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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哲学论坛]中国古史分期的要害问题
作者:范传贤 范 喆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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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根据文献考古成果,描述中国古代经济社会运动过程及其面貌。依据劳动手段、生产方式、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实际,试图解开中国古史分期要害。文章论证了秦汉官私营大农业是建立在奴隶主拥有大宗土地、农具、奴隶,役使奴隶进行集体劳动、商品生产的奴隶经济形式和特征,确认秦汉社会性质是奴隶占有制度,封建社会不能出现在这以前。
       关键词:劳动手段;生产方式;社会经济形态;秦汉官私奴隶制大农业;师丹限田限奴“救急”法案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6—0136—09
       自然和社会是按规律不停地运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历史运动规律的武器。马克思主义创立前,虽有少数哲人对人类社会历史提出过片断猜想,绝对无法“摸到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看出物质生产发展程度是这种关系的根源”,无法达到科学认识。在古代中世纪,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社会。硬说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不存在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是不足取的。中国古史分期突出的是对奴隶占有制社会与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划分。在这两大邻接社会阶段中,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运行。目前众说纷纭,要害也许在于我们还未能严格遵循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要确认中国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分界线在哪里,首要的是确认何时是中国奴隶占有制社会最高发展,它开始走向全面衰落死亡的过程和征兆。“关于人类生活形态的考察及科学分析,一般是与人类生活形态的现实发展,循由相反的道路。那总是从后面,总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同时,中国封建农奴制经济的萌芽滋长,在旧社会胞胎里,日益显著,最终取代奴隶占有制社会,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主导或支配地位。同原先旧的生产方式凸显了本质的区别。据我们研究,分界线不在西周,不在春秋,不在战国,也不在秦、西汉、东汉和东晋,而是在魏晋。秦汉魏晋时代,两种彼此根本对立的社会生产方式,显示出各自的客观规律性运动形式,已展现无遗。在《中国古代社会探微》(以下简称《探微》)和《中国经济通史》第二卷(以下简称《通史》)里,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证,力图从科学上说明秦汉到魏晋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从一种社会生活结构中发展出另一种更高级的结构”。决定一个社会性质的标准是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是在不停地运动发展,新陈代谢。一种社会形态从它的产生、发展到灭亡,经历了诸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各个阶段上,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也有不同的量的规定性。异采纷陈,显示出矛盾运动发展的阶段性。
       活动在古代中世纪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农奴制社会,都是早已死亡的社会。中国自不例外。怎样认识它,马克思说:“要认识已经灭亡的动物的身体组织,必须研究遗骨的构造;要判别已经灭亡的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劳动手段的遗物,有相同的重要性”。“划分经济时期的事情,不是作了什么,而是怎样作,用什么劳动手段去作。劳动手段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程度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所在的社会关系的指示物”。马克思提醒,不能只是一般地注目劳动手段,而要特别地注目劳动手段;不能只是注目“当作劳动对象容器”的劳动手段,而是要注目“机械性”的劳动手段。因为,“在劳动手段中,机械性的劳动手段”,“又比那些只当作劳动对象容器的劳动手段”,“能指示一个社会生产时期的更有决定得多的各种特征”。
