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马克思和罗尔斯论资本主义及其市场的正义
作者:[澳]伊恩·亨特

《东南学术》 2008年 第0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许斗斗 江旭云 译
       摘要:马克思和罗尔斯(Rawls)看起来对正义持十分不同的观点。马克思声称,正义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起着作用,它代表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主要生产方式所要求的行为。罗尔斯认为,正义乃是一个社会的首要美德,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正义原则,公平地、理性地精心处理社会合作的责任和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我认为,虽然马克思和罗尔斯对正义持不同观点,但这种不同能够得以协调。
       虽然黑格尔和康德对马克思和罗尔斯有着不同的影响,他们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在提出一个明确的关于正义的政治观念时,罗尔斯认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在社会制度中可实现的,这样他的“康德建构主义”思想接近于黑格尔学派的思想。也正是通过依靠黑格尔思想马克思建立了他的反对普遍的、社会的正义优越性原则。
       我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都在致力于寻求一个能够实现公平的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然而,他们的观点存在二个重要差别。首先,马克思似乎在构想一个休谟和罗尔斯特别提到的“公平环境”的社会。而对于罗尔斯来说,一个超越公平环境的社会就是乌托邦。其次,马克思认为市场关系应该被看作是社会的根基,因为市场关系内在地包含在劳动者同社会的生产过程和劳动者同他们的社会劳动产品的异化中。
       然而,在一个充满公平环境的社会中,市场的消除是可能的。罗尔斯声称,在任何一个需要公平解决竞争要求的社会里,市场的消除是不可能的。我想,只要我们把马克思反对市场看作是本质上反对“商品拜物主义”,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观点是能够被和解的。总之,我认为,除了马克思的未来无阶级社会观念有些乌托邦色彩外,马克思和罗尔斯对资本主义及其市场的正义的观点应该相当接近。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正义
       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1—0035—10
       一、前言
       马克思和罗尔斯看上去对正义持相当不同的观点。马克思声称,正义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起着作用,它代表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盛行生产方式所要求的行为。在现实上,这种行为却是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罗尔斯声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正义原则为所有社会成员遵守,用来公平地、合理地精心处理社会合作的责任和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在本文中,我考察这种差异是否像表面上看起来的一样深。我从马克思明显反对把正义观念看作意识形态开始论述。我将论证,马克思否认把公平行为原则作为社会成员的绝对道德命令的思想,而在社会制度下这种思想的实现是绝对可能的。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获得这种理解。
       黑格尔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利的问题,是社会制度背景下的政治、民法和国内正义的观念的实现。过家庭、社区和国家式的群居生活方式的要求优先于社会成员的道德命令。并且它是作为行为实践导向的理性力量的源泉。因此黑格尔的正义包含在实际的而不是权宜的道德生活准则中。在“权利哲学”里,黑格尔提出一个社会的和发展的方案去解决康德在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中阐述的问题。
       马克思赞同这种正义的发展观,意指任何社会的正义都包含在道德生活的准则中。这些准则强加了社会能够实现的正确行为的最高标准,只当在更加高度发达的社会制度下,才能被作为判断需求更高标准的实现。黑格尔认为,正义原则发展的标准是具有那些正义准则的社会实现自由的程度。我认为马克思认同这种标准。
       但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期许罗尔斯坚持社会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责任和利益的分配上的观点。然而黑格尔主要把正义看作是保障道德生活的真正自由的行为调节准则。马克思把正义看作是法律的内容和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他集中关注社会合作的社会形式(“生产模式”)。社会合作包括对社会成员普遍有用的资源的生产和分配。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把资源的分配看作是社会正义的中心内容。他们似乎认为分配的正义是罗尔斯称之为“政治正义”的一部分。政治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及由社会的生产模式产生的利益和责任,它的目的是在参加社会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达到一个道德上的合理平衡。
