家庭女性对家庭过度依赖和顺从,视不用费心劳力、凡事由别人为自己操心出头为满足,更有一些女性视配偶和子女成就为自己的成就,产生替代性成就动机,如有些“贪内助”“直贪”和“助贪”的表现等。究其根源,是女性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意识不到自我与他人的平行关系。提高女性的自我认识,强化主体意识,各种教育是主要渠道。学校教育应该有意识地将女性主体意识的培养作为教育工作的一个内容,有针对性地根据女性不同阶段的特点,培养女性健康的心理品质和正确的性别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消除女性各种各样怕自卑心理。妇联可以借助其管理妇女工作的优势,通过理论宣传、政策导向和典型示范,传授一些妇女理论及有关知识。女性自身更要通过自我教育,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认识是主体意识形成的起点,作为女性必须清楚:现实中女性所处的从属地位并不是女性本身能力低下使然,而是由于人为的限制和历史、社会的偏见造成的。女性并非仅仅是母亲、妻子、管家或廉价劳工,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在家庭中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2、参与社会劳动,保持经济独立。经济独立是女性在社会领域中取得地位和独立的先决条件,是提升女性主体意识的一条必由之路。经济独立性的丧失,意味着女性依附关系的派生。只有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女性才能真正做到自强、自立,对女性的传统偏见也才会失去其合理性。参加社会劳动,不仅是女性自下而上的需要,也是女性融入社会、发展自我的需要。由于走出繁琐的家务劳动和狭窄的家庭圈子,女性能在更为广阔的天地里进行社会实践,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生活资料,同时,社会劳动也使女性自身在自己的劳动成果中直观自己的本质力量,认识到自己潜在的创造力,坚定她们充分发展和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信念。当今社会需大力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扩大女性就业门路,建立男女平等的竞争机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速家务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女性的家务劳动和人口再生产的社会价值给予重视,并适当进行补偿。马克思早已指出:“妇女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时间的时候,才有可能”。而今天,家务劳动的繁重,尤其使妇女疲惫不堪,普遍处于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之中。妇联可以开展一些活动,教一些实际的生活技能,帮助妇女缓解角色紧张,进行角色调适;鼓励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赢得自己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以减轻丈夫养家的压力,减少贪图不义之财的几率。
       3、强化权利意识,培养社会使命感。权利意识是指女性对自身作为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应具有的权利和所处地位的意识。强化权利意识是提升女性主体意识的途径。权利意识包括参政议政、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权利等。而目前我们女性中相当一部分人,不关心政治、不关心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仅把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看作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使命,毫无知觉地放弃社会的责任和使命。因此,加强女性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十分重要,一方面使她们成为女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要靠她们来宣传、组织广大女性,没有必要人为地控制女性干部的比例,只要够格便提拔,如果仅仅是陪衬的话,“比例”大可取消。如今,妇联组织公职人员的女性家属观看警示教育片,参加反腐倡廉形式报告会,学习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相关规定,把社会责任和使命与家庭的联系在一起。如果女性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对廉政客体的驾驭和支配地位,如果仅仅满足于保证丈夫的权不害己、不害家的助廉,那么她参与助廉活动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
       女性只有树立了主体意识,认识到家庭助廉对社会的贡献,有了强烈的使命感,才会在家庭助廉中尽心尽力,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会常吹廉洁自律的“枕边风”,当好反腐倡廉的“宣传员”;能及时发现并提醒配偶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当好反腐倡廉的“监督员”;会帮助配偶抵制说情风、送礼风,当好反腐倡廉的“守门员”;敢于抨击、揭露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做反腐倡廉的“战斗员”。会致力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对丈夫的工作,尽力在事业上多一份支持,少一份拖累;在感情上多一份温暖,少一份埋怨;在生活上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渴望;在廉洁上多一份把关,少一份奢求,为丈夫当好后勤,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家成为温暖的“港湾”,减轻丈夫工作的压力,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总之,主体意识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一种精神向上的追求。女性只有深刻地认识自己,发扬自己的个性,才能具备主体意识,才能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