       中国远古新石器时代早中期以前的漫长社会历史,机械性劳动手段还是处于石、骨、蚌、木器时代,罕见金属工具。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中下游如龙山诸文化等,也只是铜石并用时代,罕见青铜农具。社会虽然出现财产层级分化,但远未跨入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国家文明的门槛。商殷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主要是石、骨、蚌、木器,虽有青铜工具,青铜农具极为罕见。西周和商殷一样,主要仍是石、骨、蚌、木器,除耜农具比较进步外,整个工艺水平,不比商殷前进多少。这是黄河中下游中原、关中殷周社会生产力状况的客观实际。春秋前期,农业生产工具和商殷西周比较,没有显著变化。三门峡上村岭虢墓群虽出土了两件人工冶铁器,绝对无力排挤青铜。根据中国考古学提供的上述具体实际,服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西周和春秋前期机械性劳动手段如此低下,只可能建立早期奴隶制经济和繁盛的古代各种形式公社经济,连发达的劳动奴隶经济也不可能,遑论什么封建农奴制经济和封建农奴制社会呢!还没人发现古代世界埃及、西亚、希腊、罗马等奴隶占有制国家有哪个是在如此简陋、低下的机械性劳动手段上,扬弃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开始了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即使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运动规律再特殊,也不可能超越一般规律范围。春秋中晚期,农业生产工具除石、骨、蚌、木器外,涌出了青铜和铁制作的农具。考古发现的铁制品大都出现在春秋晚期的遗存之中,数量不多,器型也少,器类简单,制品多是“块炼铁”。直到战国早期,铁农具还是处在萌生兴发之时。
       战国中期以后中国冶铁业有明显的发展。考古揭示它末年的工艺技术水平,铁农具还停留在形体薄小,仅带铁口,“铁质松脆”,“列国生产和使用的兵器,主要还是青铜铸造”。考虑到“武器的生产”,“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它要走出早期铁器时代,还有一段时日和距离。在黄河流域范围内,也还谈不到普遍使用。把铁器的使用简单牵强地同封建社会诞生挂钩,未必发现了真理。因为“铁器得到广泛使用,并不一定就和封建制度的确立联系在一起,”“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在发展奴隶制阶段,冶铁业也很发达”。就世界古代东西方历史运动发展规律说,铁器的使用的确带来了社会生产的巨大变化。“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极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能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尤其应该看到不只是一般劳动手段的一般性质,而是特殊具体劳动手段的特殊具体性质。马克思告诫:“生产手段决定劳动组织”,“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是由劳动手段自身的性质所规定”。社会有什么样的劳动手段,就会有什么样的劳动组合。社会有什么样的劳动组合,依存于社会本身具有什么样的劳动手段。社会是奴隶占有制的还是封建农奴制的,不是依存于它有无铁器农具,而是依存于它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东西方,在古典古代,是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剥削奴隶劳动的社会,无一不是奴隶占有制的统治;在中世纪,它是以剥削农奴无偿劳动地租为特征的,又无一不是封建农奴制的统治。足见,把中国封建社会诞生和形成建基在铁器生产或铁农具是否广泛普遍,是不科学的。重要的是要看什么样具体的铁器农具,它决定什么样的具体劳动组合,在社会生产领域带来什么样的否定过去的变化。这点,马克思早有经典的指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气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北方黄河中下游农村公社(井田制)瓦解,独立自耕小农业兴起繁荣的时代。首先从社会经济比较先进的东方开始,渐及于社会比较滞后的西方,商鞅在秦国变