       罗尔斯和马克思的思想并不完全相同,因为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有更深层的内涵。马克思似乎表明建立在自由、有意识合作的社会将极大的解放社会的生产力,从这个角度来说,休谟所主张的正义一适度不足和有限同情的环境将不再适用。假如这是马克思理论的要点,它很明显是类推的。它表明政治正义的概念最后不能适用于建立在直接生产者的自由、有意识合作的社会。这个思想事实上是否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部分值得商榷。柯亨认为在某方面是马克思理论的部分,而在另一方面他认为又不是。无论如何,这个结果不是为反对正义概念提供一个强烈的基础,而是我们已经相信的正义环境能够被超越。
       因为罗尔斯把康德的道德哲学作为自己理论的始点,这表明罗尔斯与马克思不同,他提出有关不同时期所有理性个体道德良心的正义标准。但是,罗尔斯提出称之为“康德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它是以政治而不是形而上学为基础。康德建构主义后来称之为“政治建构主义”也叫“政治自由主义”。
       关于政治观念,正义的定义由原则决定。这些原则通过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互相自由和平等的成员的理性和公正的思考而达成共识。他们认为所有社会成员是自由和平等的。没有特殊道德直觉或道德观念支持这个原则。它被支持是因为它是最好的,而不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作为人们各类交错道德观念的一种权宜之计。它反映了广泛认同的公平分配权力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的思想。罗尔斯认为,至少当一个社会生产的物质能满足所有成员的良好生活需要,能实行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时,人们会同意把自由、平等、合理、公平的正义准则作为共同生活的基础。这些原则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享有最完全的平等自由提供必要前提。
       这些被接受的正义原则,据此一个社会的基本正义制度能够得到确定,它们在黑格尔哲学描述的自由的最大实现的标准也起到一个同样的作用。根据罗尔斯的在原初状态,人们接受自由、平等、合理和公平的正义原则,要求一个正义的社会应首先且最主要含有全体成员平等享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任何特定社会形态的社会成员认为把一个认同的正义观念作为生活方式的基础是合理的,正义原则不必与其相一致。正义原则也不能因它的实现独立得到证实。正义原则与黑格尔派的观念的相似性胜于它们的差异。
       总之,马克思有一个正义的发展观,尤其是正义的理念。正义的发展观念—那一种社会形态有一个认同的正义和非正义理解,在罗尔斯那里也得到论述。另一方面,罗尔斯相信,一个绝对的正义标准来源于“原初状态下的参与者”认同的正义原则,至少对一个他们现实地生活其中的社会来说是这样。然而,这些原则不能只当作是一个道德指令。只有去实现这些原则才称得上是可接受的。试行的原则必须要修改除非能被实现。
       按理说,如此一种绝对标准是暗含在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的发展观中。当我们想象到不断的技术进步提高了我们的实践能力时,我们却很难看到由社会的生产关系建立的自由程度是
       如何不断地飞跃发展。当社会自由达到这种程度,即社会基本结构建立了与所有成员获得自由相适应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时,一个社会可实现的正义就被看作最高的需要。
       罗尔斯和黑格尔的真正不同之处是把个体自尊的尊重作为正义标准的基础,而不是正义的历史观念受到质疑。罗尔斯具体谈到黑格尔对自由的解放原则的批判时认为:得到自由的解放原则来源于把国家作为社会成员的替代品,这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论述的完美主义有关联。我认为这种解释从黑格尔法哲学中一段关于个体的婚姻期望的评价得到证实:
       “无论如何,要是先有结婚的决定,然后才有两个人在现实的婚姻中结合的倾向,那么这本身可以被看为更符合伦理的过程,……在那些现代戏剧和其他形式的艺术表现中,两性问的爱情若是基本的利益所在,我们就在这些作品描绘的激情之炙热中,碰见由与此关联的整个偶然性导人的一种弥漫开来的冷若冰霜。因为全部利益被表现为完全依靠这些特殊的个体。对这些人来说,这很可能有无比的重要性,可是此事自身却并没有如此的重要性。”
       罗尔斯把自己认为是康德主义在于他遵循康德把社会契约解释为“理性思想”的解释,也就是说,每个人能看到的关于社会制度原则的协议是理智的和公平的。在这点上,一个公平的社会结构必须尊重个体的自尊,确保社会制度不要求任何个体牺牲他们的自身利益来满足他人的幸福。但是,罗尔斯承认这个标准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情况(自由民主)下看起来可行。他同样认为社会阶段将采取站在他们的立场看是公平的而事实上是不公平的社会结构。
       马克思与黑格尔持不同看法而同意罗尔斯观点的是,个体不只是社会制度的承担者。马克思相信一个正义社会将有个体自由和个体自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相信一个正义社会将有个体自由和个体自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依然存在一个区别。马克思清楚地预见一个未来社会的自由,有合作意识的劳动者的未来社会既不会依靠私有财产,也不依靠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可能依靠私有财产,只要它广泛地、相对平等地分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实质基础将主要是市场经济。然而,我认为,某种程度上马克思和罗尔斯看法可以达到和解。
