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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专题研究引言
作者:陈振明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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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真研究公共服务提供的理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建设。而公共服务提供的理论与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唯一或主要的供给者,到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和社会自主供给,再到公共服务提供多方合作,是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及模式发展变化的一条基本轨迹。
       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传统公共服务提供理论认为,由于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量大等特点,使得私人企业或市场不愿意提供、难以提供或提供难以做到有效益。因而,一般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提供;而私人物品的效用边界清楚,市场是提供此类物品的最佳方式。在实践中,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是一种政府垄断模式,是一种“公私”二元分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或主要的提供者,而私人部门只是补充者或配合者的角色。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福利国家的公共服务提供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然而,对于政府几乎包揽一切的这种公共服务模式,人们一直抱着怀疑和批评的态度。这种质疑和批判主要围绕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对于政府缺陷以及政府失败的分析;二是基于对公共服务本身特点的分析。例如,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公共服务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不同,既有纯公共服务,又有更多是介于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公共池塘资源和俱乐部产品。这也使得公共服务提供的政府垄断成问题,也使得公共服务的私人或市场提供成为可能。
       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公共物品的属性,有一部分属于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排他性公共物品,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混合公共物品给市场进入提供了可能。什么是市场化提供?按萨瓦斯的说法:市场化提供即是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政治干预,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营公司和个人。在实践上,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为了回应福利国家的危机,西方各国开始重新制定福利政策,调整公共服务提供的单一结构,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式,以减轻政府负担,强化其社会回应性。公共服务输送的效率和效益可以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合作,引入市场化和民营化机制等得到大幅提高和改善。但是,市场化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们提出了种种批评,萨瓦斯将这些批评概括为: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对外国公司拥有权的恐惧、对少数人占有的担忧、担心失控、资本的缺乏、国有企业目前盈利等理由,以及担心会出现财富过分集中、损害社会正义、腐败、私人垄断、撇脂等现象。
       公共服务的社会供给。除了政府与市场之外,还存在着社会的自主型供给,包括第三部门供给、社区供给、自愿供给。这些提供机制是公共物品供给的辅助与补充形式。公共服务的政府垄断和市场化无法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涨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崛起的市民社会,自然也无法准确勾画出蓬勃成长的志愿性非营利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独立地位。现代经济学在对公共物品的融资上,采取了两条路径:一条路径是收费;另一条路径是征税,但在实际中是有第三条途径的,那就是通过自愿的贡献来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说,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上逐渐与政府、市场形成鼎足而立的格局,成为支持社会稳定发展,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领域的重要社会部门。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能够把市场机制和政府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公平与效率原则很好的结合起来,因此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具有特殊的优势。非营利部门介入公共服务输送领域的理论解释有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第三部门理论(或第三方管理理论)等。从实践上看,1990年代以后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充分显示了其独特的资源和效率优势,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资源整合与合作分工,代表了未来公共服务输送的新潮流趋势。
       公共服务供给的合作机制。“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第三部门的兴起、治理理论的发展使公共服务的合作供给成为最优的选择,虽然这些主体作用的机制和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它们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可以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更有效率。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治理理论对政府提出了六大要求,市场因素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成为可能。微观经济理论如实验经济学、博弈论和组织理论的发展也使人们发现在公共物品的很多领域,避免政府的强制行动是可能的,即私人或私人间的合作也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
       众多的讨论政府职能市场化或社会化的文章大都以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为共同的论域;而多中心治理几乎成普适性模式。这些方式在实践中的不同组合,构成了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创新。美国学者朗蒂内利对若干国家政府与民营机构最经常的合作方式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这种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包括:服务与设施运营的承包合同、项目的共同拥有或共同融资、BOT、政府与民营机构间非正式和志愿式合作等。而合同方式是政府引导有实力的民营机构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的常用方法。通常,政府通过三种机制来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服务、经营和租赁安排。
       在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上,政府部门主要依赖政府的命令机制(合法权威),第二部门(市场或商业部门)主要依赖市场的价格机制(交互作用),而第三部门主要依赖社群的网络机制(共同价值观和信仰)。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合作机制中,这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已经由原来的“指挥—服从”、“配合-互补”转化成“合作、协议和伙伴”等关系,它们通过平等、相互尊重和学习方式组建灵活的合作方式,构建多层次、多面向的公共服务提供体系;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与商业部门(如政府公司)、政府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如社群治理)、商业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如企业捐赠)甚至三部门之间都可以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中,政府根据公共服务的特性,通过授权等合作方式将其交由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来提供,构成了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面向。在当代,政府已经无法凭单一的主导力量提供服务,而是开始整合社会力量,注重与商业部门、志愿部门建立水平式的伙伴关系,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提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