       法改革,“废井田,开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使农村公社崩解彻底。这种社会经济运动狂潮所到之处,发展起来的,不是封建农奴制度,而是奴隶占有制度。从其时社会整体说,是古代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和这个生产方式内部长期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关系等,不容许它继续存在下去,要求代之以私人大、小土地所有制。从公社内部说,“只有在其成员间的财产差别很少的条件下,它才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旦变大,它的某些成员一旦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恩格斯指明古代农村公社的瓦解,是私有制、奴隶制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其浸蚀公社经济内部破坏的结果,无论从公社内部还是整个社会有机体,它运动分泌的是债务奴隶,而不是债务农奴。奴隶经济的大发展是与公社瓦解连生的。“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春秋、战国到秦汉,公社瓦解后,公社农民都能拥有小块土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只能是暂时的,无言的经济法则,对他们则是疯狂的剥夺和吞噬,迫使他们贫穷破产,与生产资料分离,沦为奴隶。《管子·问篇》连续三次发问穷人的债务困扰和重负。《左传》昭公三年记晋贵族,“降在皂隶。”《战国策·秦策四》载韩魏百姓不聊生,“流亡为臣妾(奴隶),满海内矣”。《史记·商君列传》载:奖励有军功者,“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证明春秋战国时代,农村公社崩溃后,涌现出广大的小农乡村。这些自耕小农贫穷破产,与生产资料不是相结合,而是相分离,其出路是奴隶而不是农奴或依附农民,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趋势和历史潮流,直至秦汉,有规律性的不断地重复和再现,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他们要抵抗这种剥夺吞噬风潮,就必须聚累财富,富裕起来。唯一的前提是,只有奴役奴隶,“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与农奴制还是不沾边。它是古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经济运动和经济过程,不是中世纪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经济运动和经济过程。
       秦和西汉初期,铁制农业生产工具,与战国基本相同。兵器也是如此,主要是青铜制造。至少西汉中期以前中国还是处在早铁时代。铁制生产工具的较大发展是在西汉中期及于东汉。铁犁铧多数发现于西汉中期以后,出土最集中地是陕西关中。东汉时期的铁犁铧,形制与西汉中晚期基本相同,出土范围也稍稍加广。它显示的主要特征是巨型大铁犁,单长辕,犁铧犁身,本体都极笨重,需用二牛抬杠,才能拉动,三个劳动力集体协作操作,才能启动作功,但仍回转相妨。《通史》对两汉铁农具和牛耕状况有详细论述。此种耕作工具,只适宜大田耕作,是古代世界大地产大农业的先进锐器,不易破坏损毁的耕地工具和实行多人集体劳动,简单协作最为有利的劳动手段。是古代大地产大农业大生产经济形式的物质基础。不适宜中世纪在细小地块上,实行单家独户个体劳动生产的小地产小农业。经济不富裕的个体独立自耕农、小农家和普遍生活挣扎在贫困线上的佃农、农奴、依附农,绝对无力购置此装备和劳动手段。考古文献提供了陕西绥德东汉王德元墓画像石牛耕图,是一头牛牵引的短辕犁,一人一犁的操作方式。《全汉文》卷四六崔寔《政论》云:“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并达到“日种一顷”。这是划时代的事件,具有重大普遍的社会意义。开启了装备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和佃耕小生产者农奴、依附农的现实可能性。是小生产小农业耕作经济形式最适宜的物质基础。小农业和大农业两种经济形式,在古代世界是从原始社会崩解,奴隶占有制社会开始,直到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灭亡,被封建农奴制社会取代,它们都是处于一个社会统一体中,同时存在,互相对立,彼此消长的运动规律过程。由于这两种互不相同的劳动手段自身的性质规定不同,决定的劳动组织不同,要求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不同。二牛抬杠大铁犁要求的是人力物力资金的大投入,在大块土地范围内实现社会大生产大协作,绝非小生产者个体小农业所能容纳。而一人一牛一犁固然可以同时配备许多套,从事集体大生产大协作,但是更适于个体小农民在小块土地上,从事单干或家庭协作式的小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工具这种个体化趋势的小规模经营是其时唯一有利可图的耕作形式,也是其时现实的物质技术基础,由中国考古学提供我们的有力信息是在东汉中晚期,而不是在这以前的任何时代。