       首先,我认为,自由、有意识的合作的目标与一个含有市场交换的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容的。不相容只出现在以下之处:即,社会对是否以及如何利用这一机制的控制出现了失败,选择经济方法必然地采用市场机制作为分配手段方面的任何失败。我认为,商品拜物主义一般来说与商品生产是可分开的,即使它与资本家商品生产是不能分离的。商品拜物主义不是在商品生产而是在资本家商品生产之内,它是社会当前发展状况的表现。其中,生产的过程控制着人,而不是由人控制。
       关于劳动成果的私有财产,马克思和罗尔斯只是在情感上而不是在根本上不同,因为罗尔斯承认,进一步分析或经验可以显示出作为劳动成果的私有财产没能最好体现正义的原则。一个存在的问题是劳动成果的公有所有排除了商品交换中的异化的可能性,因此不可能与市场和解。对此,我只提供一些初步的想法。
       二、马克思论正义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正义问题的论述含有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从资本主义本身的自由原则的立场去看,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的分配是正义的。基于这一立场,只要行动符合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就应该被看作是正义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当资本家依据他们的权利通过雇佣劳动力来获得利润,这种剥削没有违反资本主义宪法。“这对买家来说是件好事,对卖家也很公平”。根据马克思的阐述,这个法律是正当分配原则的主要部分,也更好地适合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
       另一方面,我们只能得出这个结论,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工人与制度一般发展趋势的描述相背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力的方法是以个体劳动者的牺牲为代价而实现,生产发展的所有方式变成统治和剥削劳动者的工具。这些把劳动者扭曲成片面的人,把劳动者降低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如果有可行的和好的方法的话,控制、剥削、贬低劳动者和使其非人性化的社会制度一定是非正义的。还有比这更好的结局吗?
       有三种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方式。与杰拉斯一样,一种方式是去指责马克思的混淆,但是只有在找不到调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嘲笑与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认识时采用这种方式。阿兰·伍德用激进的方式提出另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他认为马克思采用了黑格尔的方法。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只有在一个即将过时的社会制度的自由原则受到尊重时,权利和道德价值才能结合。但是,像伍德对马克思的解释一样,一个社会制度的权利和价值没有超力量。一个正在形成的,更高的自由原则对我们提出更高的行为要求。实现更高准则的行为要求比对权利和道德价值的要求更为重要。根据伍德的观点,因为马克思更加强调更高自由原则的行为,而不是资本主义相适应的道德准则,所以他应被看作是一位“非人道主义者”甚至说是“反人道主义者”。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三个方式是把上述第二个作为它的出发点。同样,道德被认为与社会制度有关系。这不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因为马克思认为这些社会制度依据基本的人类自由价值的实现程度划分级别,它是以社会合作的社会制度形式集体实现的。但是,第三个解释不同在于,不仅对过去的而且对现在出现的社会制度的道德和价值方面作出评价。为了有一个新的、更高的自由准则,对革命的支持超越了旧的道德但不是全部道德。无论怎样,阿兰·伍德反对这个选择,这似乎主要是因为他持黑格尔的观点,那就是我们只能理解一个已经出现的获得充分发展的社会制度。像伍德对黑格尔的解释一样,“对一个社会制度而言只有在它的形成过程完成了,自明才有可能,因为也只有通过这个形成的过程精神才有能力去解释自己的行为来获得对自身的理解”。依照这点,我们最多只能抓住一个旧制度的问题而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阿兰·伍德认为,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正确之处在于,他认为代理人能辨认旧制度中不能解决的问题,一种机构能解决那些问题。但是,伍德认为,未来并不比现在更显明。然而。如果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个旧制度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并且知道哪种措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提出原则和一些可能实现的新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站在第三者的角度看,新制度的正义原则适用于那些认识到旧制度的构成原则之局限性的人。依照这点,新正义原则的要点不应该被误认为是“将来烹调艺术的食谱”,只要它在实施这些准则的不同方式之间留有作出决定的余地。
       依据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认为,站在建立自由、有意识合作的直接劳动者或者至少正义的环境还盛行的社会的绝对立场上看,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产生的社会合作将含有权利和义务、责
       任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从具有更高形式的社会自由的角度看,对工人的剥削被判为非正义。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认为正义原则是生活方式的必需品。但是,通过他们具有的自由的实现程度,这些必须品可能被断为是与正义原则一样的有关东西。正是在对资本主义所必须的正义原则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被认为是正义的,但是,马克思从建立在由自由有意识合作的直接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之更加充分正义原则的角度上断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是非正义的。
       三、马克思和罗尔斯
       马克思有一个相当精确的我已经大胆地称作“社会制度”的观念。马克思认为任何形式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因素是它的“经济基础”。它包括在生产合作得以产生的“生产的社会关系”。这些“生产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是用来控制决定为谁的利益服务的社会保护关系,因此生产的社会关系包含大部分的,不是全部的财产关系,因为财产关系是用来决定获得物质商品,拥有使用和所有权从而分享利益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如马克思所说,关键的财产关系是控制“生产力”或者生产资料。一般认为的生产资料是指生产过程中内在的有意识形成和使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部分,包括最高级别的集合、集体的生产活动、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些也可能被分散到其中的各个部分中。例如,集体生产活动可被分散为个体活动和工作组织。个体的生产活动可被分解到要求知识、程序、和动机的特殊技能的应用中。
       很明显,像前面说明的生产资料的财产将决定个体和组织在社会合作系统中的地位,最后成为决定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的分配所处地位的重要方面。因此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基础必须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在参与社会合作者之间分配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的责任和利益的主要制度。
       可能认为,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能简单等同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或者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然而,这个理解因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的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相对立理论而受到阻碍,罗尔斯同样认为法律制度包含于社会基本结构中。但是,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别在罗尔斯那里得到一定程度的论述。罗尔斯在确定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制度的实现与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权威法律规则之间作了区别。罗尔斯没有把他的社会“基本结构”看作是简单包含了共同生活和工作的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要通过行政实现,另一方面,这些制度被用于强制调控以至于社会成员对实现他们的愿望充满信心。
       尽管罗尔斯承认他的理论的“理想化”,表现在社会合作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的分配依从于社会制度。罗尔斯认为社会要有一个管理机构来维持,因为人类个体总是倾向于被引诱去违犯制度,尽管他们总是正直的。在理想状态下,这个管理机构只是被认为是用于反对叛逆。这样,罗尔斯就在理想状态下为法律协调和管理机构的实际角色进行了界定,对此,马克思认为管理结构包含社会上层建筑。
       虽然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与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基础”理论实际上在罗尔斯的严格遵守的理想状态下是相通的,但在任何真实的环境中他们是偏离的。在任何情况下,依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能区别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和马克思的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的社会结构。因为,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结合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将适合于区别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体。
       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除非马克思彻底地解除了现存社会制度的正义的政治问题,否则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正义的主题。假如说在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关于正义的立场有什么不同的话,一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是否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另一个是,适用于“各尽所能,各尽所需”的完全共产主义的准则是否将代替罗尔斯认为的正义原则。在下列部分,我将讨论这些不同的程度与重要意义。