       两汉拥有铁犁、大铁犁、大牲畜(牛马)和大土地的农户,没有拥有铁犁、大铁犁、大牲畜(牛马),但却拥有大量一般农具和大土地的农户,普遍都拥有奴隶。这个奴隶,就是奴隶主用来组织大农场、大庄园、大作坊、大牧场、大养殖场等,从事奴隶制大农业生产商品粮食蔬果、竹木、麻漆、牛羊、鱼革等等,建立起具有盛大规模的大田业、大牧场、大作坊、大经济作物园圃等大经济大生产的剥削体。土地农具是他不会说话的工具,大牲畜是他会发声的工具,劳动者即奴隶是他会说话的工具。具有时代的普遍和支配的地位和意义。姑分类列举如下:
       其一,云梦睡虎地11号墓出土大批秦代竹简,其规定显示了秦代奴隶制大农业的特征。秦简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设有专官田啬夫、部佐等,对土地、耕牛、奴隶、工具、种子、收成等生产系列和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对毁损工具的奴隶实行重惩。《仓律》还特别规定了奴隶的口粮标准,对农忙季节在国有土地上耕作的奴隶“隶臣田者”,增加口粮标准。“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隶臣田者,以二月禀二石半,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此法具有全国普遍性和社会意义,证明国家农场的直接生产劳动落在官奴隶头上,奴隶制官营大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显要地位。秦代奴隶制私人大农业的特征史记也有记载。《史记·季布传》载楚人季布曾数窘汉王,刘邦灭项羽,悬赏捉拿。季布匿濮阳周氏,两人计议妥当,把季布髡钳为奴,混杂在耕奴群中出卖。周氏与鲁朱家两个奴隶主,在朱家所买卖成交季布等数十名奴隶,把其“置之田”,告诫其子:“田事听此奴”。另一是阳城氓隶(耕奴)陈胜,“尝为人佣耕”,不满其奴隶处境,向一同劳动的“佣者”慨叹改变现状的希望,“佣者”笑着回应。前者发生在秦亡后的第五年,一次就能成交数十名奴隶,奴隶市场和奴隶制大农业的普遍盛旺和规模可知。季布被髡钳为奴隶,有人认为是一种政治掩护,不是经济性现象。不对!正是秦汉王朝庄园奴隶主驱使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普遍风行,才能够有条件使出这项掩护。又有人否认陈胜是耕奴,强调“佣耕”,“佣者”不是奴隶,是雇工。但他无权改变贾谊的主张和司马迁的记实。
       其二,南阳阳湖樊重“能治田,殖谷三百顷”,“世善农稼,好货殖”,“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财利岁倍”,“赀至巨万”。茂陵富人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于北邛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南北五里,激流水注其内。南阳庞俭“凿井,得钱千余万,行求老苍头,使主牛马耕种”。梁冀“多拓林苑,禁同王家”。土地奴隶甚众,“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
       卖人”。《舆地记》载有葛姥者,“资财巨万,僮仆数千,于此(虔州赣县)筑城为家”圆。汝南奴隶主李叔坚“儿婢皆在田中”。上列都属大奴隶主,都占有大量奴隶、土地、牲畜牛马和农业生产工具。他们的土地没有出租,而是自行经营。这就是古代的奴隶制大农业。他们设有领班奴隶、管家奴隶和奴隶总管。占有数千名奴隶,不设奴隶总管等,如何进行管理?如何安排劳动生产和生活?“买而置之田”,“田事听此奴”,“使主牛马耕种”,“筑城为家”,奴隶不搞生产劳动,搞什么?“儿婢皆在田中”,表明小奴隶、女奴隶都被驱赶到田间劳动生产,男奴隶还只是从事“家庭役使”吗?
       濮阳周氏奴隶主有权把自由人季布“髡钳”为奴隶,季布甘愿接受“髡钳”,市场和社会都给予认可。这绝不是他们俩人间的个人私事,而是秦汉社会风行的普遍习惯和风气,社会总体生产关系所决定,奴隶占有制社会习惯法、成文法给予烙印、认可和放行,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给予权利的蟹。秦汉富贵人家拥有权力,实行强制占有贫穷自由人的人身,变作奴隶,髡钳就是完成标志。文献数不清地记载富贵者掠卖、略取良人为奴婢,盘剥、逼迫贫穷者嫁妻卖子,美其名曰自卖为奴。汉武帝以后,光武帝以前,王朝曾颁布“略人法”示禁,光武时又重申了略人法和卖人法。西汉贾捐之曾大声疾呼“法不能禁,义不能止”。2000年后,考古还提供了实物证据。这就是山东诸城凉台东汉孙琮墓内的画像石隽刻的“髡笞图”。该墓出土“一幅极为罕见的‘髡笞图”’,是“十分形象地记录东汉官僚地主家中广畜奴婢的盛况,揭示了东汉社会阶级关系的一个侧面”。这一切凸显了当时社会流行的是奴隶主有权把自由人髡笞为奴隶,而不是农奴主对待农奴的那种社会现实。
       其三,考古展现的汉代奴隶制大农业特征,令人瞩目。在没有铁犁、大铁犁、二牛抬杠,只有铁口锄、插等农具武装下,奴隶集体劳动简单协作的大耕作已经风行。湖北江陵纪南城凤凰山8、9、10、167、168和169号汉墓,出土有随葬的奴隶木俑和简牍,有的扛着各式农具。在《遣册》里有文字载明,那些是“家庭役使”奴隶,那些是农业生产奴隶。他们用“奉巾”、“奉疏(梳)”、持釪枇(梳篦)和“田者”、“操祖(锄)”、“持釪(锄)”、“持锸”、“操楢(插)”、“操(佳又)(疑为镬)”、“操累(蘽)”、“刍牛”等等来区分。无庸置辨地告诉我们,这些奴隶是干什么活儿的。特别是168号墓,系汉文帝时墓。墓主遂属五大夫爵,随葬有木俑奴隶和《遣册》。《遣册》载明“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他拥有“大奴良等二十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共计四五十名奴隶,主要是农业生产奴隶。属西汉初年的8号墓,出土木俑奴隶43件,内有大奴23件,大婢18件,小奴2件,15个木俑成排地扛着耰锄和锸,证明是专业性农业耕种奴隶。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系西汉初年,出土有木牍,标明为《东阳田器志》,属于农具清册,其中能够认出的是:“钪一百二”,“要(木刀白)插五十三”,“锄一百一十六”,“插四十八具”,“锄一百廿具”,“钪十五具”。拥有如此多的农具,必须有相应多的土地和奴隶,缺少一项,就不能带来财富的生产和增殖。奴隶与农奴、依附农不同,奴隶劳动必须由主人提供工具,他的人身被主人占有,也“直接被剥夺了生产工具”,他自己就是主人的会说话的工具,他哪里来的劳动工具?奴隶主驱使奴隶劳动生产,必须向奴隶提供工具,《东阳田器志》雄辩地证明,墓主人活着的时候是一个地道的大奴隶主,经营着奴隶制大农业经济。他决不是农奴主,因为农奴为农奴主耕种农奴主的土地时,是农奴自带工具和牲畜。农奴主不需要准备农业生产工具。一个奴隶在进行田间劳动时,只能使用一种劳动生产工具,《东阳田器志》载明同种工具以百计,其使用奴隶进行集体劳动协作规模之大,也就是奴隶制大农业经济规模之大了。
       其四,在社会创造了铁犁铧、大铁犁、二牛抬杠犁,再配以铁锄头、铁锸等农具下,奴隶群体从事大田集体劳动简单协作,是以一种新的劳动组合形式风行于奴隶制大农场和大庄园。《汉书·食货志》载赵过创造代田法,“用耦犁,二牛三人”。《政论》记载辽东是“二牛六人”。山东滕县宏道院东汉石刻画像则是“一牛三人”。无牛一犁则需要更多的人合力协作,才能发动。所有这些,都不是自耕农、佃农、农奴、依附农,靠单干或家庭协作所能承担的。他们必须从外面吸引劳动力到家庭中来,才能发动作功,这个劳动力,在古代世界只能是奴隶。考古揭示了大宗汉代奴隶制大农业场景。山东滕县黄家岭出土有东汉牛耕画像石。刻画了众多劳动者在田间耕作:画面中间是一人驱牛扶犁而耕;其后有一人驱牛拉一物碎土摩田;其左有三人手执长柄锄,并肩锄地;有一人手捧斗形器,似是撒播下种;画面左端,有人担食而来,为田间劳动者送饭;画面后端,有一棵大树,树荫下一人执杖悠然而坐,似是监工。四川绵阳出土东汉墓,发现一件带泥塑人像的水田模型,几个穿短褐的劳动者,在那里劳动,一个穿长衣,双手插袖的监工,在那里监视。内蒙和林格尔东汉墓壁画显示,庄园生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有农耕图、园圃图、采桑图、沤麻图、谷仓图、碓舂图、酿造图、果树图、网渔图、牧马图、牧羊图、牧牛图等等。几乎包含了农林牧副渔,样样俱全。如此大的庄园,如此多的各项经营,需要大批劳动力分工协作,实现丰富多样的劳动生产场面和劳动生产过程。这是中世纪农奴制庄园所绝对不能承担的。后者在庄园建筑的原野上,有几名劳动者赶牛扶犁耕地,画上的耕牛和耳室中的耕田图一样,都是一人赶两套牛,即二牛抬杠犁具。耕地有明显的垄沟行距,代田法已在这里推广。图的左上画了一大片丛林,有四女子采桑劳动;在园圃里,有两名劳动者手执厥头劳作。仅此足以显示庄园主指挥驱使的男女劳动者在广大田野里从事集体劳动简单协作的情景。可以肯定整个庄园内外,房舍、畜厩、厂房、园圃、田地、林木、大牲畜、工具,都是属于庄园主所有。这与秦汉之际,“力田畜”,“非田畜所出弗衣食”的宣曲任氏,从事“田农,掘业”,“以盖一州”的巨富秦阳,还有《通史》所列举的大奴隶主、种植园主、大牧场、大庄园,包括《四民月令》里主人自己准备农具和生产劳动者奴隶的庄园,都是先后雄踞秦汉农村城市,操纵生产世界之人。