       四、马克思和罗尔斯论市场
       罗尔斯认为,市场经济就他在正义论提出的基本结构而言是基本的。罗尔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看作是社会成员认同的共有的、平等的原则,这个原则定义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并把它作为劳动合作的基础。罗尔斯认为在分配中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正义概念。我们缺乏一种在原初的权利分配中正义结果的标准,这与有规章的正义制度相反,对错误行为的反映或者特殊需要的正义标准就是合理地惩罚错误行为或者满足需求。一个分配程序被看作是一种公平解决竞争要求的方式,这个分配程序的结果不能独立地决定分配的正义。
       这是与马克思理论相同的另一个可能之处。马克思依据社会合作的劳动者的任何一个特征,如他们的相对工作量来反对分配的正义的标准,因为所有这些标准都处在“资产阶级权利的狭窄范围”。尽管这个标准表现了对正义标准之后果的根本反对,如根据贡献的利益。马克思试图通过按需分配的原则来提出一个更加充分的独立的分配标准,通过这个分配制度,其结果可以用来判定分配是否正义。另一方面,罗尔斯把分配的正义看作是“纯程序正义”的首要因素。对于罗尔斯来说,关键是要设计一个基本的制度来保证哪种结果是公平的,“无论发生什么,至少它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于是就要求建立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只要程序是公平的,它就能够简单地产生公平的结果。在缺少一个关于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独立标准时,分配制度不能从根本上依靠有意识的引导,这将是有防碍的。
       由于这个原因,一个竞争的市场经济显然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的基础,因为市场经济是在没有意识的指导下运行,从而把社会的资源和职位得到最佳配置。但是,仅仅因为市场经济的整个运行过程主要是无意识指导的,是有效率,这并不能得出这个分配机制就是公平的。由于市场对社会合作做出了其他有效的贡献,所以它没有为那些不能有效地生产商品的人带来好处。例如,它不可能为一对夫妇的孩子提供有效的竞争性的看护服务。当市场竞争为孩子提供兼职看护有利的社会终端服务时,为孩子提供全职保姆的竞争市场看起来就有严重的负面效应。
       正如诺齐克所说的,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有助于产生一个富裕经济,但是这个“天性自由”的制度仍然是极不公平的。孩子和他们的全职保姆的需求通过富裕的经济获得满足,但是这将为孩子和他们的全职保姆带来依赖和不平等的机会。在一个男性统治的家庭结构中,妇女将是孩子的全职保姆并且依靠他们的丈夫生活。富裕的父母能给孩子提供更多利益。遭受极大不幸的人将依靠不稳定的福利生活。当分配制度导致如此严重的缺陷时它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罗尔斯考虑了早期的,非特殊的不同原则的四个解释,并且认为选择最终是在“天性自由”和“民主平等”这两种制度之间。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反对把“天性自由”的制度作为分配的公平机制,因为这带来太多社会和自然的偶发事件。由于道德的主观因素,在“天性自由”的制度下,生活结果的巨大差异将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罗尔斯认为,只有嵌入其他“幕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是公平的。这些幕后制度将会把
       “天性自由”转变为“民主平等”的制度。罗尔斯于是勾画出这些制度功能的要点,把他们分为四大功能:“分配”和“稳定”促进竞争和资源效率的充分使用;“交换”机制解决个人的需求问题,在一定的方面提供最低的收入;最后,“分配”机制维持财产的公平划分,而这个公平是整个社会制度关键所在。
       罗尔斯认识到,但却反对马克思对市场关系的异化作用的批判。对马克思而言,市场关系不可避免地遮蔽和以一种颠倒的形式代表着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完全的生产资料的财产权的劳动者把自己看作是独立的代理人,只是专注于他们自己的利益。但是,他们的这种利益是靠市场竞争以社会合作的制度来实现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竞争是只“看不见的手”,它实现了其他人的要求。因此,人们在社会合作中的实际地位被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所表现出的价格关系形式掩盖了。
       马克思用另一个方式提出市场关系:“它只是人们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事物之间关系的奇异形式。”马克思认为,在宗教中“人类大脑的产物作为有着他们自己生活的自治物出现”。一个相同的“拜物主义”依附于人们生产的东西,当人们把它们作为商品来生产时,马克思认为这个拜物主义“与商品生产是分不开的”。当我们把社会合作看成一种“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时,马克思关于进一步论述劳动者各种活动之间的关系是显得相当清晰和易明白了。这里,马克思运用鲁滨逊漂流记寓言的例子说明,和个体劳动者的劳动一样,社会合作在“有意识和有计划的控制下进行”。
       从宗教的类比引出一个问题:马克思认为商品的拜物主义与商品生产是不可分离的。在宗教迷信主义的情况下,马克思认识到,当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实际关系以一个明白的、合理的形式表现出来时,人们努力借助于自然的神奇力量来控制世界的宗教设想将消失。宗教拜物主义是一种人类控制自然的力量有限性的反映。相应的,商品拜物教应该是社会合作有限性的反映。当然,那是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生产是社会合作的有限性的反映,它以一个奇异的方式表现社会关系。但是,马克思没有论述这种可能性:社会合作的真正有限性在于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商品生产方式,而不是其他所有方式。