       正确评估它们,绝对是奴隶经济庄园,不是农奴经济庄园。首先,“要知道,使用依附农的耕作,不是大片土地而是小块土地的耕作”。其次,在整个农奴制下,不论地租采取何种形态,农民是用自己的劳动工具(牛、犁、锄、镰……),去为地主种地,或向地主提供各色地租,不只是徭役劳动如此。因此地主毋须准备劳动生产工具。复次,农奴制三种地租形式下,租佃地主土地提供封建地租的农人,都是无偿地为地主劳动,其报酬是土地,即用土地支付、份地支付。地主是不管为他在田地里从事生产劳动者送饭食的。再次,一切建立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间的对立地位上的生产方式,都必然有监督劳动发生。而在奴隶制度下,它的作用达到最高点。但是在封建地租三形态的生产物地租下,便开始了由农民“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剩余劳动不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也不复在地主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
       制下进行”。
       以上所见,秦汉时代拥有农、林、牧、副、渔,甚至手工作坊的大农业大庄园大生产经济,统统都是奴隶制大农业,它不但拥有大量土地,而且拥有各式农业生产工具包括犁、大铁犁、锄、锸、牛、马,采取的是自主经营,没有任何出租迹象,也没见一个劳动者是从家中自带农具或牲畜为庄园主劳动的印痕。庄园主还派出奴隶送饭,排除了这群田地上的劳动者是“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的事实。庄园主又派出了监工对众多奴隶集体劳动简单协作的现场进行监督劳动。这表明它“是以直接的支配服从关系,特别是以奴隶制关系为基础”特征的古代世界奴隶制大农业,而不能是其他。《四民月令》告诫当时的奴隶制庄园主们要在头年底就准备好耦犁、牛等生产工具和挑选好耕田的奴隶(“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以备来年上阵春耕。王充《论衡·骨相篇》强调众多奴隶主普通户和富贵户都是占有大批奴隶、牛马、工具、土地、商品、并和市场密切联系,从事剥削耕奴、牧奴和商奴的劳动,实现财富增殖的。徐干(171—218)《中论》佚篇也突出指明秦汉时代是奴隶劳动生产的时代,“往者海内富民及工商之家,资财巨万,役使奴婢,多者以百数,少者以十数。今夫无德而居富之民,…役使奴婢,不劳筋力,目喻颐指,从容垂拱”。他们无一不是“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的。王褒《僮约》:“奴当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是汉代奴隶主酷使奴隶的典型社会章程,充满了奴隶主对奴隶统治的绝对权威。
       其五,汉代奴隶制大农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同多种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庄园经济相区别,汉武帝时发展到鼎盛高峰,在世界古代史上耀目的,还有布满全国城乡的单一性以商品生产为目标的大种植园经济。《史记·货殖列传》:“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楸;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它不仅是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普遍性的反映,而且是处于支配地位的记录。它为什么是奴隶制经济形式而不是农奴制或资本主义制经济形式,《探微》和《通史》里已经阐述,这里只申述三点:一、它是一个单一的专业性的,以商品生产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和形式,是以生产价值和出卖为宗旨的商品经济范畴。不是以生产使用价值和自己消费为宗旨的自然经济范畴,是绝对排斥自然经济的。与农奴制自然经济根本对立,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就在于两者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形态不同。二、它是地道的大土地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形式,从事地道的大土地经营,与农奴、依附农小土地经营根本不相牟。三、古代世界和近代世界一样,大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方,农业无产者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无产者,大农场就不可能存在。古典古代的秦汉它的无产者就是奴隶。司马迁在同书所指当时遍布郡县乡亭的“农商贾畜长”,没有一个不是操纵生产世界的“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固求富益货”的大奴隶主。
       其六,汉武帝治缗钱用无可争辩的事实,不但证明了汉代农业领域公私奴隶劳动的普遍,而且证明了汉代奴隶官私营大农业存在的普遍,榨取奴隶剩余劳动形态的普遍。《探微》、《通史》已详细论证。这里再强调,认为告缗令把没收的奴隶不用于农业劳动,只用于养狗马禽兽,不但与事实不符,还忘记了《盐铁论·散不足篇》借贤良之口,对一小部分奴隶没有驱赶到农业生产劳动队伍,提出了严厉中肯的抨击。重要的是,西汉王朝打出算缗钱,使用暴力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抢劫商贾中奴隶主的同时,却又培植制造了一批新的奴隶主,司马迁、班固都清楚记录:“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那些怀疑王朝抢劫的奴隶、土地和财物不够多的人,又忽略了文献统计的是一个大约概数,而且“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应该是在扣除了偿赐“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之后的实际抢劫数字。最关重要的是王朝对这批土地、奴隶、财物的处置,是“乃分缗钱诸官”;是“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是“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是“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是“及与诸官”;是“官益杂置多”;是“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即把没收的奴隶,都驱赶到农牧工场劳动生产和运输劳作,没有解除或释放一个奴隶,也没有将一个奴隶变作隶农、农奴、依附农、固着于王朝国有土地上,从事农奴劳动。更没有把土地房屋出租,收取地租。证明:当时的生产过程,便同时是再生产过程。社会生产采取什么形态,社会再生产也会采取什么形态。秦汉时代社会生产是采取奴隶制的形式,再生产也会采取奴隶制的形式。西汉没收入官的奴隶,不只是农业奴隶,而是各行各业的奴隶,王朝分配奴隶从事劳动生产的,当然也是填充增补各行各业源源不断的奴隶劳动力的需要。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是一个不断的流,随时要平衡和调整。这就是王朝一时大量增设“农官”、“诸官”和“官益杂置多”等管理机构、官员和供奴隶劳动生产场所,组织安排新没入的官奴隶,从事农工牧副渔诸生产事业,集体劳动、简单协作大生产的基本过程和内容,没有半点农奴制色彩。足见汉王朝颁布治缗钱法案,解决“府库并虚”的药方,是扩大官奴隶队伍,组织奴隶劳动生产,发展官营大农业、工业和牧业等,即以发展扩大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以发展扩大农奴制生产方式来实现。获效显著,“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
       从告缗令颁发到绥和二年,发生了由皇帝下诏书,责令大司马师丹等朝廷三公拟议防范奴隶主无限制地积累土地和奴隶的“救急”法案,规定:诸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是西汉王朝用法律形式,维护奴隶主巩固合法地占有土地和奴隶的权益,虽经实权奴隶主反对这个限额而胎死腹中,不是否定奴隶制度,而是放任巩固奴隶主对土地和奴隶的无限占有权益。也是与当时社会生产领域奴隶主拥有二牛抬杠大铁犁等最先进农业生产工具相适应的。秦代立法禁止奴隶破坏生产工具,西汉中叶,为了进一步完善此种防范,满足奴隶主大农业利益,不顾小农需要,拼命制造了不易损坏的笨重坚(石坚)铁器和二牛抬杠大铁犁。这个直到东汉的社会历史现实,正是生产工具的制造和使用,服从于奴隶制经济利益支配,实现着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经济原则。加深了奴隶制大农业对自由民小农业的排挤和吞噬。
       师丹限田限奴“救急”法案,凸显出土地和奴隶是汉代压倒一切的社会问题和法权力量。无论公布与否,都是汉代奴隶占有制国家的立法,都是记载汉代社会经济关系,与奴隶劳动、大土地所有制下社会生产相适合的,最具经济意义的产物;是中国土地上出现的人类社会古典古代最耀眼的奴隶法,奴隶占有制国家法典;也是西汉奴隶主阶级和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和奴隶制法统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在三大奴役制下,土地问题都是存在和随时激化的。奴隶问题则否,它只在一定的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即奴隶占有制社会)存在和激化。另一方面,法权是建基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集中纪录。从生产关系研究,奴隶已经失去人的待遇,法律把它降为和土地生产工具一样,被奴隶主占有,供奴隶主间进行分配。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师丹分配奴隶立法,体现着生产方式性质,是判定秦汉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根本要害所在。秦和两汉是奴隶占有制社会,不是封建农奴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自应到魏晋去寻找了。