       克里斯·阿瑟认为,一般商品生产只能作为资本主义的一个方面而存在。如果这是正确的,我们不能在维持商品拜物教的商品生产形式和没有维持商品拜物教的商品生产形式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别。但是,像我说的,阿瑟并不表明,没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只是一个事实的外壳,可用一个外在形式代替它。阿瑟认为价格竞争不能提出一个制度来雇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以外的社会必须的生产劳动力,因为没有一个机制能使得“价值法则”加在劳动者身上。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这种可能性,即价格竞争本身是需要程序的,因为如果把价值法则看作是长期发展趋势,价格竞争支持这个发展趋势,因为它总是倾向于减少生产成本,生产中的劳动成本则直接或间接地将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阿瑟进一步认为资本主义下的价值就是如此,正是因为它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作用。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只是因为价值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必须被互相作用的其他社会生产关系塑造。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模式里的价值与其他形式的商品生产的价值没有什么共同之处,这样它们不能被说成是同类事情。这样,可能存在这种情况,那就是马克思提出的商品拜物主义依附于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而可能不依附于更加优越和易理解的社会形式,如果这种社会形式存在的话。
       马克思认为,透明的、理智的社会合作形式是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合作形式取决于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如同鲁滨逊漂流记的各种活动以他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为条件一样。在另外方面,马克思认为整个社会取决于有意识的指导,这同一个工厂需要引导一样。但是,令人不明白的是有意识的集体机构总是同个体代理商一样,或者说在一个独立工厂里能找到集体机构的模型。
       如同亚当·斯密一样,凡·米塞斯和哈耶克认为,与个体以活动方式存在一样,通过有意识的指导,单纯的社会合作规模是不能解决合作问题。而一些人认为,现代计算技术使得有意识组织大规模的合作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我们不能说个体有意识控制未来自由与有意识控制社会合作将是多么相似。去展望这个相似性等同于为将来的烹调技术编写食谱。
       一个自由劳动者协会下的生产合作的方式包括一定交换的市场关系,这是相当可能的。像我在其他地方谈过的,尽管马克思放弃了把商品生产作为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因为它必须通过集体行动去限制普遍商品的有意识追求,但他却以一个极抽象的自由概念为基础。马克思认为,通过追求个体财富来间接追求集体财富必须减少自由。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经济活动的市场合作是在有意识的生产集体合作的范围之外进行,就立即得出结论说,市场合作是自由的减少。
       哈耶克认为,市场减轻了个体艰难决策的负担,同样的,道德准则减轻个体在每一次行动和每一个场合什么是最好的结果的决策负担。我们不能简单地计算出每一次道德决策引起的后果,要求经验的方法符合普遍事情,给我们有限的认知能力。同样,我们对可能性的有限知识和大范围的经济限制,阻碍了正在进行的关于我们生产和交换什么,以至从社会的集体劳动中获得最多的计算。因此,在我们的一些能力缺乏技术帮助的情况下,市场,或者像投票或者排队似的分配机制可能会限制,但正是在限制中,或许把劳动者从努力获得对经济互动控制的压力中解放出来。
       只要有意放弃对一些经济互动的控制没有最终影响更加重要或基本的方面,如社会合作的责任和利益的公平分配,我们不应把它看作是对平衡的自由消除。一个自由的劳动者协会通过市场关系进行有意识的控制就将破坏经济的集体控制的自由。
       市场关系可能是一个透明经济的一个部分,其中自由的劳动者协会控制着其经济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生产的任何特殊形式将是同样透明或使自由增强。一个自由的劳动者协会将选择商品生产的范围和界限。它可能为了某些交换方面服务而选择不采用市场机制,如教育或者健康服务的供应,在那里市场很难有足够的竞争力。它可能选择发送礼物,在那里个人关系对交换来说将是很重要的,在那里传统的而不是新产生的发展更重要,正如在传统和家族食物的生产和消费中就是如此。
       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市场作为生产和分配的主要机构是享有特权,因为这是对直接劳动者的剥削的场所和机器。它把自己看作是经济交往的必需,因为任何对剥削的非正义感都由于认可市场的必需而减弱。我认为,马克思在诸如商品生产中揭示的社会现实的掩盖和颠倒是他剥削理论体系的部分。另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以合作形式为基础的,它排除了一个自由的直接生产者协会。在资本主义下,劳动者依附于资本。
       因此,我认为马克思的正确在于反对资本主义下所采取的商品生产形式,罗尔斯同样正确在于他对市场与自由的劳动者协会共存性的粗略评价。“竞争的主题在市场运行的具体过程中是非人为的、自动的。它的独特结果并不表达个人的有意决策。但是在许多方面,这是一个
       约定美德。市场制度的运用并不意味着缺乏合理的人类自治”。
       五、市场和资本主义的正义
       马克思和罗尔斯对市场安排的正义持不同观点。罗尔斯把这看成是一个公平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本质部分,而马克思认为市场安排使劳动者与自由、有意识的合作相脱节。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谈到的,当资本主义的那些关系与它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重建来调和市场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正义的基本问题。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保持一种拜金主义,因为整个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它迫使直接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成为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
       马克思和罗尔斯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种非正义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以市场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将会导致财产分配不公平。如果财产分配给那些生活标准达到最低水平的最贫穷的那些人,那就是很公平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根本基础原因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相分离。这将促使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正如马克思提出的,“一边是财富的积累,另一边是灾难的积累。……在相反的角度上,即从阶级的方面看,它自己生产了作为资本的劳动产品。”
       如大家已经注意到的,马克思比罗尔斯更全面地论述了资本主义的许多非正义现象。这反映出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制度的讨论中缺乏进一步的探讨,这使得当《正义论》第一次出版时,罗尔斯也承认存在一系列的错误,这就是没有足够强调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拥有财富的民主”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区别。
       马克思在生产方式上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更加全面的剖析,同样导致他以生产的形式去限制私有财产,以至于宁可放弃社会繁荣,也要防止为了有意合作而极为独立的生产者拥有完全的私有财产权。但是却引出这个问题:以生产形式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是否与商品交换相适应。商品交换预设了买者把钱让渡给卖者,卖者把产品让渡给买者。这个反而意味着买者获得了对商品的财产所有权,除了卖者的任何权利外;而卖者获得了支付商品的钱的所有权,除了买者的所有权利外。
       现在,我认为调和商品交换中的私人财产权与主要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个问题可以解决,只要完全私人财产所有权对商品交换是必要的,这个权利从全民所有发展到买主和卖主所有。代表全民所有的财产权制度有着大于买主和卖主的一些权利,但是买主和卖主之间权利平等,或者,至少,当双方都有共同的股东权或由同一家银行提供资金的话,他们的权利平等。
       这样。在一切商品生产形式中,私有财产并不必用所有私有财产权的“理想”形式:例如,合作,综合了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原则。至于其他的经济实体,它们归私人所有,其工作人员是它们的集体所有者,即使合作的私有方面可通过确保他们依赖的投资基金为全民所有来限制。同上面所说的,任何市场经济,即使在一个生产财产为全民所有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制度里,也将预设一个私有财产的原则。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里,全民所有的企业的管理控制在劳动者的财产权上也存在私有的性质,它将反过来使得商品生产和交换成为可能。
       然而,私人财产关系的关键将导致完全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缺失。由于这个原因,不必需要太多作为私人劳动者的自由行动,而是社会的互相依赖。有一定程度的私有主动权,同时有义务接受不排除集体责任所带来的一部分好的以及不好的财富结果,那些有着一定程度的专业机构自治权工作的人充分意识到这个可能性。因此看起来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存在不必成为集体自由的障碍,其实,世界上保守的资本主义政府要把个体劳动者的自由选择看作是对车间集体联合行动的障碍。然而,集体联合行动与犹如投票选择罢工行动和政府官员选举等一定程度的个体自由选择一样,是可以并存的。
       罗尔斯和马克思关于选择资本主义的最后一个微妙不同之处在于,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该由一个拥有财产的民主或自由的社会主义体现出来。然而,对于马克思而言,能够让他接受的任何商品生产的正义只有这种,那就是把必要的私人财产权和竞争引起的有意识合作的障碍减少到最低。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社会主义能最大限度减少集体自由的障碍。在这个层面讲,我认为马克思的观点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